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期
2018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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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Alice时代ITC法院针对专利适格性之判断
叶云卿╱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研究所 副教授

2014年最高法院Alice案判决出炉之后,导致无数联邦地方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判决判定商业方法和软件因为专利目标不适格而无效。相较于联邦法院,Alice案对于ITC法院的审理之影响性并不如联邦法院有立即与明显影响。有关专利适格性争执的案件直到2016年ITC法院判决中,也仅出现三件调查案,根据Alice的二阶段架构进行专利适格性审理。2016年ITC法院初步决定开始扩充审理专利适格性问题,显示未来有关专利适格性的问题可能是初步决定双方攻防要点。

美国联邦法院二阶段专利适格性判断标准之形成

201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1]案,直接针对软件专利目标专利适格性进行审理,并针对抽象概念是否专利适格性,应遵循以下二阶段分析架构加以判断:

  1. 判断请求项是否指向(direct to)不可专利性的抽象概念?如果有这种情况,必须进入第二步分析。
  2. 单独考虑每个请求项的要素,以及是否有额外的元素,足以改变请求项性质,而使请求项符合专利目标的适格性。

Alice案中,最高法院指出判断专利目标是否为不可专利的「抽象概念」之二阶段检验方式,事实上系根据201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Mayo Collaborative Servs. v. Prometheus Labs., Inc.[2], 一案中所建立二阶段检验标准。该二阶段检验标准,适用于软件专利案中的分析即为:(1)Alice公司的软件专利是否涉及抽象概念?(2)是否有其他因素之应用,将抽象概念请求项转换为适格的专利目标?

ITC法院与联邦法院之差异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其职权系基于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来,提供美国知识产权人可以在联邦法院以外的法院寻求救济[3]。当进口货物有涉及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及营业秘密侵害时,知识产权人均可以声请ITC进行调查。相较于到联邦或是州法院寻求救济,ITC的决定为行政决定,审理快速且因较易取得排除令等优点,使得知识产权利人近年来使用此一途径来寻求救济的案件逐年增加。

就案件审理的时程,联邦地方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需要2-3年的期间,然而ITC的判决往往在12-18月就可以做出决定且容易取得禁制令,可以快速阻挡竞争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因此吸引许多专利权人选择ITC进行救济。近年,ITC法院为了加快案件审理,于2013年更启动100天的速审计画(Pilot Program),以针对某些案件的重要性议题做成初期裁决,藉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4]

ITC新的100天速审计画审理范围包括专利适格性

100天的速审计画用于提前解决潜在的案件决定性之问题,在2016年ITC法院进一步澄清有关100天的速审计画方案,只用于解决可能在早期完全处理案件的问题。因此,2013年速审计画启动后,ITC 审理案件主要局限在在是否国内产业之议题(Silicon-on-Insulator Wafers)( USITC Inv. No. 337-TA-1025),而过去委员会拒绝几个关于仅能部分解决问题适用100天速审之要求,包括调查被控之专利是否为标准必要之专利(USITC Inv. No. 337-TA-1020, Industrial Control Systems[5]

自2013年启动速审计画以来,Alice案起初对于ITC法院审理并不像在联邦地方法院产生巨大的转变,在2015年之前有关专利适格性的审查相当有限,仅有925一件涉及抽象概念之判断。然而到了2016年以后,ITC审理有专利适格性的案件逐渐增加,有关专利适格性争执的案件直到2016年ITC法院中,仅有三件调查案针对专利适格性根据Alice的二阶段架构进行审理。994调查案是ITC法院首度在100天试点计划中 就专利适格性问题进行调查[6],此举说明ITC决定扩大利用100天试点以早日确定专利有效性问题。

Alice以后ITC审理涉及专利适格性案件摘要

搜寻ITC法院的行政决定中,引用Alice案件的调查案到2017年年底为止计有以下8件。以下针对925号与994号调查案审理案件进行说明,在925号案件以未进行专利范围解构理由,拒绝对于专利适格性作出简式决定,而在994案因为专利范围解构问题已经处理,ITC法院因此在初步决定中遵循Alice架构审理专利适格性问题。

案件

案件名称与字号

作成年度

1

IN THE MATTER OF CERTAIN DIGITAL VIDEO RECEIVERS AND HARDWARE AND SOFTWARE COMPONENTS
USITC Inv. No. 337-TA-1001

2017

2

IN THE MATTER OF CERTAIN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 AND COMPONENTS USITC Inv. No. 337-TA-994

