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5期
202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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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卧底型产业间谍与窃取营业秘密的犯罪行为:
一件机械产业的案例
陈秉训/(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教授

常见的营业秘密窃取行为包括:(1)竞争公司于聘雇被害公司的员工时指示或暗示后者窃取;(2)欲创业的员工于离职时重制原公司的营业用信息。但实务上还有其他类型,例如卧底型产业间谍类的侵害营业秘密行为,即本文所介绍之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2010年度刑智上诉字第4号刑事判决。本案的被告原有经营事业,但却应征至被害公司担任技术人员以便窃取信息。藉由本件实际案例,提醒中小企业应于招聘时注意产业间谍问题,以免重要的经营信息有遭窃取之风险。


图片来源: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本案背景

本案受害公司称3Q公司,而系争营业秘密涉及太阳能热水器、干燥机与粗糠炉等之工程图、「国外合约履历」表格、及国外经销商合约等属于3Q公司之生产、营运、销售等信息。

本案自然人被告有三位。被告Chen于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2年2月9日止任职于3Q公司,曾担任「品保部检验组实习及助理工程师、生产部生技课助理工程师等职务」与「负责进料检验、机器组装等工作」。被告Chen亦为LC公司的实际负责人(LC公司亦为本案被告),而LC公司设立于2002年5月2日,其名义上负责人于2016年11月3日从被告Chen的母亲变更为其配偶。

被告Chang于2010年3月8日起在3Q公司任职至2015年5月间止,其先在生产部制造课从实习做到2010年6月8日转为助理工程师,而后于2011年1月17日调至生产部生技课担任助理工程师至2012年7月1日时升任组长。被告Chang在生产部生技课任职时曾负责协助设计3Q公司的生产零件标准制程、管理生产设备或模具、及辅导供货商,并曾与被告Chen共事。被告Chang另于2014年8月1日调至生产部制造课涂装组单任组长至离职。

被告Wen为被告Chen的姊姊,其担任设于中国的SC公司之登记负责人,但被告Chen才是该公司之实际负责人。SC公司之设立是为了生产谷物干燥机等农业机械,以与3Q公司竞争。

营业秘密窃取行为

被告Chen于任职于3Q公司时陆续以影印、或以员工账号与密码登入公司内网后下载至其随身碟、或于出差时携带公司的笔记本电脑时将档案重制于随身碟等方式,以取得系争营业秘密。被告Chen将纸本版的信息汇编成册,而放置于LC公司之营业处所内。被告Chen还将相关文件扫瞄成PDF档以储存在LC公司之计算机内。

在2012年2月10日,被告Chen被派往3Q公司之中国分公司任职,但于同年3月19日离职,且随后在2013年5月间于中国创设SC公司。为继续取得3Q公司生产农业机械之信息,被告Chen提供20万元的金钱报酬给仍在职之被告Chang,以诱使后者违反其对3Q公司的保密义务。被告Chang后依照被告Chen之指示,接续于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14日间,以员工账号与密码登入公司内网,并打印干燥机或粗糠炉之工程图。

被告Chang将该些工程图带回住所后经扫描成电子文件以能用电子邮件寄给被告Chen。值得注意者是本案一审之台湾地区台中地方法院指出被告Chang是于2012年6月起至2015年2月间执行被告Chen所交付的窃取营业秘密任务。

另为研发淤泥干燥机,被告Chen指示被告Wen将存于LC公司计算机内的相关工程图档案,进行原图面之公司名称、设计人员、编号、名称等资料之更改、与尺寸数据之调整而改版成新档案,再以通讯软件传递给被告Chen,以在中国将该些新档案供作研发而使用。

甚至,被告Chen「为能取得3Q公司使用中且中国厂商无法生产、或质量优于中国厂商产制之零件」,将该些被告Wen所寄送之电子文件内的图面再予以尺寸之修改而储存为新档案,而将该些新档案回传给LC公司的员工(包括被告Wen)。该些员工依被告Chen之指示,而以LC公司的名义将该些新修的工程图传给数个3Q公司的第三方以询价订货。其中一间第三方YC公司根据相关工程图以生产螺旋杆且出货给LC公司,而再由LC公司出口至中国给被告Chen为研发淤泥干燥机之用。

系争营业秘密侵害行为,经3Q公司得知LC公司向其第三方询价以订购零件之事才曝光。3Q公司立刻向法务部调查局中部地区机动工作站提出告诉,以致相关调查局干员于2015年5月14日持搜索票前往LC公司之营业处所、及被告Chang之住处、与其位在3Q公司之个人办公室与置物空间执行搜索,并取得相关侵害证据。

