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期
2022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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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设计产业的知识产权争议与风险问题
陈秉训/(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副教授

专利权或著作权已有多年的历史。这些权利对设计产业产生多少保护效果却缺乏实证研究。本文在根据过去接触设计产业个案的经验,阐述设计产业所面对的知识产权争议问题,并提供与设计产业有关的商业风险的观察。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文化创意产业是当今重点产业之一。电视、电影、流行音乐、数字内容、设计及工艺产业等产业能健全的发展其必须依赖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这些产业中,设计产业涉及较广的内涵,从二维到三维,包括平面设计、工业设计、空间设计、和数字内容设计。针对设计产业的知识产权问题,有论者常关注设计专利的主题,但这比较是关于工业设计。工业设计通常涉及实体产品,其比较适合以专利权来保护。不过,平面设计、空间设计、和数字内容设计比较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内容。

风险因子一:组织型态

设计产业所实际面对的知识产权争议问题与其他商业风险,其受到个案组织型态的影响。设计产业大致上有三类组织:

  1. 设计家工作室:以个人或合伙型态设立的工作室,其在管理组织上比较没有严谨的设计,设计家本身会身兼数种功能,例如业务开发、财务管理等等。
  2. 设计服务公司:以公司型态经营的组织,其具有一定的组织架构,且公司内部有适当的专业分工。此类组织又细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纯粹提供设计服务的公司,而第二种是自己有设计品牌且委托他人制造,不过其仍保有设计服务之业务。
  3. 具有设计能力之产品制造公司:为一具规模的公司组织,其能够自行设计和自行生产。

风险因子二:商业模式

设计产业的商业模式也影响相关风险的严重性。基本上,商业模式即设计服务接案模式,包括主动开发客户、客户主动洽询、及有稳定客户。在执行面向,设计创作模式有个人创作、集体创作、或指导式创作(设计想法提供者和具体化设计想法之人员是不同人)。在与委托人沟通时,可能情境包括:委托人主导、设计服务提供商主导、或双方居于平等地位。设计完成品确认模式则有:事先约定验货标准、验货标准随时变动、或未曾有明确的验货标准。关于设计完成品交货模式,可能有标准程序、或无遵循标准程序。最后,在付款模式部分,有分期付款、事前付清、或事后请款。

重要的知识产权

对于设计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如果设计公司本身没有贩卖产品,设计专利不会是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具。或虽有营销具体的产品,但因为该产品属于流行性商品或限量商品,而无长期经营之必要,所以可能无申请设计专利之需求。

商业秘密管理之问题

商业秘密管理包括:公司建筑物的人员出入控管、Email管理、书面文件流动和存放管理、书面或电子文件的机密等级管理、会议参与人员管理、内部人员保密合约、外部人员保密合约、和作废文件管理等等。

保密合约是最基本的商业秘密管理,但是设计产业少数有和员工签订保密合约,或是双方的雇用合约中少有提到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另关于外包人员或委托制造商,于委外合约中有保密条款是罕见的现象。

甚至曾有个案,当其把设计图样拿给外包制造商生产时,该制造商竟然把该图样向其他设计同业兜售,以期望其他设计同业可以在该制造上那生产与该图样有关的产品。对此,商业秘密法提供刑事责任的救济制度;但受害业者可采用民事诉讼,或于合约中约定商务纠纷处理选择,例如商务仲裁、调解等等。至于对后续商业关系之影响,业者可在契约形成时制订防止违约风险之方式。

著作权管理之问题一:内部因素

若未与员工事先约定著作权归属,或甚至在设计成品完成后也无约定著作权归属,这样的实务可能造成「设计完成品」之著作财产权归属争议风险。根据台湾著作权法第11条第1项,员工「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是以该员工为著作人;但双方可以契约约定以雇主为著作人。若以雇主为著作人,则根据台湾著作权法第10条,雇主自然享有著作权,而著作财产权则归雇主。

在「设计完成品」视为「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之情况下,若设计公司未和员工约定著作财产权归属,员工仍有取得著作财产权之可能。此源自于法律文字的不明确问题。台湾著作权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此句的问题是可有二种解释。一是「如果受雇人为著作人时,则…」;二是「如果以契约约定受雇人为著作人时,则…」。前者是指无论员工是如何成为著作人,该职务上完成著作之著作财产权归于雇主;后者则指仅在契约有约定员工为著作人时,则当该契约未约定著作财产权归属时,雇主可取得著作财产权。

