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是比较「模糊」的,且随着科技的发展,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适格性及审查基准也跟着演变。而发明专利因有几乎世界统一标准的「专利三要件」作参考,新型专利則只是形式审查,对保护客体及适格性没有很严格的要求。
说到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演变,最重大的变革莫过于将GUI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纳入保护范围,这于刚结束的『两岸外观设计专利新近经典实务案例聚焦探讨与应对』研讨会中,两岸专利学者都有提及。虽然GUI被纳入设计专利的范畴已有10年历史,但由于终端应用持续推陈出新,使得审查基准也不断修正,无效案例也是层出不穷,相关业者宜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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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入正题探讨中国外观设计的法规及实务演变前,先提醒一下申请人,为考虑设计专利申请人申请策略、专利布局及专利商品化时程,台湾智慧财产局TIPO特制订「设计专利加速审查试行作业方案」,受理设计专利加速实体审查之申请;并已于2023年9月1日开始,受理设计专利加速之申请,试行期间至2024年12月31日止。在试行期间,此方案免申请规费。申请人只要符合下列3种事由之一,在备齐相关文件后2个月内,即可收到审查结果通知;3种事由包括:(1) 第三人商业实施、(2) 所请设计获得国内外著名设计奖项[1]、(3)新创企业之设计专利申请案[2]。另一方面,TIPO也同步调整设计专利推迟审查期间,不论申请案有无主张优先权,推迟审查期间一律改为申请日后一年内。
中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立法及修法历程
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副所长李永乾表示,中国的GUI外观设计保护是从2014年才开始的,在此之前,GUI并不在中国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之内。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5月1号颁布的第68号局令,明确了「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设备所显示的图案」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范围。此规定使得GUI成为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李永乾指出,此一规定采用了否定的方式,就是排除了「实现人机交互无关以及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设备所显示的图案」的表述,实际上的理解是「实现有人机交互并且能够实现产品功能的显示设备显示的图案」纳入了外观设计与保护的范畴。也就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GUI的保护在中国就开始萌芽。
不过,李永乾指出此法令在当时也遇到了很多问题,由于专利法也没有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所以中国当时依旧将GUI作为一个整体的产品来看待,也就是说依然和普通外观设计的一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思路是一致的,就是說跟产品是不能脱离;从而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会面临一些困境。
表1. 中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立法及修法历程
2014年5月1日
第68号局令 |
2019年11月1日
第328号局令 |
2020年
《专利法》修改 |
2021年
《指南草案》 |
「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设备所显示的图案」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使得GUI成为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删除了「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设备所显示的图案」的部分,而仅保留了「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设备所显示的图案」部分。 |
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 进一步放宽了可获得注册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形式以及扩展了其保护范围。 |
一是对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申请的设计要点仅 在于图形用户界面 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二是应对加入《海牙协议》。 |
数据源:《大陆新近GUI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与侵权实务案例探讨》,北京隆诺律师事务副所长李永乾,2023年8月
因此,国知局于2019年的11月1号发布的328号局令中,针对性的做了一些调整,删除了「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一句话,而仅仅保留了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设备这一部分。实际上这也是由于GUI的特点,因为GUI其实它本身是通过软件来实现的,通过软件然后在硬件产品上来实现最终的呈现效果的一种形态,所以删除了「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相对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产品功能对GUI保护范围的一个限制。
但李永乾表示这样依然是不够的,因此在实质审查的过程当中、在无效审查的过程中、以及在初审提交视图的过程当中,又相应的做了一些调整,包括对专利的命名、视图的提交、以及设计要点的撰写……等等,都做了一些规范,以期进一步能够让保护范围更明确清晰。
其后在2020年第四次专利法修改的时候,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的制度,进一步放宽了可获得注册的GUI的一个范围。最后在2021年审查指南的一个草案中,也针对局部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以及GUI这种情形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不过,由于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新的审查指南仍在审核中,后续实施状况仍需密切关注。
GUI的保护客体及范围
