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sson和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因为双方在4G、5G的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范围授权,在2020年底无法达成协议,故双方均希望透过法院判决,促成符合FRAND授权承诺之授权内涵。三星电子2020年12月中在中国武汉法院起诉,而Ericsson另外在美国德州东区法院起诉。但三星电子竟请求武汉法院同意下达保全程序,禁止Ericsson在全球其他国家的法院另行诉讼。美国德州东区法院2021年1月11日下达初步禁制令,要求三星电子不可执行武汉法院的禁诉令。由于行动通讯标准必要专利往往会洽谈全球范围授权,究竟是由中国法院还是美国法院来判决认定这个全球范围授权的FRAND授权内涵,竟成了一场中、美法院之间的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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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sson和三星电子就4G、5G标准必要专利协商失败
Ericsson和三星电子两家行动通讯与手机制造大厂,在2G、3G、4G、5G行动通讯技术都拥有许多标准必要专利。在过去多年,三星电子和Ericsson两家公司间会签署全球性专利授权契约,最近一次是在2014年的交叉授权、互相可使用对方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契约,但这份授权契约的届满日为2020年年底[1]。
因此,两家大公司在2020年开始,就开始协商要更新全球性交叉授权契约的条件。尽管双方已经努力了一年,但在2020年底将近之前,双方仍然无法达成协议。
三星电子在武汉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三星电子于2020年12月7日在湖北省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替其决定全球性的授权条件,包括三星电子各集团公司所制造的通讯产品,针对Ericsson所持有的4G、5G标准必要专利,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下适用的授权费率[2]。
但是,三星电子12月7日在武汉的起诉动作,并没有通知Ericsson。12月11日,Ericsson却在美国德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诉讼。且在当天,Ericsson通知三星电子在美国法院的起诉[3]。
三星电子请求武汉法院裁定,禁止Ericsson在全球其他地方提诉
2020年12月14日,三星电子在武汉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Behavior Preservation Application),要求法院对Ericsson下达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禁止其在全世界任何其他地方的法院,对其4G和5G标准必要专利提起诉讼救济[4]。同时,三星电子进一步申请「延迟送达行为保全申请」,对本案的行为保全申请的相关资料,暂时不送达给对造,直到该行为保全申请裁定正式生效。其理由为,担心对造Ericsson有很高的可能性会在其他国家的法院,例如美国采取积极行为,以阻碍武汉法院的禁诉令之执行[5]。
12月23日,三星电子提存人民币5千万元担保金,作为禁诉令之担保。因而,12月25日,武汉法院对Ericsson下达禁诉令,禁止其在任何其他法院(不论在中国或其他国家)透过任何程序,对三星电子各公司或其经销三星电子所制造之使用到本案4G、5G标准必要专利产品的各公司,申请初步或永久的禁制令救济或行政措施,并命令相对人其相关事业,若已经提出这类申请,应立即撤回或暂停该等请求[6]。
这项禁诉令的时间效力,将持续到武汉法院的民事诉讼判决生效日为止。如果Ericsson违反武汉法院此一禁诉令,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章进行裁罚,包括进行罚款。因为之前三星电子要求,在禁诉令下达前均不要送达相关信息给对造Ericsson,所以武汉法院是在12月25日下达此一保全裁定的同一天,才通知Ericsson[7]。
Ericsson向德州东区法院请求反制武汉法院之保全命令
12月28日,Ericsson向德州东区法院提出紧急单方暂时禁制令(emergency ex parte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之申请,要求禁止三星电子以各种方式介入、阻止Ericsson在美国行使其专利权完整权限的行为,直到德州东区法院对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进行听证为止。12月28日上午10点,德州东区法院同意Ericsson之请求,核发暂时禁制令,并指定对于初步禁制令之听证日期为2021年1月7日[8]。
德州东区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进行听证后,正式做出了初步禁制令,禁止三星电子利用武汉法院阻止Ericsson在美国的诉讼。
外国禁诉令之审判标准
德州东区法院认为,可以为了保护法院的管辖权而核发禁制令。涉及外国的禁诉令(foreign anti-suit injunction),乃是初步禁制令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是否适合核发此种救济,最终要取决于禁诉令的特殊考虑因素。
第五巡回法院所采取的标准,一般称为「Unterweser案因素」,乃是「在『避免骚扰和欺压诉讼』以及『保护法院管辖权』之需要,相对于遵守国际礼让原则之需要间」进行权衡。根据Unterweser案因素,是否可禁止外国法院之诉讼,考虑因素包括:(1)是否会阻碍下令法院所在国之政策;(2)其是否为骚扰或欺压(vexatious or oppressive);(3)是否会影响下令法院的对物或准对物管辖(in rem or quasi in rem jurisdiction);(4)是否会损及或违反其他衡平原则[9]。
