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期
2022 年 0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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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知识产权系列》
印度尼西亚专利法制介绍:
「专利」与「简易专利」之权利要件与权利取得程序
陈秉训/(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副教授

印度尼西亚的专利法制分为《专利法》(2016年修正)与《工业设计法》(2000年修正)。《专利法》规范「专利」与「简易专利」(simple patent)。「专利」授予给「新发明」,其具有进步性并可于产业上利用;而「简易专利」虽亦授予给「新发明」,但该新发明属既有产品或制成之改良,并具产业利用性。「专利」与「简易专利」的保护年限分别为从申请日起20年与10年。

专利之权利要件

「新颖性」指发明在申请日当日未近似于已经揭露的技术。「已经揭露的技术」有两类。第一类技术为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该技术已于印度尼西亚或境外发表(方式包括书面、口语说明、或透过实施、使用、或其他方式等),而该发表内容能使熟知此技艺者能实施该发明。第二类技术是揭露于在印度尼西亚专利申请案文件中的技术,该印度尼西亚专利申请案之申请日系早于本专利申请案之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且于本专利申请案之申请日当日或之后所发表者。

申请人的所请发明若于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法定的三类事项之一时,该发明不应视为已经发表,而属第一类「已经揭露的技术」之例外:(a)该发明已经于官方主办或官方认可之展览上展示,且该展览可举办于印度尼西亚或境外;(b)该发明经发明人为了研发目的之实验,而于印度尼西亚或境外使用;(c)发明人在学术机构内(例如以考试的形式、在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之考试过程中、或在其他科学工作中)将该发明发表、或于其他学术平台(位于大学或研究机构)上发表该发明,以供讨论研究结果使用。

如果发明系因为他人以违反对该发明之保密义务而发表,且该发表系于本专利申请案申请日前12个月内所发生,该发明不能视为已经被发表。

「进步性」指发明对熟知此技艺者而言属于非显而易见者。于判断进步性时,必须考虑申请时的技术水准、或优先权之母案申请日时所存在的技术水准。

「产业上利用性」指发明能于申请案所解释之产业中所实施。

另有五类发明不能授予专利,包括:

  1. 任何程序或物品,其发表、使用或实施会造成对法律、道德、公共秩序、或品行等的违反;
  2. 适用于人类或动物的检查、治疗、施药、或手术之方法;
  3. 属于科学和数学领域之理论或方法;
  4. 活体组织(不含微生物组织);
  5. 生产植物或动物所需要的生物程序(不含非生物程序、或微生物程序)。

最后,下列非属发明之范围:

  1. 艺术创作;
  2. 计划;
  3. 执行活动之规则与方法,该活动包括涉及心智活动、游戏与商业等;
  4. 本质仅是计算机程序之规则与方法;
  5. 信息的呈现;
  6. 发现现存或已知物品之新用途;
  7. 发现既存化合物的新型态,但该发现既未产出明显的疗效增进,亦未让该化合物具有不同的、却相关的已知化学结构。

行政审查

印度尼西亚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必须记载的信息包括:(a)申请日期;(b)发明人的姓名、住址与国籍;(c)申请人的姓名与住址,或若申请人为非法人时,还包括国籍;(d)若由代理人所申请时,该代理人之姓名与住址;(e)优先权主张之原申请国家和首次申请日。

申请案必须随附的内容包括:(a)发明名称;(b)发明说明书;(c)发明的请求项;(d)发明摘要;(e)说明书所提到的图示,其为厘清发明内容之必要图示;(f)代理委任状,其针对代理人申请之案件;(g)发明人之声明,以表示其创作该发明;(h)发明所有权让与书,其针对申请人非发明人之案件;(i)微生物组织寄存证明,其针对与微生物组织有关之申请案。

发明说明书必须清楚且完整地解释熟知此技艺者如何实践发明。另请求项必须清楚且一致地揭示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且必须为说明书所支持。

如果发明涉及基因资源或传统知识,说明书必须清楚且正确地交代基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来源。另有官方所指定的机构来检视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基因资源或传统知识。对基因信息或传统知识等运用之利益分享或接触权系依相关法律或条约来办理。

