026期
2018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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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在Android手机上违法巩固搜索引擎市场地位:
2018年欧盟委员会处罚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2018年7月18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决议罚处Google 43亿4千万欧元,是至今为止史上最高的处罚案。其认为Google自2011年起,采取几种方式,逼使Android系统的手机制造商,必须预装使用Google的搜索引擎和Chrome浏览器,而强化在搜索引擎市场的独占。执委会要求Google要在90天内有效地停止这项行为,否则欧盟委员会将按日处罚Google母公司Alphabet全球平均日收入的5%。

欧盟委员会从2015年4月起,启动调查Google关于Android操作系统及相关应用程序授权上的行为,并于2016年4月提出第一次的调查意见。于2018年7月18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做出裁罚,认为Google在授权其Play Store的授权条件上以及其他行为,巩固了其在搜索引擎上的独占地位,故违反欧盟联盟基本条约第102条,以及EEA禁止滥用独占地位协议第54条[1]

Google开发Android的背景与授权方式

Google一开始在其最主要的产品Google搜索引擎上,获得大部分的利润。2000年代中期,手机的销售开始大增,Google知道这对Google搜索引擎是根本性的转变。所以,Google开始思考如何让消费者在手机上继续使用Google Search。

2005年时,Google买下最早开发Android手机操作系统的公司,并开始持续开发Android操作系统。至今为止,欧洲80%的智能型手机,都是使用Android系统。

每当Google开发出新的Android系统版本,都会在网络上公开原始码,让他人可以下载并修改其原始码,创造出各种Android衍生版本(Android forks)。Google提供让人自由使用的Android原始码,并不包含Google拥有财产权的各项APP软件和服务(包括Play商店、Google Search、 Google Chrome)。

手机制造商若想使用Google所有的APP软件和服务,需要另与Google签约,在合同中Google会加入一些限制条件。另外,Google也与特定几家大型的手机网络营运者签约,付费并要求他们在手机中排他性地预装Google的APP软件。

欧盟委员会认为,在上述契约中,Google利用三种具体的限制条件,让其藉由Android作为工具,进而维持其在搜索引擎的市场独占。执委会特别强调,其并不质疑Google开发原始码和Android操作系统本身,而是质疑Google在其他地方的契约限制条件。

Google在相关市场的市场独占

1.搜寻服务市场

Google 的搜寻服务,在欧盟31的会员国中都具有市场独占力量,市占率高达90%。

2.提供授权的智能型手机操作系统

就有提供授权的智能型手机操作系统市场中,在全球市场(除了中国以外),Google的Android的市占率高达95%以上。

执委会提到,在手机操作系统上,由于Apple的iOS或Blackberry自己的系统,并不对外授权,所以不算入可授权的手机操作系统市场。

不过,执委会在分析时,曾考虑下游消费者使用产品间的竞争(亦即Apple手机和其他Android机间的竞争),是否会间接限制Google在上游市场授权Android予手机制造商时的市场力量?执委会认为下游产品的竞争,并不足以限制Google在上游授权市场的力量,原因如下:

  1. 消费者购买决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包括硬件与品牌。Apple的产品通常卖的比Android设备来的贵,因此对于会购买Android设备的消费者来说,比较不会选购Apple产品;
  2. 使用Android设备的消费者,若改使用Apple设备,会有转换成本,例如丧失APP软件、数据和联络信息,并需要学习如何使用Apple的操作系统;
  3. 即便消费者从使用Android改用Apple的产品,对Google的核心事业影响不大。因为在Apple产品中,Google Search一样是预设的搜索引擎,故消费者很可能会继续使用Google Search作为搜寻工具。

3.Android设备操作系统上的APP商店市场

在Android手机操作系统上的APP商店这个市场,Google自家的APP商店(Play商店),在全球市场(排除中国)市占率高达90%以上。亦即,在所有由Android设备上下载的APP软件,90%以上是由Play商店下载。而Google在APP商店的独占力量,也不会受到Apple的APP商店的影响,因为其只能透过iOS系统的设备使用。

执委会强调,市场独占本身并不会违反欧盟竞争法。但是,当厂商拥有市场独占力量时,就有义务不要滥用其市场力量去限制竞争。执委会认为,Google主要从事了下列三种行为,而巩固了Google在一般网络搜寻的市场力量。


