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9年1月2日公布一份与专利号识标注相关的办理指南(试行)文件,文件全称为「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目的是加强专利标识标注行为的监督管理。
照片来源: By kattebelletje @ flickr
首先,针对一些国内特殊名称先予以说明如下:
- 专利标识:指与专利权有关的文字、数字或者图形等表明专利身份的标识,如专利号、专利权类别,与专利权有关的宣传用语。
- 专利标识标注:指在专利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载体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
- 专利标识标注权:指在授与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权利。他人经专利权人同意,可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
- 专利申请标记:指专利权被授与前,有关专利申请的数字、文字、图形等标记。
- 专利申请标记标注权:指专利申请人在其已提交专利申请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等载体上,如实标注该产品已提交专利申请等讯息的权利。他人经专利权人同意,可享有专利标记标注权。
尚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的称作「标记」,已经取得专利权的称作「标识」,二者名称虽为不同,但都是「标注」行为,且应标注内容也无太大差异。
标注专利标识时,必须载明的内容为:(1) 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与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二种信息外,可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或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取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说明书,应标注专利标识,且以中文标明该产品系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标注专利申请标记,必须载明的内容除上述1与2外,还必须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的字样。
合于前述二种规范的行为应当具备下述要件:
- 行为主体应当是有权主体:即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人或被许可之人。只要非权利人而标注者,即使专利标识或专利申请标记的内容正确,仍是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而非标注不规范行为。
- 行为载体应当是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于实体物上予以标注专利标识或专申请标记都是没有疑义。现今网络发达,载体可以是电子方式,例如:新闻网站、网上商城、个人或企业网站均可。
- 行为形式合规:合规的要求有
- 3.1 存在标注实施行为
标注实施行为,通常系指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专利申请标记,销售、许诺销售前项所述产品,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或专利申请标记。例如:发明专利,标注的字样为「仿冒必究 专利号20112XXXXXXX.X」在前述1与2的要件都具备下,标注字样没有标注「专利权类别」以及标注之「专利号错误」,此时便构成不规范行为。
- 3.2 所标注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在形式上符合「标注办法」的要求
正确的标注方式为「专利类别、专利号」,例如「中国发明专利 专利号ZL20071XXXXXXX.X」,若是国外专利者,则是标记「德国发明专利 专利号XXXXX」、「美国发明专利 专利号XXXXX」,但若是以「国际专利」或「全球专利」字眼去标注者,则是直接认定为假冒,因专利权无「国际」与「全球」专利权。
- 3.3 产品与所标注的专利或者专利申请在内容上有其关联性
标注的专利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与产品不一致,无论标注形式是否属于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情形,此时标注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并非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例如:产品标注有「芦荟胶提取 中国发明专利 专利号 ZL20071 XXXXXXX.X」,经查该标注人系有权标注,且仍在专利权期间,但专利涉及的是「芦荟脱皮机」,而「非芦荟胶产品」。此时,该标注行为就是假冒行为。
- 标注符合时间性要件
即在专利权授权期间内,在专利被授权前或专利权终止后的专利标识标注行为,都是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简单叙述该办理指南的基本概念,惟实质认定不规范与否,仍须依据个案状况去判断。标注行为落入不规范事项者,专利行政机关有权要求标注人予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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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英武 |
现任: |
北美智权专利法规研究组主管 |
经历: |
- 曾任电脑周边产品制造公司管理部门
(法务、IP、人事与总务)主管
- 曾任国内第一家同时取得SDA协会与MMCA协会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务/IP主管
- 曾任大专院校讲师(1995-2002)。
- 智慧财产局专利审查官训练课程讲师。(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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