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期
2022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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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人工智能AI相关专利审查汇总
李淑莲/北美智权报 编辑部

虽然AI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及市场应用已经有多年的历史,但真正起飞也不过是这几年的事。随着AI技术日渐成熟,其市场应用也益发蓬勃。为了保护相关的技术研发成果,AI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数量在近几年也是急遽上升。虽然AI技术已有悠久的发展历史,但由于到目前为止,仍是急速发展中,换句话说,并不如通讯或半导体这些相对成熟的技术,已经「定型」;因此,面对与日俱增的人工智能AI相关专利,专利审查人员也很头疼。主要原因有二:因为AI人工智能很多时候都与计算机程序或软件有关,因此很难判断其专利适格性;此外,由于AI人工智能涵盖领域广泛,包括制造、金融、教育、运输、医疗......等等,审查人员很难专精那么多领域,因此在审查AI人工智能相关专利时面对的挑战特别大。

为此,有不少国家专利局都特别针对AI人工智能相关专利修正专利法及加强审查指南在这方面的指引,两岸的IPO也不例外。

台湾新专利审查基准针对人工智能部分

台湾智慧局 (TIPO) 专利高级审查官朱浩筠在介绍台湾针对AI人工智能相关专利审查规定前,表示目前我们对人工智能并没有一致的定义,因此他先给人工智能一个简单的定义:「让机器表现出类似人类智慧的行为,例如感知、判断、决策等的技术或科技。」

图1是台湾AI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况。由于发明专利有18个月的缓期公开,于2019年申请的案子,到2021年才会公开,因此图1是台湾目前最新的AI专利申请状况。从图1可发现,不管是台湾申请人或是非台湾申请人,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都是大幅提升的。

朱浩筠指出,只要发明专利涉及人工智能、神经网络,从2015年以来,案件数均呈大幅成长。如果再拿检索出来的案子去作IPC分析的话,即会发现AI相关发明之主要应用领域是那些;此外,如果拿WIPO于2019年所发表的报告拿来作一比较,便会发现WIPO的AI相关发明主要应用领域为电信及运输,与台湾情况有一些落差。

朱浩筠指出,因台湾并不属于汽车工业生产国,因此常见应用领域并不包括运输;另一方面,半导体制程技术则明显是台湾的强项,特别针对工业控制,即半导体制程的部分有不少应用、也有一些是在医学诊断的部分。

 

图1. 台湾AI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况

数据源:《台湾新专利审查基准对人工智能创新保护探讨》简报数据,朱浩筠/TIPO专利高级审查官;2021/12/23

台湾2021年版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审查基准作了大幅度的修正,是最新的计算机审查基准;前两版最主要是扩大对计算机相关软件的保护;像是1998年版针对计算机可读取记录媒体、2008年版开放计算机程序产品。到了2014年版,部分受到美国影响,审查基准作了一些修正,在适格性的部分排除了简单利用计算机、及商业、数学逻辑运算这一类的发明。(图2)

图2. 2021年版台湾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审查基准修正重点

数据源:《台湾新专利审查基准对人工智能创新保护探讨》简报数据,朱浩筠/TIPO专利高级审查官;2021/12/23

其实早在2012年的时候,很多大机构对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大数据等都已有深入研究,但到了2014、2015年,专利申请案才开始涌现。当时即突显出审查基准对于人工智能保护可能是不足的,因为人工智能的基础其实是数学模型和逻辑的算法;如果审查人员在审查时即排除数学逻辑演算的话,那针对人工智能的发明也很有可能在审查时即被排除,无法得到一般正常保护。

因此在2021年基准修定过程当中,这一部分作了很大幅度的修正;其中有4大重点,包括:

(1) 明确化发明定义判断原则:
  • 删除「简单利用计算机」 .
  • 明定发明定义判断流程
(2) 修订进步性相关内容,与总则相互一致
  • 通常知识者之定义 .
  • 否定、肯定进步性之因素
(3) 新增人工智能相关审查事项与案例
  • 可据以实现要件案例
  • 进步性案例
(4) 其他审查事项
  • 人工智能的本质系数学模型及逻辑算法
  • 人工智能多以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实现,适用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审查基准

朱浩筠在介绍审查指引前,先针对人工智能发明作简单分类,他认为要先了解人工智能的类型才有助于了解往后人工智能发明审查的探讨。如果以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流程来说,大致上可以将发明分为3种类型,分别是(1)包含原始数据处理及训练结果、(2)人工智能模型本身、(3)只是单纯运用人工智能的发明。

