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期
2022 年 0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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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質疏鬆症治療藥物使用量的顯而易見性:
Hoffmann-La Roche Inc v Apotex Inc (Fed Cir 2014)
郭廷濠/台湾专利师

医药是许多人日常所必须使用到的,例如:有骨质疏松症的患者都需要定时使用相关治疗药物,但很少人会想知道自己使用的药物成分为何,更不用说进一步了解相关治疗药物的使用量。然而,药物的使用量是病症疗效的关键,用量未达治疗的最低用量,则相关治疗可能无效果。而且,药物的使用量也多半是专利权所保护的部分,更是医药专利侵权诉讼中热门争点之一。由此可知,药物的使用量有一定程度的重要性。

其中,治疗骨质疏松症的药物使用量之显而易见性更鲜有人探讨,因此,本文藉由Hoffmann-La Roche Inc. v. Apotex Inc. (Fed. Cir. 2014) 案件[1]来探讨骨质疏松症治疗药物使用量的显而易见性。

案件背景

本案被告奥贝泰克(Apotex)药厂因为向食品药物管理局 (FDA) 提出了Boniva®(成分为ibandronate) 的学名药许可之简易新药上市程序(ANDA),原告Hoffmann-La Roche药厂于是向美国纽泽西州 (the District of New Jersey) 的地方法院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被告奥贝泰克药厂侵害了系争专利的申请专利范围,奥贝泰克药厂则主张原告Hoffmann-La Roche药厂的专利显而易见,地方法院经过判决后认定系争专利因为显而易见而无效,被告奥贝泰克药厂不侵害系争专利。原告Hoffmann-La Roche药厂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所以提出上诉。

(停经后)骨质疏松症

骨质疏松症(osteoporosis)是一种全身性的骨骼疾病,主要成因是人体骨头中,蚀骨细胞的蚀骨化作用(bone resorption) 与造骨细胞的造骨化作用 (bone formation) 两者间不平衡所引起,当蚀骨化作用远大于造骨化作用时,骨质疏松症就会发生[2]

骨质疏松症的特征是人体骨骼组织之骨质含量降低,以及其微观结构的破坏。骨质疏松的危险性表现于骨头容易碎裂及骨折发生的潜在风险性皆大大提高,骨质疏松所造成的骨折容易发生于髋部关节、手腕与脊椎骨等[3]

停经后骨质疏松症 (postmenopausal osteoporosis) 则属于女性特有的骨质疏松症成因,主因是停经后的女性雌性激素分泌不足,进一步导致了蚀骨化作用与造骨化作用的不平衡[4]

本案系争专利与相关治疗药物

本案系争专利有两件,为美国专利第7,718,634号('634专利)与7,410,957号('957专利)[5],其中的'634专利与本案件相关,此专利的专利权人是Hoffmann-La Roche药厂。'634专利之申请专利范围总共有10项,其中的第1项具有代表性,列出如下:

1. A method for treating or inhibiting postmenopausal osteoporosis in a postmenopausal woman in need of treatment or inhibition of postmenopausal osteoporosis by administration of a pharmaceutically acceptable salt of ibandronic acid, comprising: (a) commenc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pharmaceutically acceptable salt of ibandronic acid by orally administering to the postmenopausal woman, on a single day, a first dose in the form of a tablet, wherein the tablet comprises an amount of the pharmaceutically acceptable salt of ibandronic acid that is equivalent to about 150 mg of ibandronic acid; and (b) continuing the administration by orally administering, once monthly on a single day, a tablet comprising an amount of the pharmaceutically acceptable salt of ibandronic acid that is equivalent to about 150 mg of ibandronic acid.