2016

3

IN THE MATTER OF CERTAIN WEARABLE ACTIVITY TRACKING DEVICES, SYSTEMS, AND COMPONENTS
USITC Inv. No. 337-TA-973

2016

4

IN THE MATTER OF CERTAIN AUTOMATED TELLER MACHINES, ATM PRODUCT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USITC Inv. No. 337-TA-972

2016

5

N THE MATTER OF CERTAIN ACTIVITY TRACKING DEVICES, SYSTEMS, AND COMPONENTS

2016

6

N THE MATTER OF CERTAIN SEMICONDUCTOR DEVICES AND CONSUMER AUDIOVISUAL PRODUCTS USITC Inv. No. 337-TA-1047

2017

7

IN THE MATTER OF CERTAIN NETWORK DEVICES, RELATED SOFTWARE AND COMPONENTS
USITC Inv. No. 337-TA-944

2015

8

IN THE MATTER OF CERTAIN COMMUNICATIONS OR COMPUTING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 ORDER NO. 32: DENYING GOOGLE INC.S
USITC Inv. No. 337-TA-925, 337-TA-925

2015

一、通信或计算设备及其组件(Communications or Computing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 (337-TA-925调查案))

在通信或计算设备及其组件925号案件调查案中,Google请求ITC法院针对美国专利号5,870,610(以下简称610专利)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作出专利无效简易决定(a summary determination)。610专利,涉及定位和下载驱动器软件以用于计算器外围设备的自动计算器系统。 [7]610专利请求项第13项之记载:

「13.一种能够自动配置以适应对多个设备的支持的系统,包括:
用于鉴别第一设备为需求性驱动器软件的设备的装置,所述第一设备是所述多个设备中的一个;
位置侦测方法,反应于所述识别方法,用于检测位置信息作为对所述识别所述第一设备的自动反应,所述站点检测装置具有输出信号,所述输出信号指示所述位置信息,所述位置信息不被所述系统;指定远程站地点
方法用于反应于所述现场检测装置的所述输出信号,用于经传输线自动地接入所述远程站的装置;和
存储方法,用于接收经由所述传输线路从所述远程站点下载的所述驱动器软件」

Google主张,请求项第13项不具专利适格性,因为「将设备连接到计算器,决定设备需要驱动程序软件,在设备制造商网站上寻找所需驱动程序软件并下载所需驱动程序软件」直接指向抽象概念。601专利所有人Enterprise Systems Technologies SARL公司则反驳,处理§101专利适格性问题之前,需要确认请求项范围(claim construction)。而Google的专利适格性的主张是基于Google所提出的请求项范围。

ITC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归结该领域具有通常术人员是否理解说明书已公开对应某些特别装置以及该功能限制特定演算之结构,或者说明书仅仅公开一般计算器功能。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101条之审理,Google对于专利适格的论点如果必须获得支持,有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请求项13项的范围必须是一般的计算器,而不是具有确定结构的特定计算机系统。因此,要解决601号专利是否适格的问题,必须先处理专利请求项范围,而请求项范围之架构涉及到事实的判定。法院因此同意专利权人之主张,认为决定专利适格性之前,必须针对请求项范围先作审理才能审理专利适格性问题,因而驳回Google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作出专利无效简易决定(a summary determination)之请求。

二、透过多层级分类来存取储存内容的「抽象概念」(337-TA-994调查案)

2016年ITC在994号调查案以100天速审计画方案,先后针对美国专利号6,928,433(433专利),一种「导览音乐数据库内的歌曲,交由电子设备播放」的解决方案之专利,以及活动追踪装置,系统及其组件部分专利美国专利号8,398,546(546专利)和8,446,275(275专利)之专利适格性进行审查。

以下摘要ITC法院适用二阶段审理这三个专利程序

1. 美国专利号6,928,433(433专利)

ITC法院依据Alice v. CLS Bank案进行两步骤分析(Mayo Test)审理433专利适格性,认定433专利不具专利适格性:

步骤1:ITC法官的结论是,433主张请求项是「透过多层级分类来存取储存内容」的「抽象概念」。本案法官进一步说明,所主张的专利范围,并没有对计算机运算能力提供明确具体的改良[9],且所主张的专利范围本质上是「把一个抽象且众所周知的多层级分类导览的使用者界面概念,运用在可携式媒体播放器的使用情境中[10]

