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期
2023 年 0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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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2年EUIPO的注册共同设计无效决定选辑(一)
叶雪美/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我们在2019年至2022年EUIPO无效部门、上诉委员会及普通法院的判决中选出一些有关注册共同设计的新判例法。本文就该等判决在注册设计的新颖性及独特性判断法理和原则加以分析探讨,希望能供专利业界及法界、学界做为参考。
※「2019-2022年EUIPO的注册共同设计无效决定选辑」将分为五期刊出,本期为第一部分

EUIPO的注册共同设计(注册设计)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保护新产品的形状和外观。注册设计是在2003年4月1日生效,这意味着关于注册设计方面的判例法体系(例如独特性)仍在发展中。由于国家法院对注册设计的判决很少见,因此,EUIPO无效部门及上诉委员会及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的判决提供了关于如何解释注册设计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件与有效性的宝贵信息。

新颖性审查相关案例

新颖性无效诉讼成功案例

案例1. 无效号 106150:Wheel Trade Dariusz Wichliński(申请人)v. DIZING(注册设计所有者)

DIZING于2018年12月11日提交注册的编号005879517-0001共同设计(如图1所示,简称系争注册设计)是属于「车辆轮箍」类。2019年4月9日,EUIPO 的无效部门宣布该注册的共同设计无效,因为它与无效申请人提交的在先公开内容相比不具有新颖性及独特性。

图1:注册设计005879517-0001的图式

图2:RCD 005879517-0001与在先设计之比对图
p2

该无效申请人主张,该轮箍设计先前已被系争注册设计所有者在社交媒体网站Facebook和Instagram上的贴文中公开。这些社交媒体贴文是关于2017年12月在德国埃森(Essen)举行的车展,亦即系争注册设计的申请日期前一年。无效部门认为,社交媒体贴文,轮箍设计不仅在互联网上公开,而且还在Essen车展上向社会大众公开。因此,无效部门决定同意无效申请人的主张,并得出结论认为争注册设计不是新颖的,因为它与在先公开的设计相同。这决定中注册设计 所有者的先前揭露已被用来对付他们。通常,最好的做法是在设计公开之前申请注册共同设计。该决定还表明社交媒体网站可以成为无效诉讼在先设计的有价值和有效的来源。

案例2. 无效编号 10327:Songmics International GmbH(申请人)v. 与深圳市友客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设计所有者)

深圳市友客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提交注册的编号004495422-0001共同设计(简称系争注册设计)是属于「办公椅」类。2019年9月16日,EUIPO 的无效部门宣布该注册共同设计无效,因为无效申请人(Songmics International GmbH)提交的在先设计与系争注册设计相比较不具新颖性。

图3:系争注册设计与Amazon网站上公开销售的在先设计
p3

无效申请人主张,系争注册设计中显示的设计并不是新颖的,因为它于2016年在Amazon网站上向社会大众公开。然而,注册设计然而所有者则主张,互联网的证据不可靠,因为网站是可以更改其内容的。无效申请人反驳了这一主张,主张证据显示了亚马逊标准识别号,该识别号是在该商品首次在Amazon网站上销售时生成的,并且该编号是揭露日期的充分可靠证据。无效决定在这方面同意无效申请人的意见,并得出结论认为注册设计不是新颖的,因为系争注册设计与在先设计相同。这一决定强化了一个事实,亦即Amazon网站上的产品列表可以在 EUIPO 的无效诉讼中用作为有证据力的在先设计。

新颖性无效诉讼失败的案例

案例3. 无效编号106059:eDirekte 24 OÜ(申请人)v. Boatsauna OÜ(注册设计所有者)

该无效决定关于编号:005942737-0001的注册共同设计(简称系争注册设计),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提交,属于「桑拿」类。2019年11月8日,EUIPO 的无效部门驳回了无效宣告申请。

图4:RCD 005942737-0001与在先设计的比对图
p4

无效申请人主张,系争的注册共同设计与早先提交的注册设计 相同。根据《共同设计条例》,如果两项设计的特征仅在非实质性细节上有所不同,则这两项设计被视为相同。重要的是要注意,无效申请人没有援引缺乏独特性作为无效的理由。无效部门解释说,「但是,审查不会扩展到申请中未依赖的理由」。例如,当申请人专门质疑共同设计的新颖性或独特性,无效部门将仅审查援引的理由。因此,无效部门无法审查各个特征,只能评估系争注册设计的新颖性。

新颖性仅根据系争注册设计中公开的整体印象进行评估,因此「如果系争共同设计仅以黑白(或单色)复制,则不会考虑在先设计中发现的颜色」。无效部门的结论是,系争注册设计与在先设计存在实质性差异,例如门的设计差异。无效部门解释说,系争设计是一个宽木框的玻璃门,一个圆形把手和一个较大的锁在左侧,但相比之下,在先设计都是玻璃门,没有木门。框架和金属手柄和铰链固定在玻璃上。无效部门因此认定系争注册设计具有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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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学历: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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