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期
2021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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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审理与救济委员会之行政法官违宪?
2021年最高法院U.S. v. Arthrex, Inc.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自从美国专利复审制度引进后,许多专利权人的专利都在复审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因此,陆续有人在法院中质疑,复审程序违反宪法。2021年6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做出U.S. v. Arthrex, Inc.案,认为行政专利法官做出的决定不受上级监督,确实违宪,并提出解决违宪问题的建议。美国专利商标局在6月29日也立刻宣布遵从最高法院建议,对复审决定提供「请求再开听证」的机会。

美國專利商標局亞歷山大校區大樓
图片来源:USPTO

美国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与行政专利法官

2012年后,美国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Patent Trail and Appeal Board)的复审程序可认定专利无效,此一委员会的成员,乃是美国法上特殊的行政专利法官(administrative patent judge)。

近年来,被复审程序认定专利无效的专利权人,都想要主张整个复审程序是违宪的。第一波质疑的是认为,专利无效的问题应该由美国宪法第3条的法官来决定,而非由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的行政专利法官决定。但第一波挑战却失败,2018年底美国最高法院在Oil States Energy Services v. Greene’s Energy Group案[1]认为,专利属于「公权利」,可以由行政部门来决定其争议[2]

因而,又有专利权人发起第二波挑战认为,如果行政专利法官是行政官员,为何他们的复审决定不受到上级长官的监督?

Arthrex 案事实背景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6条(a),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之组成,除了专利商标局长、副局长、专利局长、商标局长之外,其他都是行政专利法官,约有200余位。行政专利法官乃由商务部部长咨询专利商标局长后任命[3]。其中,根据专利法第3条,只有专利商标局长是由美国总统提名,并经参议会同意任命[4]

本案的背景事实为,Arthrex公司申请到关于骨科手术的程序与医疗器材之专利。Smith & Nephew等公司对系争专利申请多方复审程序,主张该专利无效。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由三名行政专利法官组成审理庭,最终认定系争专利无效。

Arthrex公司不服,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主张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之组成,违反了美国宪法第2条第2项第2款之任命条款。

Arthrex主张,行政专利法官属于主要官员(principal officers),应该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而目前由商务部长任命的方式,属于违宪。

美国宪法之任命条款

美国宪法第2条第2项第2款,一般称为「任命条款」(Appointments Clause),其规定:「总统经参议院之咨议及同意,并得该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赞成时,有缔结条约之权。总统提名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及其他未另作规定之美国官吏,经参议院之咨议及同意任命之。但国会如认为适当,得以法律将下级官员(inferior officers)之任命权授予总统、法院或各部长官。[5]

因此,只有总统在经过参议院咨询与同意下,可以任命主要官员(principal officers)。若是下级官员(inferior officers),该条款允许国会将任命权力授予总统、法院或各部长官。

2021年6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4票,对此案做出正式判决[6]。由首席大法官Roberts撰写多数意见书,判决书的第I、II部分,获得Alito、Gorsuch、Kavanaugh、Barrett大法官支持,但判决书的第III部分,Gorsuch 则不支持。

下级官员必须受到上级行政官员的监督或审查

多数意见认为,一方面,行政专利法官在多方复审程序中所行使的权力,不受到专利商标局长的审查;二方面,他们却仅由商务部长任命,似乎属于下级官员(inferior officers),这两者彼此矛盾。

在1997年的 Edmond v. United States案[7]中,最高法院曾说,必须由总统提命、参议院同意任命之其他人,对下级官员行使某程度的指挥与监督。

该案涉及由交通部长任命的海防刑事上诉法院(Coast Guard Court of Criminal Appeals)之法官。最高法院当时认为,这些法官属于下级官员,因为他们乃由行政部门中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任命之若干官员,行使有效的监督。最高法院认为重要的是,如果没有得到其他行政官员的同意,这些法官没有权力代表美国联邦做出最终决定。

