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专利法制分为《专利法》(Patents Act 1983,最新法律为2022年修正)与《工业设计法》(Industrial Designs Act 1996,最新法律为2013年修正)。《专利法》规范「专利」与「实用创意」(utility innovation)。「发明」(invention)可授予专利;而「实用创意」又称为「小发明」(minor invention)。《工业设计法》涉及在物品(article)上施以工业程序或工具所呈现之形状(shape)、配置(configuration)、花纹(pattern)、或装饰(ornament)等特征(features),该特征为眼睛所可观赏与评断。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专利」的保护年限为从申请日起20年。「实用创意」之保护年限为从申请日起10年,但得延长两次各5年。「工业设计」之保护年限由申请日起开始5年,并可延展4次各5年。
专利之权利要件
「专利」的要件是「发明」且其属新颖的(new)、涉及进步性(inventive step)、与可于产业上利用(industrially applicable)。「发明」指对于在技术领域内的特性问题所提供的实务上解决方法,其可关于物品或程序。另有四类发明不予专利:(a)发现、科学理论、与数学方法;(b)植物或动物的多种样态、或生产植物或动物的基本生物程序,不包括人造的活体微生物、微生物程序、和该微生物程序的产物;(c)企划、规则或方法等,以用于做生意、实施单纯的脑力活动、或玩游戏;(d)以手术或疗程的人类或动物身体的治疗方法、及施于人类或动物身体的诊断方法,但于该些方法中所使用的物品则不属之。
如果发明无法由习知技艺(prior art)所预期,则该发明为新颖的。习知技艺包括:(a)于专利申请案之优先权日前已揭露于世界上任何地方之公众者,且揭露方式包括书面、口头、使用或其他方式;(b)国内专利申请案的内容,其中该国内申请案之最早优先权日早于本申请案者,且该内容出现在基于该国内申请案之核准专利中。
关于已揭露于公众者之习知技艺,所揭露者有三类非属新颖性考虑范围:(a)该揭露事件发生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一年内,且该揭露事件源自于申请人或其合法前手之行为、或属该行为后续所致之结果;(b)该揭露事件发生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一年内,且该揭露事件乃因申请人或其合法前手之权益受损而生之揭露、或属该权益受损后所衍生之揭露;(c)该揭露事件系藉由在英国专利局申请中的专利申请案而揭露。
至于「进步性」,指在考虑已揭露于公众者之习知技艺内容后,发明所涉之进步性部分对熟知此技艺者而言非属显而易见的。另就「产业上应用」(industrial application),指发明能在任何产业中制造或使用。
实用创意之权利要件
「实用创意」的定义为任何创意,其可创造新的物品或程序、或已知物品或程序之任何新改良,且该新物品或程序、或改良等能有产业上应用;另该创意可包括发明。「实用创意」的要件不包括「专利」的进步性;而其「产业上应用」要件等同于「专利」。
关于新颖性,如果实用创意不能由习知技艺所预期,则该实用创意在马来西亚即是新颖的。判断实用创意之新颖性所依赖的「习知技艺」:(a)于实用创意申请案之优先权日前已揭露于公众者;(b)国内实用创意申请案的内容。关于国内实用创意申请案的内容,类似于「发明」而要求该国内申请案之最早优先权日早于本申请案者,且该内容出现在基于该国内申请案所核准之实用创意中。
在已揭露于公众者部分,「实用创意」非采「世界上任何地方之公众」,而仅限马来西亚的公众,因而不同于「发明」之新颖性判断。另有二类已揭露于公众者之习知技艺,其非属新颖性考虑之范围:(a)该揭露事件发生于本实用创意申请日之前一年内,且该揭露事件源自于申请人或其合法前手之行为、或属该行为后续所致之结果;(b)该揭露事件发生于本实用创意申请日之前一年内,且该揭露事件乃因申请人或其合法前手之权益受损而生之揭露、或属该权益受损后所衍生之揭露。
工业设计之权利要件
「工业设计」的要件仅有新颖性,判断基准日是本申请案之优先权日。有两种情况将造成工业设计丧失新颖性:(a)本案工业设计或其他工业设计(其与本案工业设计不同点仅在于不重要的细节或在于相关交易中通用的特征)已揭露于在马来西亚或其他地方的公众;(b)该二类工业设计属于其他国内工业设计申请案之目标,其中该其他申请案之最早优先权日之基础案申请人为不同单位,且该目标内容收录在基于该其他申请案所核准之工业设计。
就揭露于公众之情况,有二个例外而不致使本案工业设计丧失新颖性,但必须发生于申请日前6个月内:(a)该工业设计陈设在官方或官方所认可之展览;(b)该工业设计的揭露乃非本案申请人或其合法前手所为,且该揭露事件系他人的非法行为所致之揭露。
另与专利和实用创意不同,工业设计若违背公序良俗,不能获证。
专利或实用创意之申请程序
在申请案递交后,主管机关会检查申请书的信息(申请人与发明人的姓名与住址)、说明书(包括基因序列)、请求项、和规费等是否备齐。如果没有,主管机关会要求修复。一旦主管机关认为申请案的资料已备齐,该申请案即会登录而取得申请日。若该申请案的数据于期限内未补齐,可视该申请案失效。
