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期
2019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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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导嵌入连结Twitter照片侵害照片著作权?2018年美国Goldman v. Breitbart News Network, LLC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在制作网页时,往往会使用很多超链接。一般的超链接比较不会有侵害著作权的争议,但若采取嵌入连结(framing linking),往往会引发争议。过去美国第九巡回法院2007年曾在著名的Perfect 10案中,采取「服务器检测法」,认为只要照片不储存在被告服务器中,只是超链接就不会侵害公开展示权。但是2018年纽约南区地区法院Goldman v. Breitbart News Network, LLC案判决,则认为新闻报导中侵入连结Twitter发文的照片,会侵害美国著作权法的公开展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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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Pixabay

新闻报导文章采框架连结连到Twitter上发文的照片

2018年纽约南区地区法院Goldman v. Breitbart News Network, LLC案[1],原告是Justin Goldman先生,他用手机在纽约东汉普顿镇的街上拍到美式足球运动员汤姆•布雷迪(Tom Brady)和波士顿塞尔提克总经理Danny Ainge的照片。他上传这张照片到一个社交网站Snapchat 上的「我的故事」(Snapchat Story)。接着,许多人分享或下载系争照片,然后又发文到自己的Twitter上[2]

本案的被告是美国多家新闻网站,代表之一是「布莱巴特新闻网」(Breitbart News Network),这些新闻网站撰写球员交易报导,报导文章乃是关心波士顿塞尔提克是否能成功网罗Kevin Durant,而汤姆•布雷迪是否会对该笔交易保密。但报导中使用这张照片的方式,是将Twitter发文中的照片,以嵌入连结的方式,嵌入到他们的报导文章中[3]

各家新闻网站的报导,并没有真的上传这张照片,而是以嵌入连结的方式,将他人Twitter发文中的照片,嵌入到报导中。亦即,网页中显示的照片,仍然是储存在Twitter的服务器上。在报导中只有显示那张完整的照片(嵌入到报导中),而非显示出「Twitter的发文」[4]

著作权人主张侵害其照片的公开展示权

本案中的著作权人Justin Goldman主张,他从来没有授权他人使用这张照片。因而他对这些新闻网站提起诉讼,主张这些网站侵害他的「公开展示权」(right to display)。法院将这个案件的争议分成二块,一是被告等公司刊登新闻之行为,是否侵害了该照片的公开展示权?二是这些被告是否要负担责任或是否可主张抗辩[5]

被告于2017年10月请求法院做出部分即决判决,法院于2018年1月听审后,于2月15日对第一个部分做出部分即决判决:被告以嵌入连结的方式连结Twitter上的照片,尽管照片储存于Twitter的服务器上,被告等人仍然侵害了原告照片的公开展示权[6]

美国著作权法中的公开展示权

美国著作权法第106条(5)赋予著作权人公开展示权(the exclusive right to …display the copyrighted work publicly)。而所谓的展示著作,根据第101条的定义,乃是「显示一著作的复制文件,不论是直接显示,或是透过电影、投影、电视影像,或以任何其他设备或方法(any other device or process)」[7]。而第101条也定义所谓的设备或过程,包括「所有人类已知或后来发展出来的」[8]

所谓的公开(publicly)演出和展示,第101条对所谓的公开,除了物理上的公开,另制定了一个「传输条款」(Transmit Clause)。其规定如下
「而所谓的『公开』(publicly)演出或展示,指的是:
一、在公开场合或有大量家庭成员或其社交对象以外之人聚集的任何场所演出或展示;或
二、藉助任何装置或方法向公众或第1项之场所,传输(transmit)或其他方式传播(communicate)作品之演出或展示之行为,不论可接受该演出或展示之公众是否在相同地点或相同时间接受 。[9]

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公开展示权,与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的公开展示权不同。根据第二种类型的传输条款,只要某人制作网页用了他人的图片,透过计算机联机传输而显示在他人计算机上,也会侵害公开展示权。因此美国的公开展示权对应到台湾,可能包含了台湾的公开展示权,以及图片等静态影像的公开传输权。

第九巡回法院「服务器检测法」(Server Test)

提供超链接的人到底有没有直接侵害著作权?在2007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Perfect 10案[10],曾经采取「服务器检测法」(Server Test)。该案中,著作权人的照片被其他网站侵权,而Google的图片搜寻服务,以深入连结方式(in-line linking)超链接到这些侵权的照片,因而著作权人也控告Google直接侵害其照片的公开展示权。

原告在该案主张应采取「纳入组成检测法」(Incorporation Test),亦即,所谓的展示,就是将内容纳入组成到其网页中,然后被浏览器显示出来。但该案一审[11]及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不采取所谓的「纳入组成检测法」,而采取「服务器检测法」。其主要的判断在于,该照片是储存在谁的服务器上,如果是储存在他人的服务器上,而Google只是超链接这个网页,并没有真正上传储存该照片,则不会直接侵害该照片著作权。

