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若在广告文宣中宣称自家产品特征具有专利,但实际上是不实宣称,竞争对手是否可以提告请求赔偿?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2024年10月3日在Crocs, Inc. v. Effervescent, Inc.案判决指出,Crocs公司称自家鞋款材质具有专利,乃虚假宣称,竞争对手可以《兰姆法》第43条(a)(1)(B)的「性质、特征或质量」之不实宣称请求赔偿。
图片来源: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兰姆法》第43条(a)禁止不实广告
美国联邦商标法又称为《兰姆法》(Lanham Act),其有部分条文管的是不实广告问题,接近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21条规定。
《兰姆法》第43条(a)实际条文位置为15 U.S.C. 1125条(a),又可分成二款。
(1) 第1125条(a)(1)(A)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商品服务之来源、赞助关系或是否经同意(the origin, sponsorship, or approval)有不实宣称或表示。
(2) 第1125条(a)(1)(B)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商品、服务或商业活动之性质、特征、质量或地理来源(the nature, characteristics, qualities, or geographic origin)为不实宣称或表示。
Crocs描述其鞋款所用材料Croslite获得专利
本案事实为,2006年Crocs公司起诉Dawgs及其他几家竞争对手的鞋类分销商,指控其侵犯专利。2016年5月,Dawgs公司对Crocs公司提出反诉,指控其违反《兰姆法》第43条(a),进行虚假广告[1]。
Dawgs公司主张,Crocs在其公司网站上,描述了其鞋子所用的材料「Croslite」为「专利的」(patented)、「专有的」(proprietary)和「专属的」(exclusive)。在台湾的Crocs网站则说明,「Croslite」是「封闭式细胞合成树脂」,其成分属于企业机密。
Dawgs声称,Crocs透过宣传Croslite为「专利的」,误导了现有和潜在的顾客,使他们相信「Crocs的模压鞋类是由与其他鞋类不同的材料制成的」。这也让人误以为Crocs竞争对手的产品「是用比Crocs模压鞋类更劣质的材料制成的」[2]。
反诉被告Crocs向地区法院辩称,由于美国最高法院在2003年Dastar案以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2009年Baden案中的判决对《兰姆法》第43条(a)的适用作出限制,因此本案不能用《兰姆法》第43条(a)提起诉讼[3]。
地区法院判决认为不能用《兰姆法》第43条(a)提告
本案地区法院首先认为,「专利的」、「专有的」和「专属的」这些术语是对「发明权」的声称。地区法院接受反诉被告Crocs的说法,同意之前最高法院Dastar案和上诉法院Baden案的见解,认为本案的争议涉及发明权利创作者身分的声明,而不是对Crocs产品的性质、特征或质量的陈述,故不可以用兰姆法对产品的不实陈述规定提告[4]。
最高法院2003年Dastar案
在Dastar案[5]中,美国最高法院考虑了依据《兰姆法》第43条(a)(1)(A)有关商品或服务「来源、赞助或批准」的虚假陈述。该案涉及一部二战电视剧,首次播出于1949年。虽然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在1970年代届期,但原告于1980年代末获得发行该影剧的专有权利。1995年,被告Dastar购买1949年原始系列的录像带,对其进行复制并作了些许编辑,然后将这些影片套装作为其自有产品销售,没有提及原始系列。原告依据《兰姆法》第43条(a)(1)(A)对Dastar提起诉讼,指控其虚假标示来源[6]。
最高法院判决,《兰姆法》第43条(a)(1)(A)中的「来源」是指「待售有形商品的制造者,而不是体现在这些商品中的任何想法、概念或交流的作者。」也就是说,若宣称自己是智财权的权利人这种虚假陈述,不属于第43条(a)(1)(A)中的产品来源问题。最高法院判决认为,由于Dastar是其所售产品的制造者,故并不构成第43(a)(1)(A)条中对产品来源的虚假陈述[7]。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09年Baden案
在Baden案[8]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了Dastar案对第43条(a)(1)(B)诉讼的影响。该案是两家竞争的篮球制造商之间的诉讼,Baden指控其竞争对手Molten的广告违反《兰姆法》。Molten在广告中推销其篮球具有「双重缓冲技术」,并声称这是一种「创新」。Baden则主张,Molten宣称其篮球是「创新」的,使消费者相信Molten是「双重缓冲技术」的创始者,这是虚假陈述。陪审团原本作出对Baden有利裁决,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9]。
法院认为,基于虚假作者标示的主张不能依据《兰姆法》第43条(a)(1)(A)或第43条(a)(1)(B)提出诉讼。Baden主张Molten的广告虚假,是因为Molten并非该技术的创始者,也就是说,并非「作者」。法院认为,「作者身份,像授权状态一样,并不是第43条(a)(1)(B)中所称的『性质、特征或质量』」。因此Baden无法依据第43条(a)(1)(B)提出诉讼[10]。
上诉法院认为宣称产品有专利属于对产品性质之描述
回到本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同意Dawgs的观点,认为地区法院没有注意到本案与Dastar案和Baden案的不同之处。
上诉法院指出,Dastar案「警示说,仅仅声称作者的声明是虚假的产品来源,并不足以依据《兰姆法》第43(a)(1)(A)或(B)条提起诉讼」。然而,在本案中,「产品的虚假专利声称并非单独存在」[11]。法院指出,「Dawgs提出的指控和证据显示,Crocs的促销声明中的不实之处根植于其产品的性质、特征或质量。」[12]
此外,上诉法院针对Baden案也进一步解释说,「声称一种产品由『专利』材料制成,并不仅仅是创新和作者身份的表达」。在本案中,Dawgs提交了Crocs的网页复印本,显示Crocs宣称Croslite受专利保护的促销声明。这些促销数据还包括声明,Croslite具有众多具体的好处,并且这些好处体现在Crocs的所有鞋类产品中。因此,本案与Baden案有区别[13]。
因此,上诉法院认为,Crocs广告陈述针对的是Crocs鞋子的性质、特征或质量。当一方虚假声称其拥有产品特征的专利,并以此方式进行广告,使消费者对其产品的性质、特征或质量产生误解时,可以《兰姆法》第43条(a)(1)(B)提起诉讼[14]。最终,上诉法院推翻地区法院判决,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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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cs, Inc. v. Effervescent, Inc., No. 2022-2160, 2024 WL 4376134, at *1 (Fed. Cir. Oct. 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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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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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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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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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tar Corp. v. 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 539 U.S. 2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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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26-27,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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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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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den Sports, Inc. v. Molten USA, Inc., 556 F.3d 1300 (Fed. Cir.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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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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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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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cs, Inc. v. Effervescent, Inc., at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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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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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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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at *5.
责任编辑:卢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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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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