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公告《AI辅助发明发明人判断指引》及说明例,明示发明专利申请案所请发明若属AI辅助创造之产物,不会因使用AI就径自归类为非可授予专利类型。然而,一发明若没有自然人的重要贡献(significant contribution),该发明就无法依现行法规在美国取得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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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应席卷全球的AI浪潮,USPTO 2024年2月13日于美国《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公告《AI辅助发明发明人判断指引》(89 FR 10043)[1]及说明例[2](以下简称《AI发明人指引》),明示发明专利申请案所请发明若属AI辅助创造之产物,不会因使用AI就径自归类为非可授予专利类型,但其发明人分析应聚焦人类贡献:若一发明有自然人的重要贡献(significant contribution),该发明就可在美国申请专利保护;反之,若一发明没有自然人的重要贡献,依现行法规,即非美国专利法可予专利客体。
美国总统拜登(Joe Biden)2023年10月30日针对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的开发使用发布行政命令[3],责成USPTO局长Kathi Vidal于AI行政命令发布之日起120天内,就发明过程中谁是发明人、使用AI(含生成式AI)的情境,向USPTO专利审查官和申请人发布指引文件,依AI系统在各种发明情境中扮演的不同角色,举例说明应如何分析每一情境、判断哪个或哪些人是实际发明人。USPTO发布《AI发明人指引》,明显是为完成这项任务。
USPTO:既存法规可用以追咎AI使用不当行为
不过在《AI发明人指引》发布前,USPTO先于2024年2月6日发布公告,指出生成式AI发展仍有Hallucination及其他问题,川普(Donald Trump)前律师Michael Cohen的状纸援用Bard杜撰判例、Park v. Kim, 2d Cir. Case No. 22-2057 (Jan. 30, 2024)一案利用ChatGPT写出的诉状亦有同样问题,USPTO一方面明示,专利文件的撰写如同专利发明的创造一样,也可以利用AI系统辅助完成,但也特别提醒应注意AI产出的风险,相关违规行为同样受既有法规的规范约束。[4]
依规定,任何提交给USPTO的签名文件都须由提交人先行检视确认,若提交人假定AI工具产出一定正确,绝对无法满足此一要件,要是所送(AI生成/辅助)文件错误叙述相关事实或法律条文,也可视为违规行为。
而针对违规行为,USPTO可选择的惩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该份问题文件、降低其参考份量;禁止当事人或其律师提交文件、针对某争点陈述意见或加以反驳;中止USPTO相关程序。如果是明知故犯,根据18 U.S.C. 1001规定,并可能有刑责问题。
USPTO:《AI发明人指引》应于现行实审程序无重大影响
至于《AI发明人指引》,按其内容,本项指引在公告日起生效,(回溯)适用全部发明、设计、植物专利案件申请案及授权专利。MPEP或先前其他指引若抵触本次发布内容,以本次发布内容为准,未来MPEP会再据以更新,同时可能依公众意见及判例、AI技术发展程度,发布后续指引、修订现有指引、加写额外说明例。依USPTO对局内人员发布的通知:《AI发明人指引》虽是新发布项目,预料审查官实审期间的发明人评估程序不会有重大改动。
USPTO一般推定申请人所列发明人正确,在极罕见的状况下,若审查官因案卷记录、外部证据怀疑所列一或多位发明人未实际发明所请发明,可依37 CFR 1.105向申请人索取相关资料,像是每一所列发明人对所请发明的贡献、发明创造过程的AI系统使用方式,若有充分证据显示申请人未正确提示适格发明人(Improper Inventorship),才会依35 U.S.C. 101及115发核驳。
对审查官而言,关键在于是否有人类可列为、并列为发明人,且没有非人类被列为发明人。只有自然人可被列为(共同)发明人并签发明人宣誓书,即使任一请求项的所请发明有AI系统重要贡献,不应有人代AI系统签署发明人宣誓书或替代声明,假设ADS、发明人宣誓书或替代声明把机器列为(共同)发明人,USPTO将视为未正确提示适格发明人。同理,AI系统不能列名发明人,也不会有权利可转让,若有转让书以AI系统作权利转让方,USPTO不会接受以这份文件办理登录。
