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6期
2019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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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发布IPR等程序修正动议试办计划
黄兰闵/北美智权 智权法规研究组

USPTO发布IPR、PGR、CBM等程序修改动议(Motion to Amend;MTA)规则新试办计划,自2019年3月15日生效并适用当天起成案(Institution)案件的相关程序,试行期间暂定约一年。一般认为,新办法或许有利提高MTA过关机率。

Us Supreme Court Building, Washington Dc, Government
图片来源:Mark Thomas @ pixabay

USPTO 2018年10月发布IPR、PGR、CBM等程序修改动议(Motion to Amend;MTA)规则变更及试办计划提案 。截至2018年12月21日为止,包括来自不同个人、各大智权组织、医疗生技及电子计算机产业代表等,USPTO共收到49份公众意见书 ,经汇整分析,正式于2019年3月15日发布正式版PTAB公告后审理(Trial)程序MTA试办计划 ,自发布之日生效并适用当天起成案(Institution)案件的相关程序,试行期间暂定约一年。

依这项办法,专利所有权人(Patent Owner;PO)可在MTA请求PTAB加发初步指导(Preliminary Guidance) 、重送修改后MTA(rMTA),依试办计划新规则跑后续流程;但也可选择不要PTAB初步指导、rMTA,基本按试办计划推出前的旧规则行事。一般认为,新办法或许有利提高MTA过关机率。

MTA及rMTA

依规定,专利所有权人与PTAB会商后,可提出一次MTA新增合理数目的替代项(Substitute Claim),所谓合理,一般指原专利一项可在MTA新增一项替代,且替代项不得扩大原专利范围或写入New Matter。MTA只能响应程序所涉不予专利事由,并需就每一替代项叙明符合说明书书面叙述要件。而实务上,除非专利所有权人另有说明或删除原专利范围,否则只有在原专利范围被认定不具可专利性时,PTAB才会考虑其替代项是否具可专利性并于终局决定予以说明。

倘若满足特定要件,即双方为求和解而共同提出请求,或有其他充分理由,专利所有权人在获得PTAB同意后,可再提出后续MTA。然而法规虽有MTA及后续MTA机会,实务上,真正获准修正的案件量十分有限。根据USPTO最新统计 ,截至2018年9月30日为止,已审结的3599件案件中,专利所有权人共提出326份MTA,其中205份请求新增替代项的MTA已有PTAB审理结果,仅有8件全身而过,所占比例不到4%;部分通过的共13件,比例约为6%。

为提供攻守阵营更充分的论述空间及更公平合理的游戏办法,依USPTO试办计划规画,PTAB可针对MTA作成初步指导,而一旦PTAB制发初步指导,或程序请求人(Petitioner)就MTA提异议(Opposition),即视同满足提出后续MTA所需「充分理由」要件,保证专利所有权人有第二次提MTA的机会,也就是rMTA。

至于什么是PTAB「初步指导」?依USPTO所说,一般可能以短文官函形式处理,视个案状况,也可能直接在电话会议口头交付,内容主要考虑MTA新写入的额外限制,但不讨论程序请求人原挑战(Challenged)请求项的可专利性,另会初步分析专利所有权人所提MTA是否有机会符合法规要件,也会比对案卷记录所载先前技术,初步判断程序请求人有无合理机率证明替代项不具可专利性。大致在程序请求人异议之日或异议提出官期结束之日起4周内,PTAB即可发布此一初步指导。

PTAB撰写终局决定时,一般只考虑最后版本的MTA及替代项,不受初步指导内容约束,但有机会在程序早期得悉PTAB意向,这份新增的初步指导,理论上对程序双方应有相当高的参考价值。

基本规则

按先前的办法,PTAB发布成案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专利所有权人可以先提响应,此时并可并提MTA,而后程序请求人可在3个月内就MTA提出异议,论证MTA替代项不具可专利性,再由专利所有权人决定是否于1个月内提出PO Reply,然后程序请求人可在PTAB同意后加提Sur-reply,期间通常也是1个月。

而依USPTO公告的试办计划,PTAB发布成案决定后,专利所有权人可在12周(原提案办法仅给1.5月)内响应,此时的回应可并提MTA,专利所有权人并可在MTA请求PTAB加发初步指导;之后程序请求人也有12周的时间可以响应,若专利所有权人并提MTA,程序请求人的响应也可就MTA并提异议。

视专利所有权人及程序请求人的选择,接下来的程序将有不同的走向:

  1. 无程序请求人异议,且无PTAB初步指导
    若专利所有权人未请求PTAB加发初步指导,之后也未提rMTA,后续程序基本和试办计划生效前差不多,但仍有一些调整:例如,不论专利所有权人是否提MTA,在程序请求人以Petitioner Reply回复PTAB成案决定后,都有6周的时间可提PO Sur-reply予以反击;而若专利所有权人并提MTA,则在程序请求人对MTA提异议之后,专利所有权人将有6周的时间写PO Reply以为响应,程序请求人亦可再以6周时间准备Petitioner Sur-reply。前述官期皆较原来的1个月时间更为宽裕。
  2. 有程序请求人异议,或有PTAB初步指导
    若程序请求人就专利所有权人的MTA提出异议,或PTAB依专利所有权人之请发布初步指导,则程序请求人提交异议之日或其官期结束之日起6周(较原提案办法多给2周时间)内,专利所有权人接下来可在以下三种选项中择一进行:1)响应程序请求人异议及/或PTAB初步指导,2)提交rMTA,或3)不提交后续文件。

