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若我的发明被他人偷偷拿去申请专利,我该如何提起救济?在2012年美国发明法案(简称AIA)之前,采取的是权利冲突程序,修法后,采取的是专利衍生程序,以认定到底谁是真的发明人,以及谁可以取得该专利。美国专利审理暨救济委员会直到2018年3月,才正式决定启动第一件衍生程序之审理,并在2019年3月做出最终书面决定。台湾地区过去对于美国的专利权利冲突程序,以及美国发明法案后的专利衍生程序的运作并不熟悉,本文将以这则Andersen v. GED案,来说明美国的专利衍生审理程序。
图片来源:Pixabay
美国发明法案后之专利衍生程序
在美国发明法案实施之前,美国是采取先发明主义。当时,倘若有两个发明人同时申请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发明,将启动专利权利冲突程序(Interference proceedings),以便厘清两个申请案的发明,到底谁的发明日期比较早。
但是,2012年美国发明法案将先发明主义改为先申请主义后,则换成了现在的衍生程序(derivation proceeding)。既然改采先申请主义,若两发明申请案的内容相同或实质相同,原则上就以谁先提出申请为准。除非,后申请人可以主张,先申请人乃是从后申请人处得知该发明,在未经授权下自行提出申请,后申请人就可以用衍生程序,主张先申请人没有资格取得该发明专利。
专利衍生程序一样由专利审理暨救济委员会(PTAB)负责处理。多数向PTAB提出申请的案件,都是提起多方复审程序,提起衍生程序的案件极少。
所谓的衍生程序,大致上就是认为,他人所申请之专利,乃是从我这边取得,由我的发明所「衍生」,因而争执到底谁才是真正的专利权人的程序。衍生程序处理的,就是发明目标的来源问题,亦即,到底是谁发明了这个专利。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35条:「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商标局对某一发明,请求启动衍生程序。该请求必须提出事实证明,一自然人被列为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的在先申请案中,其发明乃是在未经授权下,衍生自请求人自己申请案所列名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却在在先申请案中请求该发明。[1]」
因此从条文上来看,在美国要主张自己的发明被人抢去申请,自己也必须提出专利申请案,只是在提出专利申请后,可请求启动衍生程序,查明到底谁有权取得相同发明的专利。要提起衍生程序请求,必须在在先发明专利公告后的一年内提出[2]。
要证明存在这种衍生关系(derivation),请求人必须证明:( 1)对所挑战的请求项,自己较早构思出来(prior conception of the challenged claim);以及(2)曾经将该构思,传达(communicate)给先申请案的发明人。该构思(conception)必须包含该请求向的所有限制,而且在程序中,发明人关于构思与传达的证词,都必需有相关证据左证[3]。倘若能证明成功,在某些情况下,审理暨救济委员会可以更正发明专利案的发明人姓名[4],或者撤销已经提出申请案的请求项[5]。
第一件启动衍生程序之Andersen v. GED案
美国发明法案实施后,从2013年3月就可以提起衍生程序,但是至2018年4月为止,只有14个申请人提出过衍生程序的请求,而直到2018年3月,专利审理暨救济委员会才核准启动第一件衍生程序。这个案件名为Andersen Corp v. GED Integrated Solutions, Inc.,案号为DER2017-00007,乃是关于一个窗框防漏气设计的发明属于谁的争议。
本案中的Anderson公司,在2016年12月6日提出了衍生程序之请求,主张GED公司所获得之美国专利号9,428,953号专利(简称'953号专利)的请求项1-22,乃是衍生自Anderson在2016年3月2日所提出的No. 15/058,862专利申请案中的请求项60-81(简称'862号专利申请案)。'862号专利申请案以及'953号专利,涉及的都是中空玻璃组件的间隔架(spacer frames for insulated glass units)[6]。
图一、GED公司的美国专利号9,428,953号专利图
数据源:PTAB, Andersen Corp v. GED Integrated Solutions, Inc.,
DER2017-00007, Institution Decision, March 21, 2018, at 4.
图二、 Anderson在2106年3月2日所提出的No. 15/058,862专利申请案的图
数据源:PTAB, Andersen Corp v. GED Integrated Solutions, Inc.,
DER2017-00007, Institution Decision, March 21, 2018, at 6.
启动衍生程序之标准
2018年3月21日,专利审理暨救济委员会,认为Andersen满足了启动衍生案审理的初步标准,而同意启动该审理。第一,该申请符合了在先专利案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门坎;第二,在申请启动阶段,只要请求人提出了实质的证据(substantial evidence),让合理之人可能会接受确实存在衍生关系,就已经足够。而证明存在衍生关系,必须证明有「较早构思」(prior conception)以及传达(communication)这两个要件[7]。
在请求启动的文件中,Andersen提交了Oquendo先生的宣誓书, Oquendo先生是'862 专利申请案的发明人[8]。因而委员会认为,从Oquendo先生的宣誓书以及其他的左证数据,已经属于实质证据,满足了「较早构思」[9]。
就「构思」部分,Oquendo作证,他在Anderson子公司Silver Line工作时,想出了系争得间隔框架设计,并在2009年3月制作了产品原形,并卖给GED公司。其在2009年6月,画了该框架的计算机辅助绘图(简称CAD图)[10]。
图三、Oquendo提出的产品原形
数据源:PTAB, Andersen Corp v. GED Integrated Solutions, Inc.,
DER2017-00007, Institution Decision, March 21, 2018, at 12.