数据源: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 Press release

1.违法搭售Google搜寻与浏览器软件

Google在提供其手机的APP软件时采取搭售方式,亦即,手机制造商想得到作为其使用Google app 商店(Play商店)的授权,必须同时使用Google Search的APP和Chrome浏览器。手机制造商认为,Play Store是「必载」的APP软件,因为消费者期待在设备上已经预安装了这个APP。

  1. Google从2011年起,在授权Play商店时,要求也必须预安装Google Search。搜索引擎的APP软件,是消费者在手机上进行搜寻时的重要进入点,执委会认为此属于违法搭售。
  2. Google从2012年起,在授权Play 商店时,要求也必须预安装Chrome浏览器。消费者在进行搜寻时,浏览器也是一重要的进入点,且Google Search是Chrome的预设搜寻工具,执委会认为这也是一种违法搭售。

Google的行为,导致设备制造商缺乏诱因去预安装其他相竞争的搜索引擎和浏览器,也让消费者没有诱因去下载其他搜索引擎和浏览器,因而导致竞争对手的产品很难与Google相竞争。

Google主张,其开发Android时是免费提供他人使用,故有必要通过将Play商店搭售Google Search和Chrome,让其回收在Android上的投资。但执委会不认同这个说词。执委会认为,Google已经从Google Play Store获得大量利润,也透过搜索引擎和广告服务获得利润,其并不需要透过搭售方式,来补贴Android上的投资。

2.支付费用给厂商要求其只能预安装Google Search

调查发现,在2011年到2014年间,Google支付高额的费用,给市占率大的特定几家手机制造商和手机网络营运商,要他们在所有型号的手机上,排他性的预安装Google Search在其设备上。所谓排他性安装,就是要求不能预安装其他相竞争的搜寻服务。执委会认为,这导致厂商没有诱因事先安装其他家的搜索引擎,而伤害了搜索引擎的市场竞争。

3.违法阻碍厂商开发和散布Android操作系统的衍生版本

既然Google提供Android的开发原始码让厂商使用,手机厂商本可自己用这个原始码,继续开发各种Android的衍生版本。但Google从2011年起,在授权自己所有的各项APP软件时,要求手机制造商,禁止他们开发或销售任何一款使用未经Google同意的Android衍生版本(也就是所谓的「Android forks」)。

这一行为,降低了手机制造商自行开发和销售各种Android衍生版本的诱因。许多证据显示,原本Amazon开发的Android衍生版本称为「Fire OS」,但因为Google的授权限制,导致许多开发商不采用这个版本的操作系统。

通过这种方式,Google也阻止了其他竞争者开发新的APP软件和服务,尤其是可以预安装于Android衍生版本的搜寻服务。因此,Google的行为阻止了消费者接触在其他Android衍生版本上可能的创新和服务。

Google主张,这样的要求是因为要避免一些不良的Android衍生版本,而破坏Android的生态系统。但执委会认为,Google可以要求这些衍生版本要符合一些技术要求,而不是阻止这些衍生版本的开发使用。而且Google也没有证明这些衍生版本有技术问题或不能支持其他APP软件。

欧盟委员会认为,透过上述三项行为,导致Google继续巩固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地位。

欧盟委员会裁罚主要内容

执委会最后对Google及其母公司Alphabet 裁罚43亿4286万欧元。这个金额,乃是根据Google在欧盟境内于Android设备上从搜寻广告服务所获利润的基础上所计算出来。

此外,执委会要求Google必须在处分的90天内,停止上述三项违法行为。且Google也不得再从事这三项违法行为,或者具有同等目的或效果的行为。

但是,这项处分并没有限制Google可以采取合理、公平、客观的方法,以确保使用Google的APP和服务的Android设备,能够正确运作;但不可影响设备制造商根据Android衍生版本生产销售设备的自由。

如果Google没有遵守执委会的决定,则执委会将根据Google母公司Alphabet全球营运获利日均的5%,从违反行为开始逐日计算,进行裁罚。

初步观察

Google对于此一史上最高额的裁罚案,已经决定上诉。到底Google采取的几种推动Android手机预安装Google搜索引擎和其他APP,是否真的违法还有待后续诉讼发展。初步观察,预安装各种APP软件,并没有真的剥夺消费者的选择空间,谁对谁错,还有待欧州法院确认。不过,Google明明宣称Android是开放原始码,却用授权条件阻止厂商自行开发销售Android衍生版本,严重影响厂商的研发自由,本身已经构成著作权滥用,进而违反竞争法,这部分确实比较有问题。

备注: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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