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9期
2021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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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高等法院解读注册设计单色CAD图式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比对分析
叶雪美/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本文介绍英国高等法院的Shnuggle Ltd v. Munchkin Inc. & Anor案件 判决,其中引用最高法院在PMS International Group Plc v Magmatic Limited案件的裁决来解读单色CAD图式的颜色选择限制了保护范围,另外,法院由设计数据库中先前设计确定设计约束及参考框架,会依据参考框架分析出系争设计新颖的设计特征,系争设计与被告产品的近似之处与相异点,各项近似之处及差异点对整体视觉印象影响的权重比例,最后综合判断两个设计产生的整体视觉印象,以及确定被告产品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设计权。

欧盟设计法第36条(1)款及施行细则第4条规定,注册设计之图式必须由黑白或彩色的图式或照片复制本所构成(如图1)。无论是以纸张、电子申请或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案,设计必须在中性背景上复制,且不得使用墨水或校正液修饰。图式必须具有对于请求保护之设计所有细节能清楚辨识的质量,以便能放入共同设计公报所刊登的注册设计之中[1]。另欧盟设计法第36条(6)款规定,确实允许在任何注册外观设计的陈述中附加有限的描述,但奇怪的是,该法规还规定,此类描述「......不应影响此类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此类描述不能用于排除CAD图像的任何色彩。

图1:EUIPO允许不同的图式呈现方式

事实背景

原告Schnuggle公司是一家位于北爱尔兰的小型公司,设计、制造和销售婴儿产品。第一被告Munchkin公司是一家在同一地区运营的美国大型公司,第二被告Lindam公司是Munchkin公司的间接子公司。2012年和2013年,Shnuggle公司设计和开发了一款膨胀聚丙烯泡沫(EPP)制成的婴儿沐浴盆,并于2014年1月首次在市场上出售。该产品(Shnuggle Mk 1,如图1)总共售出700套。

图2 Shnuggle Mk 1婴儿洗澡盆[2]

Schnuggle公司对Shnuggle Mk 1不甚满意,因此在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间重新开发了该设计,生产了注塑聚丙烯制成的版本。该婴儿浴盆(Shnuggle Mk 2,如图2)于2015年初在英国市场出售。Mk 2在英国、欧洲、北美、亚洲和澳大利亚取得了显著的商业成功。

图3:Shnuggle Mk 2婴儿洗澡盆

2013年4月20日Shnuggle公司向EUIPO提交ShnuggleMk 1的注册设计申请(RCD-196,如图4),2013年5月3日公告(早于RCD-763的申请日);2015年1月20日Shnuggle公司向EUIPO提交有关Shnuggle Mk2的注册设计申请(RCD-763,如图5)。

图4:RCD-196的图式

图5:RCD-763的黑白线稿图式

2017年10月和2017年11月间,Munchkin公司的高级产品设计师Quinn Biesinger设计了一款婴儿沐浴盆。2019年1月该产品在英国市场首次以「Sit & Soak」的产品名称(如图6)出售。原告Schnuggle公司得知Munchkin公司销售类似产品后提起侵权诉讼,主张RCD-196和RCD-763的注册设计侵权。

图6:Munchkin公司的Sit & Soak照片

Munchkin公司质疑RCD-196及RCD-763的设计权无效

Munchkin公司和Lindam公司否认侵权,认为其产品不构成侵权,并提出四个先前设计(如图7)质疑RCD-196及RCD-763因缺乏保护要件而无效。

适用的法律原则

新颖性
设计法第5条规定,如果没有相同或同一的设计已公开在先,该设计被认为具有新颖性。(a)不注册的设计,是以该设计首次公开的日期,作为其是否具新颖性的基准日(b)需注册的设计,是以该设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其是否具新颖性的依据,如果有优先权主张,应以优先权日为基准日。在评估注册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注册设计具有与先前设计不同或额外的设计特征是有重要关系的,如果这些元素(特征)是如此微不足道,就可能会被忽视。

独特性
立法理由(14)对「独特性」的涵义提供了一些指导:「对设计是否具有独特性的评估应基于相当认知的使用者观看设计时产生的整体印象是否明显不同于现有设计数据库给他的印象,并考虑产品所针对的独特性。设计被施加或在其被并入,特别是在工业部门所属的和在开发设计的设计者的自由度」。

