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9期
2019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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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专利制度能否对工业设计的保护友善些?
叶雪美╱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作者30年来在台湾努力推动工业设计的保护及相关法制,本文将以台湾的设计产业需求、几个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制、国际间设计专利法制发展趋势,说明延长新颖性优惠期及开放核准审定后分割对于设计专利发展之必要,另说明一案多设计与一设计指定多物品的申请制度有益于工业设计的保护,能扩大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增强设计专利的保护强度,使我国台湾地区设计专利制度对于工业设计的保护。

※本文摘录自[台湾的专利制度能否对工业设计的保护友善些?]

我国台湾地区专利制度之设计轻忽了工业设计的保护。以专利分割申请的规定为例,2013年修正的专利法放宽发明申请案的分割申请,2019年5月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条文,更进一步地放宽发明及新型专利审定后分割之适用以及期间。然而,无论是新颖性之优惠期期间延长为「12个月」,或是审定后分割的相关规定都不能适用于设计专利。

新颖性优惠期

目前,全球已实施优惠期制度的国家或地区所采用的优惠期限有6个月与12个月两种不同的规定,计算基准日也有从本国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不同的规定。在采用单一法制(法律)保护发明、新型及设计专利(工业设计)的国家或地区,例如:OAPI、美国及中国,对于发明、新型及设计的新颖性优惠期限都采用相同的规定,美国及OAPI的新颖性优惠期是为12个月,而中国则是6个月;日本、韩国是以不同的法制来保护保护发明、新型及设计专利[1],韩国是发明、新型的优惠期是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是6个月。

表1:世界主要组织和国家及地区的新颖性优惠期制度与适用法律

我国台湾地区的设计产业,除了较大的企业和设计公司有足够的资源开发创新设计,每一年有许多年轻学子的设计创意经由学校的展览或新一代设计展而公开发表,也有许多年轻设计师、新创公司为了要实现梦想而透过网络的群众或平台募资公开其设计。因为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市场性或是经费的考虑,申请人可能需要较长时间作设计分析、先前技艺检索与比对(如图1),再决定是否要申请专利,是要申请新型或是设计专利。

如果创新设计的整体外观及部分新颖设计特征都具有独特的视觉效果(如图2),可考虑以整体外观或新颖特征的部分设计申请设计专利。这些申请专利相关的事务与设计权保护的范围分析,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准备周全。因此,我国台湾地区现行设计专利优惠期相关规定实有必要予以放宽,才能维护申请人就其创新设计取得较完善专利保护之可能性。

图1:新型专利与中国大陆的可折迭杯之先前技艺比对图

图2:啧啧募资平台的WAYCUP威客杯的设计特征[2]

核准审定送达后之分割申请

综观全球对于工业设计的保护有多种不同的保护制度及申请方式,例如:WIPO及EUIPO的一案多设计申请方式,美国有一申请案多实施例的申请方式(如图3),而中国大陆则有多设计的合案申请,以及不同物品之成套设计的合案申请,这些单一申请案中可能包含2个以上的设计,或是两个以上系属Locarno分类的同一大类的物品之设计。

图3:美国设计专利申请案有18个实施例

这类的外国申请案进入我国台湾地区申请设计专利时,因为违反一设计一申请的原则,在TIPO审查委员发出OA之后,申请人除了保留单一设计在原申请案以及修正说明书及图式之外,还需考虑是否将其他设计分割申请,是将每一设计都申请独立设计,抑或有些设计可申请为衍生设计,抑或是以整体设计与部分设计提出。

这种多设计的专利申请案一定有分割之必要(如图4),只是确定保护范围与分割作业的考虑都需要较长的时间讨论与决定,然依现行专利法第130条第2项之规定,设计专利之分割申请,只能于原申请案再审查审定前为之,无法适用核准审定后之分割。