如前所述,中国GUI的保护客体实际上也是一个排除的方式,排除了游戏接口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设备所显示的图案,像是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等等,都不属于GUI的保护范畴。当时的指南修改是用一种排除的方式来对GUI的保护客体做出了这样的拟定。
但李永乾认为,实际上GUI如果用外观设计来看的话,应该更多是借鉴传统印刷品设计,包括排版、网格化布局等平面设计规范,在此一规范的基础上,集合不同的内容信息和指令模块,将其中记载的内容信息和指令模块化、可视化,通过电子化的形式呈现出来。因此实际上应该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视觉在平面呈现的效果,它是模块化的设计,第二点就是有静态GUI及动态GUI的保护。而动态的GUI相对是一个分层次的保护。也就是说,在进行人机交互之后,会呈现出下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那是一个层级的一个保护。
李永乾表示,如果把GUI再细化,可以将其做成一个区块和层级的组合,再从中间集合一些指令进来。所以如果具体一点,GUI的保护应该是图案的设计特征和动态变化过程、以及其间动态变化的图案,这样结合在一起才是整个GUI的保护范围。为了说明,李永乾举了图1的案例。
根据图1的简要说明记载,右面下方区域为键盘输入区域,其交互方式为用户连续点击键盘区域时,可控制左面红框进度条的变化。之所以举这个案例是希望说明因为GUI保护范围明确排除了游戏接口,而这里保护的不是游戏接口,而是这个进度条的控制。通过键盘的输入区域来控制进度条(点击键盘的输入区域是在喂养游戏中的狐狸,进度条就是狐狸饱餐的程度),而GUI保护就是这样的人机交互的一个过程。
图1. GUI保护客体案例
数据源:《大陆新近GUI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与侵权实务案例探讨》,北京隆诺律师事务副所长李永乾,2023年8月
综上所述,李永乾指出判断是不是能成为GUI保护客体的时候,最重要有两点,第一,是不是有人机交互、第二,要通过人机交互的手段来实现一定的产品功能。至于为什么一定要有人机交互呢?主要是为了要跟著作权客体相区分。尤其是软件著作权,其实还是保护由代码来实现的一些产品功能,因此针对GUI的考虑,因为同样是透过软件来实现的,所以更多的考虑是其间必须要有人机交互,才会有后来视觉呈现出来的东西。
至于GUI保护范围方面,则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为准,而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这一部分与外观设计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的GUI保护范围当中,也有一些独特的地方。李永乾举了图2的例子作说明。
图2. GUI保护范围案例
数据源:《大陆新近GUI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与侵权实务案例探讨》,北京隆诺律师事务副所长李永乾,2023年8月
图2案例的GUI为计算机安全检测的软件接口,分上下两个部分。上半部分显示检测进度,下半部分图标为不同类型的检测项,在当前行的各个检测项检测结束后,当前行下移,当前行的上方逐个显示另一种类型的各个检测项;每一个视图接口的左上角的显示控件显示检测状态的数值,在检测过程中进度条以粗线从左至右逐渐延长示出相应检测进度,点击右上角控件「取消体检」,即实现停止检测的功能。
就图2的案例而言,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呢?其实除了上半部的主视图外,加上下半部的4个动态变化图的动态变化状态整个组合,才是完整的保护范围,不能切割。李永乾强调,永远不要脱离外观设计要整体观察概念。
整体而言,产品最终的保护范围需要综合外观设计视图、简要说明,对接口设计、接口功能和用途综合考虑后确定。因为GUI会涉及到一些人机交互或一些功能性的东西,造时候图式可能不能完全的把保护范围呈现出来,这个时候简要说明便非常重要。简言之,如果没有简要说明,单看图式很难理解是单纯的图像设计还是GUI,也唯有靠简要说明的文字描述,才能把人机交互的过程明确表达出来。
GUI在维权上的困境
最后,有一点必须注意的是,GUI的载体很重要,因为如果载体不同,没有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对专利权人维权是有难度的。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侵权行为,但却发生在与原先申请保护不是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那专利权人便很难得到诉讼的支持。
因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产品与设计的结合,以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者照片中所显示的内容为依据。李永乾举了上海知产法院首例涉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12021 )沪民终437 号》为例。上海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涉案专利视图中所显示的产品为手机,故手机是涉案专利的产品载体,对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被控侵权的小豹APP和小豹微信公众号均属于软件,而图形用户界面本身属于产品的一部分,是涉及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素,因此均不属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产品范畴,且涉案专利产品手机与被控侵权软件亦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故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由于受到载体限制,李永乾认为这是GUI在维权的一大困境。
备注:
- 此事由受理之奖项如下:
(1) 台湾金点设计奖
(2) 德国 iF 奖(iF Design Award)
(3) 德国红点设计奖(Red Dot Design Award)
(4) 日本优良设计奖(Good Design Award)
(5) 美国杰出工业设计奖(International DesignExcellence Awards,IDEA)
- 申请人依事由 3 申请加速审查者,每一新创公司于同一年度以 3 件为限。
此方案所适用之新创公司,为依台湾地区公司法或外国法律组织登记设立未满八年之公司;公司设立期间之计算,自该公司设立之日起至设计专利申请案申请日止,未满八年者;前述期间之计算,如主张优先权者,以最早之优先权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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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莲 |
现任: |
北美智权报主编 |
学历: |
(台湾)文化大学新闻研究所 |
经历: |
半导体科技杂志(SST-Taiwan)总编辑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总编辑
日本电波新闻 (Dempa Shinbun) 驻海外记者
日经亚洲电子杂志 (台湾版)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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