要注意的是,Ericsson并非请求美国法院,禁止在武汉法院的民事诉讼;而是针对武汉法院的「禁诉令」,提出「反禁诉令」(anti-anti-suit injunction)之请求,或可称为「反干扰禁令」,亦即请求三星电子不要执行武汉法院的禁诉令,以干扰美国法院的管辖权。
德州东区法院指出,过去第五巡回法院并没有处理过本案这种特殊的「反干扰令」,而前述的Unterweser案考虑因素,通常是适用在禁诉令,而非本案这种「反干扰令」。但法院认为应该差不多,故一样适用这个标准来处理本案[10]。
1. 是否会阻碍下达禁令之本国法院之政策
法院认为,公共利益的考虑,强力的支持德州法院应该继续行使其管辖权。因为,若同意武汉法院之禁诉令,将导致德州法院的「确保诉讼在其本国法院中的合法管辖下进行」的重大利益受到阻碍[11]。
2. 「骚扰或欺压」
在判断在其他国家之程序是否构成威胁本国法院管辖权之「骚扰或欺压」之程序,本国法院会采取以下几个相关连的三个因素:
(1) 是否因外国诉讼造成不公平的艰难(inequitable hardship)
德州东区法院认为,若执行武汉法院之禁诉令,确实会造成Ericsson 不公平的艰难,因为其剥夺了Ericsson根据美国法起诉的权利。而且,在武汉法院下达禁诉令前(保全程序),竟然在三星电子要求下,没有通知Ericsson,亦即没有通知(notice)以及给予听证之机会(an opportunity to be heard),就让Ericsson丧失了根据美国法在美国对其4G、5G标准必要专利在美国提出合法诉讼之权利[12]。
三星电子认为,在武汉法院申请禁诉令之裁定程序,跟美国法院所采取的单方(ex parte)暂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的程序一样,都没有给对造陈述的机会。但是德州法院认为,暂时限制令和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概念不同,暂时的效力可能只有二个礼拜,初步禁制令的效力却可以持续到本案诉讼终结(可能长达1年)。武汉法院的保全命令是初步禁制令,却没有给予对造陈述机会[13]。
德州东区法院认为,武汉法院的禁诉令,不但阻碍了Ericsson在美国提出合法诉讼的权利,其也可能不公平地让Ericsson在其4G、5G标准必要专利的谈判上,处于弱势的谈判地位。德州东区法院没有同意此点,但也没有否定此点[14]。
(2) 外国诉讼是否有能力阻碍该案件的迅速有效处理
从美国法院的角度来看,武汉法院的禁诉令,确实会阻碍或延迟美国法院对此争议的迅速有效的处理。相反地,从武汉法院的角度来看,美国法院的诉讼,并没有禁止双方在武汉法院继续本案诉讼,因而不会影响武汉法院对此争议的迅速有效之处理[15]。
(3) 外国诉讼与本国诉讼争议的重复程度
德州东区法院认为,在武汉的民事诉讼与美国的诉讼,两者并未重复。因为三星电子在武汉法院起诉请求的,是请武汉法院决定Ericsson的4G、5G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范围的FRAND授权条件。相反地,Ericsson在美国法院提起的诉讼,是请求美国法院判决双方在起诉前之协商,是否违反或遵守彼此间的FRAND承诺。简单地说,武汉法院要决定授权金的费率,而美国法院要判断的是授权谈判的行为。二者在法律争点上并不重复[16]。
3. 是否会损及或违反其他衡平原则
三星电子在武汉法院所请求之禁诉令,会禁止Ericsson无法在武汉法院以外的其他全世界任何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请求任何禁制令救济,包括暂时请求三星电子在未获得Ericsson授权前停止销售含有Ericsson之4G、5G标准必要专利之产品。可是反之,三星电子在2021年1月7日,已经在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请求禁制令,要求Ericsson暂时不可进口贩卖含有三星电子4G、5G标准必要专利之产品。德州东区法院认为,这样看起来非常不公平[17]。
4.不会破坏国际礼让原则
最后,德州东区法院认为不会破坏国际礼让原则(international comity)。因为前已说明,武汉法院要处理的是Ericsson的全球范围4G、5G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金,而美国法院处理的是双方在起诉前是否有做到FRAND授权承诺的协商行为。美国法院并没有要禁止武汉法院进行本案诉讼,而是希望武汉法院也不要干涉美国法院进行诉讼,让双方都能继续进行诉讼。因而,这并没有违反国际礼让原则[18]。
德州东区法院并没有要阻止武汉法院之本案诉讼
最后,德州东区法院强调,其没有想要阻止武汉法院的本案民事诉讼继续进行。因而,其下达的临时救济令,并没有完全接受Ericsson的所有请求,包括请求三星电子撤回在武汉的保全申请或本案诉讼等[19]。
德州东区法院在2021年1月11日裁定,核发初步禁制令,要求在该本案一审判决结束之前,三星电子集团应:
- 在武汉法院之民事诉讼中,不可采取任何措施,干扰美国德州东区法院的管辖权,亦即双方在美国德州东区法院所处理的涉及双方4G、5G标准必要专利之协商行为是否符合或违反FRAND承诺等事项;
- 不可在武汉法院采取行动,剥夺或限制对于Ericsson 在美国法律中行使其权利的行为;
- 倘若因为在武汉法院执行禁诉令,导致Ericsson受到武汉法院惩罚,则三星电子要共同赔偿Ericsson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2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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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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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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