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在2018年1月翻新了MPEP的许多章节,其中关于可专利性的章节2100[1]也有不少实质的更新,尤其是让申请人苦恼的专利适格性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USPTO也做了大幅度的编修,汇整了先前存放于专页上的分散数据,系统性地放入新的章节2106.03至2106.07。官方本次的改写是反映现有官方的审查政策,并非引入新的审查方式,依然采用现行的二步骤检测法 (two-part test),而这次翻新后的MPEP也提供了审查员与申请人一个沟通上的参考基础。
本次翻新整合了过去几年的法院判例、USPTO临时指南、USPTO备忘录等内容,数据量相当庞大,所以本文仅挑出官方针对模糊地带的说明以及值得申请人在答辩上参考的段落。
Step 2A是判断请求项是否指向(directed to)法定例外(自然法则、自然现象、抽象概念),MPEP 2106.04.II提到指向可以是列举(set forth)或描述(described),又列举与描述接等同于陈述(recite),其在语言上的差异仅是表示法定例外在请求项中的不同的陈述方式。审查员必须小心地区分请求项是陈述一个法定例外或只是涉及(involve)一个法定例外,前者必须继续进行适格性分析,后者则免。
接续的MPEP 2106.04(a)~(c)篇幅很长,是以过往的法院判例归纳而成的法定例外之整理,之前都是以快速参照表(quick reference sheet[2])的方式定期更新,这次则是将表中每件判例以文字详细地列出,然而这部分对申请人的实质帮助较小,因为这些判例都是不符合适格性的例子,换句话说这些都是审查员用来核驳的参考依据,但申请人却不容易从一堆不适格的范例中划出适格的明确范围。
在MPEP 2106.04(a).I中,MPEP表明计算机软件或商业方法并不一定就是抽象概念,其举了Thales Visionix案、McRO案以及Enfish案作为范例。在2106.04(a)(1).II以及多处,都重复强调审查员要留意有些发明具有计算机功能或其他技术的进步效果,这些发明在合适地主张下并非抽象概念,在步骤2A应为适格,如Enfish案、McRO案以及Visual Memory案。此外MPEP也提到审查员应该藉由(1)确认主张的概念,以及(2)将其与法院先前确认的概念作比较以确定是否近似,才确定请求项是否陈述抽象概念。
对于步骤2B的说明,则是统整在MPEP 2106.05,其中(a)到(h)可分成二部分来看,(a)到(d)是有关有意的限制(meaningful limitations),(f)至(h)则是说明没有显著超过(not significantly more)的各种状况,其中MPEP 2106.05(g) Insignificant Extra-Solution Activity与MPEP 2106.05(h)-Field of Use and Technological Environment值得我们关注,因为有助于申请人厘清哪些答辩理由是无效的。
MPEP对Extra-Solution Activity的定义是主要程序或产品所附带的活动,其包含pre-solution activity以及post-solution activity。举例来说,对于侦测信用卡交易是否是诈欺的一连串步骤,获得信用卡交易的信息之步骤就是pre-solution activity,会被归类在仅为数据收集(Mere Data Gathering),而用于输出诈欺交易报告的打印机,就是属于post-solution activity。
根据法院判例,(1)仅为资料收集(Mere Data Gathering)、(2)对于要操控的数据,选择特定数据源或是类型(Selecting a particular data source or type of data to be manipulated)以及(3)不显著的应用(Insignificant application)皆是insignificant extra-solution activity,这些技术特征无法有意义地限制请求项,也就无法通过步骤2B。
对于希望尝试以限制在一般硬件或是特定技术环境的方式来通过适格性检验的申请人,USPTO表示此路不通。首先在MPEP 2106.05(b).I提到仅新增一般计算机、一般计算机组件或是编码的计算机来实施一般计算机功能并无法克服适格性核驳。而2106.05(h)提到使用领域(Field of Use)与技术环境(Technological Environment)是可相互相换的用词,并举Affinity Labs案为例,附加组件将区域广播内容的无线传递限制在手机,但这类限制只是将抽象概念的使用局限在特定技术环境(即手机),并无增加发明概念(inventive concept)至请求项中。
在这次翻新中,另有几点值得一提:
- 审委在附加组件是否是习知的认定上不需要前案检索,对于步骤2A与2B的判定亦不需证据支持。
- 进步效果的理由可用于步骤2A或2B,并建议审委在适格性分析中尽早解决此问题。
- 寻找35 U.S.C. 101的发明概念与35 U.S.C. 102的新颖性及35 U.S.C. 103的显而易见性并不相同,不应混淆。
小结
本次MPEP的翻新除了汇整先前分散的数据外,对于部分界线不清的规范亦提供了更多解释与说明,例如MPEP 2106.05(g)~(h),应有助于申请人避免或克服专利适格性的核驳。
备注:
- 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mpep-2100.html
-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ieg-qrs.pdf
作者: |
苏之勤 |
现任: |
北美智权专利研发部专利工程研究组研究员 |
学历: |
政治大学科技管理研究所硕士
交通大学材料与工程学系学士 |
经历: |
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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