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期
2019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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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否应列入专利贡献度?
吴碧娥╱北美智权报 编辑部

日前台湾科技法学会与台湾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共同举办「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研讨会」,与会学者专家均一致肯定,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考虑贡献度;但若以「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恐将架空台湾专利法第96、97条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规范。

台湾的法院常被抱怨原告胜诉率过低,被认为对原告不友善;另一方面,法院为了洗刷这种印象,亦有倾向做出高额损害赔偿的趋势。瑞智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陈群显指出,专利损害赔偿的困难点,来自于资料取得的困难度,要计算专利所受到的损害,必须经过证据调查,当侵权人拒绝提出证据时,法院在处理上将遭遇困难。以最常出现争议的科技业来说,一个电子产品上面,可能同时存在1~2万个专利,在复数专利堆 叠的情况下,将是决定损害赔偿金额是否合理的关键因素。

台湾科技法学会理事长刘尚志指出,在台湾法院判决实证中,依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利益计算,是诉讼实务最主流的计算方式,台湾有52%的专利诉讼都是采「利益说」;在美国则是以「合理权利金」比例最高。

表一、台湾地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态样

法源

计算方式

法条

相关规定

台湾专利法

具体损害赔偿说

§97Ⅰ(1)前

依台湾民法第216条之规定,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情事,可得预期之利益,视为所失利益。

差额说

§97Ⅰ(1)后

不能提供证据方法以证明其损害时,发明专利权人得就其实施专利权通常所可获得之利益,减除受害后实施同一专利权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额为所受损害。

利益说

§97Ⅰ(2)

依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

合理权利金

§97Ⅰ(3)

依授权实施该发明专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权利金为基础计算损害。

惩罚性赔偿金

专利法§97Ⅱ

侵害行为如属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请求,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之赔偿。但不得超过已证明损害额之三倍。

台湾民法

不当得利

§179

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

资料来源:刘尚志简报/吴碧娥整理

复数专利、技术堆 叠如何处理?

日前在台湾举办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研讨会」中,讨论到以侵权人利得计算专利侵权赔偿时,是否应纳入专利贡献度?陈群显认为,只能包含侵权人的「所得利益」,而且必须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这也是国际间实务趋势,不应该双重惩罚,即可避免不合理的情况发生。而贡献度的观念,应适用于所有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在计算侵权人的不当得利时,不管是采用「利益说」或是「合理权利金」,都应以「所受利益」为限。

陈群显强调,不能一方面承认贡献度,另一方面又以利益说具制裁而不予以扣除,更不能因为认定困难,就认定专利对产品的贡献度占比高达100%。技术贡献对于专利价值在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上具有重要性,精致化及合理化计算损害赔偿是国际间重要的趋势,目前台湾相关发展与国际趋势算是一致。

图一、由瑞智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陈群显(图右)说明合理专利损害赔偿金额之重要实务趋势。

吴碧娥/摄影

贡献度的由来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吴静怡指出,「全部市场价值原则 」(Entire Market Value rule)的由来,是弥补专利权人销售的「所失利益」,将之应用在「合理权利金基础」上的选择。不过,因为美国过度应用「全部市场价值原则 」,造成计算膨胀合理权利金,近年才会发展出「最小可销售组件」或是「贡献度」的概念作为制衡。吴静怡进一步解释,「最小可销售 单元」或是「贡献度」其实是一种分配法则,是为了因应产品利用技术复杂化和产品标准化而生,例如标准基础专利(SEP)等多组件产品出现,衍生的「权利金堆 叠」(royalty stacking)问题,加上外界对于陪审团错误计算合理权利金的疑虑,因此美国开始限缩「全部市场价值原则 」的应用。

图二、「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研讨会」第一场座谈,左起为台湾交通大学科技法律学院副教授陈在方、瑞智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陈群显、台湾智慧财产法院庭长李维心、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吴静怡。

吴碧娥/摄影

专利贡献度如何计算?

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副教授宋皇志指出,专利侵权诉讼的损害赔偿,应该要考虑专利的贡献度,但是否能以「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则有进一步商榷的空间。宋皇志认为,如果允许专利人以「不当得利」请求,很可能架空台湾专利法第96、97条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规范。至于专利的权利范围,原则上应以「最小销售单元 」计算,在认定上不宜过严;若专利权人能证明三要件,应允许以「整体产品」作为合理授权金的计算基础。

台湾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杨智杰同样认为,专利法是特别法,他反对在专利法的时效消灭后,还可以使用民法的不当得利请求赔偿。合理权利金是损害认定的一种方式,但不能用来作为「得利」的认定,只能主张侵权人「因专利而多获得的利益」。

图三、「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研讨会」第二场座谈,左起为台湾交通大学科技法律学院助理教授庄弘钰、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副教授宋皇志、台湾科技法学会理事长刘尚志、台湾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杨智杰。

吴碧娥/摄影

台湾科技法学会理事长刘尚志指出,现在产品都是复数专利,若不计算贡献度,或把少数几个专利扩充为专利权人全部的贡献,都是不合理的,应该要使用个别的贡献度,回避专利堆 叠。若把非专利的贡献,也交给了专利权人,就会变成专利权人的不当得利,原本应该是要计算侵权人的不当得利,反而变成专利权人的不当得利。因此刘尚志建议,应由侵权人举证,法院可从技术面与市场面角度考虑技术对于产品的贡献度,再制定一定比率。若以合理权利金计算损害赔偿范围时,应如同「利益说」将专利技术的贡献也纳入考虑。

台湾交通大学科技法律学院助理教授庄弘钰则表示,国外关于权利金或是贡献度的处理方式是非常细致的,台湾未来在讨论合理权利金或贡献度时,可以考虑比照国外案例,先将系争专利本身考虑清楚,除了侵权认定,包括还有多少专利家族、专利有效性和专利 质量;进一步考虑系争专利占所有专利复合的比例是多少,再将专利对应到技术结构、技术结构对应到产品结构、产品结构对应到营收结构,做为思考专利贡献度的路径。

 

资料来源:2019/6/2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研讨会」简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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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碧娥
现任: 北美智权报资深编辑
学历: (台湾)政治大学新闻研究所
经历: 骅讯电子总经理室特助
经济日报财经组记者
东森购物总经理室经营企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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