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6期
2020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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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法令实务见解汇编是否有著作权?2020年美国最高法院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美国著作权法第105条规定,联邦政府官员在职务范围内所完成之著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就州政府职员之著作,著作权法没有明文规定。而司法实务上有一个「政府法令不受保护原则」。2020年美国最高法院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案,涉及州议会委托民间法学出版业者整理的法典注释,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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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Pixabay

乔治亚州法典注释

美国乔治亚州有一个官方的法典注释汇编(Official Code of Georgia Annotated (简称OCGA))。该汇编除了包含现行有效州法的所有条文外,在每一条条文下方,整理了没有拘束力的注释。注释的内容包括,司法判决曾经对某一条文做过的见解摘要,以及州司法部长(或称检察总长)对某条文的相关意见,并列出与该条文有关的法律论文列表,及其他相关数据。

负责编辑此一官方法典注释汇编的,是州议会下成立的法典修订委员会(Code Revision Commission),成员大多为州议员,经费也由议会预算支应,其职员则由立法咨询办公室(Office of Legislative Counsel)支持人力。

现行的法典注释汇编,是由法典修订委员会出资,委托LexisNexis集团的Matthew Bender公司负责。在该委托契约中约定,Lexis会在法典修订委员会的监督下,草拟各条文注释,明订注释必须包含哪些具体项目。契约最后就著作权的归属,明订该法典注释汇编著作权归属于乔治亚洲,并由法典修订委员会行使权利。

公开资源组织上网公布全部汇编内容

本案被告是「公开资源组织」(Public.Resource.Org,简称PRO),是一个促进公开近用政府记录和法律信息的非营利组织。该组织将乔治亚州法典汇编全部张贴到网络上,并散布复制本给若干组织和乔治亚州官员。

因而,法典修订委员会向该PRO组织寄发警告信函,在寄发多次警告信函而未获响应后,法典修订委员会正式向PRO组织提起诉讼,主张其侵害了乔治亚州法典注释汇编的著作权。

PRO组织则提出反诉,希望法院做出确认判决,确认整个乔治亚州法典注释汇编,都属于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

一审时,地区法院判决法典修订委员会胜诉,认为该注释可获著作权保护,因为其并不属于法律的一部分。上诉后,第十一巡回法院推翻原审判决,认为在「政府法令原则」(government edicts doctrine)下,该注释不受著作权保护。

政府法令不受著作权保护原则

案件打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2020年4月底以5比4票,判决该法典注释汇编的注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1]

首先,最高法院指出,美国的「政府法令不受保护原则」(government edicts doctrine),或简称「政府法令原则」,乃从19世纪的三个案件发展而来。

1834年的 Wheaton v. Peters案[2]中,涉及最高法院将自己的判决交给特定出版社出版,但最高法院认为,没有任何一家判决出版社可以主张该判决的著作权。

1888年的Banks v. Manchester 案[3]中,最高法院指出,法院就履行其担任法官职务所完成之著作,不能主张著作权,包括法官所写的判决意见、案件陈述以及判决摘要(syllabus)、段落重点(head note)等。

同样在1888年的Callaghan v. Myers案[4],最高法院再次重申,法院判决的官方出版社,对该判决意见并不拥有著作权。但是,跟前二案不同,最高法院认为,该出版社就判决加上出版社自己写的解释性信息,则可主张著作权,因为撰写这些解释性信息的作者,并非拥有宣布法令的权力。
   
政府法令原则背后的理由在于,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法律。但是美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法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所以过去在解释上,是从美国著作权法中对「作者」(author)的定义去解释。根据Banks v. Manchester 案,法官就其作为造法者(lawmakers)「履行职责」完成的著作,不能算是该著作的「作者」。因为立法者和法官,都有造法的权力,因而他们都不能算是「作者」。因此,该原则不只适用于法官,也是用于立法者就履行其立法者职责所完成之著作,包括在过程中所创造出来的解释性或程序性的文字内容[5]

法典修订委员因履行其职责而完成之汇编

将上述「政府法令原则」 适用于本案中,乔治亚州的法典注释,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一个理由,该注释的作者,确实符合立法者的身份。根据美国著作权法第201条(b):「雇主,或为他人完成之著作,该雇主或该他人被视为本法之著作人;除当事人于双方签署之书面文件另有约定者外,该雇主或该他人拥有著作权中之全部权利。」 [6]。本案属于委托完成之著作,故「作者」原则上为委托人,亦即法典修订委员会,亦即乔治亚州议会负责撰写汇编的机构。

第二点,该法典修订委员会,确实是在履行其立法职责时完成该法典汇编[7]

著作权法明文提到注释属于衍生著作?

乔治亚州主张,若将州法典注释排除于著作权法保护,会直接违反著作权法的条文。因为著作权法第101条在衍生著作定义中,就列出了所谓的「注释」(annotations)。

美国著作权法第101条就衍生著作定义的第二段[8]提到:「一著作包含编辑版本、注释、阐述或其他修正版本,整体来看,呈现作者之原著作风貌,也属于『衍生著作』。」

但最高法院认为,上述条文只有提到「注释....呈现作者(authorship)之原著作风貌」。但乔治亚州之法典注释,并不符合此描述,因为其乃是由立法机关所准备,而立法机关不能被认为是履行其职责所完成著作的「作者」。

著作权法只有排除联邦政府官员之著作?

其次,美国著作权法第105条,特别排除美国联邦政府之著作的保护。第105条(a)规定:「本篇所赋予之著作权保护,不及于联邦政府所完成之任何著作,但并不排除联邦政府可从他人的转让、遗赠或其他方式取得并拥有著作权。[9]」乔治亚州主张,既然第105条只规定联邦政府之著作不受保护,没有写州政府,反面推论,州政府之著作应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最高法院解释,第105条所排除的联邦官员著作,是适用于所有的联邦官员,不论其职责之性质和范围。而政府法令原则仅限于立法者和法官就其职责完成之著作。因而,第105条并没有排除政府法令原则于州层级的适用[10]

只限于有法律拘束力的部分才不受保护?

乔治亚州主张,政府法令原则,应该只限于拥有法律效力的特定著作。 但最高法院认为,这个理解违反前述Banks案的见解。该案中,当时最高法院认为,所有法院判决见解都没有著作权,不论属于协同意见和不同意见;但协同意见和不同意见均没有法律拘束力[11]

同样地,Banks案当时也提到,不保护的范围包括法官所撰写的案件摘要、段落重点等。这些部分也都没有法律拘束力。这些没有拘束力的文字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最重要的标准还是因为撰写者是在履行其司法职责的法官[12]。同理,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所提出各次草案与修法理由,最后也都没有法律拘束力,但仍然被认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13]

最后,乔治亚州想强调,这些注释没有法律拘束力,也没有官方效力,是想刻意贬低法典注释对诉讼者和公民在实务上的重要性。最高法院举例,若能看到法条下的注释,可能就会知道,该法条在实务上,可能已经被法院宣告部分违宪,或采取限缩解释等。这些信息对于诉讼者和人民都很重要。若允许各州将不具法律拘束力的司法和立法文件主张著作权,则该州可能会采取收费方式,让付费者才能看到这些信息[14]

比较台湾

台湾并无美国著作权法第105条,将所有联邦政府职员在职务上所完成之著作,均排除著作权保护。只有在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目标︰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将中央或地方机关就法令、公文及其编辑物,认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相比之下,比美国的政府法令原则所排除的范围,著作权法第9条第1款、第2款可能排除的范围更广,因为并没有限于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还包含行政部门之法规命令、公文及其编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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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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