被告的罪刑

2016年间被告等三人以违反营业秘密法为由遭起诉。由于被告Chen与Chang等之侵害行为期间,系从营业秘密法无罪化到于2013年2月1日起导入刑事责任之后,故本案地院仅就有罪化后之行为论罪。据此,本案地院于2016年度智诉字第5号刑事判决(裁判日期:2019年10月18日)中,判被告等三人犯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2第1项之罪,且有第13条之1第1项第1款之非法使用或泄露营业秘密之行为。

本案上诉至智商法院,而就第13条之2第1项之罪,该智商法院(裁判日期:2022年8月3日)维持被告Chen与Chang之有罪判决,但改判被告Wen仅犯违反著作权法之侵害重制权罪。被告Wen改判之主因是其对所处理的工程图文件无认知是营业秘密。

「意图在境外使用」要件

针对被告Chen与Chang所犯第13条之2之罪,该智商法院就「意图在境外使用」要件之分析有二部分。一是关于证据适用,该智商法院指出有被告Chen与Wen之任意性自白、及补强证据等可左证「被告Chen推由被告Wen或证人某Z以如本判决附表三所示图面向三间3Q公司第三方询价订货之目的,系为供其在中国大陆研发农业机具使用无讹」。

具体而言,相关自白所揭示的事实可分为二类。第一类属窃取营业秘密之行为,包括:(1)「被告Chen于2013年5月间在中国大陆设立SC公司,由其胞姊即被告Wen担任该公司登记负责人,被告Chen则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该公司营业项目为谷物干燥机、热风产生炉、种子干燥机、水分测定仪等农业机械设备制造及安装」;(2)「因SC公司拟生产制造之农业机械仍在研究开发阶段,被告Chen遂指示被告Wen自被告LC公司计算机主机内找出本判决附表三所示之工程图面,并于更改原图面之公司名称、设计人员、编号、名称等数据及调整尺寸数据后,以Skype通讯软件传送予被告Chen」。

第二类则涉及系争营业秘密的使用行为,包括:(1)「嗣被告Chen为能取得3Q公司使用中且中国厂商无法生产或质量优于中国厂商产制之零件,先在中国大陆就前开由被告Wen传送之图面予以更动尺寸,再以Skype通讯软件传送与被告Wen及证人某Z,并使该二人以被告LC公司名义,传真或以电子信箱寄送如附表三之相关字段所示图面,向三间3Q公司第三方询价订货」;(2)「经YC公司依被告LC公司提供之图面生产出货,被告LC公司乃将购得之螺旋杆出口至中国作为研发淤泥干燥机之用」。

至于相关补强证据则有:(1)证人某Z、及三间3Q公司第三方之负责人或员工等于侦讯时具结之证述;(2)SC公司之网页介绍及基本资料;(3)3Q公司基本资料;(4)扣案证据中被告Chen与Wen间之SKYPE对话纪录;(5)LC公司以电子邮件传送予三间3Q公司第三方之询价单及图说;(6)GL公司报价单、出货予LC公司之出货单、与统一发票;(7)LC公司签收单与其汇款至GL公司帐户资料;(8)LC公司于2013年12月与2014年10月之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全国出口报单总细项数据清单各1份等。

本案的启示

本案所引发的问题是3Q公司有无可能避免聘雇这类产业间谍?本文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是企业可于聘雇时要求应试者揭露劳保投保的历史记录。该记录会有雇主的信息,可用来评估应试者有无可能是他公司所派的产业间谍。若被告Chen与LC公司的关系揭示于劳保记录,且若3Q公司对LC公司有疑虑,即可由该劳保记录获得警示。

第二是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该记录会有他单位的薪资支付信息,可据此了解员工是否财务异常而受他人指示来窃取机密。如此,若被告Chang由LC公司受领该20万元的金钱报酬,3Q公司可透过所得税数据而察觉异常。

不过由于劳保或所得税等记录属于个人的职业数据,企业于要求应试者或员工提供时应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企业应主动告知其目的,并要求应试者具结同意相关资料的搜集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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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陈秉训
现任: (台湾) 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教授
经历: (台湾) 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助理教授
华邦电子公司制程工程师
联华电子公司制程整合研发工程师
台湾茂硅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禹腾国际智权公司专利工程师
威盛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亚太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专案副理
学历: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智慧财产暨科技法律法学硕士
(台湾) 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所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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