在申请案成立后若未撤回,主管机关会执行初步审查(preliminary examination),以审视申请案格式是否符合法规要求。若不合规定,主管机关应给予修正机会。未能于期限内修正,可不受理该申请案。
在初步审查通过后,若申请案未撤回或未退回时,申请人必须于期限(申请日起18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之申请。
若同样或实质上相同的目标在马来西亚以外的指定国家(现为澳洲、英国、美国、日本、韩国)、或在指定国际条约(欧洲专利条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下取得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时,申请人可于期限(申请日起18个月内)内申请「修正式实质审查」(modified substantive examination)。若申请人无法在该期限内申请修正式实质审查,只要该境外申请案还未核准或公开,可申请延迟修正式实质审查。
「修正式实质审查」与一般「实质审查」之差异在于,前者无须审查委员进行先前技术的检索,而仅依赖相关境外审查机构的检索报告以判断可专利性即可。若逾期未申请「实质审查」或「修正式实质审查」时,该申请案视为撤回。
在申请实质审查后,会指定审查委员审视申请案是否符合法规。若不符合,主管机关应给予申请人修正的机会,以求可符合法规。但是该修正不得超出原申请案的揭露内容。若申请案仍不符合法规,主管机关会核驳该申请案。对于不授予专利或实用创意的决定,得上诉至高级法院(High Court)。
如果审查结果显示申请案或修正版本系符合法规要求,主管机关应通知申请人,并继续后续程序,而授予权利。不过,如果发现有二个以上的申请案主张相同的发明、有相同的优先权日、且其申请人或合法前手为相同时,主管机关可拒绝核准。
工业设计申请程序
在申请案递交后,主管机关如专利或实用创意的申请程序而会核定申请日。审视项目包括申请文件(申请表格与新颖性陈述)、工业设计代表图、与规费等。
若申请案未撤回,主管机关会审查申请案是否满足「正式要件」(formal requirements)。有二阶段的审视:(a)是否属于工业设计的目标;(b)是否为新颖的。若申请案不合相关法规,则主管机关会给申请人修正的机会。若修正后仍不符法规,则主管机关可核驳申请案。
表一:马来西亚近年专利申请与核准案量
年度 |
申请案数量 |
核准案数量 |
马来西亚籍 |
外国籍 |
总数 |
马来西亚籍 |
外国籍 |
总数 |
2019 |
1,182 |
6,561 |
7,743 |
655 |
3,558 |
4,213 |
2020 |
1,110 |
5,905 |
7,015 |
1,363 |
7,140 |
8,503 |
2021 |
1,003 |
6,706 |
7,709 |
1,168 |
5,894 |
7,062 |
2022(至6月22日) |
371 |
3,083 |
3,454 |
435 |
2,365 |
2,800 |
数据源:MyIPO;陈秉训整理
表二:马来西亚近年实用创意申请与核准案量
年度 |
申请案数量 |
核准案数量 |
马来西亚籍 |
外国籍 |
总数 |
马来西亚籍 |
外国籍 |
总数 |
2019 |
574 |
1,330 |
1,904 |
337 |
901 |
1,238 |
2020 |
575 |
1,126 |
1,701 |
327 |
939 |
1,266 |
2021 |
468 |
1,271 |
1,739 |
199 |
766 |
965 |
2022(至6月22日) |
190 |
506 |
696 |
188 |
611 |
799 |
数据源:MyIPO;陈秉训整理
好消息~北美智权报有微信公众号了!
《北美智权报》内容涵盖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新闻、重要的侵权诉讼案例分析、法规解析,以及产业与技术新知等等。
立即关注北美智权微信公众号→ NAIP_IPServices
~欢迎读者分享与转发~ |
|
|
【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
|
作者: |
陈秉训 |
现任: |
(台湾) 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副教授 |
经历: |
(台湾) 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助理教授
华邦电子公司制程工程师
联华电子公司制程整合研发工程师
台湾茂硅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禹腾国际智权公司专利工程师
威盛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亚太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专案副理
|
学历: |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智慧财产暨科技法律法学硕士
(台湾) 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所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