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5期
2020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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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明案看美国陪审审理 ─ 谈在美诉讼的勇气与智慧
蔡志宏/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五庭庭长

美国陪审诉讼制度,与台湾有很大的差别。由于践行全套陪审诉讼,耗费的人力、物力瀚繁,无论是国家诉讼资源或涉案当事人都无法承担大量的陪审诉讼。在许多相应制度的配合下,美国全国以陪审实际终结案件的数量极低。惠普诉台湾厂商广明违反竞争法限制价格乙案,经陪审审理终结,最终判赔金额为438,650,000美金之天价,实属罕见案例。

究竟广明为何作成诉讼到底的决策?广明又是如何进行诉讼,以致有勇气真正坚持到底,却在败诉后喊冤表明搞不懂输的原因[1]?这关系到台湾厂商在全球产业布局中,很重要的当地法令遵循与海外诉讼管理,值得深入探讨研究。为此,笔者特别通过美国联邦法院电子纪录公共服务系统(Public Access to Court Electronic Records),查阅了广明案的庭审笔录、当事人书状、案件进行纪录簿(Docket)等,提出个人看法。希望藉此抛砖引玉,引起包括台湾企业等在内的国人对此问题之重视,并投入相对资源,如能有助于提升我国厂商在国际市场之整体竞争力,实所至盼。

陪审审理特性

广明案的一审败诉原因,特别是纯粹法律面,各方已多有分析。本文主要聚焦在双方于庭审中面对陪审团的表现。这是我国厂商较为陌生的视角,很有可能也是我国企业在面对海外诉讼管理时,因种种跨境文化、语言等差异,所疏忽或轻视的部分。

虽然陪审审理也强调依法判决,法官都会在给陪审团指示时(jury instruction)详细解说案件所涉法律的每一个要件及认定事实应注意的事项,但毕竟多数陪审员可能终生就只审理眼前的案件,相对于职业法官可能会比较坚持法律制度之意义以及维持不同案件间的衡平,陪审员可能更注重个案的实质正义,也更注意双方整体攻防情形,而不会执着在个别法律要件。特别是民事案件是采取优势证据判断原则(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本来就是在比较双方的主张谁比较合理,谁主张的事实版本更可能存在(more likely than not)。因此,在进行陪审诉讼时,双方应该要就案件进行全面性的准备及攻防,双方都不应只执着于某个法律要件或仅凭某个证据,就认为自己一定会胜诉。这里体现的是陪审审理所讲求实事求是、按部就班的科学精神。

庭审(Trial)败诉原因分析

又由于陪审审理并没有我们所熟悉的法官判决理由,而只有判决结果。想要分析了解庭审败诉的原因,就必须从庭审笔录去观察体会庭审活动。以上开陪审特性之角度切入,对照本案庭审笔录呈现的庭审攻防情形,几乎可以完全理解何以陪审团会做出不利广明的裁决(verdict)。以下就分三点择要说明:

(一) 开审陈述气势相差悬殊

庭审自2019年10月15日16时4分左右开始由原告律师进行开审陈述,一直讲到同日16时33为止,整整讲了半个小时。相对于此,被告律师的开审陈述,却只从当日16时33分只到16时34分半左右,只有1分半钟[2]。固然开审陈述不是讲得久就比较有优势,但原告律师在此开审陈述中,罗列说明了大量证据,其中包括共犯都已经认罪还入监服刑,以及来自被告方的证人于审前取证(deposition)时就以缄默权保障条款拒绝证言。一度还引发被告律师以原告开审陈述构成辩论(argument)声明异议。虽然异议经法官成立,但在异议成立前,陪审团已经听闻原告方将有大量证据将提出,也都预知了证据可能证明的内容[3]。在此情形下,被告律师接在开审陈述时,并没有立即对于这些大量存在的证据有任何反驳说明,只是泛泛地说:没有任何来自广明的人为有罪答辩或参与共谋、虽然有跟竞争者接触交流,但不必然就是共谋。再来就是指称惠普主张的损赔金额灌水。但也没有进一步说明将如何证明。最后还表明:将不传呼任何证人,被告方所进行的庭审将非常简短,只会反诘问惠普的证人。

这样开审陈述给人的感觉就是一方将非常努力勤奋地展开庭审活动,但另一方只是空言否认,却连稍微反驳解释都不愿意。双方的气势与呈现出的效果,从一开始就有悬殊的差距。

(二) 专家证人辗压态势明显

按照本案后来的发展,广明对于本案最不能接受的无非就是高达4亿多美金的损害赔偿金额,原告在这方面是以专家证人立证来呈现给陪审团的。光听完专家证人于原告律师主诘问时所介绍的学经历及专业背景,就可以了解该专家证人给予陪审团有多大的权威效应:原告聘请的专家证人Debra Aron博士,为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Charles River Associates, CRA,担任副总裁职务。CRA为顾问公司,大部分任职者均为经济学家或在政策或管制方面从事经济分析的专家。Aron博士作为专业经济学家,已达30年之久,前10年为全职学术教职,在西北大学任教。后20年均为电信、传播及科技产业领域服务。曾经有26部不同的专业出版作品、80场以上的专业演讲,为本案的损害赔偿评估投入工作时数足足超过有8,000小时之久,...。当Aron博士做完以上说明后,被告律师对其担任专家证人之资格,毫无异议,法官随即裁示开始听取专家证人对于本案的证词[4]

