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美国专利复审制度引进后,许多专利权人的专利都在复审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因此,陆续有人在法院中质疑,复审程序违反宪法。2021年6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做出U.S. v. Arthrex, Inc.案,认为行政专利法官做出的决定不受上级监督,确实违宪,并提出解决违宪问题的建议。美国专利商标局在6月29日也立刻宣布遵从最高法院建议,对复审决定提供「请求再开听证」的机会。
图片来源:USPTO
美国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与行政专利法官
2012年后,美国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Patent Trail and Appeal Board)的复审程序可认定专利无效,此一委员会的成员,乃是美国法上特殊的行政专利法官(administrative patent judge)。
近年来,被复审程序认定专利无效的专利权人,都想要主张整个复审程序是违宪的。第一波质疑的是认为,专利无效的问题应该由美国宪法第3条的法官来决定,而非由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的行政专利法官决定。但第一波挑战却失败,2018年底美国最高法院在Oil States Energy Services v. Greene’s Energy Group案[1]认为,专利属于「公权利」,可以由行政部门来决定其争议[2]。
因而,又有专利权人发起第二波挑战认为,如果行政专利法官是行政官员,为何他们的复审决定不受到上级长官的监督?
Arthrex 案事实背景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6条(a),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之组成,除了专利商标局长、副局长、专利局长、商标局长之外,其他都是行政专利法官,约有200余位。行政专利法官乃由商务部部长咨询专利商标局长后任命[3]。其中,根据专利法第3条,只有专利商标局长是由美国总统提名,并经参议会同意任命[4]。
本案的背景事实为,Arthrex公司申请到关于骨科手术的程序与医疗器材之专利。Smith & Nephew等公司对系争专利申请多方复审程序,主张该专利无效。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由三名行政专利法官组成审理庭,最终认定系争专利无效。
Arthrex公司不服,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主张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之组成,违反了美国宪法第2条第2项第2款之任命条款。
Arthrex主张,行政专利法官属于主要官员(principal officers),应该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而目前由商务部长任命的方式,属于违宪。
美国宪法之任命条款
美国宪法第2条第2项第2款,一般称为「任命条款」(Appointments Clause),其规定:「总统经参议院之咨议及同意,并得该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赞成时,有缔结条约之权。总统提名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及其他未另作规定之美国官吏,经参议院之咨议及同意任命之。但国会如认为适当,得以法律将下级官员(inferior officers)之任命权授予总统、法院或各部长官。[5]」
因此,只有总统在经过参议院咨询与同意下,可以任命主要官员(principal officers)。若是下级官员(inferior officers),该条款允许国会将任命权力授予总统、法院或各部长官。
2021年6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4票,对此案做出正式判决[6]。由首席大法官Roberts撰写多数意见书,判决书的第I、II部分,获得Alito、Gorsuch、Kavanaugh、Barrett大法官支持,但判决书的第III部分,Gorsuch 则不支持。
下级官员必须受到上级行政官员的监督或审查
多数意见认为,一方面,行政专利法官在多方复审程序中所行使的权力,不受到专利商标局长的审查;二方面,他们却仅由商务部长任命,似乎属于下级官员(inferior officers),这两者彼此矛盾。
在1997年的 Edmond v. United States案[7]中,最高法院曾说,必须由总统提命、参议院同意任命之其他人,对下级官员行使某程度的指挥与监督。
该案涉及由交通部长任命的海防刑事上诉法院(Coast Guard Court of Criminal Appeals)之法官。最高法院当时认为,这些法官属于下级官员,因为他们乃由行政部门中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任命之若干官员,行使有效的监督。最高法院认为重要的是,如果没有得到其他行政官员的同意,这些法官没有权力代表美国联邦做出最终决定。
行政专利法官之决定不受行政审查与监督
但是,本案中的行政专利法官,却没有受到这种上级行政官员的审查。虽然专利商标局长有行政监督的工具,但是,专利商标局长和其他上级长官,都没办法直接审查行政专利法官所为的复审决定。甚至,在专利法第6条(c),规定只有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自己可以同意再开听证(may grant rehearings)。这一限制,让专利商标局长对行政专利法官所为之复审决定,既无从进行监督,也不用为其负责。
根据专利法第318条(b),专利法官所作出的决定,也就是行政部门内的最终决定,专利商标局长只能根据行政专利法官的复审决定,核发并公告证书,撤消专利请求项、或是确认专利请求项有效。
专利商标局长可以间接影响复审决定?
