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US Patent No. 9,594,489之Claim 1方法项及Claim 14装置项
Claim 1方法项
Claim 14 装置项
数据源:USPTO
由于悬浮手势的相关技术在过去已有不少研究,本案的原始申请Claim在第一次OA中被审委以多个引证案的显而易见性予以核驳,也就是说仅以感测手指在屏幕上方的移动来改变屏幕显示是没有可专利性的,因此,微软在答辩时将重点放在手指的移动速度,也就是以新增技术特征「determining that the object has moved...; and in response to the determining…」来与引证案有所区别。
图3. US Patent No. 9,594,489 之Office Action
图片来源:USPTO
值得注意的是方法项Claim 1的技术特征是在「below a predetermined speed」的条件下改变放大窗口(magnified window)的内容,类似的范例应用应是下一段落的网页浏览器范例中手指移动时对应改变预选标题的功能;装置项Claim 14的技术特征则是在「at or above a predetermined speed」的条件下关闭放大窗口,类似的范例应用应是下一段落的悬浮触控拨放操控按钮中,手指移开屏幕时关闭按钮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