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府2023年2月17日完成《欧洲单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等批准文本交存作业,欧盟数十年的专利诉讼整合终于进入最后一哩路,2023年3月1日起开放Opt-out申请递件,欧洲单一专利法院(UPC)与欧洲单一专利(UP)确定将于2023年6月1日同步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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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府2023年2月17日完成《欧洲单一专利法院协议》(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UPCA)等批准文本交存作业[1],因眼下无明显障碍,欧盟数十年的专利诉讼整合确定进入最后一哩路,欧洲单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UPC)自2023年3月1日进入为期三个月的日出期间(Sunrise Period),将于2023年6月1日与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简称UP)制度同步启用。
原本预期德国会在2022年圣诞节前递交UPCA等批准文本,以俾UPCA依法于2023年4月1日生效,此一规画因UPC案管系统要求的强验证规格较高,需有规定的实体客户端凭证认证及电子签名认证,可立即配合的业者数量有限,被迫推迟两个月。不过,EPO针对已有核准意向的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简称EP)申请案,仍按原定时程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导入两项过渡期办法,开放申请人请求暂缓授权公告、提前请作单一效果(unitary effect),依2023年3月22日EPO新闻稿[2],该局已收到前述两种申请各约3000及300件,似乎许多EP申请人仍未决定是否申请UP,仅先让已核准的EP申请案延迟授权公告,争取更多考虑时间。
关于Opt-out申请
至于UPC,在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这段日出期间, EP申请案申请人、传统EP (Classic European Patent,即EPO授权后依个别EPC缔约国规定要件办理进入指定国手续、取得该国发明专利保护者)及其补充保护证书(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简称SPC)所有权人,已可向UPC递件申请Opt-out,登录不以UPC作其案件规定诉讼的管辖法院。而符合UPCA第48条资格者,也就是相关国别的执业律师或已取得规定资格的欧洲专利律师[3],也可向UPC申请登录代理资格。
申请Opt-out及撤Opt-out皆无额外规费,毋须也无法附具所有权证明文件,UPC尚未开始运作,相关文件递交并无所谓变更代理人的规范,为争取送件折扣、减少行政作业负担或其他原因,把原由不同代理人处理案件集中委由单一代理人处理Opt-out,原则上并无不可,但若要委由非符合UPCA第48条资格者代理申办,可能需再出具委任签文。依照规定,Opt-out送件需有全部实际所有权人、申请人同意,即使EPO及各国登录簿所载未能实时反映实际所有权归属状况,毋须在申请Opt-out前先办理转让登录等变更程序,但视相关案件所有权归属问题复杂度,部分情况下,光是厘清相关案件所有权归属现况、取得所需签文,可能就会花不少工夫[4]。
同时,正因EPO及各国登录簿未必反映实际所有权归属状况,Opt-out递件申请者是否为目标案件全部实际所有权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UPC一般不另核实,唯一例外是有后续诉讼发生,此时才需核实Opt-out申请是否确由全部所有权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遇有所有权归属争议时,也才需进一步提交所有权证明[5]。也因此,申请Opt-out时,宜再确认是否真已取得全部实际所有权人、申请人的同意,否则,发现错误时很有可能为时已晚。
此外,UPC平台开放搜寻Opt-out申请撤销等信息,因不排除有自家案件被他人误申请Opt-out、撤Opt-out的可能,建议可定期追踪UPC网页自家案件及公司名下相关变动。同时,UPC平台的搜寻功能也方便监测同业对手动向,依目前代理人建议的操作策略,先提Opt-out的案件可能是对手最具市场潜力、专利强度相对不足、最优先要保护的案件。可是由这点反推回来,Opt-out申请及撤销都会摊在公众视野里,研拟及执行Opt-out申请撤销时,可能也要把这点纳入考虑。[6]
UPC规费表已公告,申请Opt-out及撤Opt-out登录皆无规费。EPO迄今已累积庞大的授权专利件数,开放申请前3周虽仅2000余件Opt-out申请递件,日出期间结束前,预期各大事务所会迎来一波Opt-out申请需求高峰,因Opt-out一定要透过UPC案管系统在线送件,UPC显然也担心日出期间结束前的送件高峰会瘫痪其系统,日前已发布通知[7],建议不要拖到最后两三个礼拜才送件,若有巨量Opt-out申请案要批次送件,也建议先填制式窗体知会UPC预定送件日期。为防日出期间结束前的送件洪峰击溃个别欧洲事务所、甚至是UPC案管系统作业量能,传统EP专利所有权人、申请人若确定要提Opt-out,最好尽早采取行动。
UPC启用可能问题
不管是不是UPCA签署及批准国,甚至无论是不是欧盟成员国,UPCA、UP、UPC都是欧洲专利业界的热门话题,不仅有针对现有及潜在客户提供的各类在线座谈说帖、各式线下简报拜会,甚至是不同事务所间,也不时有跨国结盟的讯息传出。整个欧洲地区对新时代的高度期待,由此可见一斑。但在UPC正式运作前,仍有一些潜在议题要处理。
例如英国退出后,原预定落脚伦敦的一审中央分区法院(主要审理国际专利分类A及C类化学、冶金、人类生活必需品相关专利案件),迄今尚未确定移往何处。所幸因荷兰海牙基本已退出竞争,如无意外,应会由意大利米兰出线[8],且即使未及于UPC启用前定案,各国已有共识,可先由德国慕尼黑及法国巴黎一审中央分区法院支持审理。是以,一般认为,这个问题影响有限。
不过还有其他问题尚待观察。依UPC预设排程,万一被告而对UPC或UPC个别法院管辖权有疑义,应诉时需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并于三个月内提交包含完整抗辩事由、立论、事实、证据的诉状,被告要在短时间内厘清事实、组建应诉团队、找出最佳引证案及防御攻击论点,难度不小。可是也正因程序紧凑,UPC若能依理想排程操作,诉讼程序可望较早取得判决结果。然而,UPC启用后若原告集中向个别地方法院递状兴讼,进而导致个别法院因积案程序塞车,UPC似乎还没有拟妥因应对策。
另一个相对棘手的争议是UPC法官名单。根据报导[9],UPC初步公告的遴选法官来自13个UPCA批准国,包括34位法律背景法官及51位技术背景法官,阵容集欧盟专利业界一时之选。其中,技术背景法官逾半数从事法律服务业或在私部门企业担任专利律师,有人质疑,若这些法官依旧能在原单位提供咨询等服务,是否能保证其UPC审理业务的独立客观?或许是为了平息外界疑虑,UPC 2023年1月在布达佩斯办理法官培训时,给出了据传相当严格的行为守则,担任UPC法官,即不得以律师身分指导UPC案件程序。
可是如此一来,不免又会引发其他问题。以服务于各大事务所的法官为例,要求这些法官恪遵UPC行为守则、回避利益冲突,势必损失有UPC提告应诉潜在可能的客源,显然不是这些法官任职的事务所所能接受。而UPC启用运作初期,只有包括一审法院院长Florence Butin、上诉法院院长Klaus Grabinski等五位会是全职UPC法官,这些技术背景法官既非全职人员,难以寄望自事务所离职后单靠UPC初期的零星工作维持既有收入。UPC是否能在两难中走出中庸之道、让这些服务于私部门事务所及企业的未来法官安心留任?后续发展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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