如果采第一种解释,设计公司可透过法律强制规定而取得著作财产权。但如果采第二种解释,当设计公司和员工间无契约约定时,员工仍能保有著作财产权。因此,在法律规范不确定的情况下,如果设计公司未与员工约定著作权归属,则员工可能仍拥有著作财产权。

应注意的是员工所「设计完成品」不一定属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例如,如果设计图样是在下班后完成的,该设计图样可能不会视为「职务上完成之著作」。或是,如果设计图样不是在公司内完成的,此也可能视为「非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一旦「设计完成品」被视为「非职务上完成之著作」,则根据台湾著作权法第10条,员工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管理之问题二:外部因素

若有使用外包人员从事设计,在未与外包人员签订著作权归属合约之情形下,此会造成该外包人员拥有与设计完成品有关的著作权。由于设计公司和外包人员是处于「出资人」和「受聘人」的关系。根据台湾著作权法第12条第1项,「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条情形外,以该受聘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出资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此法条架构类似台湾第11条第1项「职务上完成之著作」的规范。因此,在无契约约定时,外包人员为「著作人」。

不过,二者在著作财产权的规定上却不同。台湾著作权法第12条第2项规定:「依前项规定,以受聘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依契约约定归受聘人或出资人享有」;「未约定著作财产权之归属者,其著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亦即,关于外包人员的著作财产权归属,著作权法采取契约自由原则;但当无契约规范时,著作权法强制规定由外包人员所有。

另应注意的是客户因素也会影响著作权归属,因为修改的过程中,客户方的员工可能对内容表达有原创性的贡献而成为共同著作人,进而以共有人身份拥有「设计完成品」的著作权。

著作财产权归属不确定之风险

在无契约事先约定的状况下,设计公司对客户提出的设计完成品其著作权可能属于设计公司、员工、外包人员或客户。关于员工部分,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于工作场所中完成设计内容,则该设计的著作财产权会归属于设计公司。如果设计内容完成于工作时间之外、或工作场所之外,则员工可能保有该设计的著作财产权。关于外包人员和客户部分,只要无契约约定著作财产权归属,则该权利仍保留在外包人员或客户上。设计公司最好的状况是与外包人员或客户共有设计的著作财产权。

一旦著作财产权归属不明确,将造成二个负面效果。第一,如果设计公司与客户约定著作财产权移转给客户,则因为著作财产权原本不是属于设计公司,或是与外包人员或客户员工共有,而导致无法实际将与设计完成品有关的著作财产权移转给客户,进而造成设计公司无法避免的违约。

第二,设计公司或客户将不能以著作权人身份对侵害设计完成品的侵权人采取法律行动。如果他人侵害设计完成品,当案件进入法院时,侵权人势必会挑战设计公司或客户的著作权人身份。一旦挑战成功,设计公司或客户不具著作权人身份,则法院会驳回起诉。

知识产权管理之思考

设计家工作室、设计服务公司、及具有设计能力之产品制造公司等因其组织规模不同,而能够采取的风险控管措施亦有异。但基本的设计创作纪录管理是必要的,包括:创作人身份管理、创作人思考纪录管理、创作时外部意见纪录管理、和设计半成品管理等。

此外,若设计图样都是以单一计划结案的方式归档,这些智慧财产并无法再利用,例如产生延伸创作、或当作图库商品等等。因此,在知识产权管理部分,建议业者可建制内部的设计内容数据库,以将设计完成品或设计过程中的半成品等等图样纳入数据库,而予以保存与利用。数据库建置时,可以设计性质分类,以便于检索。

最后,设计产业运作现况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是相辅相成,或是有理论上的落差,有待更深的了解。本文建议有关部门可投入实证研究,以了解或改善知识产权制度在设计产业的实施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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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陈秉训
现任: (台湾) 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副教授
经历: (台湾) 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助理教授
华邦电子公司制程工程师
联华电子公司制程整合研发工程师
台湾茂硅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禹腾国际智权公司专利工程师
威盛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亚太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专案副理
学历: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智慧财产暨科技法律法学硕士
(台湾) 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所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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