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能否对10年以前发生的侵害行为提告?根据美国著作权法规定,侵权请求时效为三年,时间点从行为发生时起算或发现受害时起算。因此,十年前的侵害行为,直到最近二年才发现,也可提起诉讼。虽可提起诉讼,但能否求偿十年前造成的损害?美国最高法院在2024年5月作出Warner Chappell Music v. Nealy案判决,认为可以主张损害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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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作权法民事求偿之三年时效
美国著作权法侵害行为民事责任的消灭时效,规定在507条(b):「民事诉讼.--除非在请求权产生(claim accrued)后三年内提起,否则不得根据本章规定进行民事诉讼。[1]」
何谓请求权产生,一般的理解是指侵害行为发生,也就是采取损害发生规则(incident of injury rule)。但是,许多巡回法院也承认发现规则(discovery rule),也就是从「发现时起」来认定请求权产生[2]。因而,一个五年前发生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最近才发现,从发现到起诉不超过三年,仍然可以请求赔偿。
是否只能求偿三年内的侵权损害
虽然多数法院承认可以从「发现时起算三年」,但是此时又区分成二种情况。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虽然「现在发现」五年前的侵害行为可以起诉,但只能求偿三年内的损害(亦即头二年的损害不能求偿,后三年的损害可以求偿)。
反之,第九巡回法院认为,没有「只能求偿三年内损害」的限制。亦即,只要「现在」发现五年前的侵害行为,所有五年内的损害都可以求偿。
华纳查普尔音乐公司v. Nealy案
1983年,Sherman Nealy 和 Tony Butler 成立了 Music Specialist这家公司,录制并发行了一张专辑和几张单曲,包括本案中涉及的作品。几年后,这个合作关系解散。不久后,Nealy 因涉毒犯罪入狱。他在1989年至2008年入狱服刑,在2012年至2015年再次入狱服刑[3]。
同时,在Nealy不知情的情况下,Butler与华纳查普尔音乐公司(Warner Chappell Music, Inc.,以下简称华纳音乐)签订了一份协议,授权使用 Music Specialist公司的作品目录。华纳音乐将其中一首Music Specialist公司的作品《Jam the Box》插入到Flo Rida的热门歌曲《In the Ayer》中,这首歌卖出了数百万张,并且攻占美国《告示牌》单曲榜第9名。这首歌的使用权还被授权给几个热门电视节目,包括《So You Think You Can Dance》。其他 Music Specialist公司的歌曲也出现在Black Eyed Peas和Kid Sister的录音中[4]。
2018年Nealy第二次服刑期满出狱后,起诉华纳音乐侵犯著作权。Nealy声称他拥有Music Specialist公司歌曲的著作权,而华纳音乐的授权活动侵害他的权利。Nealy主张侵权行为可以追溯到2008年,也就是他提起诉讼的十年前[5]。
该案中,Nealy主张,他是在2016年刚出狱后才得知华纳音乐的侵权行为,而到他2018年提起还不到三年。所以可以起诉[6]。
地区法院认为只能求偿三年内损害
虽然可以起诉,但地区法院认为,采取第二巡回法院的见解,原告能求偿的损害赔偿,仅限于起诉前三年内的损害[7],也就是2016-2018年间的损害。至于2008到2016年间的损害则不能求偿。
原告Nealy不服,上诉到第十一巡回法院。第十一巡回法院改采第九巡回法院见解,认为赔偿范围没有这个三年内限制[8],而允许请求整个2008年到2016年间的损害赔偿。
最高法院判决认为没有限制
换华纳音乐不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3票,维持第十一巡回法院判决。
多数意见认为,既然采取发现规则来起算三年,根据著作权法第507条(b),其并没有对损害赔偿范围另外设三年内的限制。如果对损害赔偿存在任何时间限制,必须在关于救济的条文(第504条)中限制。但第504条仅规定,侵权者要对法定损害赔偿或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害及侵权者的收益负赔偿责任[9],但对于金钱赔偿没有时间限制。因此,只要在发现后三年内提出诉讼的著作权人,都有权获得侵权赔偿,无论侵权行为何时发生[10]。
有人或许会认为,美国最高法院在2014年的Petrella案中好像有不同说法。该案中法院曾说,著作权法的诉讼时效允许原告「追溯到诉讼提起前三年内的救济」[11]。最高法院说明,若不看上下文,或许会认为这句话可能涉及此处的问题。但在Petrella案中,原告早已知道被告的侵权行为,在发现规则下也无法对三年以前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12]。
与Petrella案中的原告不同,本案的Nealy 援引了发现规则。假设Nealy对三年前的损害请求赔偿都是在发现后三年内提起,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那么他应可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13]。
该案问题:十五年前的损害在台湾地区是否可以求偿?
一般在台湾地区的侵权行为消灭时效会规定,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起算,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若是用美国的概念,前者的二年算是limitation of statue,也许可以翻译为「消灭时效」,后面的十年算是statute of repose,也许可以翻译为「最长追诉期」,也有翻译为「除诉期间」。
上述美国最高法院的看法,认为三年的消灭时效,可从「有损害时」起算。且认为只要在三年内起诉,十年前的损害都可以求偿。这点似乎与台湾地区一样。
但与台湾地区不同的是,台湾地区若是超过十年前的行为,例如十二年前的侵害,就算最近才知道,也已经不能求偿。而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并没有提到,到底最远可以起诉多少年前的侵害?也就是「最长追诉期」有没有一个时限?
美国法院大致认为,若法律没规定,就是没有限制。因为美国并没有台湾地区这种最长追诉期十年的限制,因此我们可以说,十五年前在美国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到最近才发现,也可以提告请求赔偿。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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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U.S.C.A. § 50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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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rella v. Metro-Goldwyn-Mayer, Inc., 572 U.S. 663, 670, n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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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er Chappell Music, Inc. v. Nealy, 144 S. Ct. 1135, 113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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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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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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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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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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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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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U.S.C.A. § 504(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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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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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rella v. Metro-Goldwyn-Mayer, Inc., 72 U.S, at 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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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er Chappell Music, Inc. v. Nealy, 144 S. Ct., at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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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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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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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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