相当认知的使用者
相当认知的使用者是概念上和假设的人物。上诉法院认可了在Samsung Electronics(UK) Ltd v Apple Inc.案件[3]的Birss法官的说明:以相当认知的使用者的观点评估设计。欧盟法院在PepsiCo v Grupo Promer案件[4]以及在普通法院提起上诉的Grupo Promer v OHIM案件[5]和在Shenzen Taiden v.OHIM案件[6]中已经讨论了相当认知用户的资格和属性。

Samsung认为相当认知的用户具有以下的特征:(1)他(或她)是打算将设计并入产品的用户[7];(2)与商标法的普通消费者不同,他特别谨慎[8]。(3)了解相关行业设计中通常包含的设计数据库和设计特征[9];(4)对相关产品感兴趣,并在使用时表现出较高的关注度[10];(5)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或设备具有某些特性使其不切实际或不常见,否则将直接对所涉设计进行比较[11]。Clarke法官补充说明:相当认知的使用者不能仅仅认知整体设计而不分析细节,也不会仔细观察可能存在的细微差异[12]

著作权法中实质近似判断标准的「一般观察者或听众测试法」的「一般观察者」即如侵权方法中的正常合理性之人,在法院判决中,「一般观察者」有时会与「平均一般观察者」、「正常合理之人」或「正常一般观察者」等名词交错适用。因此,正常合理之人与相当认知的使用者不一样。

婴儿浴盆的相当认知的使用者

法院认为本案的市场/产业部门是婴儿浴盆市场,而不是一般的浴盆市场。通常的情况是,相当认知的使用者是对婴儿浴盆兴趣并观察到的成人使用者,他们具有前述Samsung Electronics(UK) Ltd v Apple Inc.[13]的各项特征。

设计自由度

法院在评估「独特性」和评估保护范围时,都考虑设计师在开发设计方面的自由度。Hacon法官在Cantel Medical(UK) Ltd v ARC Medical Design Ltd案件[14]中讨论了设计自由度,列出了要考虑的关键点:(1)产品的技术功能或法定要件施加的约束;(2)在比较产品产生的整体印象时,归因于两种产品的相应部分之间的设计约束的近似性将没有多大意义;如果设计师至少在某些方面具有较高的设计自由度,则注意力可能会集中在具有可变性潜力的部分上。(3)近似性不能仅通过设计约束来解释,而倾向于趋于整体印象没有差异的看法,那么差异将导致相反的结论。(4)讨论设计进行比较的数据库时,Hacon法官说明:(a)明显不同的外观设计将赋予更大的保护范围;(b)对于产品间共通的特征给予很少或几乎没有的权重。

设计之图式

在本案中,一个问题是注册设计图式中显示的对比和颜色对于保护范围的影响。在PMS International Group Plc v Magmatic Limited[15]中,Neuberger勋爵说:「申请人应清楚说明注册设计中包括主张的内容和排除的内容,他们在使用方式上拥有广泛的自由。法院的任务不是向申请人提供建议。」他还引用了EUIPO设计部门的Martin Schlotelburg博士的著作:「……表现设计方式的选择等同于专利中权利请求项的草拟:包括设计特征,亦即请求保护它们。」

总之,由注册设计权的申请人决定申请什么内容;在申请时,要包括、省略哪些特征,以及如何表现它们。正如Munchkin公司所提及的,依据Magmatic上诉案件的法律见解,注册设计使用颜色和/或对比的图式进行了注册,那么颜色或对比度的使用都会限制保护范围。

婴儿浴盆的设计数据库

在一般的婴儿浴盆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设计数据库,相当认知的用户认知这一点,并且提供了其中很多的实际例子。其中包括:Tippitoes,Mothercare拖鞋型、Mebby Cocoon和Shnuggle Mk 1,它们是先前技艺的一部分。

图7:法院整理的婴儿浴盆的先前技艺

婴儿浴盆设计的技术约束和自由度

法院在评估独特性和保护范围时,必须考虑设计者开发设计的自由度。在此过程中,我们确定的产业领域即一般的婴儿浴盆市场。设计约束包括批量制造的约束。

法院整理出婴儿浴盆的设计师受到设计约束有8项:

