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期
202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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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非OEM碰撞零件售后市场的历史背景和发展现况
叶雪美╱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自从Ford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设计专利侵权调查 后,使用设计专利防止碰撞零件的售后市场竞争已形成一种趋势。本文介绍非OEM零件在美国使用的背景,解析State Farm效应及非OEM零件在AM市场的作用,说明近年原厂利用设计专利消除售后零件市场竞争的状况,再讨论独立制造商寻求开放AM市场的可能性及应对方式。

※本文摘录自[美国非OEM碰撞零件售后市场的历史背景和发展现况]

根据美国保险业者联盟(AAI)委托进行的1999年研究,原厂制造一辆价值25,000美元的汽车,将会带动约100,000美元的维修市场。在维修事故中损坏的车辆时,保险公司认为要更换OEM零件增加的维修成本可能几近于汽车总价,那不如买辆新车[1]。在有些情况下,使用类似的副厂零件,亦即非OEM碰撞零件,会显著地降低维修成本,并有助于降低汽车保险费。保险公司主张,如果没有可行且允许使用非OEM更换零件的市场,那么汽车制造商将垄断更换零件行业,开放AM(售后)市场才是符合消费者及保险公司的最大利益。

State Farm案件之后,汽车原厂希望透过立法保护单一碰撞零件,但无法实现,他们尝试一种新策略,以设计专利保护碰撞零件的外观,阻止独立制造商制造、贩卖碰撞零件。

什么是AM市场的碰撞零件?

碰撞零件通常是安装在汽车外部的钣金件(如图1)、或塑料零件(如图2)以及车灯(如图3)[2]等,不包括机械零件,例如:电池,过滤器,消音器,减震器和发动机零件。「AM市场零件」通常是指汽车外部的钣金件、塑料零件,以及前后车灯等更换零件。「独立制造商」是指零件的原始制造商以外的制造商,亦称非OEM厂商或副厂。

图1 碰撞零件之钣金件

图2 碰撞零件之塑料件

图3 碰撞零件之车灯类产品

通常可用于修复受损车辆的碰撞零件有三种来源:

  1. 原始设备制造(OEM)零件是由原始汽车制造商所制造的全新零件。
  2. 非原始设备制造(Non-OEM)零件,也称为售后市场碰撞的零件,是由独立制造商生产的替换零件,并以比原始设备制造商便宜的价格出售。
  3. 用过的,救回的,翻新的或再生的二手零件从打捞公司和垃圾场购买。它们通常仅用于提供较低保费的特殊保险单,以换取保险公司使用最低价格的碰撞零件维修车辆的权利。垃圾场零件大部分都是OEM零件(如图4)。

在过去的几年中,使用从垃圾场打捞的回收零件之做法受到了很多关注。在State of West Virginia v. Liberty Mut. Ins. Co.案件中[3],西弗吉尼亚州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起诉Liberty Mutual公司,因为在未经车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汽车维修时要求使用二手回收的碰撞零件。初审法院命令Liberty Mutual停止使用从垃圾场打捞的回收零件来修理新车,法院认定这些行为违反了「西弗吉尼亚州的汽车碰撞部件法[4]」。

图4 用过的、打捞的、翻新的或再生的汽车维修零件

非OEM替换零件业者的发展背景

在1970年代初期,一些公司在环太平洋地区制造相似的零件,并以OEM零件成本一小部分的价格来出售。不过,这些早期的非OEM零件质量参差不齐,必须进行大量的装配工作才能安装。因此,直到1970年代后期,汽车维修厂主要还是使用OEM零件进行维修。

随着制造技术的普及和廉价化,独立制造商开始以更低的成本制造及出售汽车替换零件,促使OEM零件的价格平均下降了30%。同时,汽车制造商进行了大规模的公关和法律活动,对外声称非OEM零件不安全、且质量低劣,他们将非OEM零件称为「仿制零件(imitation parts)」,劝告车主不要使用。汽车制造商又对外声称,独立研究已证明非OEM维修零件的质量较低,而且只有OEM替换零件的设计才符合所定义的质量、安全性和外观规格。

非OEM替换零件的质量和CAPA认证

消费者报告(Consumer Reports)的一项研究确定,非OEM零件质量较差,且生锈速度比OEM零件快。Ford公司的另一项研究得出结论,非OEM零件的质量都不尽相同。如果在汽车维修中取代OEM零组件,该零件会在随后的碰撞中会造成更大的损害,从而使无辜的经销商陷入保险公司、汽车制造商、州政府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者之间的持续争论中。不过,由保险业和保险协会赞助的其他三项研究中确定,非OEM零件的质量并不会影响车辆安全。