自然人对发明有无「重要贡献」的判断依据:Pannu因子
《AI发明人指引》所说「重要贡献」,实际上是Pannu v. Iolab Corp., Fed. Cir. Case Nos. 1997-1466; 1997-1501 (August 6, 1998)一案的判决教示,其判断标准迄今已沿用数十年。依USPTO整理,判断自然人对一发明有无「重要贡献」时,须考虑Pannu因子(Pannu factors),也就是,每一自然人共同发明人:
#1 须以某种重要方式对发明的概念发想(conception)或付诸实施(reduction to practice)有所贡献;
#2 对所请发明的贡献量,对照整体发明时,不能显得微不足道(not insignificant in quality);且
#3 所做贡献不仅止于向真正发明人解释众所周知的概念、现有的先前技术。
其中关于因子#1,倘若一自然人对一发明的概念发想没有重要贡献,仅对该发明的付诸实施有重要贡献,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足以称之为发明人。但前述通则有例外情况:假使是通过成功的实验付诸实现,从而建构其发明概念(establish a conception by pointing to a reduction to practice through a successful experiment),比方有时在可预测性较低的技术领域,发明人无法合理预期会产生所请发明(例如,特定化合物的发明概念在实验成功、付诸实现之前并不存在),或有机会被视为发明人。
Pannu因子实务运用的5项指导原则
一自然人对所请发明是否有重要贡献,须按个案情况逐一分析,没有明确的界线区分有无。不过USPTO提供5项指导原则,并运用两个说明例,解释在不同情况下、如何依以下指导原则判读正确发明人:
- 自然人使用AI系统创造出AI辅助发明,不会因此抹煞其发明贡献,更不会只因使用AI系统就无法被列作发明人。
- 光是意识到存在一问题、有要追求的笼统目标或研究计划,并不构成发明的概念发想。若一自然人所做仅止于把问题丢给AI系统,而后坐等AI系统产出,实不能列作这项AI产出发明的(共同)发明人;然而,若自然人还针对该问题具体提问下令(prompt),以俾由AI系统取得特定解决方案,该自然人即可藉此证明有重要贡献。
- 仅对发明的付诸实施有重要贡献,不足以称之为发明人。但若一自然人在AI系统产出的基础上再加工,投入重要贡献,从而创造出一发明,该自然人就有可能是适格发明人。部分情况下,一自然人利用AI系统产出实验成功,在发明付诸实施的前一刻,都还没能完成发明的概念发想,仍有可能证明该自然人对前述发明有重要贡献。
- 一自然人即便未出席参与所请发明概念发想的每次活动,但研发出了所请发明产生的重要基石(essential building block),则该自然人可能被视为已对该所请发明的概念发想有重要贡献。部分情况下,一自然人面对具体问题时,可能为取得特定解决方案而设计、建构、训练一AI系统,若在这种情况下由AI系统创造出发明,该自然人对AI系统所做设计、建构、训练,就是对AI系统产出发明的重要贡献。
- 若一自然人使用AI系统创造一发明,而该自然人保有凌驾AI系统之上的智识掌控力(intellectual domination),该自然人不会光因智识掌控这件事就有资格列作这项发明的发明人。若一自然人使用AI系统创造一发明,光凭此一AI系统为该自然人所有或受其监督,不足以使该自然人称之为发明人,除非能证明这人对这项发明的概念发想有重要贡献。
AI时代仍须做好研发记录
尽管《AI发明人指引》未新增AI辅助揭露规定,但USPTO也提醒,申请人有可专利性实质相关信息的揭露义务,同时代理人亦有合理调查义务。专利申请期间被USPTO质疑所列发明人不实的机率不高,这类问题很有可能在五年、十年,甚至更久远的诉讼期间才会浮上台面。
部分美国专利律师因而提醒:专利从业人员应建立新习惯,在发明人访谈会议请发明人提供每一发明的AI使用信息;公司企业则应考虑修改内部发明揭露表格,要求发明人描述其发明在概念发想、付诸实施阶段的AI使用情形;发明人则应做好研发记录,AI辅助发明尤应保留每项(Claim)发明过程中可证明自然人重要贡献的证据,例如使用的技术,像是如何因应具体问题设计、建构、训练AI系统等细节,再如采取的步骤,像是为解决特定问题、达成特定目标所下提示指令、所得AI系统产出,及针对前述产出的后续实验、细部调整(比方进一步加做提示或独立实验)之类的AI使用记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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