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可据以实现要件和支持要件可说是达成专利制度「促进产业发展」立法目的之关键手段,不过,在笔者多年的实务经验中,我国台湾地区的专利审查历程中,这两个要件并不常成为判断专利申请案是否具备专利要件争议的主要战场,但这两个要件在日本专利审查实务中成为主要争点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文藉由介绍「平成28年(行ケ)第10147号审决取消请求事件」,带读者一窥日本对于支持要件的判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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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这个制度,系藉由授予申请人专有排他之专利权,来鼓励申请人公开其发明,使公众能够得知该发明的技术内容,并且进一步开创新的发明,以促进产业之发展。因此,为了避免实质上未公开之发明享有专利权的保护,剥夺公众自由使用的利益,在专利申请文件中,除了要求申请人于说明书明确且充分揭露其发明,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能了解其内容,并可据以实现(以下简称「可据以实现要件」)外,还要求申请专利范围的请求项所界定之发明,必须是由说明书所揭露发明之内容中能够支持者(以下简称「支持要件」)。
以我国台湾地区现行专利法为例,在第26条第1项与第2项之条文中,即分别规定说明书的揭露须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能了解申请专利范围之发明的内容并可据以实现,且申请专利范围之请求项必须能为说明书所支持。在日本的特许法中,可据以实现要件和支持要件则分别规定于第36条第4项第1款以及第36条第6项第1款中。
日本的支持要件之相关规定
依据日本特许法第36条第6项第1款的规定,申请专利之发明应为发明说明中所记载者,亦即,请求项之范围不得超出发明说明揭露之内容。日本特许审查基准则指出前述法规之意旨在于要求每一请求项记载之申请目标必须在说明书揭露之内容中有对应之基础,而且请求项之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所揭露关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所理解到的能够解决课题(所欲解决问题)的范围」。亦即,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参酌申请时之通常知识,利用例行之实验或分析方法,即可由说明书揭露关于「能够解决所欲解决问题之内容」合理预测或延伸(日本基准中之用语为「扩大或一般化」)至请求项之发明的范围时,应认定请求项为说明书所支持。
日本特许审查基准中并具体例示以下不符据以支持要件之态样:
- 请求项记载之事项(如技术手段等)未记载于发明详细说明,而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即使参酌申请时之通常知识,仍无法延伸发明说明之内容至请求项的范围。
- 请求项与发明详细说明之用语不一致,导致二者之对应关系不明确。
- 即使参酌申请时之通常知识,仍无法将发明详细说明记载之内容延伸到请求项之范围。
- 请求项中未反映(包含)发明详细说明所载解决问题之必要手段,因而导致请求项超出发明详细说明记载之范围。
审决取消诉讼请求事件的前提事实概要
本诉讼系为可果美(カゴメ)与伊藤园之间的诉讼,姑且称之为番茄汁事件吧!伊藤园在平成23年4月20日就番茄饮料以及其制造方法提出特许申请,在审查阶段虽被审查委员认为缺乏新颖性及进步性、而且请求项记载不明确,但经过答辩及限缩之后,得到特许第5189667号。之后,可果美公司对伊藤园的上述特许提出了无效审判请求(相当于我国台湾地区的举发)。在无效审判中,可果美主张了诸多无效事由,但特许厅审判部最终作成「请求不成立」的审决结果,伊藤园的上述西红柿汁特许存活了下来。于是可果美不服该审决之结果,向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即,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以下简称「知财高裁」)提出了审决取消诉讼请求(即本文的主角:西红柿汁事件)。
图1:本案双方当事人,为知名的日本食品饮料厂商可果美和伊藤园
图片来源:可果美、伊藤园企业网站
在西红柿汁事件当中涉及了好几个争点,本文主要针对在相关业界引起极大关注的争点-「支持要件」的部分进行介绍。
首先,说明系争特许案请求项的重点。系争特许案共有11项请求项,其中包含西红柿饮料的发明(物的发明)以及西红柿饮料的制造方法的发明,其中各请求项的特征都在于,以「糖度」、「糖酸比」、以及「特定酸的含有量总和」三个参数的数值范围来界定西红柿饮料。说明书中并强调,将「糖度」、「糖酸比」、以及「特定酸的含有量总和」三个参数的数值控制在范围内的西红柿饮料能够解决其发明课题,亦即,即使不添加主原料西红柿以外的其他蔬果汁,也能够实现味醇且有水果甘甜又能抑制西红柿酸味的西红柿饮料。