对其他巡回区法院并无拘束力

纽约南区Katherine B. Forrest法官认为,Perfect 10案的服务器检测法,在第九巡回区(主要在加州)是有拘束力的判决先例,但是在其他巡回区并没有拘束力。在纽约南区地区法院过去有四个判决,曾经处理过超链接是否侵害著作权问题。而四个法院都没有正面肯定地采取「服务器检测法」。其中三个判决,涉及的是「散布权」(distribution right),而非公开展示权[12]。至于第四个判决[13],在即决判决中提到第九巡回法院的服务器检测法,但因为有事实争议问题,所以必须由陪审团审理,后来没有最终判决。

其他巡回区的法院,则只有少数案件处理过超链接的著作权争议。其中,德州北区地区法院2017年的The Leader's Institute, LLC v. Jackson案判决[14]中指出,被告所采取的框架连结,与 Perfect 10案采取的深入连结不同。因为,在Perfect 10案,Google的连结方式并不会让人觉得该照片是Google自己的,但是在本案中,被告采取框架连结,是将原告的著作内容,呈现地好像是自己的一样。

纽约南区法院不采取服务器检测法

回到本案,原告主张:
1.采取「服务器检测法」,只以影片储存的物理位置或占有者(physical location and/or possession),来决定是否侵害公开展示权,其结果将违背著作权法的文字和目的。
2.就算在Perfect 10案中,采取服务器检测法是正确,那是因为在Perfect 10案,使用者还必须点选小图连结进去,才看得到深入连结的大图,可是在本案中,使用者根本不需要点选的动作,也看不出来这个图片与新闻报导是不同的来源。
3.原告和其法庭之友主张,采取服务器检测法,将对照片和视觉艺术的授权产业产生毁灭性的冲击,因为只要这张照片曾经授权给某一个网站,其他网站都不用在取得授权,只要用这种嵌入连结方式就好[15]

著作权法的条文与目的并没有限缩其展示的方法

纽约南区Katherine B. Forrest法官同意原告所主张的,其认为,著作权法的条文与立法目的并没有指出,是以图片储存的位置来决定是否构成公开展示。其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101条的定义,所谓的公开展示,就是一任何设备和方法显示一著作的复制文件。而所谓的「设备或方法」,包括任何已知或未来发展的设备或方法。因此,其立法目的就是想要涵盖各种可能的方式[16]

本案中,每一家被告的新闻网站,都要采取「积极的步骤」(active steps),采取一些方法,才会让这些照片的传输能够被公众看到。也就是说,在网页的程序代码中,要使用嵌入连结的程序代码,而这些步骤,就是所谓的「方法」(process)[17]

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法官Katherine B. Forrest认为,美国国会在制定1976年著作权法时,就是想要尽量包含各种新兴科技。而对于所谓的公开展示权,国会希望能够包含每一种展示影像的方法。国会认为,展示也包括「以任何方法」投射影像到一个屏幕上或其他物体表面上,将影像以电子或其他方式传输,或者以阴极线管显示影像,或类似的链接到「任何信息储存或读取系统」的观看设备。将影像以任何方式(以封闭的回路电视,或者以计算机系统),从一个地方传输到其他地方的公众,都会侵害公开展示权[18]

限缩「服务器检测法」适用的范围

其次,法官Katherine B. Forrest认为,就算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Perfect 10案采取的服务器检测法是对的,也应该限缩其适用范围。亦即,由于Perfect 10案的事实比较特殊,所以可以适用服务器检测法,但在本案事实不同,而不应适用。

Perfect 10案的事实特点有二:(1)被告Google经营的是搜索引擎;(2)使用者采取一个积极的点选小图的动作,才会链接到显示大图。但这与本案的事实不同[19]

不会伤害网络自由

被告和站在被告这边的法庭之友主张,如果判决超链接侵害著作权,将彻底改变网络的游戏规则,将对网络自由造成伤害。但法官Katherine B. Forrest认为,他的判决不会造成太严重的后果。而且,目前只是判决这种图片框架链接会侵害公开展示权,但被告还有可能提出其他抗辩,或者可以讨论,作者在社群网站上张贴照片是否代表其放弃著作权?这些问题则留待后续的审判会再详细讨论。

世界各地规定不同

到底在网页制作时使用超链接,是否会侵害著作权人的权利?不同国家目前均有不同的认定。美国著作权法条文中所定义的公开展示,包含了计算机上读取网页上的照片,也是一种公开展示,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像台湾地区使用的是公开传输权,在欧盟使用的是向公众传播权。到底在哪些情况下的超链接是不侵害著作权的、哪些情况下的超链接又是侵权的,看来全球各地的法院,还在持续发展判断标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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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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