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期
2023 年 08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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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翻译如何影响欧洲单一专利的未来实务
许慈真/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笔者于《机器翻译在跨国专利实务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一文中,曾介绍欧洲专利局(EPO)审查指南对于机器翻译的认可,而随着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 UP)制度揭开序幕,机器翻译在专利实务上之发展与广泛运用将更上层楼。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2023年6月1日,《单一专利法院协议》(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UPCA)生效且欧洲单一专利正式上路,象征着在国家专利与传统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 EP)以外,申请人得选择成本较低且简便的第三种专利保护途径。

翻译成本乃是欧洲专利制度整合的关键因素之一,而欧盟长年耕耘机器翻译开发的辛勤成果,在单一专利制度上堪称展露无遗;现将其相关规范略述如下。

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与机器翻译之相关规范

过渡措施
(1) 以促进机器翻译为宗旨
按欧盟第1260/2012号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叙文解释[1],机器翻译系EPO核心发展工作,旨在改善专利信息取用方式并广泛传播技术知识。为此,有必要尽快将专利申请案专利说明书自动翻译成所有欧盟官方语言版本,若能及时提供高质量的机器译文,将使欧洲专利制度使用者受惠。

尽管机器翻译被视为欧盟政策的重要特点,但机器译文原则上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 专利说明书译本之提交方式
在过渡期间内且在能为所有欧盟官方语言提供高质量机器翻译系统之前,如欲取得欧盟第1257/2012号规则[2]第9条之单一专利效力,依据本规则第6(1)条,应于申请时按下列方式向EPO提交专利说明书的完整译本:

  • 申请程序之语言 (language of the proceedings) 若为法语或德语,应提交英语译本。
  • 申请程序之语言若为英语,应提交任一欧盟官方语言译本。

如未同时提交,亦应于不可延长之一个月期限内补全所需译本[3]

叙文解释,上述规定系为确保过渡期间的所有欧洲单一专利均能提供英语译本(此为国际技术研究及刊物的常用语言)以及其他参与成员国的官方语言译本。然须留意的是,此类翻译不可使用机器翻译,因为高质量译文方有助于训练EPO翻译引擎,以及促进专利信息传播。

又按本规则第6(2)条,单一专利申请提交后,EPO应尽快公告相关译本,惟此类翻译仅供参考之用,不具法律效力

(3) 机器翻译之质量审查
叙文提及,一旦能够提供所有欧盟官方语言的高质量机器翻译,过渡期间即为结束;至于译文是否达到高质量水平,本规则第6(3)条规定,应于本规则实施之日起6年后及其后每2年,由独立专家委员会客观评估其可用性。

该委员会系由参与成员国在欧洲专利组织(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架构之下设立,其成员包括EPO代表,以及欧洲专利组织行政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uncil)依欧洲专利公约(EPC)第30(3)条邀请担任观察员并代表欧洲专利制度用户的非政府组织。

(4) 过渡期间之终止
叙文指出,以目前技术发展水平而言,高质量机器翻译的开发期间应不会超过12年,因此,除非决定提前终止,过渡期间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届满12年为止 — 不过,EPO官网[4]及部分专利事务所的介绍信息却指称「6年过渡期间」(或表明得延长),这不仅是首次评估时点,也反映出EPO原本预计达到高质量机器翻译的可能时点(约为2028年[5])。

过渡期间一旦结束,即表示单一专利申请将不再需要提交相关译本。至于「提前终止」与否,须视前述委员会评估结果而定:依据本规则第6(4)条,该委员会为上述之首次评估与后续评估(每2年一次)后,应向欧盟理事会(Council)提交报告,并视情况建议提前终止。

免提交翻译之例外规定
依据本规则第3条,在不抵触第4及6条之情形下,专利说明书如已按EPC第14(6)条公告,即毋须再提交译本;再者,单一专利申请应以程序所采用之语言为提交。

发生争执时之处理
本规则第4条规定,单一专利如遇侵权争议,专利权人应依涉嫌侵权者之要求,将该专利完整翻译成侵权发生地国或涉嫌侵权者住居所在地国的官方语言;其次,在单一专利争讼过程中,专利权人应依争议地国有权管辖法院之要求,将该专利完整翻译成法院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前述翻译均应以人工方式为之[6],并由专利权人负担相关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评估损害赔偿时,应予考虑涉嫌侵权者在取得上述第一种译文前,是否不知或无法合理认定其明知行为已侵害单一专利,尤其是当涉嫌侵权者为中小企业、自然人、非营利组织、大学或公共研究组织。

