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期
2022 年 0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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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收购与反垄断法之争议:
由单细胞基因定序平台之专利战谈起(一)
叶云卿/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研究所 教授

本文将介绍法院对于专利权人收购专利之违反性判断依据,并做为生物科技产业之专利策略之参考。

※「专利收购与反垄断法之争议:由单细胞基因定序平台之专利战谈起」将分为两期刊出,本文为第一部分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2011年11月路透社报导生命科学研究和临床诊断产品的全球领导者Bio-Rad Laboratories与10x Genomics,Inc.公司,双方就全球数项专利争议达成和解,双方自2017年所启动的包含美国与欧洲专利战至此告一段落。双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各有胜负,然而10x Genomics在其中一件专利诉讼中反诉指控Bio-Rad公司透过收购RainDance,以掌控单细胞定序主要技术之行为违反反垄断法。

专利并购与反垄断法

专利法与反垄断法之立法目的,前者在于鼓励创新,而后者禁止市场不公平的竞争。专利权提供专利权人20年排他权,以利专利产品免于其他竞争,提供创新的诱因。在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虽有一段期间之排他权,然而因为技术仅代表众多产品市场其中一项产品,因此专利产品很少会出现反垄断之现象。然而,当专利产品相当成功,而发展出自己的经济市场时,或成功取代现有产品市场,此时专利权人的行为,将引发反垄断法的检验。

专利权人可自由行使权利,以及包括利用合法方式保持技术的优势。因此,当专利权人并购专利,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可能造成消除竞争时,也需要受到反垄断法的检视。依据《克莱顿法》,当收购的结果,可能会大大减少竞争,或倾向于造成垄断,此类收购行为将被禁止。其次,根据《Sherman Act法》第2条,当收购专利使一间公司获得垄断权力,就产生违反Sherman Act之疑虑。因此,参与收购数量庞大的专利的公司,如果符合上述情况,将受到反垄断法之检视。

专利收购之检验标准—1982年SCM Corp

关于收购多项专利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1982年SCM Corp.[1]指出:「如果一个公司于获得专利时不违反《克莱顿法》,那么其后对专利的持有的行为,也不能被认为违反了该条规定。而如果一个公司合法地获得了专利,那么它必须有权在专利法规定的17年内不受反垄断责任的威胁。」

换言之,如果收购专利在当下情境无法证明其违反第7条规定,即便日后取得垄断权力,亦不能追究第7条之责任。

Bio-Rad vs 10x诉讼有关反垄断争议

诉讼背景

本件反垄断的反诉,系因Bio-Rad于2019年12月18日向麻州地方法院提起专利诉讼,指控10X侵犯一项专利以及其由哈佛大学取得授权的两项专利。此三项专利一部分移转至北加州地方法院审理,其余部分双方在该地区法庭进行审理。麻州联邦地院则针对10X反垄断之诉进行审理[2]

Bio-Rad和10X二间公司是生命科学研究工具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包括大学、制药公司、医院、政府和其他客户每年有高达500亿美元市场,需要DNA测序仪,其中就有这二间公司制造。二件公司在技术开发与专利有许多纠葛。早在,2012年,Bio-Rad收购生命科学公司QuantaLife后,过去曾短暂为Bio-Rad工作的三位QuantaLife的科学家离职后组建10X公司。此后,双方就卷入知识产权争议。除本件诉讼外,Bio-Rad还在达拉瓦州起诉控告10X的专利侵权本件,并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ITC调查。另外,10X还是其他法院的专利原告。

本案有关反垄断争议,主要系因2017年Bio-Rad收购了生命科学公司RainDance Technologies,Inc.(RainDance),该公司拥有与ddPCR分析相关的专利。RapidDance提出152件诉讼,而在Bio-Rad并购该公司后,由Bio-Rapid承接诉讼,本案即专利诉讼反诉主张。10X于2020年1月24日提出了这些反垄断反诉,并于2020年2月5日对反诉主张进行修正,法院于8月做出判决。

10X反诉主张

10X的反诉源于Bio-Rad2在017年对RainDance的收购,其主张Bio-Rad在三个市场,包括ddPCR以及两种类型的基因分析市场:droplet single cell Product (DSCP)以及Droplet Genetic Analysis Technology (DGAT),涉及不法竞争。

10X声称收购RainDance之前,Bio-Rad在ddPCR市场有90%市占率,而并购后占有率超过90%。在DSCP市场,系以droplet在单细胞中分析DNA序列工具之市场。DSCP市场主要市占率由二间公司构成。在DGAT市场,是ddPCR与DSCP上游市场,包括以液滴为主技术与专利,因此如果Bio-Rap专利范围过广,将垄断以droplet为主的市场,且可以要求高额的权利金。10X声称因握有DSCP下游市场产品与专利,因此是Bio-Rap的竞争对手,也是客户。