系争特许案的说明书中,分别以不同配方的西红柿饮料作为实施例、比较例和参考例的样本,请12个专业职人实际品尝各样本,并且就「酸味」、「甘甜」、「浓醇」三个项目进行评分。
审决取消诉讼请求事件的审理结果及评析
在本判决中,在判断支持要件时,所采用的标准基本上和过去的知财高裁之判决相同。也就是,将特许请求的范围和说明书之发明详细说明记载的内容互相对比,来判断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基于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发明(有必要的话也可以参考申请时的技术常识),是否可以理解到特许请求范围所记载的发明可以解决该发明之课题。
由于系争特许系使用三个参数(「糖度」、「糖酸比」、以及「特定酸的含有量总和」)的数值范围作为技术特征界定请求项,所以系争特许属于所谓的以参数界定技术特征之发明(以下简称「参数发明」)。在此类参数发明中,特许请求范围以及说明书的记载若要符合支持要件,则发明的详细说明中必须要记载参数范围以及其效果两者间之关系的技术意义,(亦即,技术手段与欲解决问题间存在具技术意义之关联性),且此一记载内容也要达到让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可以理解的程度,以确保请求项中已反映(包含)发明详细说明所载解决问题之必要手段。
就西红柿汁事件而言,知财高裁法官指出:食品饮料中有多种成分以及性质会对于食品饮料的酸味、甜味、咸味、苦味、涩味以及香味等造成影响,进而影响到食品饮料的风味,这是一个连素人(外行人)都知道的常识。因此,在系争特许的说明书的实施例、比较例和参考例中,除了经过测定的成分以及性质之外,其他未被测定的成分或性质也会对于西红柿汁的风味造成影响。
然而在系争特许的说明书中,并没有以技术的观点说明或讨论「其他未被测定的成分或性质」对于西红柿汁的风味当中的「酸味」、「甘甜」、「浓醇」的影响,因而无法就此认定仅由系争特许请求项所界定的「糖度」、「糖酸比」、「特定酸的含有量总和」三个指标就可以达成「酸味」、「甘甜」、「浓醇」风味俱佳之效果,难谓前述三个指标与所欲达成之效果间有具技术意义的关联性。
据此,该判决认为,系争特许的说明书的记载内容,无法使得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可以理解请求项中所述「糖度」、「糖酸比」、以及「特定酸的含有量总和」的数值范围和「酸味」、「甘甜」、「浓醇」三种风味指标之关系的技术意义,也无法让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可以理解使西红柿汁符合请求项中所述「糖度」、「糖酸比」、以及「特定酸的含有量总和」的数值范围,就能够解决其发明课题(即使不添加主原料西红柿以外的其他蔬果汁,也能够实现味醇且有水果甘甜又能抑制西红柿酸味的西红柿饮料),系争特许不符合支持要件,应予无效(亦即该专利应予撤销)。
结语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即:智慧财产高等法院或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对于平成28年(行ケ)第10147号审决取消请求事件的判决,具体表现出日本专利实务中对于判断支持要件的严格要求。
因此,在申请日本特许时,要注意请求项的上位化程度是否能被说明书所揭露之内容支持,亦即,要注意每一请求项记载之申请目标必须在说明书揭露之内容中有对应之基础,而且请求项之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所揭露关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所理解到之能够解决课题(所欲解决问题)的范围」,尤其是请求项所记载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与所欲解决问题之间应存在具技术意义的关联性,以免因请求项中未反映发明详细说明所载解决问题之必要手段,不符合特许法中关于支持要件的规定而被核驳,徒然地损耗申请投入的资源及申请人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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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吾思 |
现任: |
资深专利工作者 |
学历: |
(台湾)台湾大学生命科学系
(台湾)交通大学经营管理研究所 |
相关证照: |
台湾地区专利师
日本知的财产管理技能检定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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