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舞蹈著作(choreographic work)并非自始即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是迟至1976年修法方纳入规范。实务上,涉及舞蹈的侵权争议亦不多见,再加上受保护元素区辨不易,Hanagami v. Epic Games一案裁决结果如何,自然备受各界关注。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Epic Games, Inc.在广受欢迎的在线游戏《要塞英雄》(Fortnite)中推出「emote」动态商品,玩家的虚拟化身(avatar)可在庆祝胜利或虚拟音乐祭期间套用表演,例如,玩家可化身为蝙蝠侠来趟火影跑(商品名「Full Tilt」)。然而,emote商品多次遭到质疑抄袭自知名舞蹈动作,包括2 Milly、Alfonso Ribeiro、backpack kid、JaQuel Knight等人都曾指控Epic Games侵权。
本案[1]上诉人Kyle Hanagami亦是指控者之一。Hanagami声称Epic Games商店于2020年8月释出的emote商品「It's Complicated」(价格约5美元,后称系争商品),系抄袭自其Youtube影片「CHARLIE PUTH - How Long | Kyle Hanagami Choreography」[2]的编舞(于2021年2月完成著作权注册,后称注册作品)。系争商品并未使用Hanagami编舞搭配的歌曲「How Long」,另选用无歌词之原创乐曲。
根据Hanagami委任律师提供之影片[3],在系争商品[4]的16拍动作中,前4拍动作近似于注册作品中搭配副歌(chorus)的8个肢体动作。地方法院将该步法(steps)界定为「长度2秒的8个肢体动作组合,搭配4拍音乐,在整个注册作品中重复10次」(后称系争编舞)。
初审败诉:个别姿势不受保护
地方法院认为,系争编舞是由多个单独姿势(poses)所组成,著作权法并未保护个别姿势;再者,整个系争编舞亦无法成为独立著作(discrete work),其只是注册作品长达5分钟舞蹈动作(dance routine)中的简短片段(“short” routine)而已,同样不受著作权保护。
至于注册作品,则是由5组不同舞者表演96拍长度的编舞(总共480拍),与系争商品两相对照,除系争编舞外(因不受保护而无实质近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问题),实分属不同类型表演者在不同环境下表演的不同舞姿,并无实质近似之处。
上诉审撤销并发回更审
● 受保护元素之分析方法有误
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指出,透过「外部测试」(extrinsic test)[5]评估实质近似性时,必须区辨出受保护及不受保护元素,并检视双方著作之受保护元素是否实质上近似(称为「筛选」(filtering)方法)。倘若难以区辨是否受保护,则可藉助「选择与安排」(selection and arrangement)方法[6],判断双方著作之元素选择与安排是否高度相似 — 例如,观察者若是未刻意寻找,便无法察觉差异点 — 此时,元素只是建构编作品的砖石,犹如文字创作的字词及短语、或乐曲的个别音符,纵不受保护亦无妨。真正受保护的是,编舞家对元素的选择与安排。
尽管区辨编舞中的各项元素并非易事,但上诉法院仍认为,地方法院不应将系争编舞简化成「多个静态姿势之组合」,而忽略了其他表达性元素(expressive elements),例如肢体位置、肢体形态、肢体动作、转承(transitions)、空间运用、时点、停顿、能量(energy)、轮跳(canon)、主题(motif)、对比、重复等。姿势并非舞蹈著作唯一相关的元素,姿势元素本身的动态性,亦无法涵盖整体编舞的创意性表达(creative expression)。法院应区辨并加以比对的是,艺术元素形成连贯性模式(coherent pattern)、综合体(synthesis)或设计的特定方式,亦即受保护之选择与安排。
上诉法院亦认同,无论是四肢、手与手指、头与肩膀等部位的律动以及节奏,Hanagami在编舞元素的选择与安排上确实颇具创意。
● 系争编舞不只是注册作品之简短片段
(1) 实质近似与否在量之判断上并无明确界线 涉讼著作是否近似于原告著作中之重要部分,必须按个案情形就「质」与「量」判断而定。纵使近似的比例不大,但在整体著作中占极大重要性,亦可能构成侵权;例如Skidmore v. Zeppelin一案[7],涉讼的仅是齐柏林飞船(Led Zeppelin)名曲「Stairway to Heaven」开场的吉他独奏,是否近似于原告乐曲「Taurus」的8小节段落而已。
当然,若是近似的份量过于微少,确实也难以构成侵权。以音乐著作为例,目前尚未出现三音符组合(three-note selection)或四音符序列(a four-note sequence)遭认定近似之情形。在本案,Epic Games并未争执涉及抄袭之著作部分属于微不足道(de minimis)。
尽管上诉法院系以初审驳回理由(指Epic仅侵害注册作品之相对微少部分)有误而撤销判决,并未就「系争编舞是否极具重要性」作出裁决,而是发回交由陪审团判断,但亦表示Hanagami主张不无道理,亦即注册作品中多次重复表演的系争编舞,系对应于歌曲的副歌及与歌名(即「How Long」)相同的歌词(即「How long has this been goin' on?」),为注册作品中最容易辨认且最独特的部分,重要性相当于歌曲的副歌。
(2) 系争编舞不只是一组简单舞蹈动作 上诉法院认为,系争编舞并非简单的舞蹈动作,不仅是在线性或空间上具轻微变化的几个动作,而是一系列复杂、快节奏且涉及全身律动的模式与动作,唯有训练有素的舞者才能够完美表演 — 简言之,简短不代表简单(Short does not always equate to simple)。
即使除去注册作品的其他编排,单是系争编舞本身,即已符合《美国著作权局施行细则》(Compendium of U.S.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所定义之舞蹈著作。至于系争编舞能否再向著作权局申请注册,与Epic Games之非法挪用(unlawful appropriation)争议无关,换言之,即使著作权局拒绝系争编舞单独注册,亦不影响Hanagami的权利主张。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法院拒绝就「本案或编舞作品属于保护范围宽或窄之著作类型」表示意见。
结语
根据前述比对影片,系争商品的确为「系争编舞」(以0.5倍速播放几乎与系争商品头4拍相同)加上「未与注册作品近似之其他动作」,但不同于系争编舞与歌曲节拍有所搭配,系争商品的整套动作明显与所选用乐曲无对应关系。再加上系争编舞段落的高识别度与重要性,不难看出Hanagami在本案获胜机率颇高。
然而,由于双方已于2024年2月12日达成和解,无法得知发回后地方法院如何认定系争编舞的价值及侵权问题,只能留待未来类似案件进一步厘清。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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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
许慈真 |
学历: |
(台湾)辅仁大学外语学院财经法律翻译学程
(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博士
(台湾)辅仁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硕士
(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学士 |
专长: |
智慧财产权、法律翻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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