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外观设计想要获得保护,一般要申请设计专利或设计权保护,保护时间为15年。若产品外观设计可算是一种美术著作,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则只要求最低程度的原创性,不用登记审查,就可保护至作者死后50年。如果产品设计都可以用著作权保护,谁还想要花钱申请设计专利?!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106年度民着诉字第68号判决和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107年民着上字第15号判决,所涉及的名牌包款设计,就涉及这样的问题:名牌包款设计可否直接用著作权法或公平交易法或得保护,而不用申请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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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名牌包款设计
本案涉及的是法国名牌C'eline Societe Anonyme和Givenchy Societe Anonyme的女用包款设计。其中涉及三种包款,包括「Céline Luggage」、「Givenchy Pandora」、「Givenchy Antigona」,此三种包款设计,可见下图一。
图一、法国包款设计
Céline Luggage 包款设计 |
Givenchy Pandora 包款设计 |
Givenchy Antigona 包款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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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107年民着上字第15号判决附图
本案的被告为二阿国际公司,因模仿原告的几种包款设计,制作了类似的包包,进而在网络上贩卖,因而被赛玲有限公司(Celine Societe Anonyme)和,纪梵希有限公司Givenchy Societe Anonyme这两家法国商提起侵害著作权诉讼。原告公司认为包款设计本身属于美术著作,具有著作权,而被告之产品侵害其著作权。
图二、Céline与被告包款比较图
Céline Luggage 包款设计 |
二阿国际 微笑之星smile牛皮笑脸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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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107年民着上字第15号判决附图
图三、Givenchy Pandora与被告包款比较图
Givenchy Pandora 包款设计 |
二阿国际 罗马别针ROME皱羊皮拉链单提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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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107年民着上字第15号判决附图
图四、Givenchy Antigona与被告包款比较图
Givenchy Antigona
包款设计 |
二阿国际 轻软牛皮CHERRY樱桃贝蒂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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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107年民着上字第15号判决附图
台湾地区内政部时期见解:具备美术技巧之表现为要件
对于应用美术是否为著作权法的美术著作,早期内政部有过几个解释。其中之一,台湾地区内政部于台(86)内着字第8605535 号(1997.4.21)函:「....作品是否为美术著作(包括美术工艺品)须以是否具备美术技巧之表现为要件,如作品非以美术技巧表现思想或感情者,亦即未能表现创作之美术技巧者,尚难认系美术著作。...[1]」已经认为,是否大量制造并非重点,但仍然坚持必须为「美术工艺品」,且要有「美术技巧表现思想或感情」。
一审判决: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106年度民着诉字第68号判决
本案一审判决时,台湾地区智财法院除了强调原创性之外,另外援引过去内政部见解,强调是否具有「美术技巧之表现」,作为判断实用物品设计是否受著作权保护[2]。但一审判决却认定包款设计具有美术技巧之表现。
一审判决认为:「(五)以上包款之整体造型、颜色、形象、布局,其表达方式并非唯一或极少数,并无有限性表达之情形,不同创作者即使源于相同之表达理念,仍得各自使用不同之表达方式,均具一定之创作高度,而非完全以模具或机械制造设计之作品。(六)据上,原告主张之上开包款,因均具美术技巧之表现,故均属著作权法保护之美术著作无讹,且该著作权不因消费者购买商品而由所购之消费者取得。[3]」
一审判决见解淘空申请设计专利
台湾地区智财法院一审判决,除原创性外,引用前述台湾地区内政部1997年见解,要有「具备美术技巧之表现为要件」,实用物品就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殊不知,内政部该号见解,虽然认为美术工艺品不限于手工生产,不排除大量生产,但保护仍局限于美术工艺品,故仍然要能够展限「美术技巧之表现」。
以台湾地区内政部原本函释强调的美术技巧表现为「描绘、着色、书写、雕刻、塑型等平面或立体之美术技巧表达线条、明暗或形状等,以美感为特征而表现思想感情之创作」,都算是美术工艺品的美术技巧表现。台湾地区智财法院将之挪用于包包造形设计,虽然说包包设计的很有特色,但与「美术工艺品」的「美术技巧之表现」,天差地别。
二审判决: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107年民着上字第15号判决
本案上诉后,二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认为包款设计不属于美术著作保护范围。其主要的理由,是认为系争的包款设计,具有实用性功能,而因物有实用性功能形状,未能表现创作之美术技巧,不得取得美术著作之保护。[4]
二审判决认为:「...『C'eline Luggage包款设计』整体造型与设计,除可强化视觉与增进商质量感效果,吸引相关消费者之视觉,以刺激购买欲望外,其整体造型与设计之主要目的,在于易于携带与有效发挥包款装置物品之功能,并非以美术技巧表现思想或感情,并非美术著作。[5]」
虽然二审法院认为,包款设计不是美术著作,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可以用公平交易法第25条的「显失公平行为」中的「攀附他人努力成果」的概念,认为被告的行为就是一种攀附他人努力成果之不公平竞争行为[6]。
二审判决评析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二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认为包款设计不是美术著作,不会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这个见解属于正确见解。这样才可以避免产品设计者都不去申请设计专利,而想用著作权法不用申请就可直接获得50年保护。
但是,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二审的论理还是有问题。
1.美术技巧表现之思想感情才是重点
第一,二审判决说,只要是「商品之实用功能性形状」就不是美术著作保护的范畴,这点太过武断。有的盘子、器具很精致美丽,虽然具有实用功能形状,但本身仍然是艺术品。
其实二审判决是将两个标准同时混用:「商品形状为达成其功能所必要者,属应用于物品型状之具体设计,并非以美术技巧表现之思想或感情者。」重点应该是后面的「非以美术技巧表现之思想或感情」,而不在于是不是物品形状之具体设计,也不在于到底有没有实用功能性形状。
2.不应该扩大公平交易法攀附的概念
第二,二审判决最后改用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25条的欺罔或显示公平之行为中的「显示公平」,认为攀附他人包款设计努力成果,就是一种显示公平。有问题的是,如果攀附他人的设计,他人的设计都不用去申请设计专利,就可直接用公平交易法补充保护?
其实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条案件之处理原则」中对于攀附,只提到「攀附他人商誉」,而非「攀附他人设计成果」。虽然过去台湾判决和公平会常常讲「攀附他人努力成果」,但如果某种创新设计努力成果应该去申请专利才会获得保护,笔者认为,就不应该将公平交易法中的「攀附」的概念扩大到这些创新设计努力成果。
备注:
- 台湾地区内政部(86)内着字第8605535 号函(1997.4.21)。
-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106年度民着诉字第68号判决,丙、一、(一)(2018/8/21)。
-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106年度民着诉字第68号判决,丙、一、(五)-(六)。
-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107年民着上字第15号判决,参、二、(一)、2。
-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107年民着上字第15号判决,参、二、(二)、1。
-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107年民着上字第15号判决,参、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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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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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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