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期
2017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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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项中的功能性字句与负面限制条件
─ IN RE: STEVEN C. CHUDIK案
苏之勤/北美智权专利工程研究组

通常在撰写专利请求项时大多会尽量避免使用强调功效的功能性字句或是用排除方式构成的负面限制条件,因为这样的写法在判断时一般较不利专利权人,本案例[1]中的上诉人刚好就是以这二类的技术特征进行争辩,而联邦法院的判决恰可提供专利执业者一个告诫范例。

美国专利申请号13/068,309这件系争专利是有关用于肩置换手术的肱骨植入物(humeral implant),如图1(说明书的FIG.16)所示,肱骨植入物包括肱骨表面(humeral surface) 96,其被塑型以与肱骨头(humeral head)相合,而柄(stem) 98则与远离肩盂腔(glenoid cavity)的一侧接合。

图1. US 13/068,309的Fig. 16

图片来源: USPTO

本案的代表请求项是独立项5如下:
5. A humeral implant comprising a humeral surface component having a non-articular surface configured for long-lasting fixation of the implant on a humeral head and no stem.

该请求项有二个观察重点,(1) 功能性字句以及(2)负面限制条件:

(1) 功能性字句: non-articular surface configured for long-lasting fixation
(2) 负面限制条件: no stem

PTAB以请求项5被引证案(法国专利公开号2825263,以下称Leonard)所预见为由,以35 U.S.C. § 102(b)核驳。Steven不服,上诉至CAFC。

图2 FR 2825263的Fig. 3A & Fig. 5

图片来源: USPTO

上诉方总共有三个争辩理由,首先,Steven认为Leonard并未揭露请求项5的no stem之限制条件。Leonard揭示用于连接在肩盂腔的肱骨植入物,如图2(FIG.3A与FIG.5)所示,该植入物包括压板(platen)24,该压板有一部分40置于基座20与肱骨头12之间,而Steven认为该部分40是柄(stem),因为其从压板的主体向外延伸。

然而联邦法院法官并不同意此说法。原因是系争专利说明书记载柄是与植入物实体区别且分离的组件,而在Leonard中,部分40是压板24的一部份且未分离,所以该负面限制条件无法与引证案有所区隔。

接着,Steven争辩Leonard并无揭示请求项5的技术特征non-articular surface configured for long-lasting fixation,他认为Leonard在肱骨头与压板间为滑动接触,而使用螺丝与胶结剂来达到持久的固定会改变其结构,且会限制关节的活动范围,相反的,请求项5只需要无关节表面即可达到持久的固定。

法官认为,不管Leonard有无揭露滑动接触都与Leonard是否能达到持久的固定无关,Steven并无提出任何Leonard无法达到持久的固定之证据,至于关节的活动范围,请求项5并无包含相关的限制条件。

Steven的最后一个争论点是Leonard并无揭露请求项5的目标-肱骨植入物 (humeral implant),因为Leonard是与肩盂植入物(glenoid implant)有关。法官表示,装置项的可专利性是依据所请之结构,而非该结构的使用或目的[2],所以Steven认为其装置是用在肱骨植入物而非肩盂植入物之主张是无法使请求项5与Leonard产生可专利的区隔。

小结

从本判例可得知,在发明并非特殊态样的情况下,应避免功能性字句与负面限制条件的写法,而应该针对结构的定义去取得相同、甚至更广的保护范围。

 

备注:

 

作者: 苏之勤
现任: 北美智权专利研发部专利工程研究组研究员
学历: 政治大学科技管理研究所硕士
交通大学材料与工程学系学士
经历: 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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