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是以ibandronic acid来治疗女性停经后骨质疏松症的方法,而主要内容是利用ibandronic acid作为治疗药物,治疗使用量为150 mg,每月服用一次。ibandronic acid的相关产品为Boniva®,于2005年在美国由FDA核准上市。

ibandronic acid是一种双磷酸盐类药物(bisphosphonates),是目前治疗骨质疏松症的首选药物,主要藉由药物结合骨质后被蚀骨细胞摄取,进一步抑制蚀骨化作用,并可增加骨质密度,双磷酸盐类药物能有效减少停经后骨质疏松女性的脊椎骨、非脊椎骨及髋关节骨折[6]

本案相关先前技术

为了挑战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的显而易见性,使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无效,本案的被告奥贝泰克药厂提出了一些先前技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先前技术列出于下:

美国专利6,468,559 号('559 专利)之内容揭露了口服使用双磷酸盐类药物,例如:ibandronate,且也揭露了在某些最佳实施例中会以每月一次的给药方式。

Lunar论文发表中揭露了研究人员为了使患者的顺从度提高,可使用高效力、低刺激性的双磷酸盐类药物,例如:ibandronate,而药物的给予方式可以是每月一次等,此种给予方式下,治疗药物仍具有效力。

Ravn论文发表中揭露则是比较了每天给予不同使用量的ibandronate,实验结果显示了有效的使用量为2.5mg与5mg,而且进一步发现2.5mg的效果几乎与5mg相同。

每月一次给予ibandronate的治疗方式是否显而易见

上诉时,上诉人Hoffmann-La Roche药厂主张地方法院的认定有错误,每月一次给予ibandronate的治疗方式具有非显而易见性。但上诉法院认为,在先前技术「'559 专利」及「论文发表」中,皆已揭露了每月一次给予ibandronate的治疗方式,地方法院的认定并无错误。

因此,上诉法院认为每月一次给予ibandronate的治疗方式显而易见。

每月一次给予使用量150mg的ibandronate作为治疗方式是否显而易见

上诉人Hoffmann-La Roche药厂主张,即便每月一次给予ibandronate的治疗方式显而易见,但每月一次给予「使用量150mg」的ibandronate作为治疗方式应具有非显而易见性。上诉法院则认为,在先前技术「Ravn论文发表」中,皆已揭露了有效的使用量为2.5mg的效果几乎与5mg相同,因此,由「Ravn论文发表」中可以得知每天使用5mg,连续一个月(以30天计算),则5mg乘以30天会等于每月150mg。

因此,上诉法院认为每月一次给予「使用量150mg」的ibandronate作为治疗方式显而易见。

小结

在本案判决中,我们可以系争专利是以每月一次使用量150mg的ibandronate作为女性停经后骨质疏松症的治疗方式,而上诉法院认为先前技术中已揭露了每月一次给予ibandronate的治疗方式,再进一步藉由其他先前技术中已揭露的每天使用5mg为有效使用量,再配合连续使用30天,可得出每月一次使用量为150mg,故系争专利因为显而易见而无效。

Newman法官的不同意见书

Newman法官认为上诉人Hoffmann-La Roche药厂的Boniva®费时12年之久的时间做临床试验来评估每月一次给予使用量为150mg的ibandronate的安全性及可行性,不同于一般使用量,本案是以150mg的高使用量。

虽然,部分先前技术在本案中具有重要性,然而,本案中,仍无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一次性高使用量150mg的使用仍安全及有效。且能否以5mg乘以30天会等于每月使用量150mg的计算方式来认定,仍有疑虑。

笔者意见

虽然,上诉法院利用先前技术所揭露的内容,认定系争专利显而易见而无效有其依据。但本文较为赞同Newman法官的意见。

药物的研发需要历时许久的时间,进一步确认是否能安全的使用于治疗。假设若每日需服用一颗药锭,而有证据指出每周使用一次是可行的方案,则吾人是否能据以认定每周一次,一次服用七颗相同药物的药锭是可行方案?则有疑虑。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每月使用一次ibandronate的治疗方式已被揭露于先前技术中,但以5mg乘以30天会等于每月使用量150mg的计算方式来认定系争专利显而易见仍稍嫌速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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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郭廷濠
现任: 台湾专利师
学历: 台湾科技大学专利所硕士
专长: 1. 药物药理学
2. 生技、医药专利
3. 药事、专利法规
证照: 2018年度台灣专利师考试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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