图3. 人工智能相关发明流程及种类

数据源:《台湾新专利审查基准对人工智能创新保护探讨》简报数据,朱浩筠/TIPO专利高级审查官;2021/12/23

朱浩筠指出人工智能发明审查与其他类的计算机应用发明基本上是一样的,台湾的审查方式主要是先区分「方法发明」和「物之发明」两种。前者包括影像辨识方法、自然语言处理方法……等等;而后者则像是 (应用人工智能) 装置和系统、计算机可读取之记录媒体、计算机程序及计算机程序产品,另外, 值得一提的是,2021版的审查基准已把神经网络视为计算机程序,因为神经网络都是用计算机软件来实现的,故其实际上就是计算机程序/软件。

针对以上2类发明,在审查上都要通过适格性、新颖性、进步性及可据以实现等要件审查。

图4. 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之专利审查相关法条

数据源:《台湾新专利审查基准对人工智能创新保护探讨》简报数据,朱浩筠/TIPO专利高级审查官;2021/12/23

针对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之适格性审查,可以分2步骤进行,第一个步骤就是判断人工智能相关发明是否符合发明定义。图5左上方可见明显符合发明定义的态样有2种,分别是(1) 利用人工智能控制机器、(2) 及以人工智能对技术性质数据进行具体信息处理;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影像辨识或图像处理。

而明显不符合发明定义的部分则是在图的右上方,包括 (1)人为的神经网络训练方法 、(2)人为的参数调整方法、(3) 教学模型及数据集本身。

如果第一个步骤无法判断 (非明显符合或明显不符),则进入第二步骤,看其是否「藉助计算机软件之信息处理系利用硬件资源具体实现?」,如果是的话,就符合发明定义。

在通过适格性审查后,即可进入新颖性及进步性的判断。

图5. 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之适格性审查

数据源:《台湾新专利审查基准对人工智能创新保护探讨》简报数据,朱浩筠/TIPO专利高级审查官;2021/12/23

 

中国大陆新专利审查指南针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部分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涉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和新领域新业态的发明创造不断涌现。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的需求,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CNIPA) 于2019年即启动了《专利审查指南》相关修改工作。

涉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和新领域新业态的发明专利申请明显区别于其他发明专利申请,其特点在于,在发明解决方案中,除了技术一般还包含算法或商业方法等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特征。此次指南修改对这类申请的审查规则做出细化规定,并通过典型案例进行诠释。一方面,将审查实践中探索的有益做法上升到《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助于统一审查标准,同时给出如何更好地撰写这类申请的指引,促进申请质量提升;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应当结合这类申请的特点,整体考虑技术特征以及算法或商业方法等智力活动规则特征,正确把握发明的技术贡献,以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助推新兴技术和新业态新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

于2019年9月中旬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初稿)》,主要修改内容修改草案在第二部分第九章专门增加第6节,结合具体案例,对此类申请的授权客体、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撰写进行了明确。

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于2020年2月1日正式施行。《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第6节,“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下设6.1、6.2和6.3小节,分别为“审查基准”、“审查示例”以及“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本次修改结合具体示例,对此类申请的授权客体、新颖性和创造性、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针对人工智能相关专利审查内容如下:

(一)强调专利审查中不应简单割裂技术特征和算法特征、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
在6.1节“审查基准”部分确立了各个审查条款的总原则:“在审查中,不应当割裂技术特征和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二)明确了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
如果权利要求中除了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还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三)明确了专利法第二条审查标准
对于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判断,在指南通用章节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三要素”的判断方法下,进一步细化了审查标准。只要算法与具体技术应用领域可以解决某个技术问题结合,则可以通过专利第二条的审查。

(四)考虑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及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创造性所作的技术贡献
对既包含技术特征又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将与技术特征功能上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与所述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修改草案对其含义进行了进一步解释。

(五)从正反两方面增加了10个关于授权客体和创造性的审查案例
例1是一种抽象的模型建立方法,不涉及与具体应用领域的结合且不包含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2、例3和例4属于人工智能、商业模式和区块链领域授权客体,例5和例6则属于反面举例。例7和例9是由于将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与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而具备创造性的案例,例8和例10是由于对比文件已公开相应内容而不具备创造性的案例。

(六)细化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撰写要求
进一步细化了说明书撰写要求,例如提到了算法与具体技术领域如何结合、写明用户体验效果等。权利要求书撰写中强调了权利要求应当记载技术特征和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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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淑莲
现任: 北美智权报主编
学历: (台湾)文化大学新闻研究所
经历: 半导体科技杂志(SST-Taiwan)总编辑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总编辑
日本电波新闻 (Dempa Shinbun) 驻海外记者
日经亚洲电子杂志 (台湾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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