有人主张,专利商标局长有各种方式,可以间接影响多方复审的过程。例如,局长可以在指派三名行政专利法官组成复审庭时,挑他偏好的人来组成。但是这种方式,会模糊了宪法任命条款所要求的政治责任,让当事人无法获得由专家组成审理庭做出公正决定,也无法让需负政治责任之官员对其透明决定负责。
另外,若专利商标局长对某些行政专利法官的复审决定不满,以后可以不再指派他们参与审理庭,但是对于他们已经做出的最终决定,却无权撤消。
至于商务部长,也没有办法透过撤换职务,有意义地控制这些行政专利法官,因为想撤换联邦行政官员,必须具有「提高该服务之效率」的这种理由。
虽然对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之复审决定,可以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但这种方式仍无法作为必备的监督方式。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宪法,行政专利法官行使的是「行政权」(executive power),总统就必须对他们的行为负最终责任。目前的设计方式,总统既无法自己监督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若该委员会做的不好,总统也无法要其他上级官员为其负责。因而整体而言,行政专利法官行使权力的设计,与联邦宪法任命条款想要让官员负政治责任的设计并不相符。
既然违宪,如何修改制度?
2019年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为,行政专利法官的设计属于违宪。当时上诉法院提到,如果要避免违宪,行政专利法官的终身职保障应该删除,让商务部长有权可以撤换行政专利法官[8]。
此次最高法院Roberts大法官主笔意见书的第III部分,则提出有一种方法可解决上述违宪的状况。
原本专利法第6条(c)规定,只有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自己能对最终决定,决定是否进行再开听证(rehearing)。Roberts大法官认为,解决的方式,就是让专利商标局长,可对行政法官之最终复审决定,决定再开听证,并自己做成代表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之决定。
其认为本案适当的救济,就是将本案发回,先由目前的专利商标局长判断,对Smith & Nephew公司之复审案,决定是否再开听证。这样的方式,是最简单的修改方式。相对地,Arthrex无权要求由新的行政专利法官组成的新审理庭,再重新为复审程序。
Gorsuch大法官认为应该由国会决定
Gorsuch大法官之所以不支持Roberts大法官判决的最后一部分,是认为他所提出的解决方式并不妥当。因为国会当初已经立法明确表达,不希望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之复审决定,受到专利商标局长的审查。
学者还提到其他的解决方式。例如,要求行政专利法官都应该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并让总统可以直接审查行政专利法官所做的决定。或者,也可以将专利审理救济委员会改纳入司法部门,由司法部门来决定是否撤销专利。
Gorsuch大法官认为,要选择哪一种避免违宪的方式,应该属于政策选择,不该由最高法院解释怎么避免违宪,而应交给国会修法决定。
6/29 美国专利商标局公布,对复审决定可请求「再开听证」之审查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6月29日公告,为了因应最高法院U.S. v. Arthrex, Inc.案之判决,即日起提供暂时程序,让复审案当事人可对复审决定,向专利商标局长请求「再开听证」,进行审查;而专利商标局长自己也可以主动进行审查[9]。
专利商标局特别强调这是一个暂时程序,因为目前并没有相关规定,之后专利商标局应该会制订行政规定,明确规定复审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时,到底该如何请求局长审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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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l States Energy Services v. Greene's Energy Group, 138 S.Ct. 1365 (2018).
- 该判决中文介绍,可参考杨智杰,专利审理暨救济委员会准司法化审理是否违宪?2018年美国最高法院Oil States Energy Services v. Greene’s Energy Group案,北美智权报第229期,201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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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U.S.C. § 6(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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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U.S.C. § 3(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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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U.S. Constitution, Art. II, § 2, cl. 2(“He shall have power,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to make treaties, provided two thirds of the Senators present concur; and he shall nominate, and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shall appoint ambassadors, other public ministers and consuls, judges of the Supreme Court, and all other offic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ose appointments are not herein otherwise provided for, and which shall be established by law: but the Congress may by law vest the appointment of such inferior officers, as they think proper, in the President alone, in the courts of law, or in the heads of depart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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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v. Arthrex, Inc., --- S.Ct. ---- (June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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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mond v. United States, 520 U.S. 651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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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hrex, Inc. v. Smith & Nephew, Inc., 941 F.3d 1320 (CAFC,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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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issues-information-implementation-supreme-courts-decision-us-v-arth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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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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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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