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7期
201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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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直审第一案」看中国大陆「先行判决」制度
Johnny Chen/北京科技大厂专利总监

专利诉讼一向是个旷日费时的过程,尤其是牵扯到赔偿额的计算,从计算基准、销售额的认定、相关举证及其效力等等问题,都相当困难且耗时。然而在中国国内,若专利权人希望尽早取得禁令、排除并制止市面上的侵权商品持续造成损害、不让赔偿额的计算拖延最终判决的时程,除了临时禁令之外,另一个选择是提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先行判决申请。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网站 (http://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177.html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3月27日开庭审理了人称为「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直审第一案」的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案被视为具有重大历史意义,重点如下:

  • 此为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初揭牌成立后的第一个直审案件,民众可透过在线直播观看整个开庭审理过程[1],直播过程中可直接看到双方辅助说明用的PPT或视频内容。
  • 知识产权诉讼,由一审的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直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代表性案件[2]
  • 明确阐述「先行判决」与「临时禁令[3]」之间的关系

其中,第三点所阐述的「先行判决」制度,即为本文欲讨论的重点。

什么是「先行判决」?

先行判决又称为部份判决,其法条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要是认为部份事实已经查明,可以先就该部份进行判决,该部份判决即为先行判决;先行判决是全部判决的一部分,会与之后的判决组成完整的判决。在本案一审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认定了被告的部份型号产品落入系争专利的保护范围,再加上有证据显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未停止,因此同意给出先行判决、要求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系争专利的侵害。

事实上,近年来的专利诉讼中、法院采用先行判决的案件有增加的趋势,例如人称为「中国互联网专利第一案」的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2018)京民终498号一案中,二审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给出的先行判决,要求被告百度立即停止对系争专利的侵害行为,并在其判决书中写道:「…对于已经查明事实的部分,就涉案输入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百度网讯公司应否停止侵权先行予以判决。对于本案的损害赔偿的问题,待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经过生效确认后,另行处理。」 换言之,法院对于侵权事实已经清楚的部份先行要求被告停止可能的持续侵害行为,另外针对损害赔偿金额认定、关系到计算基准、销售额的认定、相关举证及其效力等等较为费时的问题,再于日后继续进行。

「先行判决」与「临时禁令」之间的关系和差异为何?

「先行判决」与「临时禁令」这两者都能在最终全部判决出来之前、先行达到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的效果。那么,这两个制度的差别在哪里呢? 首先,「先行判决」是全部判决的一部份,必须经由实体审理,是针对特定问题所作出的裁判;相反的,「临时禁令」是裁定处分、仅是程序性救济措施,无需经实体审理即可作出,是法院作出终局判决之前的一种临时性、预防性救济方式。另外,对判决不服时的上诉程序也完全不同。先行判决是当事人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除了外观设计专利之外的知识产权案件,将直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间该先行判决尚未发生效力、不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对于临时禁令不服者的,须在收到临时禁令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临时禁令的执行

回到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本案判决书中、对于这两个制度是这么说的:「虽然该行为保全[4]申请与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在内容上存在重迭的可能,在功能上具有尽快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状态、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类似之处,但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申请在特定情况下仍具有独特价值。例如,当发生申请人利益被侵害的紧急情况或者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其他情况,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因处于上诉状态而尚未发生效力时,责令停止侵害的诉中行为保全措施可以起到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效果,更加有效保护专利权。特别是,在相关民事诉讼法律并未规定未生效判决临时执行制度的现实情况下,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的价值更加明显」。

至于二审法院是否该同意原告的临时禁令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本案判决书中说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停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保全申请,可以考虑如下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果情况紧急或者可能造成其他损害,专利权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而第二审人民法院无法在行为保全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应当对行为保全申请单独处理,依法及时作出裁定;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在行为保全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可以及时作出判决并驳回行为保全申请」。因此,本案判决最终认定:「本 (最高人民法院) 已经当庭作出判决,本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另行作出责令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保全裁定已无必要。因此,对于 (原告) 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不予支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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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将稿费收入全数捐赠予「财团法人博幼社会福利基金会」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Johnny Chen
现任: 北京科技大厂专利总监
学历: (台湾)台湾大学信息网络与多媒体研究所
(台湾)中兴大学土木工程学系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专利布局、专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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