  1. 适用一个比例范围内的宝宝。婴儿浴盆在其设计的年龄范围内适合不同大小和形状的婴儿;
  2. 婴儿浴盆必须方便携带。
  3. 婴儿浴盆需要在有水和婴儿进入的情况下能保持稳定。
  4. 婴儿浴盆需要在运输,存储和零售中易于堆栈。
  5. 需要有足够的空间来洗婴儿。
  6. 婴儿浴盆必须够小以便放入水槽中。
  7. 婴儿(至少在开始时)无法支撑自己或头部和四肢。
  8. 婴儿浴盆需要较低的价格且适合量产。

Munchkin公司先生只同意(1)-(6)项的设计约束,不同意(7)、(8)项是设计约束。Munchkin公司说明,尽管接受年幼的婴儿在使用婴儿浴盆时需要一些支持,但完全可以由看护人提供,婴儿浴盆提供部分或全部支撑的任何要求不是约束。婴儿浴盆必须适合批量生产和销售也不是设计约束。

设计数据库中婴儿浴盆的共通特征

Munchkin公司提出,Corcoran先生确定在设计数据库中很常见设计特征有:

  1. 拖鞋型婴儿浴盆(后部高于前部)(图7的Mothercare slipper, John Lewis value);
  2. 背部倾斜以支撑婴儿的头部;
  3. 屁股的隆起;
  4. 婴儿头部或背部的垫子,以保持舒适;
  5. 底座和侧面;
  6. 较窄的侧面和较宽的顶部;
  7. 围绕底座的裙边或法兰(脚垫)。

RCD-196设计权的有效性

Shnuggle公司认为RCD-196与现有的婴儿浴盆有很大的设计差异,后者是较传统的婴儿浴盆,要求婴儿在沐浴时能大幅度地向后倾斜,或者是「桶式」婴儿浴盆,需要将宝宝放倒的。

Munchkin公司认为,RCD-196是中间型浴缸,适合于比新生儿略大的婴儿使用,这既可以在3-5个月左右的时间里以更直立的姿势支撑,也可以在5个月或6个月内自行坐下。Munchkin公司认为,Tippitoes是类似的中间型浴缸有类似的特征,并且尺寸与Shnuggle Mk1相似。Tippitoes试图达到的目标,即针对相似年龄范围的婴儿,以更直立的角度向后倾斜,并带起的形式产生支撑,这两者之间存在近似之处。但是,设计权不能保护思想,Tippitos和RCD-196实现这些目标的方式在视觉上极为不同,从而导致了截然不同的设计。因此,法官认为RCD-196是新颖的且具有独特性。

RCD-763的设计权无效

就注册设计是否新颖而言,这是根据公众可知悉的先前技艺中相同外观设计来评估的。Lane小姐提交的证据是RCD-763与Shnuggle Mk 1相同,只是仅在特征的实质性细节上有所不同。她认为,从相当认知的使用者的整体印象来看,上述每一个细部差异都是微不足道的,以至于RCD-763的整体印象与RCD-196或Shnuggle Mk1(两者均在其申请日之前就已公开)所产生的整体印象不会不同,因此,RCD-763缺乏独特性而无效。

RCD-763的先前设计包括Shnuggle Mk1和RCD-196。Munchkin公司认为,RCD-763与RCD-196的差异点(如图8)有:(1)它没有颜色限制,是线条图;(2)侧面没有把手;(3)有背垫;(4)它具有不同的「岛形」凸起。(5)RCD-763具有凸缘,底座的下侧面与RCD-196不同,且RCD-196是厚壁的,而RCD-763是薄壁的;(6)凸缘虽然从上方看起来近似,但可以感觉到是较薄的轧制。

Clarke法官说明:我接受Shnuggle公司所提的Mk1和RCD-763之间的区别,但是我发现很难从RCD-196设计中感知浴盆壁的厚薄。因此,我同意Munchkin公司的看法。(1)RCD-196侧面的把手非常不引人注目,RCD-763中有无把手对视觉印象几乎没有影响。(2)背垫是不同的,但实际上,这些执行方式是很常见的。(3)凸缘是常见的,相当认知的使用者不会感兴趣。(4)边缘是一个卷边,但视觉效果是在整个浴盆顶部周围具有类似于RCD-196的扁平宽边缘。(5)底部岛形凸块在形状和位置上与RCD-196略有不同。以上这些细微差异没有足够的区别性,RCD-763因缺乏独特性而无效。