汽车认证零件协会(CAPA)是一家独立、公正、非营利、完全透明的,且对结果没有既定利益的组织。CAPA为了确定碰撞零件的质量,检查制造商的工厂、设备、制造过程以及最终产品。如果检查的零件在外观、装配、材料组成和机械性能方面与新的OEM零件相同,则非OEM零件将获得CAPA认证。CAPA质量封印证明替换零件已通过CAPA认证标准(如图5)[5],提供了独立、客观的质量保证,可以像原始零件一样安装、执行和使用,无需再测试。

图5 通过CAPA认证零件类型的CAPA密封件的位置

Avery v. State Farm案件

2005年,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在Avery v. State Farm案件的裁定[6]引发了批评。原告向州法院提起集体诉讼,主张State Farm保险公司使用非OEM零件的做法,违反了伊利诺伊州的消费者保护法[7],并构成了不实陈述和欺诈行为。尽管不能将所有State Farm政策解释为要求使用OEM零件,但陪审团裁定State Farm承担赔偿责任,并判给原告4.45亿美元的赔偿和7.3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在上诉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判决,同意State Farm的看法。该决定意味着,至少在伊利诺伊州,保险法规认可使用相同种类和质量,价格具有竞争性的汽车维修零件。这个决定使得保险公司和非OEM零件制造商大胆使用非OEM零件。

State Farm案件之后,保险公司进行的补救措施为:(1)公开声明非OEM产品的使用,(2)提高及确保非OEM产品的质量,(3)与维修厂及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回馈,(4)修改保险契约内容,将契约中的「恢复原状」改为「恢复原有功能」或采用差别保险费率,(5)与维修厂达成默契,并鼓励及教育消费者接受质量优良的非OEM产品。目前,美国有37州要求保险公司公开声明非OEM产品的使用,让投保者明确了解他们的权益。

State Farm之效应

State Farm案件之后,许多美国主要保险公司停止使用非OEM零件,这使整体非OEM市场影响很大。不过,还有多家美国保险公司[8]声明仍持续使用非OEM零件,他们认为,近年来非OEM零件质量与OEM产品不相上下,加上非OEM产品的价格优势可降低投保人的保费,但若投保人拒绝非OEM产品的使用,保险公司也会提供OEM产品。由此可见,非OEM产品的使用与保险公司及消费者态度有极大的密切关系。

OEM背书(OEM Endorsement)

许多保险公司都提供了「OEM背书」,或者允许被保险人选择OEM零件承保。OEM背书可确保不使用非OEM碰撞零件来修理车辆。通常,保单持有人必须具有全面的和/或冲突的覆盖范围才能添加此选项。为了获得OEM零件认可,通常汽车要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同时涵盖全面和碰撞范围;(2)必须是汽车、皮卡或面包车;和(3)必须是10年以下车龄。

State Farm公司有一个称为「选择服务程序」的程序。藉由要求修理厂写出带有OEM零件的完整估价,它可以为投保人提供需要维修的选择。然后,使用称为Parts Trader的软件通过非OEM零件来增加估算值,该软件会自动将非OEM零件纳入投标。

非OEM零件的争议

维修厂之所以喜欢OEM零件,是因为它们完美契合并且不需要翻新或调整。不过,维修厂通常没有OEM零件库存,因此必须订购,这会延长维修时间。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喜欢非OEM零件,因为OEM零件更昂贵,他们通常仅在没有其他可用零件时才使用OEM零件。车主/被保险人被夹在中间,有些人喜欢OEM零件,而另一些人则更喜欢非OEM零件,尤其是那些需要亲自维修的人。

成本

尽管通过了CAPA认证,非OEM零件的价格都比OEM零件便宜得多。汽车制造商和反对使用非OEM碰撞零件的人认为,通用零件的成本差价很快就由零件的质量低劣和对汽车转售价值的负面影响所弥补。但是,保险公司认为,较低的维修成本会降低保单持有人的保费,如果不使用非OEM零件,那么OEM零件的高成本将会大大增加保险费用。

安全性

通常,保险公司认为,售后零件仅是车体外观装饰品,不会影响车辆的安全性。不过,汽车制造商则认为,非OEM零件无法以相同的方式配合或密合,可能会造成行驶上的不安全。关于非OEM零件的安全性尚无明确结论。但是,许多非OEM产品通过CAPA认证,而且,从公路安全保险协会(IIHS)的研究[9]可以发现,非OEM零件不会影响车辆的安全性。

保证(Warranty)

