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期
2021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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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让与专利给他人后可否主张专利无效?
美国最高法院Minerva Surgical Inc. v. Hologic Inc.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在美国专利法判决中,存在一个特殊的「让与人禁反言原则」。典型的情况是,发明人将发明相关权利让与给受让人后,自己又实施相同发明,受让人因而对发明人(让与人)提告侵权,而发明人(让与人)抗辩 专利无效。此时,法院根据让与人禁反言原则,禁止发明人(让与人)主张自己让与的专利无效。2021年6月29日,美国最高法院做出最新判决,认为让与人禁反言原则至今仍然有效,但适用范围要加以限缩。

Minerva ES
图片来源:Minerva

发明的申请、转让过程

1993年,Truckai先生创立了NovaCept公司。1990年代末期,Truckai先生和其团队,发展了所谓的「NovaSure系统」的医疗器材。该器材的运作,乃是透过向子宫施加二氧化碳气体,并测量流出子宫的任何气体流量,来检测子宫穿孔。NovaSure 使用三角形的应用头,其设计符合子宫的形状,可在两分钟或更短的时间内消融整个腔内的子宫内膜。NovaSure系统还提供水分输送功能,其真空管可=在输送过程中从空腔中去除蒸气和水分[1]。 

系争二件专利申请案,都将Truckai先生列为发明人。1998年8月,Truckai先生美国专利申请案第09/103,072号(后来经过连续案申请,获得9,095,348号专利),并转让给NovaCept公司。2001年2月,Truckai先生将美国专利申请案第09/710,102号(后来经过连续申请案,获得6,872,183号专利),也转让给NovaCept公司[2]

表一、第6,872,183号的历程「用于检测体腔穿孔的系统和方法」

1999.11.10

申请临时申请案第60/164,482号

2000.11.10

申请延续案第09/710,102号

2001.2

权利转让给NovaCept公司

2003.3.27

申请连续案第 10/400,823号

2004.5.24

申请连续案第10/852,648号

2005.3.29

核准专利

2007

Hologic公司收购Cytyc公司

2017.4

复审决定无效

2020.11.20

专利届期

数据源:本文整理

表二、美国专利号第9,095,348号专利「接触式电凝的水分输送系统」

1998.5.8

申请临时申请案第 60/084,791号

1998.6.23

申请专利第09/103,072号

1998.8

权利转让给NovaCept公司

2004.10.6

申请分割第10/959,771号

2007

Hologic公司收购了Cytyc公司

2009.10.19

申请连续案第12/581,506号

2013.8.8

申请连续案

2015.8.4

核准专利,新增范围较大的请求项

2018.11.19

专利届期

数据源:本文整理

2004年,Cytyc公司收购了NovaCept公司,相关专利申请案之权利同时转让给Cytyc公司。2007年,本案的原告Hologic公司收购了Cytyc公司。

2004年,其中一件专利申请案,申请了连续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并于2005年获得’183号专利。另一件专利于2013年8月申请连续案,于2015年8月获得’348号专利[3]。至此,「NovaSure系统」获得完整的专利保护。

发明人自己做类似系统,并核准上市

发明人Truckai先生在2008年离开NovaCept公司后,另外成立Minerva手术公司,自己担任公司总裁、执行长、董事会成员。他们开发出「子宫内膜消融系统」(Endometrial Ablation System,简称EAS),在2015年获得相关专利,也获得美国FDA上市核准,并开始销售[4]

该系统使用消除子宫内膜细胞的应用头,与NovaCept公司专利系统的应用头不同,其依靠不同的方式来避免不必要的消融,它是「不透湿的」:在治疗过程中不会吸收任何液体[5]

受让人利用连续案新增范围较大之请求项

前面提到,系争二项专利在转让后,又经过多次连续案。在2013年,Hologic公司知道Truckai先生开发类似系统后,因而对「接触式电凝的水分输送系统」申请专利连续案,对NovaSure系统新增了一个请求项,特别将一般的应用头(不特别提及透湿性、吸水功能),也写入请求项[6]。’348号专利于2015年8月获得核准。
2015年11月,专利权人Hologic公司在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控告Minerva公司,主张Minerva公司的EAS系统,侵害了他们的二件专利。

