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著作权法第105条规定,联邦政府官员在职务范围内所完成之著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就州政府职员之著作,著作权法没有明文规定。而司法实务上有一个「政府法令不受保护原则」。2020年美国最高法院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案,涉及州议会委托民间法学出版业者整理的法典注释,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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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亚州法典注释
美国乔治亚州有一个官方的法典注释汇编(Official Code of Georgia Annotated (简称OCGA))。该汇编除了包含现行有效州法的所有条文外,在每一条条文下方,整理了没有拘束力的注释。注释的内容包括,司法判决曾经对某一条文做过的见解摘要,以及州司法部长(或称检察总长)对某条文的相关意见,并列出与该条文有关的法律论文列表,及其他相关数据。
负责编辑此一官方法典注释汇编的,是州议会下成立的法典修订委员会(Code Revision Commission),成员大多为州议员,经费也由议会预算支应,其职员则由立法咨询办公室(Office of Legislative Counsel)支持人力。
现行的法典注释汇编,是由法典修订委员会出资,委托LexisNexis集团的Matthew Bender公司负责。在该委托契约中约定,Lexis会在法典修订委员会的监督下,草拟各条文注释,明订注释必须包含哪些具体项目。契约最后就著作权的归属,明订该法典注释汇编著作权归属于乔治亚洲,并由法典修订委员会行使权利。
公开资源组织上网公布全部汇编内容
本案被告是「公开资源组织」(Public.Resource.Org,简称PRO),是一个促进公开近用政府记录和法律信息的非营利组织。该组织将乔治亚州法典汇编全部张贴到网络上,并散布复制本给若干组织和乔治亚州官员。
因而,法典修订委员会向该PRO组织寄发警告信函,在寄发多次警告信函而未获响应后,法典修订委员会正式向PRO组织提起诉讼,主张其侵害了乔治亚州法典注释汇编的著作权。
PRO组织则提出反诉,希望法院做出确认判决,确认整个乔治亚州法典注释汇编,都属于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
一审时,地区法院判决法典修订委员会胜诉,认为该注释可获著作权保护,因为其并不属于法律的一部分。上诉后,第十一巡回法院推翻原审判决,认为在「政府法令原则」(government edicts doctrine)下,该注释不受著作权保护。
政府法令不受著作权保护原则
案件打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2020年4月底以5比4票,判决该法典注释汇编的注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1]。
首先,最高法院指出,美国的「政府法令不受保护原则」(government edicts doctrine),或简称「政府法令原则」,乃从19世纪的三个案件发展而来。
1834年的 Wheaton v. Peters案[2]中,涉及最高法院将自己的判决交给特定出版社出版,但最高法院认为,没有任何一家判决出版社可以主张该判决的著作权。
1888年的Banks v. Manchester 案[3]中,最高法院指出,法院就履行其担任法官职务所完成之著作,不能主张著作权,包括法官所写的判决意见、案件陈述以及判决摘要(syllabus)、段落重点(head note)等。
同样在1888年的Callaghan v. Myers案[4],最高法院再次重申,法院判决的官方出版社,对该判决意见并不拥有著作权。但是,跟前二案不同,最高法院认为,该出版社就判决加上出版社自己写的解释性信息,则可主张著作权,因为撰写这些解释性信息的作者,并非拥有宣布法令的权力。
政府法令原则背后的理由在于,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法律。但是美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法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所以过去在解释上,是从美国著作权法中对「作者」(author)的定义去解释。根据Banks v. Manchester 案,法官就其作为造法者(lawmakers)「履行职责」完成的著作,不能算是该著作的「作者」。因为立法者和法官,都有造法的权力,因而他们都不能算是「作者」。因此,该原则不只适用于法官,也是用于立法者就履行其立法者职责所完成之著作,包括在过程中所创造出来的解释性或程序性的文字内容[5]。
法典修订委员因履行其职责而完成之汇编
将上述「政府法令原则」 适用于本案中,乔治亚州的法典注释,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一个理由,该注释的作者,确实符合立法者的身份。根据美国著作权法第201条(b):「雇主,或为他人完成之著作,该雇主或该他人被视为本法之著作人;除当事人于双方签署之书面文件另有约定者外,该雇主或该他人拥有著作权中之全部权利。」 [6]。本案属于委托完成之著作,故「作者」原则上为委托人,亦即法典修订委员会,亦即乔治亚州议会负责撰写汇编的机构。
第二点,该法典修订委员会,确实是在履行其立法职责时完成该法典汇编[7]。
著作权法明文提到注释属于衍生著作?
