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期
2021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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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泡沫的余波 ─ Fed. Cir.发布​Hyatt v. Hirshfeld案判决 再诠释专利申请懈怠
黄兰闵/北美智权 智权法规研究组

Fed. Cir.发布Hyatt v. Hirshfeld案判决,即使申请人申请策略及做法并未违反美国专利法规,但若明显滥用USPTO专利审查制度,此一滥用行为及其影响,即构成专利申请懈怠的权利损害要件。

美国专利审查罕有专利申请懈怠(Patent Prosecution Laches)核驳事由,在诉讼案件也相对不常见到类似抗辩,但罕有、不常见,表示偶有引用、依旧可见,事实上,一有这类案件出现,通常都会引发讨论。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Fed. Cir.)2021年6月1日针对Hyatt v. Hirshfeld案发布判决结果[1],本案同时涉及潜水艇专利问题,应是近期较受瞩目的申请懈怠案件。

GATT泡沫

1861至1994年期间,美国原规定发明专利可自授权公告日起享17年保护,故申请人可藉由连续案申请策略,也就是在放弃母案前另提子案、放弃子案前另提孙案之类的操作,与USPTO审查官打持久战,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并利用申请案保密规定,等到相关技术及市场发展成熟,才让依对手产品量身打造的申请案授权公告、像潜水艇一样浮出水面狙击对手。

关税暨贸易总协议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时,美国即决心一并根除潜水艇专利问题,依当年配套修法调整后的新法,1995年6月8日起申请的美国专利案件,其专利权存续期间改为自所主张最早美国正式案申请日起计算20年。

然而,修法还是留了道后门。为帮助申请人过渡适应,凡专利权期间在1995年6月8日尚未届满的旧有专利或申请案,其专利权期间可能是授权公告日起17年,也可能是自所主张最早美国正式案申请日起20年,取两者较晚结束、新旧制中较有利专利所有人者。

于是,1995年春夏之交,大量过渡期的美国专利新申请案送件,据USPTO统计,在期限日前9天之内,该局收到超过5万件的新申请案,为全年预估量的1/4,即所谓GATT泡沫。

Hyatt申请案

GATT泡沫是众人合力造成,Gilbert P. Hyatt就是其中一位。根据Fed. Cir. Hyatt v. Hirshfeld案判决文描述,当时他复制11件既有申请案内容递交381件过渡期申请案,1995年10月24日,当时负责处理相关案件的技术部门主管Nicholas Godici曾为此与Hyatt会晤,Hyatt同意让每一申请案聚焦不同发明,但在这场非正式会议之后,Hyatt申请案少少几项请求项经修正补充,每案扩增到约300项请求项,总项数达11.5万项,其中4.5万项为独立项。无论是件数规模或内容复杂度,其他GATT泡沫申请人无出其右。

USPTO曾估计,Hyatt这近400件的GATT泡沫申请案,可能需花532年的审查时间才能处理完,而美国自1790年通过制定专利法,其专利制度发展迄今也不过二百余年。以本次诉讼涉及的08/457,211、08/456,398、08/472,062、08/431,639共4件申请案为例,4案总项数为1592项,平均每件有398项请求项。

 

08/457,211

08/456,398

08/472,062

08/431,639

简称

'211申请案

'398申请案

'062申请案

'639申请案

申请日

1995/06/01

1995/06/01

1995/06/06

1995/05/01

最早优先权日

1983

1983

1975

1970

说明书页数

576

576

238

518

图式页数

65

65

40

46

2003至2012年间,因Hyatt提出多件诉讼,指控USPTO书面叙述(Written Description)核驳有误之类,因部分诉讼结果可能左右相关案件的审查判断,审查后若法院有不同意见,还需撤销原核驳处分从头来过,故USPTO暂停Hyatt部分申请案审查作业。

2013年USPTO整理Hyatt各件申请案,依其说明书内容划分为11个申请案家族,并寄发11份官函,要求Hyatt (1)每组最多选600项请求项,(2)提示所选每一请求项的优先权日及母案内容支持依据,并(3)提交干净本请求项内容。

家族

申请件数

同家族申请案
申请日区间

最早优先权被主张案

同一说明书始见于

申请号

申请日

申请号

申请日

01

10

1990/03/13-1995/06/06

05/101,881

1970/12/28

07/493,061

1990/03/13

02

19

1990/03/30-1995/06/06

04/879,293

1969/11/24

07/457,451

1989/12/27

04

18

1977/11/09-1995/06/06

05/101,881

1970/12/28

05/849,812

1977/11/09

05

30

1989/05/25-1995/05/31

05/101,881

1970/12/28

07/357,570

1989/05/25

06

30

1989/10/10-1995/06/01

05/101,881

1970/12/28

07/419,911

1989/10/10

07

30

1986/04/03-1995/04/21

05/101,881

1970/12/28

06/849,243

1986/04/07

08

16

1995/05/03-1995/06/05

05/101,881

1970/12/28

07/279,592

1988/12/02

09

67

1991/09/20-1996/01/19

04/879,293

1969/11/24

06/504,691

1983/06/15

10

100

1988/12/22-2004/12/06

06/661,649

1984/10/17

07/289,355

1988/12/22

11

22

1987/12/03-1995/05/31

05/101,881

1970/12/28

07/128,659

1987/12/03

12

44

1995/05/01-1995/06/06

05/550,231

1975/02/14

08/034,627

1993/03/22

注:’639申请案属家族8,’211及‘398申请案属家族10,’062申请案属家族12

但Hyatt迟迟没有回音,在申请人不愿主动配合的情况下,同年USPTO征召12名资深审查官组成专责单位Group Art Unit 2615,开始处理Hyatt积案。据USPTO描述,当时审查官希望1st OA能尽可能完善,好在下一OA就标Final OA审结,所以每案光1st OA就用去4-5月时间(一般案件约2-3个工作日可完成),且每份1st OA长达数百页。可是Hyatt收到OA后往往又大改或全改请求项,实质重启整个流程,甚至回收Interference程序打输了的请求项默默再挑战。如此地狱模式的审查作业,5年即花费USPTO超过1000万美元,而Hyatt为这些案件所缴规费约700万美元。2015年USPTO开始在其他Hyatt申请案引用申请懈怠事由制发核驳。

