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期
2022 年 0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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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报价单的代价:美国销售阻却专利新颖性
-2022年Junker v. Med. Components, Inc.案
李秉燊/台湾专利师

2022年2月10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以Junker先生与潜在客户间的信函构成商业销售要约,导致系争专利丧失新颖性而无效,撤销MedComp因故意侵权需赔偿Junker近125万美元的地院判决。本文试以本案为例,解析产业链中可能被认定落入销售阻却范围的行为态样,警醒读者凡具备专利条件的发明创新,都应及早寻求专业人员的协助申请专利,以获得国家的法律保护,并供相关专业人员作为未来评估发明目标可专利性时的具体依据。


图片来源:Pixabay

美国销售阻却专利新颖性

美国专利法第102条(a)(1)规定,若在专利的有效申请日前,发明目标已取得专利、发表于刊物、或被公众使用、「销售」,或其他能为公众得知者,则该发明将成为先前技术丧失新颖性,不得取得专利。惟,若前述事项是在申请日前一年为之,申请人即可主张优惠期,适用丧失新颖性例外之优惠[1]。美国专利法在新颖性这个专利要件特别定有「销售阻却」(on sale bar)的明文规定[2]。实务上,销售阻却的触发需要满足美国最高法院在Pfaff v. Wells Electronics, Inc.案[3]确定的两个条件:(1)销售商品必须是商业销售要约之目标(the product must be the subject of a commercial offer for sale);(2)发明已经做好申请专利的准备(the invention must be ready for patenting)。

案件缘起:一张报价单[4]

本案主人公Junker先生为美国第D450,839号设计专利(下称系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是关于一种「导管导引鞘」(Introducer Sheath)[5]的设计发明(如下图一所示)。Junker在公元2000年2月7日时提出该专利的申请;因此,1999年2月7日成为检视本案是否落入销售阻却的「关键日」(critical date)。换句话说,只要是在该关键日前所为之销售行为所隐含的发明将丧失新颖性,导致系争专利无效。

图一、系争导引鞘设计。

图片来源:系争专利与本案判决

Junker从1970年代就投入医疗器材行业,并创立了属于自己的公司,从事介入性医疗用之导管套组的销售;该导管套组组合中,通常包含将导管置入患者静脉的针头、注射器、导引线和导引鞘等器材。Junker凭借多年的销售经验和对导管置入程序的观察,开始着手设计在临床上更为实用的导引鞘;其将改造重点放在导引鞘把手的设计上,将把手的外型设计成像米老鼠的一双大耳朵,让执行手术的医师能够在导管置入的过程中更顺手地抓牢该导引鞘,且在完成置入程序后轻易地将导引鞘从中间分成独立两瓣,以进一步和导管分离并自患者身上取出。

无庸置疑地,这是个非常具有市场潜力的设计原型;然而,Junker自身并无能力进一步将其量产。因此,他开始接触一些医疗器材制造商,希望在小批量试产成功后委托其代工。最后,Junker找上Eddings先生和其所创立的Xentek Medical公司(下称Xentek)代工该导引鞘的设计,并引起一些更大型的医疗器材经销商对该导引鞘产品的兴趣。

1999年1月初,Xentek代理Junker开始跟第三人波士顿科技公司(Boston Scientific,全球最大的微创医疗器材公司之一)接触,希冀将该导引鞘产品销售给波士顿科技公司。该月8日,也就是本案关键日的1999年2月7日前,Xentek在回复波士顿科技公司的系争信函中包含了报价表(如下图二所示),并明确指出该价格是以特定数量包装、未灭菌,且按「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FOB)进行交易的标准予以报价。Xentek在信末提及希望与波士顿科技公司的业务代表当面继续议价。实际上,双方也确实在接下来的几个月持续磋商,直至交易完成。

图二、系争信函中的报价单。

数据源:系争专利与本案判决

案件历程

2013年Junker以MedComp公司生产制造的四款产品侵害系争专利权,向宾州东区联邦地院提起侵权诉讼。MedComp在审理过程中抗辩专利无效,因此上述Eddings在1999年1月8日回复波士顿科技公司的信函(下称系争信函)即成为是否因销售阻却使系争专利丧失新颖性而无效的争议焦点。