地方法院基于让与人禁反言,被告不得主张专利无效

被告Minerva公司主张,自家的系统并未侵害系争专利,且系争专利也有无效事由。其中最重要的是,Minerva公司主张,Hologic公司在连续申请案新增加的请求项,亦即应用头,与原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并不相同,因为原本专利说明书描述的应用头是有透湿性的。因而,Minerva公司主张该一般应用头之请求项,属于无效[7]

Hologic公司则在地区法院申请即决判决,主张基于「让与人禁反言原则」(doctrine of assignor estoppel),被告Minerva公司不得在法院中主张’183号和’348号专利无效。

地区法院认为,发明人Truckai先生与Minerva公司存在紧密关系,故基于让与人禁反言原则,Minerva公司也不得主张系争专利无效。因此,地区法院以即决判决,认为系争专利有效,且进一步认为被告Minerva公司确实侵害系争二件专利[8]

该案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大部分同意一审判决,认为让与人禁反言原则仍然有效[9]

最高法院判决让与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限制

本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做出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让与人禁反言仍然是一个有效的原则,但也有一些适用上的限制。这个原则,必须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存在公平交易下,才有所适用。这个原则的内涵就是,若让与人曾表示过专利有效,就不能为相反表示。当让与人曾经担保一专利请求项为有效,他之后否定其有效性,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10]

但是,最高法院提出,如果让与人曾经做过的表示(不论明示或默示),与后来他提出专利无效之抗辩,两者间并没有冲突,也就没有违反公平性的问题。此时,就没有让与人禁反言原则之适用[11]

第一种情况是,发明人还没有担保过特定专利请求项有效之前,就签署了让与协议。最典型的情况发生在雇佣关系,员工在上班初期就签署协议,约定未来在受雇期间所完成之发明的权利,都转让给雇用人[12]

第二种情况是,让与人虽然在让与时担保专利有效,但是后来专利法修改,原本有效的发明,可能在新法下变成无效。

第三种情况,跟本案最接近。在让与人让与发明权利后,受让人自己修改了请求项。最可能情况是,发明人先提出专利申请,然后将申请案的权利让与受让人。然后,受让人可以在后续的专利审查中,修改请求项。如果新的请求项实质上大于(materially broader)旧请求项的范围,让与人并没有担保新请求项的有效性。让与人若没有担保新请求项的有效性,他就可以在诉讼中挑战新请求项之有效性。因为,他的前后立场并没有不一致,也就没有所谓的禁反言问题[13]

发回上诉法院,判断新请求项是否大于让与时请求项

最高法院最后指出,由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二审时,没有确认让与人禁反言的适用限制。而本案中,Minerva公司主张,其所挑战的请求项,比起当初Truckai先生所转让的请求项还要大。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认为,Hologic公司有没有扩张受让的请求项范围,并不重要。但最高法院认为,倘若Hologic公司的新请求项,实质上大于Truckai先生当初让与的请求项,则Truckai先生在让与当时,并没有担保新请求项的有效性。既然前后的表示没有不一致,就没有所谓的禁反言[14]

最高法院因而将上诉法院判决撤销,发回重审,并要求在重审时要讨论,Hologic公司的新请求项,是否实质上大于Truckai先生当初让与的请求项[15]

本案启发

本案对让与人禁反言原则的限缩,在实务上将产生一些影响。在最高法院说明的三种情况中,第一种情况其实是最常见的,可能影响也最大。

公司内部的研发人员,在任职初期就将未来的发明权益让与给公司。内部研发人员,其实最清楚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先前技术。因而,如果该名员工离职后到竞争对手公司任职,协助开发类似产品,该员工有可能反过来挑战原公司拥有的发明请求项。

另外,就本案的情况,让与人将申请中专利让与后,只担保让与时请求项的有效性,如果受让人之后继续修改专利请求项,实质大于原请求项范围,则让与人就不再担保该请求项的有效性。不过,这种情况必须是后续请求项被修改并扩大请求项范围,实际出现的机会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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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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