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期
2023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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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设计维修条款立法再度迎来曙光
许慈真/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2022年11月,欧盟执委会(Commission)提出共同体设计指令(CDD)及共同体设计规则(CDR)之修订草案,旨在使设计保护更贴近单一市场目标与数字时代需求,并且化繁为简,提升中小企业与个人设计者使用的便利性与速度。在诸多提议中,最为令人瞩目的便是立法延宕多时的维修条款。

争议前半场:各方未达共识

从CDD及CDR制定之初,可说是从未就设计维修免责与否议题达成共识,不仅各会员国态度各异,执委会、欧洲议会(Parliament)与欧盟理事会(Council)的立场也不一致。在此僵局之下,不得不于CDD第14条订定「附加型冻结条款」(freeze-plus clause)以资因应,原则上允许各会员国维持既有之零备件保护规范;与此同时,也仅于CDR第110条过渡条款设置零备件之维修豁免(repair right),而非全面性决定是否赋予保护。

2004年,执委会依据CDD之承诺要求,建议于指令增订维修条款,此举虽获得欧洲议会大力支持,但欧盟理事会却迟迟未予通过,执委会遂于2014年撤回该项提案。

维修条款之所以无法完成欧盟理事会程序,其原因实则不脱各国产业利益不一。然而,即使撤回提案,但欧盟已开始思索改革设计保护规范之可能性。执委会于2018年展开欧盟设计保护立法评估工作,确认其在实践规范目标上之效率、合适性、有效性、相关性与一致性,并于2020年作成评估报告。2022年,执委会据此结果提出CDD与CDR之修正草案,争议日久的维修条款立法终于「再度」迎来曙光。

争议后半场:维修条款立法有望

规范选择

根据过去二十多年实行附加型冻结条款之经验,显然无法敦促各会员国「自愿地」调整立法或要求国内产业自律,仅只有少数会员国引进维修条款。面对该如何处理维修零备件的竞争障碍与保护问题,执委会考虑了三种规范选项,最终选择选项1.2:

  • 选项1.1:所有设计适用自由化规范,亦即全欧盟的must-match零备件市场开放竞争,范围涵盖既有设计与新设计。指令将纳入现行CDR第110(1)条所载之维修条款,允许基于维修目的而完全复制受保护之复合产品零备件;且此等条款具溯及既往之效力
  • 选项1.2新设计立即适用自由化规范,而既有设计于10年过渡期间过后方为适用。此一选项的修订方式与前者相同,惟所纳入的条款只有向未来发生之效力,修订生效前已授予之设计于过渡期间内仍继续受保护。
  • 选项1.3:与选项1.2相同的是,新设计适用自由化规范,且惟所纳入的条款并无溯及既往效力;惟不同的是,既有设计的保护期间如原先规范所定,可长达25年之久

修订旨意

本次提案旨在将目前订于CDR第110条之过渡条款转变为永久性条款并且纳入CDD,以落实零备件单一市场,避免因各会员国保护不一而扭曲欧盟市场的竞争秩序与贸易,并且造成法律上之不确定性[1]。执委会指出,在所有规范选项中,直接置入维修条款(亦即选项1.2)的行政成本最低,堪称实践单一市场自由化的合适作法:在欧盟层级,不会立即致生费用;而在会员国层级,仅需取消原先保护规定即可。

就反垄断制度而言,维修免责条款则是用以补充汽车产业竞争障碍排除规则(Regulation (EU) 461/2010 (the Motor Vehicle 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 MVBER)),期望透过零备件市场自由化,保护汽车零备件、服务及维修市场的有效竞争,并使售后市场参与者与消费者受益(得选择较低价位的竞争性零备件)。此外,维修条款也作为永续性产品倡议(Sustainable Product Initiative)之补充规范,共同促进维修及循环经济。

维修条款及其过渡期间

本次提案于CDD第19条与CDR第20a条增订维修条款,两者规范大致相同且相当于现行CDR第110(1)条。鉴于该过渡条款旨在使所有权人无法主张注册设计与未注册设计之保护范围,故维修条款系作为设计侵权抗辩事由之一[2]

  • CDR第20a(1)条[3]:「如复合产品其组成组件之设计系依赖该产品外观,且按第19(1)条定义,该设计仅用作维修复合产品以回复其原始外观,则此类组成组件之欧盟设计不受保护。
  • CDR第20a(2)条[4]:「如未于用以维修复合产品之组成组件上提供清晰可见之指示、或以其他适当形式充分告知消费者该组成组件之来源,以便消费者明智地选择用于维修之竞争性组成组件,则此类组成组件之制造商或销售商不得主张本条第(1)项规定。

执委会进一步解释,维修条款仅适用于「依赖外观形式」(form-dependent)的must-match零备件,以反映欧洲法院在Acacia案[5]之判决旨意。再者,唯有充分告知消费者该用于维修复合产品之零备件其来源时,厂商才得以援引维修条款作为抗辩事由。

为保障既有设计权人之合法利益,本次提案于CDD第19(3)条规定[6],现有设计自指令之修正草案通过时起仍享有10年过渡期间的保护,维修条款并无溯及既往效力。

预计效益与监控作为

解释备忘录(explanatory memorandum)提及,10年过渡期间过后,在价格竞争之下,维修条款可望为售后市场消费者带来可观的费用节省,金额约为3.4亿至5.44亿欧元;而在过渡期间,每年受益金额将以400万至1300万欧元的幅度增长,最后一年的增长幅度则达到0.4亿至1.3亿欧元。至于市场竞争方面,在过渡期间内,新设计所适用的自由化规范将提升新车碰撞零备件的竞争程度、大幅放宽市场进入;而该期间届满后,原始设备供货商(OES)与独立供货商(non-OES)都同样受益于更大的营运自由度,可藉此强化、巩固自身市场地位。

为确认在全欧盟适用维修条款是否确实能够减省费用,执委会将持续监控欧盟零备件市场,并检视所生效益,同时也将展开相关研究与调查,特别是着重在后续的市场定价与顾客行为变化。

结语

追随着欧盟商标的改制脚步,CDR之修正草案第1条明定,将以「欧盟设计(EU Design)」一词取代现有的「共同体设计(Community Design)」,已然透露出一丝变革新气息。尽管执委会首度提议的维修条款草案铩羽而归,但毕竟当年已获得欧洲议会大力支持,如今在完整单一市场之目标敦促下,本次提案颇有机会在欧盟理事会闯关成功,为维修条款争议划下等候许久的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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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许慈真
学历: (台湾)辅仁大学外语学院财经法律翻译学程
(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博士
(台湾)辅仁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硕士
(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学士
专长: 智慧财产权、法律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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