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期
202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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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国会通过逐步开放外观可视零件市场竞争(二)
叶雪美/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议和协议中,贸易自由化一直是世界各国努力的目标。垄断在今天的现代经济中很少见,这是有充分理由的。它们给消费者和整个社会带来经济损失。反垄断法、技术创新、放松管制和全球化将大多数垄断企业扫入了历史的垃圾箱。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法国2018年的移动导向法

法国政府于2018年11月,提出了一个庞大的法案---「移动导向法」(Law on Mobility Orientation (LOM))。经过约一年的讨论、辩论、修改,2019年11月19日,法国国会终于正式通过这部企图心庞大的移动导向法,正式引入了汽车备用零件维修豁免条款。该法目的就是要解决法国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人民的每天交通问题,并考虑到环境能源的发展。其立法目的非常崇高,希望未来能够彻底改变法国人民的交通习惯,改成永续的方式。其也希望解决交通上的不平等问题,并促进软性的、永续的、共享的移动方式。法国考虑到老旧车辆的使用安全、车辆使用者的维修权益,

在法国,汽车外观,若符合诉诸外观、新颖性或创作性,可受设计权保护,保护期间为25年;若符合原创性要件,也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保护期间为70年。在该法案第五篇第一章「促进个人安全与交通安全」(TITLE V - CHAPTER I st - Enhance Safety and Security)中,通过最新版本的第110条,规定了汽车备用零件市场的自由化(Liberalization of the automotive spare parts market),纳入汽车维修用零件的著作权与设计权的豁免条款。

第110条的维修免责条款

法国移动导向法第110条第1项,是针对维修备用零件,新增著作权法的例外规定。第2项创设了例外规定。第2项:「知识产权法第二部分的第五本、第一编、第三章修正如下:...」第2项第1款:第513-1条,新增一项规定如下:「本条第一项所规定的25年保护期间,针对第513-6条第四项所提到的项目,其保护缩短为10年。」该规定从2021年1日生效。第2项第2款规定:「知识产权法第513-6条(设计权效力不及事项),新增第四项,第四项规定如下:4.为了回复属于高速公路法第110-1条所定义的动力车辆或拖车的原始外观,对下述项目有关之行为:(a)涉及玻璃、灯光、镜子有关之零件(glazing, optics and mirrors );(b)或设备制造商所制造的原始零件。(made by the equipment manufacturer who manufactured the original part)」而前述(a)部分的玻璃、灯光、镜子有关的备用零件,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b)部分所指的其他备用零件,从2021年1月1日生效。

维修免责条款因立法程序有瑕疵而违宪

法国政府在2018年11月提案时,并没有这么多条文,是在参议院讨论时,加入了部分新的条文。后来国民议会也在参议院修正的版本上继续讨论。但此法案通过后,部分议员直接请求法国宪法委员会解释其是否合宪。于2019年12月20日,法国宪法委员会做出解释认为,根据法国宪法第45条第1项的衍生解释,国会在审查法案时,修改或新增的条文必须与原来一读的草案有直接或间接关连。但包括第110条在内的部分条文,与法案一读时的其他条文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关连,最后认为部分条文因立法程序瑕疵而违宪。

第2021-1104号的气候与韧性法案[1]

2021年的第2021-1104号「气候与韧性法案」是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和加强其影响的适应力,允许汽车行业的可见零部件逐步开放竞争。由FEDA将「移动导向法」的维修条款内容略做修改后提出,被参议院采用在「气候与韧性法案」修正案中,2021年7月20日国会通过,反对党马上提出法国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8月22日宪法委员会作出解释说原则合宪,8月24日正式颁布第2021-1104号法案,允许汽车产业的可见零部件逐步开放竞争。

第32条的维修免责条款

「气候与韧性法案」第三篇:生产和工作,第一章「绿色经济」,第32条第1项规定:「在知识产权法典第122-5条(著作权人不得禁止之事项)的第11项后面,增加第12项:第12项:制造、使用、销售零件,其目的乃是为了回复属于高速公路法第110-1条所定义的动力车辆或拖车的原始外观。」亦即,一旦可受著作权保护的备用零件公开,著作权人就不可禁止该备用零件的制造、使用与销售,而该项的生效日为2024年1月1日。

第32条第2项创设了例外规定。第2项:「知识产权法第二部分的第五本、第一篇、第三章修正如下:...」第2项第1款:第513-1条,新增一项规定如下:「本条第一项所规定的25年保护期间,针对第513-1条第四项所提到的项目,其保护缩短为10年。」该规定从2024年1日生效。虽然维修豁免条款对于维修用零件的制造、销售可豁免于设计保护,但并不代表该外观设计就没有设计权。若是其他车厂也使用相同或近似设计,仍会侵害该设计权。这一项的修正乃是将汽车零件设计权的保护缩短为10年。不过,从2023年1月1日起,(新)提交的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所有用于修理车辆或拖车的备件[2]

第32条第2项第2款规定:「知识产权法第513-6条(设计权效力不及事项),新增第四项,第四项规定如下:4.为了回复属于高速公路法第110-1条所定义的动力车辆或拖车的原始外观,对下述项目有关之行为:(a)涉及玻璃有关之零件(glazing);(b)或设备制造商所制造的原始零件。(made by the equipment manufacturer who manufactured the original part)」而前述(a)部分的玻璃有关的零用零件,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b)部分所指的其他备用零件仍有10年的保护期间。

结语

垄断在现代经济中很少见,从德国及法国两个汽车大国的修法例,为了解决居高不下的维修成本,开放汽车备件市场已是国际间的趋势,这对于汽车产业将会带来明显改变。无可否认「维修免责条款」对于车厂会有一定的冲击,政府在研拟政策时应做好沟通角色,确保在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也重视汽车原厂与售后零配件的产业利益,要取得多方平衡。维修免责条款的精神,在于允许使用非原厂零件,消费者在维修与恢复汽车外观时拥有更多选择,避免市场因专利权遭受汽车原厂垄断,对消费者而言,维修与恢复外观所产生的费用将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2021年5月,台湾的「专利法第136条修正草案」,研议纳入维修免责条款,就是希望让台湾零组件业者及消费者,能在不违反专利法的情况下使用副厂零件维持汽车既有功能及恢复外观。台湾身为国际汽车维修零件的供应重镇,厂商在各式汽车零组件市场上都拥有极大的竞争能力,因此,相关单位更应积极配合推动修法,保障业者及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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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学历: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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