图4:中国大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有10个设计

我国台湾地区从2012年开放计算机图像及GUI的设计专利保护,设计业界和专利业界对于这项新的设计目标并不熟悉,有些成组图像与GUI的界定并不是很明确,图像之间的变化与近似的判断,GUI之间的依序变化与不依序变化,依序连续变化与依序变化之间的差异会影响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另外,若GUI中有独特视觉效果的图像是否可以单独申请图像(如图5),多个GUI设计是否要分割申请,还是有些GUI设计以参考图的方式呈现即可。在专利申请实务中,有时候设计专利的说明书与图式修正本送出之后,很快地就收到初审核准审定,而分割申请还在作业之中,申请人措手不及。

中国大陆的分案申请相关规定,无论是发明、实用新型或是外观设计专利,都是在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可提出分案申请[3]。美国专利法第121条及第120条是关于分割申请与享有美国较早申请日利益之规定,发明和设计专利的分割申请期限都是在该先申请案(母案)核准专利、放弃或终止诉讼之前。其实我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设计、新型与发明专利都包含在同一部专利法中,如果设计专利也采用核准审定后分割的制度,申请人就有足够的时间考虑设计专利的布局与申请。

图5:我国台湾地区设计专利申请的原申请案与分割申请案[4]

一案多设计与单一设计多产品之申请

我国台湾地区的设计专利制度也有一案多设计的成组设计申请方式,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第129条第2项规定,二个以上之物品,属于同一类别,且习惯上以成组物品贩卖或使用者,得以一设计提出申请。只不过,而在成组设计权利的行使上,亦只能将成组设计视为一个整体之设计行使权利,我国台湾地区的成组设计申请不是扩大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如图6),而是限缩设计权的保护范围,且与EUIPO、美国及中国大陆的一案多设计、合案申请及一设计指定多物品等申请态样可取得的设计权保护范围完全不一样。

图6:我国台湾那地区设计专利制度的成组设计申请

欧盟智慧财产局(EUIPO)

设计密集产业在欧盟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欧盟智慧财产局(EUIPO)及欧洲专利局(EPO)的一项研究报告[5],说明了欧盟智财权对欧洲经济的实质影响。2011-2013年,设计产业在欧盟产生18%的就业率,创造3,870万个就业机会;2013年,设计密集产业在欧盟对外贸易顺差的贡献超过2,430亿欧元,产值占欧盟GDP的13%。

表2:2011-2013年智财权密集产业对就业直接与间接贡献的平均值

表3:2011-2013年智财权密集产业对欧盟对外贸易的贡献
https://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6/20161025/ip-external-trade.jpg

单一设计指定多跨类产品

EUIPO采用两种不同的设计保护制度,一种是「无需注册」(UCD)的设计保护;另一种是「注册设计」(RCD)的设计保护。欧盟设计法与注册设计审查指南[6]中有多设计并案申请与指定产品相关的法律规定,EUIPO的设计申请实务中出现几种不同保护范围的申请样态。注册设计审查指南说明:一申请案可指定一个以上的产品,如果申请案中单一设计要指定多个产品,这些产品不必属于LOC国际分类中的同一大类(class)。例如:图7是Lamborghini汽车公司注册的汽车设计,指定产品是模型车及汽车,指定分类是12-08及21-01;图8则是Tino Krause的注册设计,其指定产品如下:玩具、小饰品、桌上摆饰、吉祥物,产品分类则是横跨几大类:11-02;20-99;21-01。

图7:Lamborghini汽车公司的汽车设计指定跨类的产品

图8:EUIPO单一设计申请案可指定多项跨类的产品

多设计并案申请

欧盟设计施行细则第2条(1)、(3)、(4)款规定说明:一申请案可请求注册多个设计。没有设计数量的上限限制,也不要求多个设计彼此之间在外观、性质与目的要相近似。施行细则第2条(2)款规定则是多设计倂案申请之单一类别(unity of class)限制,当一个申请案中包含多个设计,这些设计想要实施或应用的产品必须属于LOC国际分类的同一大类即可,不必同小类。图9是BMW汽车公司的注册设计,其中指定产品是LOC分类12-08的汽车,以及12-16的后视镜及轮圐。

