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欲申请发明专利时,需要由专利申请权人备具申请书、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摘要及必要之图式,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 。而所需缴交的文件中,以「申请专利范围」最为重要,因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范围,是以申请专利范围为准,于解释申请专利范围时,得审酌说明书及图式 。
如果申请专利范围是以中文字所描述而成,而这些文字构成了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范围,使我们的发明能受到专利的保护。当被控侵权对象完全符合这些文字所描述时,就称为被申请专利范围之文义所读取(literally read on),而被申请专利范围之文义所读取时,就会被认定有文义侵害(literal infringement)。
为了能对文义侵害有更深入的了解,就让我们藉由Pfizer, Inc.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Fed. Cir. 2005)案件 ,来探讨有关降压药物的文义侵害吧。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本案系争专利
本案系争专利为美国专利第4,743,450号('450专利)[1],此专利的专利权人是华纳-兰伯特 (Warner–Lambert) 药厂,于2000年时该药厂被辉瑞 (Pfizer) 药厂收购。系争专利之申请专利范围总共有17项,其中的第1项及第16项为独立项,且与本案最为相关,列出如下:
1. A pharmaceutical composition which contains:
(a) a drug component which comprises a suitable amount of an ACE inhibitor which is susceptible to cyclization, hydrolysis, and discoloration,
(b) a suitable amount of an alkali or alkaline earth metal carbonate to inhibit cyclization and discoloration, and
(c) a suitable amount of a saccharide to inhibit hydrolysis.
16. A process for stabilizing an ACE inhibitor drug against cyclization which comprises the step of contacting the drug with:
(a) a suitable amount of an alkali or alkaline earth-metal carbonate and,
(b) one or more saccharides.
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是一种药剂组成,该组成中包含有血管张力素转化酶抑制剂 (ACE inhibitor),由于血管张力素转化酶抑制剂容易变质 (发生环化、水解及褪色等作用),所以组成中还需要一些稳定剂。而申请专利范围第16项则是一种避免血管张力素转化酶抑制剂发生环化作用的方法,同样也需要使用到一些稳定剂。
药剂组成中,所称的血管张力素转化酶抑制剂是一种降压药物的分类,该类药物可以使用于高血压的病人,以降低其血压,避免长期血压过高造成许多慢性疾病[2]。于本案件中的血管张力素转化酶抑制剂是指quinapril,其相关产品为Accupril®。
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与第16项中,最大共通点是都有使用到「saccharide(s)」这个词语。
「saccharide(s)」与「sugar」的意思
在台湾专利法施行细则中规定,台湾专利案件申请文件中,所使用技术用语的译名,若是有经台湾教育研究院编译者,应以该译名为原则;未经该院编译或专利专责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通知申请人附注外文原名[3]。由此可知,若使用有英文词汇,在台湾会以台湾教育研究院编所译的译名为主。
由于本案件中涉及「saccharide(s)」这个文字,所以我们有必要先探究这个词语的解释。
在台湾的台湾教育研究院双语词汇名词翻译中,「saccharide(s)」这个文字称为「醣类」[4]。而所谓的「醣类」,在台湾的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中解释为「由碳、氢、氧三种元素组成的碳水化合物,包括醣、淀粉及纤维素等。由光合作用合成,广泛的存于动植物体中,为细胞之构成要素,是动植物能量的来源。依其结构的繁简,大致可分为单醣类、双醣类、多醣类三种[5]。」
由上面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知道「醣类」是一种上位概念,而「单醣类、双醣类、多醣类」则属于醣类的下位概念。让我们更进一步详细说明与举例,单醣类(monosaccharide)是醣类最基础的单元,顾名思义就是「一 (单) 个」醣类,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熟知的单醣类有葡萄糖、半乳糖、果糖。双醣类 (disaccharide) 是由「两个」单醣类所组成,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熟知的双醣类有麦芽糖 (由两个葡萄糖组成)、蔗糖 (由一个葡萄糖与一个果糖组成)、乳糖 (由一个葡萄糖与一个半乳糖组成)。多醣类(polysaccharide) 则是由「多个」单醣类所组成,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熟知的多醣类有淀粉与纤维素(cellulose)。
前面叙述中,我们已经详细的解释了「醣类」。但我们可以发觉除了「醣」之外,我们还提到了「糖」一词,故我们也需要对「糖」一词作出解释。
在台湾的台湾教育研究院双语词汇名词翻译中,「糖」一词的翻译是「sugar」[6]。而所谓的「糖」,在台湾的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中的其中一种解释为「由甘蔗、甜菜、米、麦等提制成的甜性物质。如:『蔗糖』、『葡萄糖』。[7]」
综合上面所有的解释,我们可以知道「醣类」是一种最上位概念,而「单醣类、双醣类、多醣类」则次之,「糖」则属于最下位概念。
被诉侵权经过
被诉侵权人为梯瓦 (Teva) 药厂与兰伯西 (Ranbaxy) 药厂,因为向FDA提出了Accupril®的学名药许可之简易新药上市程序,而该学名药的组成中使用了微晶型纤维素 (microcrystalline cellulose)。辉瑞药厂于是向美国纽泽西州 (the District of New Jersey) 地方法院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被诉侵权人侵害了系争专利的申请专利范围,地方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人侵害系争专利,而依辉瑞药厂之声请颁布临时性禁制令,兰伯西药厂不服判决,所以提出上诉。
文义侵害与本案
所谓的文义侵害,指被控侵权对象被申请专利范围之文义所读取。而所谓文义读取,系指被控侵权对象包含经解释后的系争专利之请求项的每一技术特征,亦即经解释后的系争专利之请求项的每一技术特征均出现 (present) 或存在 (exist) 于被控侵权对象中,则称请求项文义读取被控侵权对象或被控侵权对象符合文义读取[8]。
在本案件中,兰伯西药厂对于「saccharide(s)」一词的解释提出质疑,认为所谓的「saccharide(s)」是指「sugar」,最多为十个单醣所组成,而不包含十个单醣以上所组成之多醣,例如microcrystalline cellulose。上诉法院认为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中所使用之词汇与兰伯西药厂的主张不相符,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与第16项中,提及「saccharide(s)」,皆不包含「sugar」,也未限制为十个或少于十个单醣。
兰伯西药厂持续争议对于「saccharide(s)」应使用较窄的解释,不应涵盖其学名药中所使用多醣microcrystalline cellulose,但上诉法院仍认为系争申请专利范围之醣类解释是可涵盖至多醣,且地方法院在此部分之分析并无错误。故认定兰伯西药厂有文义侵害。
上诉法院考虑地方法院在解释申请专利范围上无错误,且有文义侵权等情况,所以,维持了地方法院所颁布的临时性禁制令。
小结
在本案判决中,我们可以发现被诉侵权人集中火力在‘‘saccharide(s)’’一词的解释上。为了回避其学名药中所使用之多醣microcrystalline cellulose被「saccharide(s)」一词所读取,因此,被诉侵权人极力想要将「saccharide(s) 」一词解释限缩为「sugar」,但可惜未能提出有说服力的证明,最终,还是被上诉法院认定有文义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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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
郭廷濠 |
现任: |
台湾专利师 |
学历: |
台湾科技大学专利所硕士 |
专长: |
1. 药物药理学 2. 生技、医药专利 3. 药事、专利法规 |
证照: |
2020年度台灣专利师考试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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