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期
2018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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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界定产物请求项的可专利性判断 ─ In Re: Nordt案
苏之勤/北美智权专利工程研究组

方法界定产物请求项 (Product-by-Process Claim) 是一种以制造方法界定制造物的特殊请求项撰写方式,其本身为物的请求项,各国对此类请求项的定义与审查略有不同,本文依循的是美国的规定。

MPEP 2173.05(p)对方法界定产物请求项的定义是「方法界定产物请求项是以制造产品之制程来定义该产品的装置项」。MPEP 2113则是说明方法界定产物请求项中的方法对于请求项的限制之判断以及其新颖性与非显而易见性。

案件背景

Nordt Development Co., LLC (以下称Nordt)是系争专利申请人也是上诉人,其申请的美国专利号13/241,865系有关弹性护膝,在2012年被审查员以美国专利号6,238,360 (以下称Gildersleeve)核驳其新颖性,Nordt将请求项修改成方法界定产物请求项,从说明书引入射出成型(injection molding)的技术特征,但审查员认为该制程没有可专利份量(patentable weight),无法使请求项与Gildersleeve有所区别。Nordt提出诉愿,专利审理暨诉愿委员会(PTAB)同意审查员看法,确认该制程无法对方法界定产物请求项产生限制,Nordt不服,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CAFC)[1]

图1. 美国专利号13/241,865弹性护膝

图片来源: USPTO

代表请求项1及相关技术特征在产品的对应位置如图2所示。虽然Gildersleeve已经揭露请求项1中的框架(framework)、支架组件(strut component)、臂组件(arm component)等技术特征,但Gildersleeve教导其产品是用布料制造,因此Nordt希望藉由系争专利说明书「实施例较佳地是在射出成型制程中制造」内容,将上述组件以射出成型予以限制,也就是框架、支架组件、臂组件是「产品」,射出成型是「方法」,二者构成「方法界定产物」。

图2. 代表请求项

图片来源: USPTO

CAFC阶段

判断「方法」是否能限制「产品」的原则是确认该方法是制程限制(process limitation)还是结构限制(structural limitation)。如果是制程限制,方法就无法限制产品,跟引证案的比对仅需针对产品本身,相对地,如果是结构限制,方法就能限制产品,检视可专利性时就必须把方法也考虑进来。制程限制的判决先例是Thorpe案[2],结构限制的判决先例是Garnero案[3],所以Nordt当然紧抓Garnero案作为其上诉的主要论点。

在先前的诉愿阶段,PTAB首先假设射出成型是制程限制,然后要求Nordt藉由解释射出成型所提供明确的结构限制以推翻PTAB的假设,在Nordt无法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下,PTAB确认审查员的核驳理由。

CAFC法官认为PTAB混淆了二个有区别的调查-「射出成型的是制程限制还是结构限制」以及「如果是结构限制的精确意义」。

关于第一个调查,虽然系争专利说明书提到射出成型是制造物的制程,但Nordt的以射出成型组件制作的护膝与Gildersleeve的以布料组件制作的护膝确实存在清楚的结构差异,系争专利说明书也提到「框架与支架组件是由弹性材料一体成型地形成」、「用于每个支撑组件的射出成型制程较佳地包括多步骤射出成型…组件是一体成型地被建构」等,故在最低限度下,说明书揭露了「射出成型的」意谓一体成型结构(integral structure)。

至于第二个调查,CAFC表示,依据3M Innovative案[4],对于暗示产品结构之特征或制造物之制程上具有相同力度的文字限制,通常都以结构解释。

CAFC法官表示,虽然Nordt无法有说服力且精准地解释射出成型给予的结构限制,但从其字义与说明书可得出其为结构限制的结论,故撤销核驳判决,将此案发回PTAB重审。

结论

希望以方法界定产物请求项中的方法来限制产物的申请人,应注意说明书要揭露该方法或制程对于产物在结构上的影响或之间的连结关系,才能使方法具有可专利份量。

 

备注:

 

作者: 苏之勤
现任: 北美智权专利研发部专利工程研究组研究员
学历: 政治大学科技管理研究所硕士
交通大学材料与工程学系学士
经历: 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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