乔治亚州主张,若将州法典注释排除于著作权法保护,会直接违反著作权法的条文。因为著作权法第101条在衍生著作定义中,就列出了所谓的「注释」(annotations)。
美国著作权法第101条就衍生著作定义的第二段[8]提到:「一著作包含编辑版本、注释、阐述或其他修正版本,整体来看,呈现作者之原著作风貌,也属于『衍生著作』。」
但最高法院认为,上述条文只有提到「注释....呈现作者(authorship)之原著作风貌」。但乔治亚州之法典注释,并不符合此描述,因为其乃是由立法机关所准备,而立法机关不能被认为是履行其职责所完成著作的「作者」。
著作权法只有排除联邦政府官员之著作?
其次,美国著作权法第105条,特别排除美国联邦政府之著作的保护。第105条(a)规定:「本篇所赋予之著作权保护,不及于联邦政府所完成之任何著作,但并不排除联邦政府可从他人的转让、遗赠或其他方式取得并拥有著作权。[9]」乔治亚州主张,既然第105条只规定联邦政府之著作不受保护,没有写州政府,反面推论,州政府之著作应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最高法院解释,第105条所排除的联邦官员著作,是适用于所有的联邦官员,不论其职责之性质和范围。而政府法令原则仅限于立法者和法官就其职责完成之著作。因而,第105条并没有排除政府法令原则于州层级的适用[10]。
只限于有法律拘束力的部分才不受保护?
乔治亚州主张,政府法令原则,应该只限于拥有法律效力的特定著作。 但最高法院认为,这个理解违反前述Banks案的见解。该案中,当时最高法院认为,所有法院判决见解都没有著作权,不论属于协同意见和不同意见;但协同意见和不同意见均没有法律拘束力[11]。
同样地,Banks案当时也提到,不保护的范围包括法官所撰写的案件摘要、段落重点等。这些部分也都没有法律拘束力。这些没有拘束力的文字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最重要的标准还是因为撰写者是在履行其司法职责的法官[12]。同理,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所提出各次草案与修法理由,最后也都没有法律拘束力,但仍然被认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13]。
最后,乔治亚州想强调,这些注释没有法律拘束力,也没有官方效力,是想刻意贬低法典注释对诉讼者和公民在实务上的重要性。最高法院举例,若能看到法条下的注释,可能就会知道,该法条在实务上,可能已经被法院宣告部分违宪,或采取限缩解释等。这些信息对于诉讼者和人民都很重要。若允许各州将不具法律拘束力的司法和立法文件主张著作权,则该州可能会采取收费方式,让付费者才能看到这些信息[14]。
比较台湾
台湾并无美国著作权法第105条,将所有联邦政府职员在职务上所完成之著作,均排除著作权保护。只有在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目标︰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将中央或地方机关就法令、公文及其编辑物,认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相比之下,比美国的政府法令原则所排除的范围,著作权法第9条第1款、第2款可能排除的范围更广,因为并没有限于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还包含行政部门之法规命令、公文及其编辑物。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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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 Inc., 140 S.Ct. 149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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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aton v. Peters, 8 Pet. 591, 8 L.Ed. 1055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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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s v. Manchester, 128 U.S. 244 (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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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aghan v. Myers, 128 U.S. 617 (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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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 Inc., 140 S.Ct. at 1505-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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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U.S.C.§201(b) (“(b) Works Made for Hire.—In the case of a work made for hire, the employer or other person for whom the work was prepared is considered the author for purposes of this title, and, unless the parties have expressly agreed otherwise in a written instrument signed by them, owns all of the rights comprised in the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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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 Inc., 140 S.Ct. at 108-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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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U.S.C.§101 (“A work consisting of editorial revisions, annotations, elaborations, or other modifications which, as a whole, represent an original work of authorship, is a ‘derivative wor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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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U.S.C.§105(a)(“(a) In general- Copyright protection under this title is not available for any work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but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is not precluded from receiving and holding copyrights transferred to it by assignment, bequest, or otherw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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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 Inc., 140 S.Ct. at 1509-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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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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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511-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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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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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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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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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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