此次收购使Bio-Rad在ddPCR与DGAT取得垄断力量。Bio-Rad透过并购,在ddPCR市场排除竞争者BioDance之研发与产品,在DGAT市场,透过并购BioDance取得大量专利,构成「专利丛林」之现象,使其他竞争对手难以进入市场,或使竞争对手需考虑营运所带来的诉讼风险,导致反竞争专利授权价格上涨。最后,在DSCP市场,10X声称Bio-Rad具有“特定意图”,藉由利用其专利诉讼活动意图将10X排除市场。

针对反垄断的控诉,10X提出7个为反垄断法主张,法院批准驳回反诉I、III和IV的请求,并拒绝驳回II、V、VI和VII的请求,其主张如下:

反訴I: 指控Bio-Rad在DSCP市场上收购RainDance是非法的。因为根据Clayton法案,因为收购行为减少竞争,并倾向于在这个市场上形成垄断。

反訴II: 指控Bio-Rad对RainDance的收购减少了竞争,将构成倾向于在上游DGAT市场上形成垄断,这违反了《克莱顿法》。

反訴III: 指控Bio-Rad试图垄断DSCP市场。10X指控Bio-Rad非法收购RainDance,拒绝以合理价格授权其专利,并在诉讼中将其专利组合武器化,其行为符合《谢尔曼法》第2节所禁止之从事掠夺性和反竞争行为。

反訴IV: 指控Bio-Rad收购RainDance,并提起相关专利诉讼,代表非法企图垄断或企图垄断DGAT市场,违反《谢尔曼法》第2条规定,因为如果Bio-Rad成功,将在该技术市场领域实现垄断市场占有率。

反訴V: 指控Bio-Rad对RainDance的收购对ddPCR市场,巩固了现有的垄断地位,根据《克莱顿法》其行为非法。

反訴VI: 指控Bio-Rad已经垄断或试图垄断ddPCR市场,根据《谢尔曼法》第2节是非法的。

反訴VII: 指控,依据《加州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7200条规定的不公平竞争等规定。10X认为,Bio-Rad的行为损害了依赖这些市场创新和竞争性定价的科学和医学界的加州居民。

法院审理意见

个人可以根据《克莱顿法》第4节或根据第16节对违反《克莱顿法》的反托拉斯法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金钱损失。然而,个人原告必须证明违反《克莱顿法》以及反垄断损害二项要件。以下是法院对于是否违反《克莱顿法》与谢尔曼法的意见

1.反诉第一项分析:DCSP市场违反《克莱顿法》

10X声称Bio-Rad通过收购RainDance在DSCP市场违反了《克莱顿法》,因为该行为可能透过排除“产品”的竞争对手和减少市场创新来损害竞争。但法院认为,RainDance并非DSCP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其次,法院认为10X在其他诉讼中声称,本身才是单细胞基因组学领域公认的市场领导者,特别是10X的Chromium单细胞仪器,前百大有93个研究中心使用。另外,10X无法证明起诉时与收购RainDance时,Bio-Rad的市场占有率。因此,法院无法评估市场占有率来确定Bio-Rad起诉时或合并时,是否在DSCP市场非法行使市场力。

有关购买专利部分,法院指出10X未能合理地说明合并RainDance赋予了Bio-Rad在DSCP市场的市场力量。虽然,10X声称Bio-Rad合并后专利组合使得取得诉讼上的优势,然而此一状况,无法做为Bio-Rad在DSCP下游产品市场有市场力,只有提供潜在的证据表明Bio-Rad在累积技术市场的角落具有市场力量。

其次,10X声称Bio-Rad为其在DSCP市场的专利授权金收取超越竞争价格。授权金收取超过竞争定价,可能是市场力量的有力指标。然而,声称价格具有超竞争性是一个法律结论而非事实,并且必须得到具体事实指控的具有市场力量。

整体而言,法院认为Bio-Rad在DSCP市场的行为,仅是一种良性竞争。因此,10X未能举证在DSCP市场构成反竞争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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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云卿
现任: 北美智权(cn.naipo.com)外稿作家
台湾世新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所 教授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学历: 美国旧金山金门大学 法律博士(SJD)
美国华盛顿大学 法律硕士(LLM)
台湾政治大学 法律硕士
台湾大学环境工程所 工程硕士
经历: 台湾科技大学专利所 助理教授
美国旧金山 Suzan See Law Office法务
美国硅谷 Vivian Lu Law Office法务
台湾建业律师联合事务所律师
台湾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产学合作计划: 美国诉讼管理产学合作计划
代表著作: 营业秘密刑事责任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置
专利意见书在诉讼上之运用
證照: 律师、台湾专利代理人、环境工程技师、仲裁人、ISO14000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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