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7期
2018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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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条款是否真会上路?
欧盟新著作权指令草案中的新闻文章链接税争议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欧盟委员会在2016年9月,提出了欧盟数字单一市场著作权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 2016/0280(COD)),也可简称著作权指令草案。这个草案中有两个重要条文,引发高度关注,其中一个是第11条的「链接税」(link tax),另一个则是第13条则是要求网络内容分享业者执行在线盗版辨识的义务。这两个条文引发高度关注,欧盟议会在2018年7月5日的投票中,认为这个草案需要进一步讨论或修改,9月份会再进行开会讨论。

现行链接他人新闻网站文章不用付费

有人认为,传统新闻媒体投入大量成本创造新闻文章,但获利却在网络兴起后受到大幅影响。因为,有许多网站他们只是超链接到这些新闻网站,但并没有支付费用,却把使用者流量从新闻网站上吸引到其他网站。这会造成传统新闻网站获益上的减少,包括没有办法对读者文章内容的读者进行收费,也因为消费者并非从新闻网站的首页入口进入,造成点击率减少,影响广告收益[1]。例如Google News这种服务,透过超链接他人新闻网站内容,吸引到大量流量。超链接本身到底有无违反著作权,是另一个问题,本文姑且不论。但是,在做超链接时,会剪贴新闻的标题,或显示该新闻报导的一两行重点(最多三行)[2]

根据统计,57%的网络用户读取网络新闻,是透过社群媒体、信息搜集者和搜索引擎。甚至,这些人里面,47%的人只阅读新闻标题,或简短片段,根本不会点进去阅读文章。因此,这显示光新闻标题或新闻的片段(一两行),就足以满足消费者阅读新闻的需求。因为,阅读者只想知道最新信息,但不想阅读长文[3]

但新闻媒体投资了许多人力财力,才能创造出这些新闻,进而产出这些新闻标题与新闻重点,却被其他信息搜集网站(例如Google News)无偿的利用[4],并夺走了新闻网站的流量,影响新闻网站的广告获利或订阅获利,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修法赋予新闻媒体新的权利

有部分国家认为,像Google这种从事商业行为进行新闻文章的超链接,使用了新闻标题或片段文字,应该要被禁止。例如,2013年时,德国就修法引入了一个条文,赋予出版社一项「新闻出版商的邻接权」(Leistungsschutzrecht für Presseverleger),像Google News这种新闻搜集者在在线分享新闻时,需得到其授权。虽然德国法规定,若使用小于7个字,可以不用得到授权,但一般的新闻标题或第一行文字,随便都超过7个字[5]

2014年西班牙也通过类似的条文,在该国通过这种条文之后,Google News就结束该国的服务[6]。欧盟委员会在2016年9月提出「欧盟数字单一市场著作权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 2016/0280(COD)),其中第11条,也纳入了这种新闻出版商的特殊权利。该草案经过冗长与激烈的辩论,欧盟理事会已经于2018年5月同意这个版本的草案,而欧洲议会的法律事务委员会,则于2018年6月20日通过草案。

但因为这个草案影响许多网络媒体巨擘,故有许多反对声音(包括维基百科、脸书、Google常使用超链接的网站),并游说反对议员。故于在7月5日的欧洲议会议员全体投票中,以318票对278票, 31名弃权,法案最终未能通过。而下一轮的讨论、修正、投票,将于9月进行。

草案第11条链接税

这个草案为何引发如此大的争议?为何有人称第11条为「链接税」(link tax)?我们先看看这个条文。这个条文的正式名称为「新闻刊物就数字使用之保护」(Protection of press publications concerning digital uses)。

第1项规定:「1.会员国应该提供新闻刊物之发行者,对其新闻刊物之数字使用,赋予2001/29/EC指令第2条和第3条(2)的权利。[7]

需说明的是,2001/29/EC指令的第2条指的是「重制权」(Reproduction Right),而第3条(2)指的是「向公众传播权」(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第2项到第4项规定:「2.第一项所赋予的权利不会改变、也不会影响欧盟法对该新闻刊物内含的著作和其他保护客体的作者或其他权利人所赋予的权利。不可以援引第一项之权利,以对抗那些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尤其是不可剥夺他们独立于该新闻刊物而利用其著作或其他保护客体之权利[8]
3. 2001/29/EC指令第5条到第8条,以及2012/28/EU指令,准用于本条第1项之权利[9]
4. 第1项之权利,在该新闻刊物的公开出版后20年终止。从该刊物出版该年的1月1日起算[10]。」