地院攻防

USPTO指控Hyatt的申请模式实际是放弃取得专利权,比方主张数十年前旧案的优先权,在1995年6月8大限之日前利用11件申请案大量复制提交近400件过渡期申请案,未按协议让每一申请案聚焦不同发明,后并承认从无Master Plan,打开始就没想过如何划分各申请案。自1969年开始申请的近400件申请案,其申请策略只一个拖字。

Hyatt主张其他申请案的操作与系争4件申请案无关,并指USPTO处理他的申请案时严重延误[2],从未警告他有可能因此丧失专利权,且构成申请懈怠需先证明有中用权(Intervening Rights),但USPTO并未证明存在此一中用权。此外,Hyatt自认他的时间延误有正当理由,因为USPTO法规本就准许申请人增修请求项,以正确界定发明特征、与先前技术区别开来。

地院认为2003-2012停审的责任方为USPTO,拒绝考虑2012年后Hyatt其他申请案的申请审查情况,并指Hyatt巨量申请案情况特殊,USPTO未采取非典型程序加以应对处理,使其专利申请懈怠指控无法成立,毕竟USPTO主管人员作证时曾坦承,要USPTO在当时挪用更多资源处理Hyatt申请案并非不可能。因此,地院命令USPTO就系争4案中符合各项专利要件的请求项直接授予专利。

Hyatt、USPTO皆再提上诉。

Fed. Cir.攻防

Fed. Cir.认为地院错误套用申请懈怠判断标准,一则无视USPTO所提证据,偏重2002年前的状况,且只看系争4件申请案,排除其他过渡期案件,明显未作通盘考虑,不符申请懈怠判例原则;二则一再指责USPTO行为,却对Hyatt作为轻轻带过,忽略过去判例即已明白教示:申请人延误不会因USPTO延误而获宽免。

若就整体情况考虑,Fed. Cir.认为USPTO在地院已就Hyatt不合理且未解释的审查懈怠行为提出充分论证,而Hyatt的说词举证都不足以合理化其作为。例如自系争4件申请案优先权日算起,Hyatt拖了12-28年,才真正提出要审查的申请专利范围;再比方Hyatt近400件申请案及其请求项层层交织,优先权主张庞杂,申请案本身及复数优先权案超长文说明书、巨量请求项,内容多所重迭,甚至重复,加上申请人数年间皆未响应官方要求,没有提示各请求项的书面叙述依据及优先权日,审查官连先前技术比对基准日都难以掌握,何况2003年以前USPTO案卷尚未数字化,为考虑有无重复授权(Double Patenting)问题,必须比对一迭迭数公尺的纸本数据。Hyatt这种申请操作势必会无限期拖延审结时间。

Fed. Cir.认为,即使USPTO审查期间未曾以申请懈怠事由针对系争4件申请案作出核驳,仍可在35 U.S.C. 145诉讼程序主张申请懈怠抗辩,惟需佐以中用权证据,以证明确有权利损害事实。而就这点分析,不合理且未解释的申请人延误长达6年以上,如USPTO前述论证,即可作确有权利损害之推定。甚至像本案这种较罕见的情况,若专利申请人明显滥用USPTO审查制度(譬如申请人行为不合理增加USPTO行政负担,致使其他制度用者形同因此被课征税捐,甚至可能伤害公众利益、有损专利制度的良善本质、抑制有用技术的创新创造),此一行为及其影响,即可满足35 U.S.C. 145诉讼中申请懈怠抗辩所需满足的权利损害要件。而本案USPTO已满足Hyatt滥用其审查制度的举证责任,应由Hyatt举证无权利损害情事、申请懈怠问题。

Fed. Cir.决定暂不就新颖性、说明书书面叙述等议题出具审判意见,仅先撤销地院关于申请懈怠问题的判决,并将案件退回地院重新审理,让Hyatt有机会针对申请懈怠问题提出新的论辩证据。

余波

根据报导,Hyatt还有系属于USPTO程序的申请案尚未审结,Fed. Cir.发布Hyatt v. Hirshfeld案审判意见,只是双方斗法又一章的结束,这个超长篇的潜水艇专利及申请懈怠诉讼故事未完待续。

诚然,Hyatt巨量申请的形成背景及使用策略极端特殊,不容易再有人复制,但有专利律师指出[3],本案Fed. Cir.判决显示,即使USPTO审查期间未曾动用的核驳事由,仍有机会在35 U.S.C. 145地院诉讼程序中援引抗辩,且USPTO也可提出新证据,只不过为证明申请人行为构成申请懈怠,USPTO需证明有权利损害情事。就像不是太阳下一切人所造的都能符合专利适格性,申请人也不能无限制钻美国专利法规的漏洞,申请懈怠少见引用,不代表不会被引用。

另有专家建议继续观察Hyatt申请案其他诉讼案件的判决走向[4],尽管机率不高,但万一申请懈怠抗辩广泛运用到其他常见状况,例如无明确规画仅就先提连续案子案卡位、短时间内大量提交新案、申请案(家族)内容被认定过长或过于庞杂、申请期间新增独立项、没有响应官方未引用法条所做的非正式要求、官方审查成本高于申请人所缴规费之类,仍可能引发较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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