对于非OEM零件的使用,保证一直是争议中的重要部分。不过,使用非OEM零件会使汽车制造商的保证无效的想法已经浮出水面,但这说法是完全错误的。问题在于使用非OEM零件是否会影响整车的保证。反对使用非OEM零件的人认为,使用非OEM零件修理损坏的车辆会使制造商的保证无效,这个论点是没有道理的。

联邦MMWA(The federal 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规定,任何担保人可规定保证的持续有效性,仅限于用户许可证的维修服务和/或授权的替换零件进行非保证服务和维护。MMWA可防止制造商基于维修期间使用售后市场非OEM零件或回收的原始OEM零件而使保证作废或无效。其目的是提高消费者可获得的信息的充分性,防止欺骗,并改善消费者产品营销中的竞争。

汽车制造厂以设计专利保护碰撞零件的外观

2006年,汽车制造商转向以设计专利的保护,能有效消除碰撞维修零件的竞争。设计专利是对于装饰性之外观设计,提供14年的保护[10]。在此之前,制造商仅对汽车模型的整体外观申请设计专利,防止其他制造商侵权,而不是在售后市场中禁止他人制造或销售汽车零件。2005年12月,Ford公司向ITC请求设计专利侵权调查,主张核发全面性排除命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2007年6月,ITC裁定允许Ford的请求,核发全面性排除命令。2008年起,其他汽车制造厂开始在美国申请设计专利来保护汽车外观上可替换的碰撞零件。

2008年至今,美系汽车厂商Ford公司获准1,293件的设计专利,其中有193件的车灯设计;GM公司获准750件的设计专利,其中包括168件的车灯设计(如图6),Chrysler公司获准64件的设计专利。日系车厂Toyota公司获准601件的设计专利、Honda公司取得671件的设计专利(如图7);Nissan公司取得329件的设计专利;Subaru公司也有413件的设计专利。

图6 GM公司的汽车零件设计专利

图7 Honda公司的汽车零件设计专利

欧系车厂BMW获准846件汽车零件的设计专利,包括94件车灯设计;Daimler公司取得544件汽车零件的设计专利(如图8),其中有119件的车灯设计;这几年Jaguar也大量申请外观的设计专利,获准608件汽车零件的设计专利,其中有72件的车灯设计;Volvo获准164件汽车零件的设计专利;AUDI也有168件汽车零件的设计专利。韩系车厂Hyundai公司获准288件汽车零件的设计专利,其中有173件的车灯设计(如图9);Kia公司也有168件汽车零件的设计专利。

图8 Daimler公司的汽车零件设计专利

图9 Hyundai公司的汽车零件设计专利

独立零件制造商寻求开放AM市场及自救的方法

Ford公司控告LKQ公司进口的汽车零件侵害其设计专利权,请求ITC进行设计专利侵权调查。最终,Chrysler公司与Ford公司都跟LKQ达成和解,不过设计专利的问题仍然严重。因此,售后市场零件制造商及希望购买低价产品的保险公司一再向美国国会求助,希望能从这些零件的设计专利法律规范中寻求一些例外排除之规定,例如:欧盟设计法的维修免责条款。

美国财产意外保险商协会(PCI)强调研究在汽车维修零件市场中如何能给予消费者最好的保护之必要性,并提醒立法者汽车厂商试图取得设计专利以达成垄断汽车售后维修零件的市场。美国汽车售后零件制造商、供货商与保险业者大力推动「维修免责」之例外,希望能在专利法有关设计专利权中增设汽车零件的维修免责条款,一方面仍能保障专利权人之权利,另一方面亦能兼顾消费者的权益及维护售后市场的竞争。

不过,立法程序漫长且有很多不确定的变量,独立制造商应该寻找自救的方法,例如:专利授权、善用IPR或GPR的程序提出专利权无效复审、或是解析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寻找回避的空间制作回避设计。

美国专利法修正之零件法案(PARTS Act)

2008年3月,美国国会Lofgren众议员提出增订设计专利维修免责条款之H.R.5638专利法修正草案,但未能进入表决以致无疾而终。2009年6月,提出H.R.3059第111届国会版本的专利法修正草案,拟于专利法第271条中创建一个例外,「以维修恢复原有外观之目的而制造、使用、贩卖之要约、贩卖或基于上述目的而进口物品之行为,不构成设计专利之侵权」[11],这草案亦未能进入表决。2012年8月,在第112届国会提出H.R.3889的零件法案(PARTS Act),拟于专利法第271条中创建一个例外规定[12],未能成功进入表决。