一旦申请案完备相关信息记载和基本内容(发明名称、说明书、请求项、发明摘要、与图示等)、且相关规费已缴交时,其即符合最低要件,因而主管机关可登录申请案并核予申请日。另说明书可以外国文撰写版递交,但应于申请日起30日内缴交印度尼西亚文版;否则该申请案即视为撤回。

如果申请案应记载的相关信息与应随附的内容不完整,主管机关可通知申请人并给予一定期限内以修复不完整部分。该修复期限可因申请人声请而延长二次。如果不完整处仍未修复,该申请案即视为撤回。

申请人可修正已记载信息,包括发明人数据、代理人数据、与优先权数据。另发明名称、说明书、请求项、发明摘要、与图示亦可修正。不过,说明书和请求项的修正版不得超过原申请案所揭示的发明内容。再者,若请求项修正后超过十项,申请人应付超项费用,否则该超出的请求项将视为撤回。至于申请人之主动撤回申请案,仅能在主管机关核准或不授予专利前为之。

公示制度与核准前公众审查

主管机关会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若有主张时)起18个月后公示申请案。另申请人可于缴交相关费用后请求提早6个月公示其申请案。至于公示方式,可采电子式或非电子式,确保所有人能够接触到公示的申请案。公示期间仅自公示日起持续6个月。

于公示期间内,任何人可针对申请案以书面提出意见或反对理由。主管机关于收到意见或反对理由起7日内,应将该书面数据转给申请人知悉。另申请人可自收到主管机关通知起30日内,以书面解释或响应该意见或反对理由。于实际审查申请案时,主管机关可考虑相关的意见、反对理由、解释、与响应,以做为审查意见之附带信息。

实质审查

申请案必须经「实质审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申请并缴纳规费后才会审查。实质审查为专利要件的审查,而申请案若有修正,其合法性亦受检视。

实质审查申请必须在申请日起36个月内为之,否则申请案即视为撤回。如果实质审查于申请案公示期间内提出申请,申请案之审查自公示期间结束后才开始。如果实质审查在公示期间结束后才提出,申请案之审查将于收到实质审查申请后才启动。

在实质审查提出后,主管机关应于30个月内核准或核驳申请案;而该审查期限之起算日有二种:(a)如果在申请案公示期间过后才提出实质审查者,从收到实质审查申请之日起算;(b)如果实质审查提出于申请案公示期间内,则从公示期间结束后起算。

申请案核驳与上诉

若欲核驳申请案,主管机关必须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书面通知应记载申请案不符合的条文规定、理由、与实质审查时所用之参考文件。申请人应于期限内答辩、或符合相关规定。回应期间可经申请而延长。如果申请人未回复,主管机关应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其申请案视为撤回。

如果申请人的回复不能满足相关规定,主管机关将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其申请案已经核驳。不服审定的申请人,得上诉至专利上诉委员会(Patent Appeal Commission)。对核驳处分之上诉必须于处分通知书寄出日起3个月内为之。而上诉书状中应陈述不同意核驳意见之理由。

专利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与至多30位之专利专家与专利审查委员。于审查时,该委员会将指定三至五位成员而组成审查会议。

简易专利之特殊制度

「简易专利」有下列事项与「专利」不同:

  1. 简易专利不问是否具进步性。
  2. 简易专利仅能授予给单一发明(但「专利」可授予给有相关连的数个发明)。
  3. 于简易专利申请时可一并申请实质审查,或亦可于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若未于期限内提起实质审查并缴费,该申请案视为撤回。
  4. 简易专利申请案将于申请日3个月后公示,而公示期间为2个月。实质审查于公示期间结束后执行。
  5. 主管机关应于申请日起12个月内决定核准或核驳简易专利申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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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陈秉训
现任: (台湾) 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副教授
经历: (台湾) 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助理教授
华邦电子公司制程工程师
联华电子公司制程整合研发工程师
台湾茂硅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禹腾国际智权公司专利工程师
威盛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亚太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专案副理
学历: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智慧财产暨科技法律法学硕士
(台湾) 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所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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