图8:RCD-196与RCD-763之比较图

确定注册设计的保护范围

PMS International Group Plc v Magmatic Limited[16]上诉案件中法院法官Kitchin LJ[17]说明:检视OHIM的审查指南有关设计图式之规定,共同设计的注册申请可以黑白(单色)或彩色提出(如图1)。如果颜色不构成设计的一部分,则通常以黑白方式提交设计。同样,如果某种特定的颜色确实构成了外观设计的一部分,则可以全部或部分使用该颜色。如果单色是设计的特征,则可以通过将设计放置在统一但不同颜色的背景上来显示出来。

在本案中,注册设计是一系列不带注释的CAD精描图。原告Shnuggle公司辩称,由相当认知的使用者解释RCD-196的颜色,将会解释RCD-196的颜色为灰白色,或者可能是蓝灰色。精描图没有特别目的,只是在精描图的色调差异中表明设计的形状。因此,Shnuggle认为设计范围不应仅限于蓝色,而是限制形状。

法院说明:RCD-196是以单色注册的,不论这是不是Shnuggle的意图。然而,相当认知使用者会认为精描图是灰白色的,或者是单一的蓝灰色,意图是指任何颜色或没有颜色,这一点我不能接受。如果Shnuggle公司只希望记录浴盆的形状,而不是积极选择蓝色,它可以提供墨线图或以单色的灰色阴影呈现。依据Magmatic案例的见解,我判断,RCD-196颜色的选择限制了保护范围。

注册设计、先前技艺和被指控产品给人的整体印象

Munchkin公司认为,与先前技艺相比(如图9),RCD-196的最显著特征是:(1)浴缸顶部和背面形成的完美椭圆形;(2)平坦边缘;(3)两侧中间的把手;(4)没有背垫;(5)蓝色;和(6)底部凸块的特殊形状。

Clarke法官说明:我同意Munchkin公司所列的清单,但我认为,隆起的凸块是在浴盆底部从一侧到另一侧的隆起,相当认知的使用者会注意到这一事实。我还要补充一项,我认为浴盆主体从椭圆形底部到椭圆形顶部向外张开的方式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特征。在Sit & Soak中没有前述的特征,除了我添加的最后一项。

图9:RCD-196与被告产品和先前技艺相比较

原告主张RCD-196与Sit & Soak的近似之处

Shnuggle认为,RCD-196与Sit & Soak之间的近似之处包括:(1)大体为椭圆形的横截面。(2)所有水平横截面均为椭圆形。(3)就高度和位置而言,非常近似的隆起「凸块」。(4)浴盆的上边缘相对水平地开始然后向上弯曲的方式,导致后部比前部高。(5)类似的滚动边缘效果。

被告主张RCD-196与Sit & Soak的差异点

Munchkin公司认为两个设计的差异点在于:(1)RCD-196的壁很厚,而Sit & Soak的壁很薄。(2)Sit & Soak稍长一些。(3)Sit & Soak的底部中间「腰部隆起」在拐角处略有不同。(4)Sit & Soak的背面比RCD-196向上延伸。(5)从侧面看时,两个边缘都向上弯曲,而Sit & Soak曲线略有不同。(6)Sit & Soak的软垫背部在主浴槽制造后就被粘在上面了。(7)Sit & Soak的底面是不同的。(8)Sit & Soak带有插头。

讨论与综合判断

Clarke法官说明:RCD-196和Sit & Soak之间的主要视觉相似之处在于两者的形状或比例的基座,尤其是当浴盆上升和向外张开时,其身体轮廓从底部开始,在边缘下方。我同意RCD-196和Sit & Soak的背部比前面高的设计特征是在视觉上近似,但这特征在设计数据库中的拖鞋式浴盆是常见的。因此,我认为相当认知使用者会给予这近似之处很小的权重。

Clarke法官说明:相当认知使用者将识别出以下主要差异:

