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7期
2019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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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变局:专利法修正延宕,法院与国知局角力浮上台面
蒋士棋╱北美智权报 编辑部

自2008年中国专利法完成第3次修正,距今已有10年时间。若是根据7、8年一次大修正的惯例,应该早在2016年前后完成第四次修正,但这项修法工作拖延了四年还没完成,在立法程序非常讲求效率的中国,可说十分罕见。

「现在看到的版本,未必就是最后的定稿,」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资深顾问林斯凯指出,第四次修正中的争议比过去都大,不但企业界各自有不同的声音,连政府部门之间都难以产生共识,导致立法期程一拖再拖,「现在谁也不敢说,什么时间之前一定可以完成立法。」

举例来说,2018年底国务院提出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就与2015年国知局的版本大相径庭,除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利润分享、法定赔偿数额计算与惩罚性赔偿制度外,最重大的改变,还是与专利权实施最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以及许可制度。

三年内历经多次讨论,中国专利法仍未能完成修改

2015年时,还列在修法草案内的默示许可,到2018年已经完全消失。「对这部分条文反对最厉害的,就是华为、中兴这些握有大量标准必要专利(SEP)的科技公司,」林斯凯指出,当初的默示许可制度,要求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必须主动揭露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否则将视同允许第三方使用;若双方对于许可使用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由专利行政机关(国知局)进行裁决。

图1:对于中国专利法修正案中的默示许可制度,华为是最有力的反对者之一

图片来源:www.huawei.com

换句话说,在默示许可制度下,SEP的专利权人对于许可对象以及许可费用,都会受到国知局牵制,这对于掌握了许多5G专利的华为、中兴通讯,当然得尽全力抵制。继之而起的,则是对于开放许可制度的再修正。林斯凯解释,这套制度起源于欧洲,使专利权人可以用书面方式向国知局声明,愿意对许可任何人或企业实施专利,并同时公告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而在2018年的新草案中,则进一步要求若目标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还必须附上专利权评价报告,才能提出开放许可声明。

行政执法欲扩权,司法部门强力反对

问题更大的是行政执法的相关条款。本刊曾经报导过,国知局的行政执法措施,可说是世界各国中独一无二的制度。一般来说,专利权人要透过国家力量行使专利权,都得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但在中国,还可以向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机关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换句话说,在中国,无须法院审判,专利权也能获得伸张。

从数据来看,行政执法确实愈来愈受到专利权人欢迎。林斯凯指出,早期行政执法案件以假冒专利为主,「我明明没有这项专利,却跟你说专利是我的,要你付许可费用」,不需要复杂的分析就能认定事实,但随着专利的授权量愈来愈高,侵权类案件也愈来愈多,不到十年的时间内,假冒专利案件的年度结案量就从2010年的728件激增到4万件以上,侵权纠纷案件也从712件暴增到3万3千件(图1)。

图2:2010~2018年间中国专利行政执法(侵权纠纷与假冒专利)案件结案量变化

数据源:http://www.cnipa.gov.cn

在2018年的草案版本中,更在行政执法上赋予行政部门更多的权限,允许其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询问调查、查阅复制、现场检查、物品检查以及查封扣押,几乎与犯罪侦查手段无异。「这些权力,原本是只能用在假冒专利案件的,但这一次行政部门想透过修法,扩张到侵权纠纷上,」林斯凯分析。

由于这些行政执法手段事前无须经过司法审查,只要行政部门单方面认定后即可实施,对于被控侵权人的权益侵害太大,林斯凯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就明显持反对态度。「在过去,国知局会觉得专利案件有技术门坎,法官不懂技术,所以案件审得慢,判赔金额又低,所以才需要行政执法,」林斯凯补充,但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不但推出关于审判专利案件的司法解释意见,又积极建立知识产权的专门审判体系,「现在的法官在专利案件上也愈来愈专业了,当然不乐见行政执法继续壮大。」

林斯凯分析,这项行政执法扩权的条文,最终很可能因为司法部门的激烈反弹而被撤回;但双轨运作的专利维权制度未来仍为持续运作,而司法与行政间的摩擦,日后也可能日益扩大。这将是专利法修法进程之外,最值得关注的中国专利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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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士棋
现任: 北美智权报资深编辑
学历: (台湾)政治大学企管系
经历: 天下杂志记者
今周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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