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期
2017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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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欧盟共同设计的图式规定与审查要件
叶雪美╱台湾地區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蒋士棋 整理╱北美智权报 编辑部

欧盟注册设计制度从2003年4月1日开始运作,2003年3月19日公布的第1版的共同设计审查指南(Examination Guidelines Community Design)对于申请案图式的规定非常简单,除了中性背景及1设计7张图的限制之外,仅规定不主张设计部分的呈现方式。十多年来,藉由申请实务及案例的发展,经过几次的修正,2016年8月1日,EUIPO公布新修正的注册设计审查指南(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of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s),其中关于图式的规定及案例的图解示范更为清楚明确。本文将介绍欧盟注册设计审查指南的申请日取得要件、实质审查要件、图式的基本要件及补充要件,以及相关实务作法(Common Practice, CP6)的范例,提供给产业界、设计业界及专利业界及做为参考之用。

※本文摘录自[浅谈欧盟共同设计的图式相关规定及实质要件审查]

申请日取得要件

欧盟注册设计的申请日是EUIPO收到文件的日期,而不是申请人寄送文件的日期[1]。如果申请案已在成员国的中央工业产权局或比荷卢智慧财产局(BOIP)提出申请,则该申请日将被视为是EUIPO收到的日期;如果该申请案送达EUIPO已超过该申请日两个月之后,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日将会是EUIPO收到申请案的日期[2]

根据设计法第36(1)条规定,申请日的认定要件申请书至少包含:(1)请要求注册的一个共同设计,(2)可识别申请人的信息,(3)依据施行细则第49条(1)(d)和(e)条规定适合用于复制之设计图式,或是依据施行细则第10条规定之样品。

可复制图式的基本要件

一般要件

注册设计之图式必须由黑白或彩色的图式或照片复制本所构成[3]。无论是以纸张、电子申请或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案,设计必须在中性背景上复制,且不得使用墨水或校正液修饰。而且,图式必须具有对于请求保护之设计所有细节能清楚辨识的质量,且能将其缩小或放大为不大于8cm * 16cm的尺寸,以便能放入共同设计公报所刊登的注册设计之中[4]。以上这些要件之目的是允许第三方能清楚确定请求保护之共同设计的所有细节。

图纸、照片(幻灯片除外),计算机绘图或是其他平面图式,只要是可复制的,包括以纸张形式的注册证书都是可被接受的。又根据设计法第36条(5)款和施行细则第4条之规定,3D计算机动画设计的动态仿真(generating motion simulation)只能被视为是一种用于观察的附加技术手段,不能取代常规的静态视图,EUIPO不接受CD-ROM及其他的数据载体。

中性背景(Neutral background)

只要视图中所揭露的设计与其环境能清楚地区分,且没有任何其他对象、附件或装饰的干扰,其中也包含图式中是否会对请求保护之设计产生怀疑,这种背景就是中性背景(如图1所示)[5]。判断的标准是请求设计是否可从背景中清楚地呈现出来(如图2所示),是否可清楚识别[6]

图1:能清楚区分不会产生干扰的中性背景

RCD No1279475-0001(网络摄影机)

图2:能清楚呈现请求设计的中性背景

RCD No1757519-0001(Tool chest )

图3及图4是取自实务作法(CP6)与中性背景相关的案例。

图3:不被接受的单色或无法突显请求设计之颜色背景

图4:可接受的单色或可突显请求设计之颜色背景范例

Austrian Lapsed design No.1747/1999

RCD No 002333484-0001

渐层颜色或一种以上颜色的背景是可接受的,只要能清楚辨识请求设计,图5是可接受的渐层颜色或一种以上颜色之背景范例。至于对比程度,只要请求设计之所有特征都清晰可见(如图6左侧所示),如果背景颜色与请求设计相似且有些部分地彼此融合时,导致请求设计与背景无法区分(如图6中间及右侧所示),就会被认为对比不足(亦即无法清楚得知产品与背景的界线)。

图5:渐层颜色或一种以上颜色的背景之范例

RCD No 001387478-0001

French design No  955805-0005

图6:颜色对比的程度足够与不足的背景之范例

Benelux design
No 38895-00

CP6 example

Portuguese lapsed design
No 420-0006

视图中只要所有设计特征保持可见,图式中的阴影及倒影都可被接受的(如图7所示)。如果不能清楚且明确辨识请求设计之目标,阴影或倒影则是不被接受。如果是与请求设计对比的颜色或阴影,在观察请求设计之所有特征会发生干扰(如图8所示),例如:因为这些干扰或隐藏设计的部分会使得设计的整体轮廓发生变形。