就传达部分,Oquendo先生提出证据说明,他在多个场合有传达该构思给他的朋友Bill Briese,也就是GED专利案的发明人。最早就是在2009年3月的玻璃大展,他在该展览会中,解释了他的构思与原形给其他参展人听,包括了GED的员工Bill Briese。后来他也透过电话与e-mail往来,向Bill Briese解释了其发明,故也满足了传达这两个要件[11]。
至于「没有获得授权」这个要件,审理暨救济委员会认为,从Oquendo的宣誓书以及相关的左证数据「保密协议书」,可实质的证明,GED申请该专利并没有得到Andersen的授权[12]。
最后一个启动衍生程序的要件,就是两者的请求项要「相同或实质上相同」(the same or substantially the same)。委员会认为,初步来看符合这个要件。因为'862申请案的请求项60-81,与'953专利的请求项1-22,两者几乎是一样的发明[13]。因而委员会初步认为有实质的证据,证明'953专利乃是衍生自'862申请案,决定启动衍生程序审理。
2019年3月最终书面意见
虽然衍生程序之审理,不像多方复审程序般,有明文的一年审理期限。但是,专利审理暨救济委员会在刚好一年到期之日之前,亦即2019年3月20日,做出了最终书面意见[14]。
但结果却跟最初的启动决定意见不同。因为启动决定采取的证据标准为「实质证据」,但最终书面决定采取的标准,则是「证据优势」(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15],最后委员会认为,无法证明GED之专利请求项,衍生自Anderson的申请案请求项。
主要的关键在于,由于GED专利请求项中,很强调窗框结合组件中的一个止档构件(stops)。虽然,委员会认为,Oquendo先生的构思中,确实也涵盖了这个stops组件,Oquendo先生的发明时间较早[16]。但是就第二个要件「传达」,由于没办法证明Oquendo先生确实传达了stop这个构思给GED的发明人[17]。因而委员会最终认为,从GED的申请专利时间来看,整个窗框的发明,尤其有stop这个构件,应该是Briese先生自己构思出来的[18]。
对台湾地区之思考
在台湾地区专利法中,发明过程有争议,导致专利权人不对,可以提出举发。但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和台湾地区智财法院的实务见解,却认为举发程序只采书面审理,无法认定发明过程,故不允许提出举发,而只能至法院诉讼。透过法院的证据调查程序来认定发明过程,以及专利权的归属。
2020年12月底,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经过多年研议后,提出了专利法修正草案,决定对举发制度进行最大的变革[19],参考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作法,将举发过去的书面审理,改设计一个类似美国的「专利审理暨救济委员会」,成立「复审及争议审议会」,处理复审与争议。这个审议会将模仿美国、日本等,以后改采类似准司法化的开庭审理,允许双方提出证据、证人,进行法院式的交叉诘问与攻防等。
但笔者觉得奇怪的地方在于,根据台湾地区修正草案第71条,决定将过去专利权归属的争议直接删除,通通交给法院,也不打算由修法后的「复审及争议审议会」处理。实际上,不论是美国、日本、韩国,类似的审议会仍会处理发明过程与专利权归属的争议。
过去因为台湾地区的举发制度只采书面审理,无法传唤双方发明人以调查发明过程;既然现在修法参考了美国、日本、韩国,打算设计可以传唤证人、类似法院的「复审及争议审议会」,却仍然打算将发明过程与专利权归属都交给法院处理,这就有点不符合整套设计的理念了。
台湾地区过去对于美国的专利权利冲突程序,以及美国发明法案后的专利衍生程序的运作并不熟悉。由本文所介绍的第一个专利衍生程序的实际案例,或许可供各界参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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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U.S.C. § 135(a)(1) (“An applicant for patent may file a petition with respect to an invention to institute a derivation proceeding in the Office. The petition shall set forth with particularity the basis for finding that an individual named in an earlier application as the inventor or a joint inventor derived such invention from an individual named in the petitioner’s application as the inventor or a joint inventor and, without authorization, the earlier application claiming such invention was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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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U.S.C. § 135(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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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 Lovsin, PTAB Institutes Its First Derivation Trial: Andersen Corp. v. GED Integrated Solutions, Inc., April 08, 2018, https://www.patentdocs.org/2018/04/ptab-institutes-its-first-derivation-trial-andersen-corp-v-ged-integrated-solutions-in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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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U.S.C. § 13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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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U.S.C. § 13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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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AB, Andersen Corp v. GED Integrated Solutions, Inc., DER2017-00007, Institution Decision, March 2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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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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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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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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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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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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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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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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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AB, Andersen Corp v. GED Integrated Solutions, Inc., DER2017-00007, final written decision, March 2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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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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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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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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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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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财产局,预告修正「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2020/12/30,https://www.tipo.gov.tw/tw/cp-86-884440-8199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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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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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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