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期
2024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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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产业也不能忽视商业秘密窃取问题 — 两件台灣案例的提醒
陈秉训/(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教授

商业秘密遭窃并非高科技产业的专利,传统产业也会面临高科技公司所担心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本文意在介绍台湾地区两则侵害商业秘密的犯罪事件,其涉及石化产业与机具制造产业。

基本概念

本文所介绍的两件案例,涉及台湾地区商业秘密法(下同)第13条之1第1项三款犯行:(1)第1款「以窃取、侵占、诈术、胁迫、擅自重制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商业秘密,或取得后进而使用、泄漏者」;(2)第2款「知悉或持有商业秘密,未经授权或逾越授权范围而重制、使用或泄漏该商业秘密者」;(3)第4款「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商业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泄漏者」。该犯罪的成立要求主观要件,即被告须「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商业秘密所有人之利益」。两件案例还涉及第13条之2第1项域外犯罪加重处罚之规定,可称「意图在境外使用」要件。

案例一: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2019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3号刑事判决

在本案中,被害公司为石化产业的知名上市公司DL公司,而系争商业秘密涉及乙烯-醋酸乙烯(ethylene vinyl acetate)共聚合物乳胶(称「VAE乳胶」)之制程技术。本案被告Chen从1989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退休时在DL公司之高雄大社厂服务,曾担任主办工程师、课长、副部长、部长、DL公司VAE乳胶事业部生产部长、及总经理室专员等职务,亦曾负责DL公司VAE乳胶之生产管理与销售业务。

在2014年5月中旬,被告Chen受到Q国BC公司及其子公司ZB公司之总经理Chu招募,而同意其退休后赴ZB公司于HK工业园区之新厂区工地担任建厂总工程师,以建设VAE乳胶生产线,且亦允诺在工厂完工后出任ZB公司HK厂房之厂长,以负责管理VAE乳胶生产;值得注意者为Chu原任职于DL公司。被告随即在当月28与30日时,擅自透过公司配发的计算机下载系争商业秘密,具体而言包括生产VAE乳胶所需之PID图(piping & instrument diagram,译名为「管线仪表控制图」)、PFD图(process flow diagram,称「制程图」)、管线配置、设备列表、设备图、槽体及阀门规格、原物料规格、生产数据等信息。

在2014年6月26日离职后,被告Chen曾将相关设备图或制程图修改,并提供给BC公司及ZB公司的人员。被告更于同年9月间,将其非法取得的DL公司信息存入即将带去Q国、且为工作使用之笔电或随身硬盘中。被告之犯行在2015年被揭发。经DL公司诉请台湾地区法务部调查局高雄市调查处进行调查后,检察官于同年起诉被告。

审理本案之台湾地区高雄地方法院于2015年度智诉字第14号刑事判决(裁判日期:2016年7月19日)中,判被告犯商业秘密法第13条之2第1项之罪,且涉及第13条之1第1项第2款或第4款之非法使用或泄露营业秘密之行为。不过,本案地院不同意检方所指被告有第13条之1第1项第1款之以擅自重制之非法方法而取得之行为,而认为证据仅显示被告于2014年5月28与30日所取得之系争商业秘密属工作上所取得之信息。

本案上诉至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时,该智财法院于2016年度刑智上诉字第35号刑事判决(裁判日期:2018年1月17日)中维持一审之有罪认定。不过,该判决经最高法院于2018年度台上字第2950号刑事判决(裁判日期:2019年8月22日)中废弃,其原因是该判决内对所主张之各项商业秘密并未完整讨论是否皆符合要件。本案发回后,该智财法院于2019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3号刑事判决(裁判日期:2022年2月24日)改判被告Chen虽犯商业秘密法第13条之2第1项之罪,但仅有第13条之1第1项第2款之使用及泄漏商业秘密之行为。

案例二: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2020年度刑智上重诉字第5号刑事判决

本案属于内神通外鬼类之案例。本案之被害公司为KM公司,其以设计与制造电动精密滑台为主要业务。系争商业秘密为电动滑台产品之细部零件图,特别是该些图示中的几何公差信息。本案被告Pan于2004年间任职于KM公司,其后于2016年1月1日担任研发部二部副理,但却于2017年3月1日提出离职申请,并于同年4月30日正式离职。

在2014年间,被告Pan于Q国认识LH公司之Lee(Q国籍)。因LH公司想发展电动精密滑台之制造事业,却缺少相关产品的制造技术,故Lee聘请被告替LH公司绘制电动精密滑台的细部零件图。但至少自字2017年3或4月起,被告即开始受Lee之委托,并参考KM公司的系争商业秘密,以替LH公司绘制类似产品的设计图。

此外,在2016年4月30日离职后,被告Pan随即于6月15日赴Q国而继续为LH公司绘制电动精密滑台的细部零件图,并将系争商业秘密之设计图所设定之几何公差使用于其为LH公司绘制之设计图中。被告于KM公司在职时曾将相关工作用的细部零件图存于个人笔电内,却于离职后继续持有。被告后于2017年5月8与9日将原储存之细部零件图档案重新整理存放的路径,并复制至该笔电D槽之「WINDOWS旧更新文件夹」中。被告另在2018年2月11与12日擅自将KM公司之电动滑台之细部零件图(含几何公差)重制于新购笔电D槽之「PDS(产技课)」文件夹中。

被告Pan犯行的揭发是KM公司发现Q国市场上充斥低价的仿冒产品,而其检视被告在职时使用之计算机后,发现有LH公司型号产品之档案纪录(仅有文件名及路径,但档案删除)。因而,KM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台湾地区法务部调查局台中市调查站检举。后调查局干员待被告于2018年1月19日返国后,即于2月12日前往被告住处搜索相关证据。

本案经检察官于台湾地区彰化地方法院起诉,而该地院于2018年度智诉字第3号刑事判决(裁判日期:2020年7月3日)中,判被告Pan犯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2第1项之罪、且有第13条之1第1项第1款之非法使用或泄漏商业秘密之行为。

本案上诉时,虽该智财法院于2020年度刑智上重诉字第5号刑事判决(裁判日期:2022年5月18日)维持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2第1项之罪,但其认为被告Pan之犯行属第13条之1第1项第2款之知悉及持有商业秘密却未经授权而泄漏该商业秘密之行为。但就「意图在境外使用」要件,本案智财法院并无明显讨论。另本案之有罪判决已经最高法院2022年度台上字第4256号刑事判决(裁判日期:2022年12月14日)所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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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陈秉训
现任: (台湾) 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教授
经历: (台湾) 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助理教授
华邦电子公司制程工程师
联华电子公司制程整合研发工程师
台湾茂硅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禹腾国际智权公司专利工程师
威盛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亚太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专案副理
学历: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智慧财产暨科技法律法学硕士
(台湾) 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所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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