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5期
202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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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AI产出之著作权登记:
USCO 2023年《Zarya of the Dawn》著作权登记案
王思原/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暨传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2022年9月15日,美国艺术家Kristina Kashtanova以自己为著作人,向美国版权局(US Copyright Office,USCO)申请《Zarya of the Dawn》之著作权登记。登记后不久,USCO从社群媒体得知《Zarya of the Dawn》之创作过程涉及Midjourney 人工智能(AI)之使用。USCO认为Kashtanova并未于申请时揭露AI使用情形,有提供不实陈述之嫌,有意撤销其登记……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本案背景

2022年9月15日,Kristina Kashtanova向USCO提出著作权登记申请。依其提供的信息及著作样本,要登记的目标是一本名为《Zarya of the Dawn》的漫画书。该书连同封面共18页,内容由图像及文字构成,著作人为Kashtanova本人。USCO于是日完成审查登记程序,登记号为VAu001480196[1]

图一:Zarya of the Dawn标题页及第2页

图片来源:US Copyright Office, Re: Zarya of the Dawn (Registration # Vau001480196).

登记后不久,USCO发现Kashtanova自己在社群媒体上表示《Zarya of the Dawn》是由使用Midjourney AI生成的作品。由于申请书中并未揭露AI使用情形,亦未就任何部分声明不专用,USCO认为本件有申请内容不实或不完整之嫌,遂于2022年10月28日去函Kashtanova,表示有意撤销其登记,但同时给予书面辩驳之机会。USCO于2022年11月21日收到Kashtanova的律师来函,说明AI使用情形,并提出两项不应撤销登记的理由:(1)系争作品是Kashtanova自己的创作,Midjuorney只是辅助工具;(2)退而求其次,系争作品的某些部分应具可登记性。理由在于,文字是由Kashtanova创作,而且她对文字及图像的选择、汇整及编排具创作性,构成受著作权保护之编辑著作。USCO于2023年2月21日发函给Kasntanova的律师,告知最后决定[2]

可登记性判断之法律标准

在分析《Zarya of the Dawn》是否具可登记性之前,USCO先阐明判断之法律标准。依美国著作权法之规定,著作权保护之目标须符合「原创性」及「人类创作」两项实质要件。根据最高法院于1991年Feist Publ’ns, Inc. v. Rural Tel. Serv. Co.案的分析,原创性之内涵包括原始性及创作性,亦即,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且具备足够创作性。只要有少许创作性(modicum of creativity)即可满足要求,但全然欠缺创作火花(creative spark)或创作性微不足道的著作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其次,著作权保护之目标仅限于人类创作。最高法院于1884年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案即已确立此一法则。非人类创作则不受著作权保护。例如,第9巡回上诉法院于1997年的Urantia Found. v. Kristen Maaherra案指出,著作权法之立法意旨不在于保护神灵的创作,故由非人类之灵体(spiritual beings)所创作的书不受著作权保护。USCO之登记实务作业向来遵循法院见解。USCO实务手册(Compendium of U.S.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即规定,对于猴子拍摄的照片或记载圣灵(Holy Spirit)为著作人的歌曲之登记申请,应予核驳[3]

《Zarya of the Dawn》中的文字

根据Kashtanova的说法,《Zarya of the Dawn》中的文字完全由其自行撰写,并未藉助包括生成式AI在内的任何工具。USCO相信其说法,认定系争文字为人类创作。此外,USCO认定系争文字的创作性已超越Feist要求门坎,从而应受著作权保护,具可登记性[4]

图像与文字之选择及编排

依Kashtanova的说法,《Zarya of the Dawn》的图像的选择及编排,是由她自己完成。USCO相信其说法,认定系争作品中图像与文字的选择及编排为人类创作,且达Feist对于创作性之要求,从而构成受保护之编辑(compilation)著作[5]

个别图像

为判断《Zarya of the Dawn》中个别图像是否受具可登记性,USCO花费相当篇幅解释Midjourney的运作过程。依其说法,Midjourney是一种应用户输入的文字,生成图像的AI技术。用户透过第三方通讯软件Discord操作Midjourney。用户输入「提示」(prompts),亦即文字指令,操作Midjourney生成图像。提示以「/imagine」开头再加上用户输入的文字。Midjourney每次生成4幅图像,以方阵呈现,下方附有按键,可让用户请求提高分辨率(例如,U1, U2,U3, U4)、修图(例如, V1, V2, V3, V4)、或重新生成4幅图像[6]。例如,输入提示「/imagine cute baby dinosaur shakespeare writing play purple」之生成图像如下:

图二:Midjourney生成图像

图片来源:USCO, Re: Zarya of the Dawn (Registration # Vau001480196).