步骤2:虽然专利的附属项增加额外的功能性限制,但这些附属项专利范围也是源自抽象概念的应用[11]。法官认为原告所主张的附属项专利范围,并没有对「如何运用多层级分类」添加创造性、或可专利概念。

2. 美国专利号8,398,546(546专利)和8,446,275(275专利)之审理

546专利涉及「通过使用安装在身上的传感设备来监测能量消耗的营养和活动管理系统」。546专利请求项第1项记载[12]

「1.一种为个人的减重目标提供反馈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一个用于检测数据的可穿戴式传感器装置;和
一个处理单元,在电子通讯中与所述传感器设备,所述处理单元,被配置以完成以下步骤,从而提供所述反馈:

  1. 从由所述传感器装置检测的数据导出个体的生理和背景数据;
  2. 促使所述个体建立减肥目标;
  3. 产生第一建议以参与活动以帮助所述个体实现所述减肥目标;
  4. 确定体重减轻:
  5. 如果所述体重减轻目标没有朝向所述目标进展,则产生第二建议以参与帮助所述个体实现所述体重减轻目标的活动;

其中所述第二建议基于确定个人是否遵守所述第一建议;和
其中所述确定遵守所述第一建议的个体是否基于所述个体的所述导出的生理和情境数据。」

275专利涉及「具有数据能力的个人佩戴装置或携带设备一起使用的健康和健康管理技术和设备」。275专利请求项第1项记载[13]

「1一种方法,包括:
接收数据代表被定义参数之概况此基于一个或多个健康相关活动目标数值;
获取数据代表一个或多个子集的所取得参数基于…;
决定数据代表;
计算数据…;
造成代表分数之呈现…;和
调整修改目标分数之决定,
其中所述目标分数指示一个或多个标准,用以比较被聚合以形成所述分数值的一个或多个组。」

ITC法院指出本案有关专利请求项范围在之前裁定已经完成[14],此本次决定无须处理请求项范围问题。 因而,在初步决定中ITC法院直接适用Alice二阶段两步测试,判定546和275专利无效。

步骤1:ITC法院认为546与275专利涉及抽象概念。546专利涉及一般收集和记录步骤,且过去可由人类完成一般步骤。法官进一步指出此二个专利系基于计算和比较热量摄入和使用营养和活动程度的建议的系统,这些基本上是现实的减肥计划的核心,不能由专利权人垄断。本案法院进一步指出,275专利涉及抽象概念,即「收集个人健康状况的信息,并给个人分配一个分数,然后将这个分数与目标分数进行比较,以提供关于健康和健康的各种的测量的反馈」,这些活动本来就可以在没有计算器帮助的情况下由人类完成。

步骤2:546专利和275专利欠缺发明概念。关于546专利,请求项第1项没有公开发明概念,且附属项之权利要求仅描述了「常规的附加步骤」。另外,专利请求项所要求的处理器和传感器也缺少具体限制,因为仅是一般通讯设备,且在275专利并没有提供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详细描述并提供有意义的限制。 [15]

结论

通过994调查,ITC表示在100天速审计划审理专利适格性的问题,而不仅仅处理管辖之问题。 虽然目前接受案件并不多,然而对于被告而言是一种机会。因为,如果提出专利无效简易判决被ITC法院拒绝,有关专利仍可以在后续的审理中处理 。但是如果ITC法院可以提前处理,则可以使案件及早确定。在994调查的结果之后,ITC未来在100天速审计画中以Alice案提前处理专利适格性之请求的方式将受到密切关注。未来ITC法院审理案件中,有关专利适格性案件在初步决定审理机会大幅提高,也显示是未来双方初步决定中攻防之重点。

 

备注: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云卿
现任: 北美智权(cn.naipo.com)外稿作家
台湾世新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所 副教授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学历: 美国旧金山金门大学 法律博士(SJD)
美国华盛顿大学 法律硕士(LLM)
台湾政治大学 法律硕士
台湾大学环境工程所 工程硕士
经历: 台湾科技大学专利所 助理教授
美国旧金山 Suzan See Law Office法务
美国硅谷 Vivian Lu Law Office法务
台湾建业律师联合事务所律师
台湾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产学合作计划: 美国诉讼管理产学合作计划
代表著作: 营业秘密刑事责任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置
专利意见书在诉讼上之运用
證照: 律师、台湾专利代理人、环境工程技师、仲裁人、ISO14000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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