行政专利法官之决定不受行政审查与监督

但是,本案中的行政专利法官,却没有受到这种上级行政官员的审查。虽然专利商标局长有行政监督的工具,但是,专利商标局长和其他上级长官,都没办法直接审查行政专利法官所为的复审决定。甚至,在专利法第6条(c),规定只有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自己可以同意再开听证(may grant rehearings)。这一限制,让专利商标局长对行政专利法官所为之复审决定,既无从进行监督,也不用为其负责。

根据专利法第318条(b),专利法官所作出的决定,也就是行政部门内的最终决定,专利商标局长只能根据行政专利法官的复审决定,核发并公告证书,撤消专利请求项、或是确认专利请求项有效。

专利商标局长可以间接影响复审决定?

有人主张,专利商标局长有各种方式,可以间接影响多方复审的过程。例如,局长可以在指派三名行政专利法官组成复审庭时,挑他偏好的人来组成。但是这种方式,会模糊了宪法任命条款所要求的政治责任,让当事人无法获得由专家组成审理庭做出公正决定,也无法让需负政治责任之官员对其透明决定负责。

另外,若专利商标局长对某些行政专利法官的复审决定不满,以后可以不再指派他们参与审理庭,但是对于他们已经做出的最终决定,却无权撤消。

至于商务部长,也没有办法透过撤换职务,有意义地控制这些行政专利法官,因为想撤换联邦行政官员,必须具有「提高该服务之效率」的这种理由。

虽然对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之复审决定,可以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但这种方式仍无法作为必备的监督方式。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宪法,行政专利法官行使的是「行政权」(executive power),总统就必须对他们的行为负最终责任。目前的设计方式,总统既无法自己监督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若该委员会做的不好,总统也无法要其他上级官员为其负责。因而整体而言,行政专利法官行使权力的设计,与联邦宪法任命条款想要让官员负政治责任的设计并不相符。

既然违宪,如何修改制度?

2019年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为,行政专利法官的设计属于违宪。当时上诉法院提到,如果要避免违宪,行政专利法官的终身职保障应该删除,让商务部长有权可以撤换行政专利法官[8]

此次最高法院Roberts大法官主笔意见书的第III部分,则提出有一种方法可解决上述违宪的状况。

原本专利法第6条(c)规定,只有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自己能对最终决定,决定是否进行再开听证(rehearing)。Roberts大法官认为,解决的方式,就是让专利商标局长,可对行政法官之最终复审决定,决定再开听证,并自己做成代表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之决定。

其认为本案适当的救济,就是将本案发回,先由目前的专利商标局长判断,对Smith & Nephew公司之复审案,决定是否再开听证。这样的方式,是最简单的修改方式。相对地,Arthrex无权要求由新的行政专利法官组成的新审理庭,再重新为复审程序。

Gorsuch大法官认为应该由国会决定

Gorsuch大法官之所以不支持Roberts大法官判决的最后一部分,是认为他所提出的解决方式并不妥当。因为国会当初已经立法明确表达,不希望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之复审决定,受到专利商标局长的审查。

学者还提到其他的解决方式。例如,要求行政专利法官都应该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并让总统可以直接审查行政专利法官所做的决定。或者,也可以将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改纳入司法部门,由司法部门来决定是否撤销专利。

Gorsuch大法官认为,要选择哪一种避免违宪的方式,应该属于政策选择,不该由最高法院解释怎么避免违宪,而应交给国会修法决定。

6/29 美国专利商标局公布,对复审决定可请求「再开听证」之审查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6月29日公告,为了因应最高法院U.S. v. Arthrex, Inc.案之判决,即日起提供暂时程序,让复审案当事人可对复审决定,向专利商标局长请求「再开听证」,进行审查;而专利商标局长自己也可以主动进行审查[9]

专利商标局特别强调这是一个暂时程序,因为目前并没有相关规定,之后专利商标局应该会制订行政规定,明确规定复审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时,到底该如何请求局长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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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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