  1. Sit & Soak没有显示出有如RCD-196顶部的完美椭圆形,而是被拉长并在后部以水滴的形状延伸,没有RCD-196顶部的完美椭圆形。我认为,相当认知用户会给这个特征很大的权量。
  2. Sit & Soak从浴盆的侧面和正面拉出的较薄且飘浮的边缘。相当认知用户将给这个特征重要的权量,因为这设计特征创建的视觉印象大不相同;
  3. RCD-196在厚边下方的两侧侧面有小巧、不引人注目的把手,而Sit & Soak侧面没有把手,而是在细长的后背上打了一个孔作为把手。我认为,相当认知用户会给这个特征重量很大的权量,因为后部和孔一起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印象。
  4. RCD-196没有后垫,而Sit & Soak的后垫则具有独特的形状,并延伸了后部的整个长度并围绕把手/孔。尽管我发现后背或头部的舒适垫是一个常见的特征,但是该垫在配置、尺寸和形状上都有一定的设计自由度,而Sit & Soak选择了这独特的背垫是设计数据库中所未见的,并能提供明显的视觉印象。
  5. Sit & Soak中存在大胆的对比色排水孔。RCD-196则没有任何排水孔;
  6. Sit & Soak底部是岛屿型的凸起,而RCD-196则是壁与壁之间的驼峰。我认为,相当认知使用者会感知到两个婴儿浴盆各不相同的凹凸形状产生不同的视觉印象,会给这项特征一定的权量。我不会把那个权量放得很高,但是会有一定的权量;和
  7. 我发现RCD-196的范围仅限于蓝色。Sit & Soak是白色的,后垫,排水管,脚和基座上的小防滑细节之间形成蓝色对比;
  8. 其他差异包括RCD-196中未出现的Sit & Soak底座周围的凸缘和底座上的附加防滑垫。我认为,相当认知使用者会注意到防滑垫,但权量却很小。
  9. 我不认为相当认知使用者会在使用中看不见的底部的差异上施加任何实质性的权量,但是Sit & Soak非常引人注目的蓝色支脚,也许足以引起注意。

法院认为:重要的是RCD-196与Sit & Soak并排比较所产生的整体视觉印象。根据我的判断,如果相当认知使用者退后一步,并排看这两者,并将它们与我提到包括先前技艺的所有内容直接进行比较,则Sit & Soak将在他或她的脑海中产生不同的整体视觉印象。即使我同意RCD-196的范围不限于蓝色,也会得出这个结论。基于以上的原因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Sit & Soak」给相当认知的使用者带来了不同的整体印象。Sit & Soak浴盆没有侵害RCD-196的设计权。

结语

实务上,几乎各国都允许设计专利或注册设计的图式可以不同形式之图式来呈现及表示出申请人想要请求保护之设计目标以及请求保护之部分和不请求保护之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图式中揭露的所有内容似乎都会对注册设计的保护范围造成重大的限制与影响(如图10)。本文重申黑白线条图优于CAD图像,因为CAD图像中的色彩或阴影会缩小注册设计的范围,严重影响权利人执行其注册权利。

图10:台湾核准的单色CAD图式的设计专利

由台湾著作权侵权相关判决可得知(如图11),所谓整体观念及感觉测试是「一望即知」的一种较主观之检测[18],不对二著作予以解构、分析其构成元素、相关配置及特征,仅就二著作整体观察比对,以一般理性阅听大众之直觉反应或主观的观感印象作为判断基准。然而,因为文化背景不同产生的主观认知,将导致侵权的判断陷入更难以预测、模糊或者令人困惑的结果。

反观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美国的设计专利制度、或是欧盟的注册设计制度,法院在侵权比对分析之前,必须依据图式解读系争专利(或设计)的保护范围。另外,有关专利要件及保护要件的实质审查,或是侵权诉讼中的侵权分析都会有一客观性指标的参考框架,这参考框架就是先前技艺可涵盖申请前所有能为公众得知之信息,法院会依据参考框架客观的分析系争专利新颖的设计特征,再进行系争专利(或设计)与被告产品之比对分析。由此可得知,著作权和设计专利的侵权分析内容和判断的主体和判断的理论依据完全不同,根本没有适用的余地。

图11:原告的金鱼美术著作与橙果的礼盒设计的金鱼之比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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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学历: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设计专利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设计专利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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