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日起,获EPO授权公告的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简称EP)将有机会接续申请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简称UP),把握最后的准备时间,让我们再来谈谈申请UP应考虑的引证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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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单一专利法院协议》(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UPCA)预定2023年6月1日生效,该日起获EPO授权公告的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简称EP),将有机会接续申请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简称UP),也就是,一EP申请案只要现在仍系属于EPO程序、申请人还未回复接受EPO授权文本,原则上都可把UP申请纳入选项。而是否申请UP,要考虑的面向众多,适格的先前技术即是其中一项。
指定国国内在先权利Top-up检索
针对2022年9月起启动核准预先通知(communication under Rule 71(3) EPC)程序的EP申请案,EPO发布公告[1]:在做Top-up检索时,会免费加做指定国国内在先权利[2]检索,若找到这类潜在指定国前案,寄发EPO准预先通知时,会一并列出相关指定国国内在先前案信息及EPO初步认定(prima facie)比对结果。
Top-up意为满上、斟满,也就是补先前之不足。按EPO《审查基准》C- IV, 7.1说明,EPO审查官在实审最初及最后阶段应加做Top-up检索,搜寻是否有之前还无法取得的EP案公开本、公告本,依Article 54(3) EPC,可令审查中的EP申请案拟制丧失新颖性?同时也需一并查看同家族由其他专利局审查的对应案,确认有无其他可能相关的引证案应再考虑?EPO检索审查质量素富盛名,Top-up检索是其中一道的品保关卡。
因需加做指定国国内在先权利Top-up检索,查对新近寄发的EPO核准预先通知附件 ( “Annex to EPO Form 2004, Communication pursuant to Rule 71(3) EPC”),目前已可在EP申请案基本书目资料页后看到新增页面,提示相关基本规定,及审查官所做指定国国内在先权利Top-up检索结果。
不过EPO似乎尚未统一通知文字,也有审查官仅简单声明如下:
EPO之所以自2022年9月开始提供此一额外服务,是为顺应使用者建议,以利导入UP制度。[3]
指定国国内在先权利与UP
Article 139(2) EPC规定,一EPC缔约国国内的专利申请案及专利,于指定该国的欧洲专利应有相同在先权利(prior right)效果,犹如该欧洲专利恰是一该国国内专利。EPO《审查基准》B-VI, 4.2、B-X, 9.2.6、H-III, 4.4等章节说明,在先前案只于个别指定国国内先申请、后公开者[4],不能用以阻却EP申请案授权,仅在EP落地该国后,才有可能成为适格的引证案,用以证明EP在该国不具新颖性、EP在该国的相关专利权应予撤销。
依现行制度,这类个别指定国国内的在先权利只会影响EP在该国的专利权,EPO审查及异议程序本就毋须考虑。遇有这类引证案,而EP申请案申请人希望处理,依EPO《审查基准》G-IV, 6提示,通常可采取的方式包括:EP申请案撤回该国指定、授权后不进入该国;EP申请案申请期间,专为该国撰写另一版本的请求项;EP授权后限缩(limitation)原专利范围,避开其干扰。
然而,UP不同于传统EP,复数国别的专利保护绑在一起,碰上这类指定国国内在先前案,问题可能变得十分棘手。原因在于,UP申请其中一项重要前提是,针对参加强化合作UP及欧洲单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UPC)催生计划的25个欧盟成员国[5],EP申请案在EPO授权之时需有相同的授权范围;而在EPO授权之后,UP既为单一专利,同样无法割裂为不同国别以取不同范围。
换言之,倘若EP申请案申请人想取得UP保护,而其中一国存在这类在先前案,这种情况下,既无法于EP申请案申请期间撤销该国指定,也无法在EPO授权前、授权后为该国撰写不同版本的请求项。机率尽管不高,选择UP,意谓有可能需为单一一国的国内在先前案,放弃原可在其他国别取得的(更大)权利范围。EPO免费加做指定国国内在先前权利检索服务,有助让这类前案及早浮现,保有修正请求项或放弃UP申请的操作弹性,进而降低UP申请风险。
机会与风险
专利涵盖的技术保护范围愈大,威力愈强,相对地,可能用以举发无效的先前技术文献也愈多。此一通则套用在UP上,道理类似,事实上,日后随更多欧盟成员国陆续签署并批准UPCA,UP的国别保护范围及威力、潜在的适格引证案数量,还会逐渐扩增;UP放大了个别指定国国内在先前案的杀伤力。EPO工作质量素富盛名,但即使授权前再卡一道Top-up检索,务求把检索做好做满,毕竟不能保证没有漏网之鱼。
EPO已释出预定2023年3月1日生效的更新版《审查基准》,特于新增章节C- IV, 7.2[6]提醒:EPO出示的指定国国内在先权利检索结果,只限该局数据库能找到且EPO审查官初步判断相关的文献资料。假使EPO完成UP登录、传统进入指定国的官期已截止,这时UP所有权人才发现致命的指定国国内在先前案,而各UPCA批准国又未修法准予在该国改请传统EP,那么,最糟的情况可能是UPCA批准国的专利权全灭。另应注意,这类引证案的解读及比对,各指定国及未来将启用的UPC才有最终解释权,EPO审查官制发的初步认定意见,于各指定国及UPC并无法律拘束力。
UP启用带来新的机会和风险,是否申请UP,需权衡的面向众多,基本如进入指定国及后续专利维护会产生的成本比较、专利发明制造贩卖应取得专利保护的国别、是否已有侵权事实及诉讼规画、有无藉Opt-out排除UPC管辖权的需要……,诸如此类,各大欧洲事务所相关简报说帖所述多矣。指定国国内在先权利的讨论篇幅相对有限,一则因案例相对少见,二则因影响难以评估,但EPO决定加做指定国国内在先权利Top-up检索,足证其风险。
UP办法延至2023年6月1日生效,往好处看,EP申请人获得了更多的准备时间,对新制多一分了解,UP启用后,当更能依自家整体需求及个案状况做出最适当的决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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