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6期
2018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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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生物科技专利之适格性判断之进展
叶云卿╱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研究所 副教授

Alice案后,美国联邦法院已累积许多案件,针对软件发明之目标如何适用二阶段测试法判断专利目标适格性提高相关细节,同样亦有若干案件,针对生物科技领域专利目标,如何适用二阶段测试法进行阐释,这些案件对于未来物科技专利之申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以2015年Sequenom v Ariosa与Rapid Litigation Management Ltd. v. CellzDirect, Inc.二案分析生物科技专利之适格性判断基准。

201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Mayo Collaborative Servs. v. Prometheus Labs., Inc.[1]首度对于生物科技专利适格性之判断提出意见,并于2014年最高法院在Alice案,提出二阶段测试法判断专利目标适格性,就专利目标涉及「抽象概念」、「自然界之物」、「自然法则」三个司法例外(judicial exceptions)事项提出适格性之判断标准。

Alice/ Mayo二阶段测试在生物科技专利案件之运用

最高法院在Alice案指出当有专利适格性的争议时,应该以Mayo案所建立之二阶段分析进行检验,此二阶段测试又称为Alice/ Mayo测试,检验方式内涵如下:

  1. Alice/ Mayo测试第1阶段分析,首先判断请求项是否指向(direct to)三个司法例外的不可专利性的目标?如果有这种情况,必须进入第2步分析。
  2. Alice/ Mayo测试第2阶段分析,须考虑每个请求项的组件,以及额外的组件,个别或整体观之,是否足以改变请求项性质,使不适格之目标转成而符合适格之专利目标。

过去作者在多篇短文中,以计算机软件发明为案例,其Alice/Mayo测试第1阶段之分析,主要系判断请求项是否指向「抽象概念」,而在第2阶段寻找「发明概念」之分析,则着重分析是否涉及计算机之改良或技术之改良。然而在生物科技发明领域,其Alice/Mayo测试第1阶段之分析,则须判断是否涉及「自然界之物」、「自然法则」,强调与自然法则与自然界产物间之差异,或是属于利用自然界法则;在第2阶段寻找发明概念之分析,则强调新步骤,是否有新的结果,新的技术,新特征出现?

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之重要案件

Sequenom v Ariosa

2015年Sequenom v Ariosa案[2],涉及美国专利No.6,258,540之适格性判断[3],本发明要求保护使用cffDNA的某些方法。该专利指导技术人员采取母体血液样本,保留非细胞部分,以发明人所发现的遗传物质,并确定父系遗传序列作为区分胎儿和母体DNA。本项核心发现,可运用于检测怀孕初期胎儿遗传状况的测试,该测试避免了对母亲和胎儿都有潜在危害的危险侵入性技术,然而联邦上诉法院却宣告本件专利不适格。

法院认为在第1阶段分析,发明人并未创造或改变cffDNA中编码的任何遗传信息,且无可争议的是原有核酸的位置在件发明人发现之前已存在于自然界中。因此,本件专利之方法以自然现象开始并结束,所以目标直接指向自然界产生之物。

在第2阶段之分析,法院也认为本件方法所附加之步骤系属常规性之步骤,因此并不足将cffDNA的自然现象转化为可获得专利的发明的创造性概念。法院认为「对于涉及包含自然现象之方法,则方法必须新颖且有用的附加功能」。由于本案发明所提出之方法步骤,检测父系遗传cffDNA的方法,为已知、常规性,而断定本件专利不适格。专利权人随后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而因最高法院拒绝审理而确定。

Rapid Litigation Management Ltd. v. CellzDirect, Inc.,

2016年Rapid Litigation Management Ltd. v. CellzDirect, Inc[4].,乙案涉及美国专利号7604929号专利(以下简称929专利)。本案的发明涉及生产成熟肝细胞纯培养物的方法,以用于「测试、诊断和治疗目的」。争议专利相较于现有之技术中的肝细胞,由于先前技术,只能从肝脏切除或不可移植的肝脏的器官提供者获得,并且其寿命相当短,且因可用性受限及不可预料性,因此导致肝细胞之培养相当不稳定,所以并不利于用于测试、诊断和治疗之目的。

虽然已知冷冻保存之技术,足以保存肝细胞以供以后使用,但该方法具有局限性。这些局限性包括将导致肝细胞之破获,从而降低产量,且此种传统之方法并不适合用于多供体之肝细胞池培养物之制备。然而,对于多供体之肝细胞池培养物之制备的有其必要,因为研究人员希望收集不同来源肝脏的肝细胞,而来自不同供体的肝细胞通常具有不同的代谢特性,因此有必要以建立近似于平均肝细胞的肝细胞制剂。由于传统技术仅可以将肝细胞冷冻一次,然后必须使用或丢弃;然而本发明人发现,肝细胞群中的某些肝细胞可以多次冷冻和解冻并保持活力。因此929专利系涉及多重冷冻肝细胞之方法,[5]涉及一种在冷冻后提供具有更大活力的肝细胞的方法。

在第1阶段之分析,法院认为该技术之专利目标适格,并未指向自然法则(Law of Nature)。法院认为,肝细胞在多次冷冻循环中之存活的能力是一种自然法则,而本项专利之权利范围非仅仅涉及冷冻循环中之存活的能力,而系指向一种新的有用的保存肝细胞的技术。法院进一步解释,发明人必然发现某种肝细胞在多次冻融循环中存活的能力,但其所主张系一种生产多冷冻保存肝细胞的方法。因此,请求项的撰写对于专利取得具有重大之影响,倘若发明人主张某一类型之肝细胞可以在多次冻融循环中存活,则因涉及自然界之产物而目标不适格。然而,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发明人利用他们的自然发现创造了一种新的以及改进的方法,来保存肝细胞供以后使用,因此并未指向自然界之物或自然法则。

上诉法院认为纵然无法判断本件专利是否指向自然界之物,本件专利仍可通过第2阶段之测试。因为本件专利改善传统技术之缺点,延长肝细胞之存活率,并可供作日后使用,且不受限于冷冻之次数,因此改良先前之技术,具有发明之概念。

小结

以上二件案例发明人均发现细胞之特殊功能,均涉及自然界之物之发现,属于司法例外之事项,须进行Alice/Mayo第1阶段与第2阶段之测试。然而Ariosa案,发明人所主张保护之目标其所涉及之检验方法并无创新,因此无法取得专利,而在CellzDirect则因为法院认定其所主张方法具有发明概念,因为改良过去传统培养之方法,因而专利目标适格。由上述二个案件分析,发现有关生物性科技专利适格性之案例,与软件专利适格性之案例有很大之差异性,例如在何种为生物科技的先前技术、何种技术属于生物科技领域一般性或常规性之技术之判断,相较于软件专利适格性之判断,生物科技领域的通常知识,似乎更须具备生物领域之专业知识,而非具备一般计算机常识即可判断。

 

备注: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云卿
现任: 北美智权(cn.naipo.com)外稿作家
台湾世新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所 副教授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学历: 美国旧金山金门大学 法律博士(SJD)
美国华盛顿大学 法律硕士(LLM)
台湾政治大学 法律硕士
台湾大学环境工程所 工程硕士
经历: 台湾科技大学专利所 助理教授
美国旧金山 Suzan See Law Office法务
美国硅谷 Vivian Lu Law Office法务
台湾建业律师联合事务所律师
台湾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产学合作计划: 美国诉讼管理产学合作计划
代表著作: 营业秘密刑事责任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置
专利意见书在诉讼上之运用
證照: 律师、台湾专利代理人、环境工程技师、仲裁人、ISO14000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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