2013年4月,国会议员Zoe Lofgren(D-CA)和国会议员Darryl Issa(R-CA)重新推出「促进汽车维修、贸易和销售法案(PARTS法案)」的H.R. 1663法案[13],这法案在专利法第271条增加增设(j)(1)款,关于设计专利权效力所不及(原始汽车外观的零件)之例外情形及适用条件,另在(j)(1)(b)款,拟将设计专利中汽车零件设计权的执法限制为「在任何国家首次向公众出售该零件做为汽车的一部分起30个月内」。不过,受到各大汽车原厂的大力阻挠,未能进入表决。2015年的H.R. 1057[14]零件法案,原则上维持H.R. 1663版法案的内容,亦未能进入表决。

2017年4月,众议员Darrell Issa连同其他5位众议员提出H.R.1879的零件法案[15],该法案在美国专利法第271条增订汽车零组件设计专利维修免责规定,新增(j)项明文规定,仅针对汽车外观的维修利用设计专利予以豁免。不过,第115届国会会期结束时,该法案还是未能通过。

专利授权

专利授权是指经专利权人同意让其专有排他的专利权利授予被授权人实施,以进行制造、贩卖与使用。因此,取得专利权人授权的制造、贩卖与使用行为都不会构成专利侵害。

2008年起,GM公司取得750件汽车零组件的设计专利,在该公司GENUINE PARTS的网页上公布有设计专利保护的零组件产品,GM在列表上写着:这些GM碰撞零件受到美国设计专利的保护,如未经许可的制造、使用和/或销售,可能会侵害GM的设计专利权。2020年4月,公布了62页的零件编号列表[16],其中第五栏列出与零件标号相关的设计专利公告号,第六栏打「x」的部分表示GM有排他权,亦即这项设计专利并未授权。经过分析,那些未授权的零件都是还没超过3年的车款所用的零组件。由此可知,那些超过3年以上车款所使用的碰撞零件,原厂是有可能同意授权制造、销售。

提出设计专利无效的IPR或PGR程序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无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范围,被控侵权人常会提出专利无效来抗辩。通常,独立零件厂商极尽所能找寻相关的先前技艺、或是新车发表前公开、或在公路上试跑的相关资料,向USPTO提出IPR或GPR程序,因为原厂零件的设计专利违反专利法之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2019年,GM要求CCC将其平台上多项LKQ销售已侵害GM的设计专利的零组件,从列表中删除并停止出售。2019年10月,LKQ向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提出关于GM设计专利的当事人间审查请求(Inter Partes Review, IPR),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设计专利违反美国专利法第102条及第103条之规定。2020年2月7日,LKQ又向PTAB提出与GM设计专利相关的3件IPR以及5件PGR请求。

回避设计

专利回避设计是被认为一种合法竞争行为,其目的是避免侵害某一特定专利之权利范围。通常,应先检索相关的先前技艺,再解析专利权范围之内容,找出同时或是先后申请的相关申请案以及同类产品的共同设计特征(如图10),分析出该产品设计不可变动或必须匹配或配合的部分,以及可置换、或修改之部分或组件或配置等回避空间,对有专利保护的产品做出相应可回避之修改或修饰。

以汽车碰撞零件为例,汽车车灯或散热格栅与汽车外观钣金所预留配合的孔洞大小及位置是必须相匹配的,这是不可变动的部分。然而,车灯内部灯具之配置、透光罩的表面纹路修饰、内部反光罩之分割配置、灯体隐藏在钣金内的外观形状与表面配置都是可以做造形变化的;散热格栅外框框边表面弧度之变化、内部格栅的分布与配置、横向条肋和纵向分割肋本身的凹凸起伏之修饰,或以先前技艺作为改变或修饰的参考数据(如图11),或是撷取先前技艺的部分设计特征进行修饰,较大的改变或修饰得以避开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图10 Daimler公司的车辆尾灯设计专利

图11 BMW公司的散热格栅设计专利

结论

到现在,台湾汽车零组件出口对象主要仍是美国,并且一直维持着美国市场40%左右的市占率。其实,台湾的汽车零件制造商不一定都得制造OEM零件,非OEM零件的独立制造商想要在AM市场占有一席之地,要想办法自救,思考的是如何利用专利制度中的IPR或PGR程序去打击原厂零件的设计专利的有效性,以战逼和的方式请求原厂的专利授权。

另一方面,可利用检索的先前技艺或是原厂碰撞零件先后的设计专利申请案,去解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或限缩专利权范围,预备在将来在侵权诉讼中可善加利用。另外,如果独立制造商有相当的开发能力,就可以找熟悉且精通设计专利的专利事务所或代理人,帮忙解析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找寻可回避的设计空间,研究设计出足以不会落入保护范围的回避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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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学历: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设计专利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设计专利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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