若选择提交rMTA,可照搬(但非以Incorporation by Reference的模式援引插入)原MTA本已写入的替代项、论点及证据,但需写入新替代项以取代一或多个原MTA的替代项(PTAB终局决定只考虑写在rMTA的替代项),而为论证rMTA符合法规要件且替代项具可专利性,rMTA也可加写相关论述及证据。但原则上rMTA所提修正、答辩、证据只能响应程序申请人的异议和PTAB初步指导,不得偷渡无关的新修正、答辩、证据。收到rMTA后,PTAB将发新的Scheduling Order启动新一轮快节奏攻防,程序请求人新增3周的异议期,之后双方在口审前可再有一次攻防,除口审及口审之前的程序请求人响应之外,其他日期双方可协商调整。

不过,假使专利所有权人未选择前述任一选项,即1)未响应程序请求人异议及/或PTAB初步指导,2)未提交rMTA,也3) 未选择不提交后续文件,反而撤回原MTA,则程序请求人、专利所有权人都不得再提后续书状,PTAB终局决定也不会处理考虑MTA内容。

其他注意事项

多数书状都有可能提交宣誓书或其他新证据,但Sur-reply是个例外,不论是专利所有权人或程序请求人的Sur-reply,除交叉诘问对造证人的证词誊本外,不得再提交新证据;此外,PTAB发布初步指导后,倘若专利所有权人未于官期内提后续文书,接下来的双方攻防都不能再引进新证据。

因时程紧凑,若有可能的证人浮出台面,双方应尽快会商证词提交后的取证时间,比方程序请求人对rMTA提异议后,专利所有权人只有3周的响应时间,所以若程序请求人在rMTA的异议并提新证词,应于1周内安排后续诘问取证。除非情况特殊,排定的书状时程不会因证人、双方律师无法立即配合而改期。

至于排除动议(Motion to Exclude;MTE),若考虑专利所有权人加提rMTA且程序请求人异议的情况,一般会延到成案之日起10月、距12月目标法定期间剩9周时举行口审,而MTE提交官期可能与双方口审前的最后攻防书状提交官期重迭,甚至比后者更早结束,意谓双方有可能无法表达反对考虑新增证据、赶不及在口审前提出MTE。因此新办法规定,若有必要,双方可在口审后请求PTAB同意提交MTE,或在口审时当庭提出口头MTE。

若专利所有权人已提MTA,但程序请求人因故退出,而PTAB决定走完后续程序,则PTAB可向USPTO审查部门寻求协助,比方可由Central Reexamination Unit(CRU)指派审查官,初步分析MTA有无扩大专利范围、写入New Matter等违规问题,以及根据专利所有权人呈报或审查官自行检索找到的先前技术,比对MTA所列替代项是否具可专利性等,写成审查官咨询报告(Examiner Advisory Report)。

舆论看法

MTA通过机率向来偏低,可是实际上,受诉讼策略及其他众多因素影响,PTAB公告后审理程序本来就较少见专利所有权人提出MTA。试办计划尽管有机会拉高MTA的通过机率,未来会不会有更多专利所有权人在程序中提出MTA,仍有待观察。

毕竟如美国专利律师指出 ,这些程序的请求项范围解释虽适用不同标准,但专利所有权人大可利用仍系属于USPTO(Pending)的延续案、Reissue申请案、Reexamination程序来修改专利范围 ,这些程序的实审只需面对USPTO审查官,没有磨刀霍霍想一决生死的程序请求人。再则,提出MTA虽不代表专利所有权人承认原专利范围有效性堪虑,但焉知PTAB及各级法院法官的心证会否不自觉受到影响。况且,PTAB初步指导也可能在诉讼中被用来攻击专利所有权人、支持被告的暂停诉讼程序动议或请求项范围解释、成为被告争取更好和解条件的谈判筹码。此外,MTA替代项要等PTAB发终局决定确认其可专利性、上诉期间截止或法院肯认PTAB决定,替代项的专利范围才能具效力,前后时间可能历时数年,拉长被告可主张的中用权(Intervening Right)时间、压缩真正能计算损害赔偿的专利权期间。

然而,若专利所有权人真有需要在PTAB程序修改专利范围,也有专家认为 ,新办法的rMTA规则除了保证有第二次的修改机会,还能带来额外的战术优势,考虑程序请求人背负的禁反言限制,试办计划对专利所有权人相对友善。

原因是,即使聘用检索专家加急作业,一般需数周才能拿到较完整的检索结果,MTA的异议期有12周,但tMTA的异议期只有6周,若专利所有权人对异议提出响应,程序请求人最后的Sur-Replay写稿时间更只有1周,然后就要口审。仓促间回击,怎么想都是专利所有权人赢面大些。因此专利所有权人大可「善加利用」这个时间差,MTA只是写来钓程序请求人最好的引证文献及论点,等到提rMTA才亮出底牌,赌程序请求人没时间做最有效的异议反击,而且还能让程序请求人一心二用,无法全心准备口审的言词辩论。

但无论试办计划能否如官方及IP业界希望般发展,在限定时间内新增多个选项及步骤,势必让IPR、CBM、PGR的修正程序更紧张、更烧钱。

图1. APPENDIX 1A:USPTO提供初步指导制发后时程规画示意图

图片来源:Federal Register / Vol. 84, No. 51 / Friday, March 15, 2019 / Notices

图2. APPENDIX 1B:USPTO提供专利所有权人加提MTA流程示意图

图片来源:Federal Register / Vol. 84, No. 51 / Friday, March 15, 2019 / Notices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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