2019年1月,地院法官在判断专利有效性的即决判决(summary judgment)中,尽管承认系争信函中包含许多特定的商业用语;但法官在对系争信函的内容整体观察后,认为Junker和波士顿科技公司在当下仍处于初步磋商阶段,故认定系争信函并非商业销售要约,不构成销售阻却新颖性。最终,在系争专利有效的前提下,联邦地院MedComp因故意侵权,需赔偿Junker近125万美元[6]。MedComp不服,上诉CAFC。

报价单与特定商业用语构成「商业销售要约」

CAFC审理时,双方对系争信函寄出的当下Junker已经做好申请系争导引鞘设计专利的准备没有异议;因此,CAFC将审查重点放在系争信函是否构成商业销售要约,或只是表明双方正在进行初步磋商的证据。2022年2月10日,CAFC认定系争信函已构成商业销售要约,导致系争专利丧失新颖性而无效,故不仅地院判决被撤销,Junker也拿不到MedComp的任何赔偿。详细理由如下:

首先,CAFC循2016年Merck & Cie v. Watson Labs.的判决先例[7],阐明「商业销售要约」系指「另一方只要就要约内容简单加以承诺,即成立具有拘束力的契约(other party could make into a binding contract by simple acceptance)」。

CAFC认为,本案中Xentek是以系争信函单独且直接响应波士顿科技公司的「报价请求」(request for quotation),所以该信不是Xentek向多家公司不具有拘束力地主动报价或谈判邀请,而是为特定公司的需求进一步提出具体邀约行为

观其内文,系争信函尚包含许多典型商业契约中必要条款,其甚至对波士顿科技公司的报价请求提供有如型录,多种不同的购买选择。申言之,即使Junker一直强调Xentek在系争信函只是给予报价参考,Xentek亦在信中要求与波士顿科技公司的业务代表会面;实际上双方也确实在后续多次磋商后才达成合意。然而,CAFC显然不这么认为。CAFC指出信中除明确指明产品价格、运输和付款方式,亦针对双方责任分配或风险分摊等商业条款进行描述,具体性和完整性已然超过一般初步磋商,而构成具有拘束力的商业销售要约,故落入「销售阻却」的范畴。

小结与建议

与众多产业相同,生医产业已迈入专业分工与新兴经营模式的时代。但在产品委托代工、技术移转与开发过程中,有触发销售阻却的相当风险,使隐含的技术发明丧失新颖性,无法取得专利。在美国采绝对新颖性的架构下,应将销售阻却规定和法院判决纳入考虑。

如本案所示,即使发明(包含设计发明)人所属公司或其指定为其代理的公司,认为其和潜在合作厂商对该发明的合作洽谈只是初步磋商,不足以构成要约;但可能因为惯习,无意识地将常用的商业用语作为沟通的桥梁。此难保在往后激烈的专利战场上,不会被竞争对手翻出(美国采证据开示制度),并据以指摘该磋商文书构成商业销售要约,最终导致法院判决该发明目标所申请的专利无效。

其实还是那句专利人的诤言,「凡具备专利条件的发明创新,都应及早寻求专业人员的协助申请专利,以获得国家的法律保护。」虽然专利法下有优惠期(grace period)相关规定,但其仅为一年的期间倏忽即逝,吾等断不可轻忽。除在商场上需对每个交易行为态样审慎查核与评估,更应从源头做起,尽早对发明目标提出专利申请,从自身态度开始即致力提升专利申请的质量。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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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李秉燊  
作者: 李秉燊
现任: 台湾专利师
学历: 台湾阳明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博士候选人
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硕士
台湾阳明大学医学生物技术暨检验学系学士、硕士
美国Winston & Strawn律师事务所华盛顿特区分所
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杜克比较法和国际法学报》编辑
《交大法学评论》编辑
专业资格: 2018年度台湾专利师考试及格
2014年度台湾医事检验师考试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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