之后原告律师即自当日(2019年10月21日,庭审第五日)10时24分许,一路主诘问至13时10分结束,陪审团进行中午休息。被告律师仍维持一贯简洁的作风,自14时25分左右开始反诘问,于14时36分就结束,反诘问几乎只有10分钟就完毕。双方没有覆主、反诘问,也就完成了对Aron博士的交互诘问。

Aron博士在做证过程中,并没有为复杂的数学说明,几乎只提到一个数字,就是惠普于本案中的损害额经计算结果为美金176,000,000元。面对被告律师反诘问的质疑,Aron博士明确地回答:「在惠普提供的数据中,如属于惠普子公司的事务数据,在损害额计算时,都会加以排除,并不会重复计算。」、「其个人非常清楚惠普有其他事业体,但其并非针对是否为惠普附属子公司或关系公司做证。」[5] 不仅如此,Aron博士还特别强调「我有的资料你也有」[6],但被告律师却无法当场提问到底有哪一笔不该计算损害的交易被计入。当然,被告律师也根本没有提到任何有别于美金176,000,000元的损害数额。

综观Aron博士做证全程,其关于损害赔偿的专家意见辗压被告律师质疑的态势,十分明显。

(三) 结辩陈述显见大势已去

双方在结辩陈述时,一样维持着不对称战争的局面。原告律师足足讲了45分钟,被告律师却仅仅用了几乎5分钟不到的时间,就将结辩陈述讲完。更无法理解的是,被告律师竟然在结辩一开始时,就责任成立之争点,直接弃守而表示:「虽然我代表的公司-广明,并没有承认涉入任何共谋,但他们现在了解那些不利证据已经被提出,也了解陪审团可能会合理地认定他们已经参与共谋」、「我不会花任何时间来论辩共谋的存在,以及广明是否参与其中。」[7]这不要说是陪审团,即使是在台湾审理,这样的辩论意旨都有应该会被认为是对于责任成立之事实没有争执而自认。

更何况,如果对责任成立没有争执,一开始就可以列入约定不争执事项,没必要让原告花了许多时间进行庭审活动向陪审团证明整个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过程。就在几天前,被告律师还在简短的开审陈述中表明:「没有任何来自广明的人为有罪答辩或参与共谋、虽然有跟竞争者接触交流,但不必然就是共谋。」等语,言犹在耳,结果竟然在结辩时说:「不会花任何时间来论辩共谋的存在。」这不会让陪审员觉得牺牲了工作、家庭时间前来陪审,却白白浪费时间而怒从中来吗?最后有关损害赔偿金额,被告律师也没有提出应该赔偿的数字,只是以分不清楚到底是惠普还是惠普子公司购买,就要陪审团驳回原告请求。就算证据显示真有分不清楚之处,但陪审团果真会认为为这样一毛不赔,符合个案正义吗?这只能说,由结辩陈述亦可见被告之大势已去。

在美诉讼应审慎评估

陪审审理在整个美国诉讼程序进行中只是非常短暂环节而已。大部分的证据搜集、调查工作,在双方证据开示程序中就已经完成。在陪审团面前的庭审活动,只是用来让陪审团终局性地验收、评价双方的主张以及证据搜集、调查结果。由于证据开示的范围极为广泛,这对于真实的发现有极大的帮助。经由真实发现后,大部分的案件都可以透过和解或者法官径为判决(summary judgement)加以处理终结。当事人都有勇气坚持到最后的案件,通常必是在证据解读上势均力敌、值得一搏的诉讼。但到底证据解读是否真的势均力敌,还是只是一厢情愿,这就有赖于对法律以及庭审活动的专业评估与智慧。

从本文的分析可知:广明在有关违反竞争法赔偿责任成立上,自始就没有抗辩争执的合理空间,更谈不上势均力敌(否则不会在结辩时完全放弃)。在损害赔偿数额上,原告的专家证人可说是庭审攻防中极具杀伤力的武器。这一点除了前面的说明外,透过庭审前的证据开示,应该为所有被告知悉。从本案的法院办案纪录也可以看出:许多同案被告于2017年7月21日即声请排除Aron博士的证词,后来应该在声请未能获准后(其证词可能因涉及惠普营业秘密,此部分声请无法查阅其声请原因、内容及法院裁定),其他被告也就陆续与惠普和解,最后独留广明在庭审中面对Aron博士。结果证明:错误地解读评价证据以及在美诉讼风险,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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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蔡志宏
现任: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劳动庭庭长、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五庭庭长
经历: 智慧财产法院法官
学历: 国立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学博士、美国UIC约翰马歇尔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硕士、私立东吴大学法学硕士(公法组)
专长: 网络治理、智能财产诉讼、声请释宪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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