图7:可被接受的阴影与倒影的范例

Danish design No 2013 00069

CP6 example

图8:不被接受的阴影与倒影的案例

CP6 example

CP6 example

一个设计可提交7张视图,如果视图的背景不是中立背景,会被拒绝注册。审查人员将发出缺失通知函,给予申请人两个月的期限去修正该等缺陷。如果在主管局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修正缺陷的文件,申请案将不受理。

用油墨或修正液润饰的设计

因为审查人员看不到纸本视图,只看得到该视图的扫描文件,因此,使用墨水或修正液所残留的可见部分是否会构成请求设计部分的装饰性特征,修正的图式将会被拒绝且无法取得申请日。

图式品质

为了公告及出版之目的,图式必须具备请求设计的所有细节都能清楚辨识的质量要件,这原则适用于所有申请案。不过,由传真和电子申请传送的申请案会引起一些具体问题。

实质要件审查

EUIPO仅对于两个不可登记的理由进行实质保护要件审查。如果注册设计不符合设计法第3条(a)款规定的「设计定义」,或违反设计法第9条的公共政策或公序良俗,该申请案将被拒绝受理。

符合设计的定义

设计法第3条规定:「设计」是指由产品本身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产品的材质和/或材料的特征,和/或其装饰性所构成的产品的整体或部分外观。「产品」是指任何工业产品或手工艺品,包括旨在组装成复合式产品,包装,外装,图形符号和印刷字体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设计法第36条(2)款规定,设计是否揭露「产品」的整体或一部分的外观将根据设计本身进行审查,只要其清楚说明产品的性质,其预期目的或其功能以及设计要实施或想要应用的产品。以下的实务案例将说明实质要件审查的作法。

房屋或其他建筑的平面图或蓝图

房屋或其他建筑的平面图或蓝图、室内或景观设计(例如:花园)的平面图,都被视为产品,可对应于罗卡诺分类19-08小类的「印刷品」。如果申请案是房屋蓝图所构成的设计,而其所指明的产品是罗卡诺分类第25-03类中的「房屋」,蓝图中并完整揭露该产品(房屋)的整体外观,因揭露不足导致该申请案被核驳。

颜色本身和颜色的组合

颜色本身不符合设计的定义,因为它不构成「产品的外观」。如果可以从图式的轮廓确定颜色与产品的相关,例如:罗卡诺分类的第32类的标志或图形符号,则可以接受多个颜色的组合。

计算机图像

显示屏幕上的计算机图像以及计算机接口中其他可见元素之设计都是符合注册资格的法定目标,对应于罗卡诺分类的第14-04小类。

字词元素(Verbal elements)与印刷字体(Typefaces)

原则上,单词和字母序列(以黑色和白色书写的标准字体)都不符合设计的定义,因为它们并不构成产品的外观。然而,使用虚拟人物(fanciful characters)和/或包含其他图形元素使其具有被保护的资格,可落入罗卡诺分类第32类的标志/图形符号,或作为装饰性设计的一部分。

如果申请案是由印刷字体组成的设计,则设计的图式必须表列出所有字母的大写和小写以及所有阿拉伯数字的字形,以及使用该字体的五行文本(a text of five lines),全部为16间距字体。如果申请案未包含使用字体的五行文本,申请人将被要求提交此类文本或将指定产品应更改为罗卡诺分类第18-03小类的「成组字母」。

音乐、声音及照片

音乐和声音本身并不构成产品的外观,不符合设计的定义。不过,音乐作品乐谱形式的平面图形会被认为是设计,可应用于罗卡诺分类的第19-08类的其他印刷品或者是第32类的图形符号。照片本身可构成产品的外观,能符合设计的定义,不论其所公开的内容为何。

活生物体(Living organisms)

2013年2月的R 595/2012-3的诉愿决定书,上诉人提出类似心型的西红柿(如图9右侧所示)注册设计申请[7],被拒绝注册。诉愿委员会说明:生物体不是「产品」,亦非工业产品或手工艺品。即使该系争形状是偏离常见该类生物体之形状,如果没有表明任何表面形状是人工或工业制程所得的结果,则会被拒绝注册。虽然,申请人提出一个已核准公告的香瓜注册设计(如图9左侧所示)作为证据,主管局强调,他们不会受初级部门所作出的单一案件所约束。

图9:活体生物可否得做为注册设计的法定目标案件

RCD 000549951-0001(melons)

RCD 1943283-0001(tomato)

教材及概念

教学材料(teaching materials)例如:如图表,图表,地图等,是属于罗卡诺分类第19-07小类的产品。而概念(concepts)则会被拒绝申请,因为所表示的是产品仅是申请人希望保护的许多内容中的一个示例。这种非特定设计的特别概念,应该是发明专利所保护之目标,不得准予设计注册。

 

【本文未完,后续请见北美智权报181期:浅谈欧盟共同设计的图式的补充要件】

备注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现任: 北美智权报专栏作家
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学历: 台湾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设计专利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设计专利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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