USCO引述Midjourney的说法,提示并非使Midjourney产出特定结果之具体指令。这是因为Midjourney「并非以人类的方式理解文法、句子结构或单字」,而是将单字及词组转变为更小的片段,称为词元(token),再与其训练数据对比后生成图像。Midjourney图像生成一开始产生「如同电视噪声般之视觉讯号群」作为出发点来生成原始图像方阵,再以算法将这些噪声修正成人类可识别之图像。USCO认为,Midjourney生成图像之过程,与人类艺术创作、写作或摄影大相径庭。虽然针对个别生成图像所附加之提示,会影响后续生成之图像,但由于无法事先预知Midjourney到底会生成什么图像,故此程序并非由用户所控制。由于最终生成的图像是由一开始的随机噪声演化而成,不能保证特定的提示会生成任何特定的视觉输出。因此,这里所谓的提示,比较像是建议而非指令,类似于客户对其委托的画家,就画作内容提出的一般性指示[7]。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局特别指出,本案分析的基础是申请人使用 Midjourney的特定具体事实,并不能排除其他AI系统可能以不同方式产生表现性作品[8]

基于对Midjourney生成图像过程的理解,USCO认为《Zarya of the Dawn》中的个别图像并非具原创性之人类创作,因此不受著作权保护。Kashtanova主张,这些图像的生成,是她投入大量时间及精力使用Midjourney的成果,USCO对此并无疑义,惟依著作权法规定,其努力并不能使其成为图像之「著作人」。而法院实务不承认「辛勤」(sweat of the brow)为著作权保护之基础。USCO亦「不会考虑创作该作品所需之时间、精力或费用」,因为此与是否具有著作权法及宪法规定之原创性标准无关[9]

经修改之图像

依Kashtanova的说法,《Zarya of the Dawn》中有两幅图像经过其亲手修改。USCO相信其说法,但无法确切判定修改的程度是否已达著作权保护的创造性要求。

首先,Kashtanova指出,第2页的Zarya画像的嘴部及唇部经过其修改(如图三)。USCO则认为修改的程度过于微小,难以察觉,尚不足以跨越著作权法所要求创作性门坎[10]

图三:Zarya嘴部及唇部修改

图片来源:USCO, Re: Zarya of the Dawn (Registration # Vau001480196).

其次,Kashtanova声明第12页的闭眼老妇人画像,是其运用Midjourney加上Photoshop创作的产物(如图四)。她利用Photoshop使画中的妇人呈现脸部老化、柔化层次、及修改线条与轮廓[11]

图四:闭眼老妇人画像

图片来源:USCO, Re: Zarya of the Dawn (Registration # Vau001480196).

USCO则认为,根据Kashtanova的说法,无法判定该图像创作过程中,Photoshop与Midjourney的运用情形及相对贡献度。Kashtanova对系争图像进行实质修改的部分,有可能构成人类创作,从而不在新登记排除范围内[12]

结论

重新审查的结果,USCO认定《Zarya of the Dawn》中之文字及图文编辑受著作权保护,具可登记性。单纯由Midjourney生成的个别图像并非人类创作,非著作权保护之目标。USCO将撤销原登记并重新登记。新登记涵盖的范围为「文字」及「作者创作之文字及AI生成之美术作品所为之选择、协调及编排」,并将明确排除AI生成之美术作品。此外,由于申请人之贡献主要为文字,本件作品将被登记为「未发行之语文著作」[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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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王思原
现任: 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暨传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经历: 台湾开南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暨传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硕士
英国新堡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地理标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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