保护对象仅限于新闻刊物发行者

从上述条文第1项可以看出,拥有此条的权利者,为「新闻刊物发行者」,不包括一般的个人网站或个人媒体。这种权利可说是一种著作权的「邻接权」(neighbouring right),因为新闻内容的作者,本身拥有著作权,并可将其著作权授权给新闻媒体;但这一条文是直接赋予新闻刊物发行人对其所发行的文章,直接拥有一种权利,且这种权利并非来自文章的作者,故是一种独立于文章著作权的权利,因此称为邻接权[11]

所被保护的新闻刊物,限于定期出刊的新闻媒体网站。在该草案第2条第4项的定义中,对新闻刊物定义为:「所谓新闻刊物(press publication),指将新闻报导性质的语文著作集合以固着,在单一刊名下定期出版的或固定更新的刊物,在其中可能也包含其他著作或受保护目标而可构成独立项目,例如日报、或一般或专门领域的杂志,目的在于提供与新闻或其他主题有关的信息,并在主要编辑责任和服务提供商控制下所发表在任何媒体上。[12]

另外,前言第33段亦指出:「基于本指令之目的,新闻刊物的概念,必须限定为定期出版之刊物,由服务提供商所出版,在任何媒体上定期更新,其目的是为了提供信息或娱乐。这种刊物包括日报,一般大众阅读或专门领域的周刊、月刊,以及新闻网站。但是基于科学或学术目的所出版的定期刊物,例如科学杂志,并不涵盖在本指令所谓的媒体刊物中。不构成向公众传播的超链接行为,并不在该保护所及范围内。

需说明的是,并非每一个人张贴新闻网站的链接,在欧盟都会构成2001/29/EC指令第3条(2)的「向公众传播」行为(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一般人在脸书上张贴新闻链接,不会侵害向公众传播权。但是商业媒体出于商业目的,张贴新闻文章的链接网址,就会侵害向公众传播权。因此,在新指令草案第11条下,这些商业网站在做新闻文章的超链接前,要得到新闻刊物发行者的同意。

现行著作权法提供的保护有限

在现行著作权法下,新闻网站要控告其他媒体未经其同意,以超链接方式使用其新闻文章,并使用其标题、内文片段,有许多困难。

首先再次说明,张贴网址进行超链接,只有在具有商业目的等特定情况下,才会侵害欧盟的向公众传播权。除了公开传播权,还涉及重制权。Google News除了张贴超链接,在张贴链接时,会复制新闻的标题与重要内文片段。但是,若要控告Google News重制了这些新闻标题与片段,仍有著作权法上的困难,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新闻文章的权利,部分在作者手上,因为有些作者投稿只限于刊登一次的非专属授权,因此新闻媒体并没有权利代替其主张他人侵权;

二、就算新闻文章的权利通通都完整授权给新闻刊物发行人,在控告侵权时,也必须一篇文章一篇地去证明新闻发行人对每一篇文章都确实拥有权利[13]

三,新闻文章的内容只要具有原创性,都受到著作权保障,但是著作权法只保护原创性元素,其他部分不保护。但Google News只使用新闻文章的标题和片段,这个部分是否有侵权,必须逐一文章去判断,导致控告侵权的困难[14]

这次所提出的新的媒体出版商的权利,并不要求在链接时使用的内容符合原创性,只要出版商对该标题有所投资即可[15]。因此,一旦草案第11条通过,其他网站就不能在未经同意、未支付授权金的情况下,利用超链接使用新闻的标题或其中一行[16]

反对者认为造成信息自由流通阻碍

之所以第11条被称为「链接税」(link tax)或Google税(Google tax),是因为其让媒体刊物出版者,可以对任何想超链接其网络文章的商业网站,收取授权金[17]。因此,对有大量利用链接新闻的网站,包括Google News、维基百科、社群媒体(例如FACEBOOK),均强烈反对这一条款。反对者则认为,这会造成网络信息自由流通的严重阻碍[18]。他们认为,这一条文通过后,人们没办法在社交网站上张贴新闻链接,维基百科也很难利用新闻片段编写百科内容与提供新闻超连[19]。这些都可能阻碍信息自由流通。

到底是否真的会造成网络新闻信息流通的阻碍?这点难以评估。在德国推动类似法案后,大多新闻网站均同意免费授权给Google News使用,所以并没有造成实质的影响。

但是在西班牙,因为其规定Google News的这类使用一定要支付授权金给中介团体,而非直接由新闻刊物授权,因此新闻刊物无法免费授权[20]。这样的设计,导致Google News决定退出西班牙市场。另有一研究指出,因为Google News和其他类似新闻搜集服务退出西班牙市场,导致西班牙新闻网站在第一年减少6%到14%的西班牙流量,而且减少了约1千1百万美元的损失[21]

目前为止,并不确定欧盟新指令是否会顺利通过,或是否会修改后通过。链接税的设计,假若真的通过,会造成什么影响,也有待观察。

 

备注: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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