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6期
2019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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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停止呼吸之后-浅谈日本专利年费逾期缴纳之救济
吾思/资深专利工作者

符合专利法之规定而获准专利者,受国家法律保护而拥有排除他人实施其专利之发明之权利,惟经核准获得专利权者应缴纳证书费及专利年费(或称维持费)来取得并维持专利权。实务上,专利权人难免会有对于年费管理有疏漏的时候,若超过原缴费期限,而且迟误年费补缴期限而未缴费时,会导致专利权消灭。在国际立法例上,例如专利法条约(PLT)第12条、欧洲专利公约(EPC)第122条、专利合作条约(PCT)施行细则第49条第6项、中国专利法施行细则第6条皆有相关申请回复权利之规定(在此亦称为复权程序),让一度灭止的专利权有机会再次回复到存在的状态。

本文基于日本特许法及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的规定,简要说明在日本迟误年费缴纳期限提出救济时可以被认可的主观要件及其他要件,并对应比较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以供读者参考。

虽然各国对于迟误期限导致失权的救济规定已经有相当程度的调和,但各国对于认可复权的要件仍是有相当的差异。就迟误年费缴纳期限之救济规定而言,各国对于专利权人迟误年费缴纳期限提出救济的主观要件大致可以分为「已尽相当注意(Due Care)」或「非因故意(Unintentional)」两大类。其中,我国台湾地区采取较为宽松的「非因故意」要件,也就是专利权人「非因故意」而逾年费补缴期限,在年费补缴期限后1年内仍可补缴并申请回复专利权;而日本采取较为严格的「已尽相当注意」要件,也就是专利权人因「正当理由」而逾年费补缴期限时,在逾期后1年并且在造成迟误之事由消灭日起2个月内,提出补缴相关费用,如此才可以回复已消灭的专利权。

所谓的「非因故意」和「正当理由」在认定上的严格程度有很大的差异,习惯了我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的温柔善解人意措施的专利权人们,在面对专利申请费用高昂的日本特许厅时,要特别谨慎处理期限的问题,以免招致不利结果。

一、日本迟误年费缴纳期限提出复权请求时的相关规定

依据日本特许法,取得特许后的最初一到三年的年费是在申请领证时一次付清的,而第四年以后的各年的年费则需在前一年年费到期日(以下称之为「到期日」)前缴纳,未能在前述到期日前缴费者,如果在前述到期日后6个月(以下称之为「补缴期限」)内补缴年费并额外缴纳附加费,则专利权还能够继续存在(正确来说,是使得一度失效的权利回复),但如果逾补缴期限仍未缴费的话,专利权将溯自前述到期日后消灭。超过补缴期限仍未缴费的情况下,若专利权人有「正当理由」,则可以在超过补缴期限后1年内并且在造成迟误之事由消灭日起2个月内,提出补缴相关费用,如此才可以回复已消灭的专利权。

依据日本特许厅所颁布的《晚误期后之救济规定相关基准》(有关期间徒过后的救济规定的指南),在提交专利权恢复请求以开启权序时,必须向专利申请24307;、提交恢复理由书、并在恢复理由书中刊载的《正当理由》、所谓“制造慢误之事由灭亡之日”,同时还需提交相关文件。

根据平成23年法律第63号之修法意旨,特许法中有关「具有正当理由」之法律概念应该解读为:为了避免迟误年费补缴期限,专利权人「已尽相当注意」仍无法避免迟误发生时,才可说是「具有正当理由」。因此,特许厅收到回复理由书之后,会依据回复理由书所记载的内容来判断复权请求人是否「已尽相当注意」,进而认定复权请求人的迟误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例如,审查人员会判断造成迟误之事由是否可预期、有无采取预防迟误发生的措施、有无采取迟误发生的善后处置等等,来综合判断复权请求人迟误期限是否是基于「正当理由」。而且由于专利信息平台(J-Plat-Pat)等网络资源可以方便地查阅专利案件信息,使得在判断复权请求人是否「已尽相当注意」时,要达到「已尽相当注意」这个要件的门坎更是明显地变高了。

有多件判决显示,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光是把缴交年费的业务委托给专利事务所代管,并不能说是「已尽相当注意」,专利权人自己也要懂得利用专利信息平台等网络资源来确认专利案件信息所载数据;而对于受委托代管年费的专利事务所而言,在年费缴纳的管理上,除了事务所内的计算机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之外,定期确认专利信息平台所提供之信息,确保年费缴纳没有漏失,也是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台湾地区迟误年费缴纳期限提出复权请求时的相关规定

依据我国台湾地区现行专利法,第1年专利年费与证书费应于核准审定书或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届期未缴费者,不予公告。惟申请人非因故意,致未于审定或处分书送达后3个月内缴费者,得于缴费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及2倍之第1年专利年费办理领证。第2年以后之专利年费,应于届期前(也就是指当年期开始前)缴纳之,未于应缴纳之期间内缴费者,得于期满后6个月内补缴之。但其专利年费之缴纳,除原应缴纳之专利年费外,依逾越应缴纳专利年费之期间,按月加缴。若仍然没有在补缴期限届满前缴纳,专利权溯自原缴费期限届满后消灭。但若专利权人非因故意,致未能于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补缴者,得于补缴期限届满后1年内,申请回复专利权,并缴纳3倍之专利年费后,由智慧财产局公告之。

现行专利法所规定申请人非因故意迟误法定缴费期间之复权机制,为2011年修正时才新增的救济机制。申请人非因故意致未能于法定期间内缴费者,得于缴费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叙明非因故意之事由,再提出缴费领证之申请,同时缴纳应纳费用即可完成复权的程序。

依据专利法逐条释义的说明,所谓「非因故意」之事由,包括过失所致者均得主张之,例如实务上常遇申请人生病、公司改组信息漏失无法依期为之,即得作为主张非因故意之事由。另外,如有因天灾或不可归责当事人之事由,例如:921地震、美国911恐怖攻击事件、纳莉风灾等事由迟误法定缴费期间,申请人依第17条第2项规定申请回复原状,办理缴费领证即可。因此,实务上,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能于期限内缴费的情况下,凡是不属于专利法第17条第2项所规定「天灾或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几乎都可以尝试着用「非因故意」的这个要件来补救。

因此,我国台湾地区的专利法对于迟误年费缴纳期限的处理措施,可说是采取对权利人相当友善的态度。

三、结语

从前述的介绍中,大家不难发现,相较于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迟误年费缴纳期限之复权程序的事由上的限制,与日本的规定相较宽松了许多。

我国台湾地区采用「非因故意」要件,因此对于复权程序大多采取对权利人较友善的做法。与此相对,日本则是要判断复权请求人是否「已尽相当注意」来判断「正当理由」之有无,而且由于专利信息平台(J-Plat-Pat)等网络资源可以方便地查阅专利案件信息,更使得在判断复权请求人是否「已尽相当注意」这个要件的门坎明显地较高了,因此,习惯了我国台湾地区智慧局友善措施的专利权人在面对专利申请费用高昂的日本特许厅时,要特别谨慎处理期限的问题,以免影响自己的权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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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吾思
现任: 资深专利工作者
学历: (台湾)台湾大学生命科学系
(台湾)交通大学经营管理研究所
相关证照: 台湾地区专利师
日本知的财产管理技能检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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