单一专利指南之补充说明

单一专利指南(Unitary Patent Guide)[7]重申,按本规则第6(1)条提交之译本虽系人工翻译,但仍仅作为参考之用。此外,该指南另提供几点补充如下。

(1) 专利说明书之完整译本
专利说明书包括描述(description)、专利请求项(claims)及图式(drawings),故此等内容均应提交译本,方属「完整」。

(2) 译文重复使用[8]
在EPC授权程序结束前,如已向EPO提交申请程序之语言以外之两种EPO官方语言的专利请求项译本,尔后选择任一语言申请单一专利时,得重复使用该专利请求项译文,仅需额外翻译专利说明书。

倘若申请程序之语言为英语,且专利所有人选择提交法语或德语以外之欧盟官方语言的专利说明书译本,通常得重新利用(revert)其向国家专利局提交的首个申请案并得加以修改(adapted version);再者,如专利所有人欲使欧洲专利在未参与单一专利制度的国家发生效力,亦得以该专利说明书译文充作法定要求译本。

(3) 翻译补偿计划
住居所或主要营业据点设于欧盟成员国的自然人、中小企业、非营利组织、大学及公共研究组织,如欲适用本规则第5条之翻译补偿计划(compensation scheme),仅限以EPO官方语言(英、德及法语)之外的欧盟官方语言提交申请。待该单一专利注册后,将发给一次性补偿金500欧元[9]

(4) 译本可用性
申请人应以利于传播之方式提交译文,亦即打字或打印。且此类翻译系属于单一专利档案的公开部分,允许公众至网站查看。

EPO审查指南规范

在传统欧洲专利,机器翻译可用以协助审查作业,《机器翻译在跨国专利实务的重要性日益增加》一文曾提及相关规范;修订后的最新规定如下:

依据EPO审查指南[10]第G-IV 4.1条,为克服语言障碍,审查员可适度仰赖机器译本,了解不熟悉的非官方语言文件(包括引证数据);且应向申请人提供此类译文,若仅有部分内容相关,亦应予以标明。前述译文必须以熟悉语言表达出文件含义,因此,其文法或句法错误如不影响内容理解,仍可供作参考。

再者,机器翻译不因其一般性声明(例如不可信任)而丧失证明价值。如当事人反对使用特定机器译文,应举证说明该译文无法信赖之理由,例如提出改善后的完整或重要部分译文,证明原本译文有严重缺陷。尽管如此,另一方当事人若提出坚实论据质疑前述反对意见,审查员也必须加以斟酌。

预期影响

由EPO职司的机器翻译工具Patent Translate[11],目前已能提供32种语言的翻译服务 (包括英、法及德语互译),欧洲专利数据库Espacenet、欧洲专利公告服务器(European Publication Server)以及全球专利索引(Global Patent Index)的用户皆可免费使用,且毋须担心第三方追踪其搜寻内容与翻译请求,得保有机密性[12]

在Patent Translate及相关技术助攻之下,欧盟大胆地以机器翻译取代人工翻译,不仅实现欧洲专利制度的整合愿景,也充分体现其所追求的自由、民主及平等精神:单一专利制度使用者既能享受机器翻译带来的成本优势(尤其是中小企业、非营利组织及个人),如发生争执亦得以人工译本为准,不因机器翻译的潜在错误而使其权益受损。

然而,客户成本降低,往往意味着服务供货商(包括翻译机构、专利事务所及个人)的营收流失。诚如欧盟执委会所云[13],单一专利制度「摒弃复杂的核准手续要求,并极大幅地减省参与成员国昂贵的翻译作业」,以往一直是利润丰厚的专利翻译业务,在过渡期间过后,恐怕无法避免案件量明显减少的局面[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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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许慈真
学历: (台湾)辅仁大学外语学院财经法律翻译学程
(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博士
(台湾)辅仁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硕士
(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学士
专长: 智慧财产权、法律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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