图9:BMW公司的多设计申请案可指定同一大类的多项产品

美国

美国专利法与施行细则对设计专利的规定不多,而USPTO许多申请实务的运作是法院依据立法理由与历史沿革与相关的法律解释发展出来的。美国的设计专利制度不仅可将同一设计概念下可专利性不可区分的多实施例并案提出申请,也可指定多项产品,甚至可指定几个不同类别的产品。

一申请案指定多项产品

在William Schnell案例[7]之后,USPTO修改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的相关规定,给予申请人在设计名称用词使用上的自由程度(latitude)。在设计专利申请实务中,USPTO对设计名称的认定采取宽松的态度,允许设计名称中使用「article of jewelry」(珠宝)[8]或「Electronic device」(电子装置)[9]等上位概念的通用物品名称,也允许申请人在设计名称中列举可应用或实施设计的多项物品(如图10)。

图10:USPTO核准设计专利指定多项产品的案例

一申请案多实施例的申请

美国专利法施行细则第1.153条之规定,一设计专利申请案仅能有一个申请专利范围(one claim),设计专利要审查「一设计一申请」的单一性。不过,在In re Rubinfield案件[10]判决之后,USPTO修改施行细则第1.153条及MPEP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属于同一设计概念(one design conception)下所形成的数个实施例(multiple embodiments)(如图11),或略作修饰而形成稍有差异的设计(如图12),则例外地允许,申请人可以在单一设计专利申请案中,同时揭露多个实施例或是稍有差异的设计,而且实施例没有数量之限制[11]

图11:同一设计概念的多实施例之设计

图12:同一设计概念略作修饰稍有差异之设计

中国大陆

外观设计专利之合案申请

中国大陆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时,将原有的成套产品的类别由LOC国际分类的同一小类(subclass)扩大到同一大类(class),另增加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制度。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属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简称合案申请)。合案申请的每一外观设计都享有独立的权利。

相似的外观设计合案申请

中国大陆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超过10项者,审查人员应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修改后未克服缺陷者,则会驳回该申请。「同一产品」是指属于LOC国际分类中的同一大类同一小类的同一项产品。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经过整体观察,如果其他的外观设计和基本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是属于局部的细微变化,或仅是色彩要素的变化,或是设计单元重复排列(如图13),或者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如图14)等情形,通常认为二者是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图13:中国大陆单元变化之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

图14:中国大陆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

成套产品之合案申请

实施细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并且具有相同设计构思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属于LOC国际分类的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将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例如︰被套、床单、枕套、靠垫、小抱枕与信封枕套(如图15)。成套产品一旦授予专利权后,成套产品中的每一产品都享有独立的权利。

图15:中国大陆成套产品外观设计(7项套件)的合案申请

无论是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中各个设计所围成的保护范围、或是成套产品合案申请中各个套件所形成的保护范围,都可扩大设计的保护范围,更能增强设计专利的保护强度。

结语与建议

相较之下,美国、中国大陆与EUIPO的设计保护制度似乎比较能达成申请人所想要的保护范围,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专利法对于工业设计的保护相对的不友善。目前,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对于工业设计的保护确实有很大的改善空间,TIPO应该要简化申请程序,发展出经济实惠又好用的设计专利制度,一方面,能扩大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增加设计专利的保护强度:另一方面,对于企业与设计产业的创新设计能提供具有灵活性、实用性又有经济效益的法律保护。

下一次专利法修正时,作者提出几点有关设计专利法制的修正意见:(1)应延长设计专利的新颖性优惠期为12个月。(2)设计专利改采核准后的分割申请,(3)开放一案多设计的申请,另在施行细则中规定,一件设计专利申请中近似设计的数量上限。(4)现行专利法第129条第3项规定,「申请设计专利,应指定所施予之物品」,其中并未限制指定物品的品项及数量。如果开放一设计多指定物品,应无修法之必要,只要修改专利法逐条释义中的法律解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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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现任: 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学历: (台湾)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设计专利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设计专利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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